专题研究 | 网络信息搜索 | 在线留言入口 | 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
与我联系
网站地图
推荐与人

栏目结构
 

返回首页

 

图片新闻 更多图片
 
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 - 劳动幸福研究中心 - 应当建立国内公民和组织(单位)接受国外资助和邀请的统一备案申报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国内公民和组织(单位)接受国外资助和邀请的统一备案申报管理制度
添加时间:2013/7/20 22:12:01 所在栏目:『劳动幸福研究中心』 阅读:4067 作者:何云峰等 来源: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

作者:

何云峰 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杨龙波 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特聘副研究员
田思敏 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李文立 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我们应当建立国内公民和组织(单位)接受国外资助和邀请的统一备案申报管理制度。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外国任何组织的资助和邀请都应该有备案机制。为了方便公民,可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网络备案平台,由接受资助和邀请的单位自行去备案,也可在公民出境的时候在边检现场备案。因接受外国资助和邀请而持因公护照出国的,可由有关的外事办代备案。每一份备案均需提交邀请信和有关资助详细信息,包括有关信件原件扫描电子文档等,而且每一次备案之后,应获得一个类似于条形码号码的编号。凡是接受外国资助和邀请需出国的,必须凭此编号出入境;不需要出国的,也应该妥善保管备查。有关部门应该对所有备案进行定期分析,并研判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公民和单位的动态资助和影响趋势,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事实上,国内已有这样的备案试验例子。2009年,国家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10年3月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云南省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暂行规定》于2009年通过,并在2010年1月实施,规定所有(云南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项目活动要向省民政厅和外事办备案。此前未经备案批准的活动被视为非法。省内组织接受境外NGO资助或签署合作协议,应通过主管单位报省外事办备案。合作协议有效期不超过2年。超过2年应当另行备案。据公开报道透露的消息,截至2010年8月,有13家在云南境外NGO获得备案通知书。2010年12月,备案的境外组织数量达到140家。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个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恶化了云南省NGO的生存环境,有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甚至因此中断许多在云南的国际合作项目。

引用请注明:何云峰、杨龙波:国际非政府组织介入我基层选举的双重作用及对策,《理论经纬》(2012),黄山书社2013年版,第235-257页。



上一条:必须有效调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空间
下一条:加强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在华活动的管理已迫在眉睫

相关内容连接:

·加强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在华活动的管理已迫在眉睫
·必须有效调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空间
·应当尽快建立合理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评估体系
·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国外非政府组织监管平台
·应尽早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法规(条例)。
·要正确应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基层选举的介入
·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世界各国非政府组织档案
·国际非政府组织介入我国基层选举的不利影响
·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基层选举的积极作用
·国际非政府组织介入我国基层选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