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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日期: 2018-12-24   下午 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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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留言]
网友 [ 帅哥 ]:引用内部刊物不注释是否是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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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个主题:引用内部刊物不注释是否是剽窃?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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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 
在内部报告或刊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学术论文,被别人引用,而该引用者在正式出版物上又没有注明,是否是一种剽窃行?引用者说没有注明是因为我们的成果发表在内部刊物上,不能算数,我想请教一下,对于工程类的技术论文的引用,我国新闻出版署是否有一定的规定,能否传给我或告诉我如何查到?

 留言日期: 2008-9-16   10:46:33  

共有1条回复

[第1条回复]   回自:学界花   回复标题:我对“引用内部刊物不注释是否是剽窃?”的看法  
回复时间:2008-9-16 10:47:10   我要评论
内部刊物引用也是要注释的,不注释的话,也可以算做抄袭。实际上,连个人之间的谈话最好也注明。别人的就是别人的,不能随便占为己有啊。

[普通留言]
dqddsj [ 帅哥 ]:关于新闻使用“禽兽”二字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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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主题:关于新闻使用“禽兽”二字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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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商江 

内容提要:新闻工作者应当有正义感,应当弘扬正气,抨击歪风邪气。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性暴力犯罪反映国家人口素质、社会文明程度、地区发展水平、公民法制意识等多因素。新闻在报道性暴力犯罪案件时,对采访到的素材应当加以必要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整理。新闻不是骂人的窗口。媒体不是骂人的机器。记者不是骂人的工具。新闻不提倡辱骂。新闻报道必须贯彻依法办事的精神,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非善良公民应有的人权。 


关键词: 新闻 法律 社会责任 

最近,有媒体在报道性犯罪时使用了“禽兽”二字。 
最先引起注意的是,有媒体在报道男教师性犯罪时使用了“禽兽教师”的称谓。也有媒体在报道男医生性犯罪是使用了“禽兽医生”的字样。 
2003年11月23日 信息时报(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邬耀广)<<禽兽丈夫强奸孕妻致妻儿死亡肢解尸体被判死刑 >>. 
2004年3月12日 西部商报本报讯 (记者王敏) 标题为《禽兽男子多次强奸2个亲生女儿 7旬岳母也不放过》在文章结尾,“昨日,记者了解到,甘南中院已于近日对这个禽兽父亲执行了死刑。” 
2004年3月16日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本报记者傅承利):<<贵州禽兽教师让女初中生怀孕 辩称非强暴是自愿 >>. 
2004年3月17日中国新闻网:<<强奸亲生女儿逼其卖淫诈骗 四川(仁寿)一禽兽父亲(肖某)被擒.>> (来源:华西都市报文/记者廖兴友) 
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4-03-17/26/414496.html 
2004年3月15日东方网-新闻晨报 <<上海14岁懵懂女孩遭侵犯 直到产下男婴方为人知>>, 随后就演变了.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8日来源:新华网 <<上海14岁懵懂少女产男婴续:全家原谅禽兽继父>>. 
2004年3月25日央视国际北京晚报消息:(文/李馨 韩雪) <<继父强奸女儿生母一旁相助 禽兽夫妻被判刑 >> . 
2004年3月25日中国新闻网。(记者李静来源:城市晚报)<<杀人抢劫强奸作恶多端 吉林市一禽兽警察被X决>>. 
2004年3月26日兰州晨报(本报记者唐远知 韩学谋)<<女子找工作被骗遭禽兽老头凌辱5天5夜下身溃烂>>丧心天良、猪狗不如的禽兽老头后来悄然消失,不知去向。 
2004年3月30日黑龙江晨报(作者:曲富辉 刘娜) 庆安县某镇杨某<<禽兽男子欲强奸13岁女孩未遂 将其杀害后奸尸>>.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金羊网-羊城晚报报道(王漫琪刘建国),<<强奸两名小学男生 广东(海丰县海城镇某小学)一禽兽男老师走上被告席>>. 
2004年5月17日http://www.sina.com.cn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余明权 冯洁 特约通讯员涂劲军) <<13岁女儿被禽兽奸淫 爹妈为15000元钱“折腰”>>.被禽兽奸淫?哪种禽或哪种兽??莫名其妙!! 
2004年5月18日春城晚报(记者李昌莉) <<禽兽校长以补课为由长期奸淫幼女被拘>>:犯罪嫌疑人———昭通市昭阳区乐居乡茨泥坝小学校长杨刚,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案件波及和影响已有效地控制在了最小范围内。 
中新网2004年5月21日电<< 借口“解难题”强奸猥亵女生 四川禽兽教师被拘>>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中心学校四年级一班班主任谢光叙因强奸猥亵十多名(暂时查明)未成年女学生被开江警方刑事拘留。四川禽兽教师?产地的名牌?/ 
2004年6月7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记者徐建)<<重庆一禽兽教师强奸猥亵多名女生后神秘失踪 >>. 
2004年6月14日 兰州晨报(本报记者 柴用君 王聪): <<甘肃临夏一名禽兽教师强奸猥亵9名幼女>>2004年6月8日,一条骇人听闻的消息震惊了临夏州——临夏县三角乡大鲁家小学教师赵会生因涉嫌强奸多名女学生被警方刑拘。 
 新华网长沙2004年6月23日电(史石树、高贤顺)<<湖南一禽兽教师强奸猥亵24名小学生被判20年>>:身为人民教师却禽兽不如,在短短1年多时间里竟多次奸淫多名小学女生,还强制猥亵幼女21名。近日,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禽兽教师案下达终审裁定书,雷绍恒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4年6月24日楚天都市报(作者:福生 黄浩 杜青): 22日上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孝感中院在大悟县将强奸、猥亵幼女的禽兽教师包建池依法处决。<<女生频遇“禽兽教师” 如何保护花一样的孩子>>(楚天都市报 记者龚升平 通讯员阿恒 黄肖 李易 志坚):X声为此案划上了句号,但我们的思索却不能停止:是什么使这一禽兽“存活”如此之久?“禽兽教师”的报道,太多了。 
2004年6月24日新快报(信莲)<<禽兽丈夫奸女7年获保释 韩国女子断指血书抗议 >>.这位“禽兽父亲”居然还是位大学教授、毕业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博士! 

从“禽兽教师”、“禽兽医生”\“禽兽警察”,发展到“禽兽男子”、“禽兽父亲” “禽兽老头” “禽兽夫妻”,再发展到“禽兽丈夫”、禽兽校长\“禽兽县长”,在发展到禽兽不如? 
新闻在性犯罪报道中频繁使用“禽兽”二字,宣泄了某种情绪,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也暴露了某些人在某些问题的无知、愚昧与野蛮。 
我想说明以下观点: 
一、从媒体语言应用角度,“禽兽”二字不适合大量直白使用。性生活是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会有性要求。“性欲”一般是指在异性刺激的作用下,对性行为的一种欲望。然而,由于每个人的个性、体质、生活背景等各有所不同,或者因为每对伴侣之间的感情及相处方式有所差异,所以性欲的强弱在每个人的身上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说性欲是男性或女性在一定条件下向往满足机体性需要的一种本能冲动。性欲是一种能够控制和可以升华的心理过程,受克制的性欲可以升华成为催人奋发上进和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原动力。当某人出现性欲冲动时,只要把注意力转向一件更有意义的事,这种冲动就会悄然离去,会变得更有生气和更加精力充沛。个别人可能性欲过于强烈,无法克制,这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对性冲动的控制能力是人类高尚的重要标志。对性冲动的失控是导致性犯罪的主观方面。性科学的研究表明,长期的性压抑,对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和工作学习皆会产生消极影响,直至损害心身健康。我国心理咨询门诊中的资料也说明,由于婚姻问题或性生活不满足而产生的矛盾和心理冲突,可以出现种种神经官能症的症状,如睡眠障碍、神经衰弱、焦虑状态、抑郁情绪等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心理研究所研究员 陈一筠撰文指出: 35~45岁的男人最容易产生这种性饥渴感。此外,性压抑还可导致性变态。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2001年至2003年办理的强奸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有65件是来京务工农民工所为,占案件总数的58.6%。并且此类案件呈逐年递增势头。检察官告诉记者,性压抑是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分析,80%的进城农民工处于性饥渴状态。在强烈的性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做出蠢事,成为性犯罪人。以至于人们把性犯罪人当成了“禽兽”!! 
性暴力犯罪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辱骂也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对性暴力犯罪人辱骂也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践踏人权的人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或罪错付出代价。任何人在骂别人为“禽兽”的时候,应当知道自己与被骂者是同类!!比如,有人骂自己的儿子是“王八羔子”、“兔崽子”,他没意识到是骂自己呀!!对性暴力犯罪,任何公民都痛恨。对性暴力犯罪,必须依法打击,绝不手软。新闻媒体应有正义感。新闻对犯罪分子使用“禽兽”二字,反映了新闻人的正义感,在很大程度上也引起了公民的共鸣。但是,人于禽兽是有区别的,人毕竟不是禽兽。不论某些人多么义愤填膺,性暴力犯罪人也不是禽兽!!气愤不可以代替文明,感情不可以代替法律。一定要依法办事。新闻写作要考虑动机与效果的最佳化。我们的目的是唤起社会的正义,不是让人们停留在对罪犯的咬牙切齿上。打击犯罪的目的在于防止和遏制犯罪的发生。“禽兽”二字的滥用,显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有人可能会强调, “禽兽”二字来源于基层,来源于民众。但是,必须指出:媒体语言应当有一定的艺术风格,民间言论演变为媒体言论需要精心设计加工。新闻的力量在于依法,在于借助法律和道德的力量。违法的报道必然损害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 
二、 从语法角度,“禽兽”二字不可以随便与某职业随意搭配。如“禽兽教师”的称谓,在某种程度上或角度上是对教师职业群体的不尊重。因为,每报道一次“禽兽教师”,教育整体形象不可能不受损害。“禽兽”二字也不应该套在领导干部之前,“禽兽”二字套在“父亲”之前,那就更不应该了。教师队伍中的个别败类将贪婪的黑手伸向了天真无邪的女学生,我们只能说犯罪分子个人是兽行发作,与任何群体无关。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的郝刚律师认为,有人利用教师身份,对学生性侵害,其卑劣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看作职务行为。[楚天都市报] 湖北省孝感市肖港初级中学教师、政教主任魏健光为保护15岁的初二女学生身中15刀。个别混进教师队伍的人对学生性侵害,不等于教师整体犯罪。犯罪分子不配教师的称谓。全国教师约1500万人,犯罪的毕竟是极个别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袒护或纵容教师犯罪。所以,不应该在教师前冠以“禽兽”二字。对其他行业也是如此。要把个体与整体区分开。不可以一概而论。 
三、 从保护人权角度,“禽兽”二字不可以随便使用在任何人身上 。我国已批准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法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这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一个国家是否注重对刑事被告人或犯罪人等少数人的人权进行保障,往往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我们说保护人权,是指保护全体有生命的“人”的人权,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人和“禽兽”毕竟有区别的。不宜用野蛮的方式处理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4年6月18日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姜凤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律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个现代化、文明、法治的国家也应该是一个注重每一位公民包括犯罪人权益保障的国家。国家不应仅仅是善良公民的保护者,也应该是犯罪人的保护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法律同样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罪犯纵然罪该万死,千刀万剐,也只能依法制裁。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不等同于支持和纵容犯罪,从法律角度讲,罪犯被判刑,我们不应当随意诋毁他的名誉。社会给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死刑犯被依法处以极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我们也不应当随意诋毁他的名誉。“禽兽”二字不可以随便使用在死刑犯人身上。对死刑犯的批判未必提高媒体的知名度,也不能表明记者的水平和能力。即使全民对犯罪分子进行辱骂,使用比“禽兽”二字更解恨的词汇,也无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法制意识和文明程度。2004年3月20日山西晚报消息,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7名罪犯执行死刑,在事先不召开公判大会、不游街示众.在罪犯临刑前,被安排与亲属会见。新闻发言人说,此举“体现了对死刑罪犯人格权的保护”,“体现了司法文明,执行文明”。 
四、从文明发展进程角度,“禽兽”二字不属于文明词汇。我们的目标是建设法制、民主、文明的社会,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实现未来美好的目标。新闻媒体具有导向作用,在文明建设中负有历史责任,在谴词造句时也要有历史责任感。新闻语言应当讲究艺术特色,不是民间俚语的简单复制或拷贝。骂人是不文明行为,媒体骂人是不文明行为,记者骂人也是不文明行为。在新闻报道中,可以并且应当使用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词汇。对性犯罪的报道要考虑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的名誉。她们(被伤害的女性)身心的恢复及如何正常回归社会已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女童)的利益不受伤害。“禽兽教师”的学生是什么?禽兽父亲的亲属是什么?与“禽兽”在一起生活的人是什么?有盛产“禽兽”的地方吗?外国人看了这样的消息会作何评论?? 新闻不提倡辱骂,更不提倡通过新闻把辱骂演变为国骂。频繁使用“禽兽”二字,不减少性犯罪,也不利于性道德建设。一些人会说,这社会,还有好人吗?对性犯罪不报道,不影响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有道是家丑不可外扬,频繁报道性犯罪,不利于树立中国的良好国际形象,也不利于地区在国内的良好声誉。频繁报道性犯罪的地方,招商引资都不会吸引投资者。主流媒体对性犯罪新闻不感兴趣。知名记者(包括资历丰富的记者和社会责任感强的记者)不屑于性犯罪新闻的报道。对报道性犯罪的记者,人们很少尊重。对报道性犯罪的媒体,人们很少敬仰。 
五、从依法办事角度,“禽兽”二字的新闻不适宜涉及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我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的公开披露,不宜过细描写(包括地点和人物)。涉及的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应尽可能用化名。媒体不要由于报道性暴力犯罪而伤害未成年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受伤害的女孩今后还要过正常人的生活。不要再往受伤害的女孩及其亲属的伤口上撒盐。记者不该采访涉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况。 办案人员也不应当把涉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况向媒体透露。 
由于以上原因,建议新闻工作者协会、记者协会,对“禽兽”二字的使用进行学术探讨。能否在不使用“禽兽”二字的情况下,达到比原来更好的宣传效果。建议各高等学校的新闻传播及相关专业将此列入教育内容,以免对学校教育质量评估造成潜在影响。建议法律界知名人士对此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探讨,给大家一个法理层面的解释。澄清认识。记者被喻为无冕之王。记者写稿要维护新闻工作者整体形象。在民主国家里,皇帝也不能再“金口玉牙,说啥是啥”。新闻媒体和记者也要受社会监督(包括评论)。新闻自由不等于记者可以随心所欲。新闻媒体损害当事人名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附带民事赔偿。人民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 
我想,记者的知识不至于贫乏到只会用“禽兽”二字写稿的程度。记者完全可以并且应当不用“禽兽”二字就能报道性犯罪案件,让读者读后感到罪犯如“禽兽”、“畜生”、“败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骂人的话不是出在新闻媒体,不是出在记者的报道文字中. 
当然,读者看到带有“禽兽”二字的报道,责任不全在记者,有时,编辑也有份。有时,主任编辑或总编辑改稿件的标题不征求记者意见,非要用“禽兽”二字不可。性欲是动物(包括人类)的本能之一。高尚的人对性欲望能进行有效的克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人对性的诱惑很难控制,以至于发生性道德危机甚至性犯罪。记者、编辑也可能有性犯罪的,万一发生,请记者给业内兄弟留点面子。希望不要发生“禽兽记者” “禽兽编辑” “禽兽首席记者” “禽兽主任编辑”或“禽兽总编辑”之类的报道。 
2003-9-18《长城在线》( 稿件来源: 新华网 ) (记者董智永)一名记者以请家教为借口,将被害人骗至家中强奸,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原为一家报社记者的被告人马宝国于2003年4月19日下午5时许,以请家教为由将正在一所高校就读的女大学生郭某和李某骗至家中,挽留二人在其家中吃晚饭,并劝李某饮用白酒和饮料。饭后,李某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症状,马宝国趁机将李某扶至卧室床上将其强奸。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宝国骗取学生信任,采用卑劣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网北京2004年4月1日电 中国记协自律维权委员会负责人呼吁新闻媒体抵制娱乐报道低俗之风。他表示:文化娱乐报道应着力营造和培育一种健康有益、轻松活泼的文化休闲氛围,以陶冶大众情操,提升文化品格,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娱乐需求。这位负责人强调,新闻媒体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放弃媒体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新闻工作者绝不能为了“抓人眼球”而成为“狗仔队”、“扒粪者”,娱乐报道绝不能为了“轰动效应”而制造精神鸦片、文化垃圾。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认真遵循《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提高文化娱乐报道的品位和格调,走出低级庸俗的报道误区,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娱乐氛围。 
建议记者学习中国政法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和郭卫华主编的《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新闻特许权是一种学术用语,并非法律正式术语,其在性质上属于特许权的一种(有限特许权),是指媒介报道特定对象提供的新闻材料或特定对象的公开行为,可以不负诽谤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把握好平衡报道的关键,新闻媒体就不会构成名誉侵权,也就是可以以此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而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记者觉得自己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有在法庭上被控诉侵犯名誉权而胜诉的心理准备,如果记者认为只有带有“禽兽”二字的报道最有力度,能有最佳效果,那么,记者在理论上高度概括或阐述,性侵害新闻接着报。就算我啥也没说。但是,带有“禽兽”二字的报道万一给社会(包括新闻界)造成的不良影响,后果由过错行为人自负。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欢迎讨论,欢迎批判。 


以上4398字 

作者:商江 51岁 职称:经济师 虚拟模糊研究员 研究方向:教育科学教育经济 
工作单位: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8号 
邮政编码:163311 
电话号码:0459-6376965 
传真:0459-6363026 
QQ:407114858 

EMAIL:qddsj@vip.163.com 
EMAIL:qddsj@yahoo.com.cn 

媒体刊发此稿,请发给作者稿件采用证明书。 内容提要:新闻工作者应当有正义感,应当弘扬正气,抨击歪风邪气。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性暴力犯罪反映国家人口素质、社会文明程度、地区发展水平、公民法制意识等多因素。新闻在报道性暴力犯罪案件时,对采访到的素材应当加以必要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整理。新闻不是骂人的窗口。媒体不是骂人的机器。记者不是骂人的工具。新闻不提倡辱骂。新闻报道必须贯彻依法办事的精神,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非善良公民应有的人权。 关键词: 新闻 法律 社会责任

 留言日期: 2008-9-16   10:44:10  

共有1条回复

[第1条回复]   回自:学界花   回复标题:我对“关于新闻使用“禽兽”二字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的看法  
回复时间:2008-9-16 10:45:06   我要评论
这位网友提出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就是新闻报道应该客观描述事实,如果记者发表主观看法应该很明确地与事实部分相区分。而客观描述事实的时候,是不应该使用带褒贬色彩字眼的,但正如本文作者所言,现在有的报道使用很多“禽兽”、“变态”之类的评价用语来报道事实,似乎真的有些值得新闻媒介反思哟。 

[普通留言]
杨神经 [ 帅哥 ]:异性按摩究竟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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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主题:异性按摩究竟合不合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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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按摩究竟合不合法?我也不知道,我是问你呢?请你回答! 
你能否回答上来,我倒不感兴趣,我只不过借这个题目写篇作文,其他的问题我就顾不上了。 
耍思维判断流氓,是杨神经的一贯伎俩,每每写文章,总是调戏你的大脑没商量,你要不服气,请跟篇文章跟我对着干! 
今天的话题是按摩,当然要搀杂振动论了,放心,便宜不了你! 
如果你还有记性的话,我以前说过:人体细胞是处于振动状态的,各个器官的细胞振动属性又各不相同,但是,它们总是维持在一定的正常范围内的。在正常范围内,它们就能发挥器官的正常功能,否则,器官功能下降或影响人体正常运行,就产生疾病。比如说胃细胞振动是8—12次/秒,如果变成6次/秒了,就出现消化不良、胃疼等症状。如果变成15次/秒了,也会发生胃部不舒服等病。人体与外界是进行着换热过程的,即能量交换过程。在这个交换过程中,能量在人体中始终进行着传递的,传递方式当然是细胞的振动碰撞的形式进行的。 
人体神经系统,是能量振动传递的主要通道,它们自身的细胞也有个正常范围的。中医说的经络,就是能量振动传递通道。中医说的穴位,就是能量振动传递路线的交汇口。 
亲爱的读者,你在世上不要白活着,有一个道理你要知道。在社会危机时,老百姓就会起来造反,杀富济贫,吃大户,扒他们的分。只要出现无政府状态,这种现象总是存在。 
人体也是这样,人体的政府就是大脑。 
当天气比较凉时,如果你的狗腿没有被被子盖好,露出来了,虽然感到冰凉,由于提着精神,仍然能抵抗得住。如果你睡着了,你的狗腿又露出来了,低温空气就会到你的狗腿上扒能量。当然它们是从皮肤上均匀地扒呀,由于你的大脑瘫痪了,不理朝政,处于无政府状态。当这些强盗从表面皮肤上扒能量时,大脑不能从别的地方调集能量来对你的狗腿上进行补充,因此你的狗腿上就处于能量缺乏状态。那些被低温空气扒过能量的皮肤细胞们,就要到神经系统上抢能量,吃大户,一直把神经系统吃成贫下中农为止。 
等你一觉醒来,大脑恢复工作,要进行全身的能量传递,谁知道,当能量传递到你的狗腿神经上时,由于昨天被百姓造反事件变成贫下中农的神经细胞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失去了正常功能,就出现如下症状:比如说你的狗腿伸不直了,或者不能伸缩自由,或者疼痛,或者是关节炎等。譬如说,你原来的狗腿筋上的神经细胞振动是5—9次/秒,现在被抢劫成3次/秒了,超出了正常振动范围了。 
那怎么办?去宠物医院呗!宠物医院的猫大夫狗大夫就给你按摩呀,给你的狗腿上的神经细胞增加能量呀!你要是去大酒店找小姐按摩,杨神经警告你,她只能治疗你的心病,不能治疗你的身病! 
你要去那盲人医院或者正规医院的推拿门诊,但是,大多是些老爷们哟! 
他们在你的狗腿上揉搓,就是把他们手上用力的能量,强制传递到你的神经细胞上,或者通过穴位按摩,经络按摩,给那些降低后的神经细胞增加能量,让它们恢复到5—9次/秒的正常范围。 
他们还可以针灸,如果用电针更好,通过能量交汇口向你的狗腿神经细胞上输送能量。 
但是,针灸治疗疾病的真正原理不是用针来给病灶部位带来能量,这个刺激作用的能量是很微小的,它主要是通过阻碍能量传递,达到病灶部位能量的提高。比方说,襄樊县干旱了,需要用水来浇地。针灸就是在武汉把长江拦个大坝,把长江水位提高,让江水从宜昌泛滥,江水流到襄樊县,把干旱的土地浇灌了。浇灌之后再把武汉的大坝撤消。当然这个比喻不太恰当,取针后就是撤消武汉的大坝,但是宜昌的江口谁来堵上呢?杨神经真会逗人,胡乱打比方,但是基本上是那个意思。 
他们还可以用热敷的方法,用热毛巾盖在你的狗腿上,让高温毛巾上的能量,强制地向病灶部位传递能量,来提高经络上神经细胞的振动能量。这是外能往里面作用,在能量通过病灶部位时提高病灶的神经细胞振动能量的方法。 
他们还可以用拔火罐的形式,在病灶部位或有关穴位上扣上个火罐。火罐处于真空,扣到病灶部位后,利用火罐的吸力,把体内其他部位的能量拉过来,在能量通过病灶部位时,病灶部位的神经细胞得到提高能量。这是内能往外作用,也能提高病灶部位细胞的能量。 
他们还可以给你开一些去寒除湿治疗痹症药物,这些药物的分子振动方向和振动属性非常接近病灶部位神经细胞的有关属性,但是比它们的振动能量要大得多,所以这些药物在人体内也可以把能量传递给这些病灶细胞,使它们恢复到正常范围,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好,这些道理爱信不信由你,千万不要去问医生,连他们还不知道呢,我只会来蒙你!以后再去蒙他们。 
骂骂骂,随便骂,反正是我先骂你的! 
my QQ: 46881784 
my home : http://lygycs.bbs.xilu.com 

 留言日期: 2008-9-16   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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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回复]   回自:学界花   回复标题:我对“异性按摩究竟合不合法?”的看法  
回复时间:2008-9-16 10:42:51   我要评论
你是说异性按摩目前合法不合法,还是说它应该合法化?

[普通留言]
杨神经 [ 帅哥 ]:怒斥中央电视台反科学的行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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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观看了央视一个什么科学论坛栏目的谈话节目,一女主持人同三个所谓的科学国手,一唱三答,完成了一个围剿“陈建民绝食事件”的淮海战役。 
我不禁为他们的表演汗颜,我不禁为他们的表演悲伤,我更不禁为他们的表演愤慨!我怀疑那些所谓的科学家懂不懂科学?我怀疑央视是不是在帮科学的倒忙? 
中国,是一个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只所以落后,其中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人的思想意识方面落后。最能表现这种落后意识的莫过于对新生事物的态度上,中国人本身就具有先天排斥新生事物的毛病。在茫茫中华大地上空,笼罩出打击新生事物的迷雾环境。不是这片土地不长庄稼,而是这里的有害气体充满空间,一旦有类似科学苗头出土,立刻被这毒雾扼杀! 
在举国上下,大江南北,长城内外,撕破喉咙大喊科技兴国的当头,央视一边大谈提倡科学研究,一边却对出格的事物拼命棒杀,这不是小丑行经吗? 
翻开书本,无论是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和政治经济学领域,有没有一个世界上公认的理论是中国人提出的?是中国人笨吗?是中国人少吗?为什么外国人可以提出许多理论传播到世界各地?而中国人的想法总是停留在当事人的脑中呢? 
我公开声明,陈建民的活动,我只是从网上听说,对内中详细情况不知道。但是,我可以从这件事情中得出如下判断:我宁愿相信陈建民49天不吃东西,70%程度上是不可靠的,但是还有30%程度上是真实的。 
退一百步说,就算他在49天中有作弊行为,是假的,但这个事情本身却不是假的!在一个大家可以看得见的玻璃房中,即使作假,也要一套作假的办法吧?这个办法怎么不可以说是一个技术呢?一般人可以做得到吗?那三位国手佳宾,都是出名的聪明人,你们为什么不研究出一种办法,把自己关到天安门广场上,通过作假的技巧,来个50天不吃东西,用以来戳穿人家的鬼把戏?美国大卫可以40多天绝食,那是魔术表演,是假的,假的是不是人人都会呢?这里面有没有技术呢?如果大卫是生在中国,他要开展这些活动,他事先并没有说这是魔术,没有说这是假的。那么你们会不会以容易造成误导、造成其他人仿效而害人的理由,死活不批准表演呢?为什么在美国可以进行呢?美国没有政府吗?美国没有医学专家吗?美国没有美科院?美国没有科学家吗?美国没有个电视台吗?他们不担心人们仿效吗? 
那假的都可以表演,那半真半假的为什么不可以表演? 
你们捞到的稻草就是,你们说陈建民打着真的幌子干得是假的行经。这有什么不可以的?人们就算相信他是真的,是不是都去效仿呢?参观的人那么多,有几个效仿的?有几个饿死的? 
即使有人效仿,那是求之不得的事情。譬如说杨神经很盲目,很无知,看到陈建民不吃东西了,自己也试试,结果到了第8天过勾得拜了,其他人不是从中得到教训,而且再一次证明了书上说的5—10天的数据是科学的吗?你那个5—10天的结论哪来的?宣传了这么多年了,有什么根据?这个结论要不要改写?要改写总要有人实验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几十年了,那么多科学机构和医学机构,做过这方面的实验吗?难道这5—10天的数字就要传承下去?可笑的是一个佳宾说根据资料说,有些煤窑的矿工被埋后,有12天生还的,那为什么书上还写着5—10天呢? 
进一步说,如果陈建民的表演是真的,他也必须通过一整套训练方法才能达到那样的效果,也不是一般人都能做到的! 
对于人体,目前对人类而言,还是处于无限奥妙状态。需要探索,需要实验,需要认识等等,任务还很艰巨。就目前人们所掌握的规律来看,也不是绝对固定某种认识的。譬如,一个人,通常百十斤重的东西举起来还比较吃力,通过一种方法训练,可以举起几百斤重的东西,举重运动员已经证明了人体的特殊性。而书本上说人不吃东西,5—10天就饿死了,就是标准答案了吗?如果有人通过一种方法训练,可以改变这个数据,这是坏事情吗?为什么要打击? 
如果人们通过摸索,能够找到一种训练方法,可以延长不吃东西的情况下的存活时间,这对于人们遇到非常时期战胜死亡,提供了一种精神力量和重要工具,难道不是好事吗? 
这些年来,央视反复地组织人员,对出现的人体特殊表演进行围剿,还冠冕堂皇地冠以破除迷信的口号,对许多从事研究者进行打击,这根本就是阻碍科学发展的愚蠢行经!即使有些的假的,也应该允许表演,如果有相信者,他们一效仿,马上失败,自然他们的伎俩不攻自破,用不着你们来揭穿,大家都有识别能力,都不是三岁儿童。大千世界,就是有个别的人效仿,叫他们效仿好了,没什么了不起的!多少年来,批判神鬼论已经很成熟了,不是还有很多去庙寺里烧香祷告的,你能怎么样? 
我最鄙视那些不懂科学却装着懂科学的假圣人们,他们拿着人民的很高的血汗钱,弄不出点名堂倒也不要紧,他们不该对为虎作伥,打击新生力量。好大一个科学院,好多的院士和专家,好高好高的工资,好多好多年,你们研究出来什么理论了?在哪本世界教科书上写着?人民没有讨伐你们,已经是便宜的事情了,你们竟然还不乖乖的! 
这些人最可恨的是,动不动说人家是民间科学家!你们这些官方科学家弄出什么理论了?历史上哪一个伟大理论和学说是皇家豢养的科学家提出的?哪一个科学经典不是无名下层人发明的?你们为什么仇视别人的东西?你们那科学院还名副其实吗?是不是应该叫做技术学习模仿院呢? 
科学,就是对未知领域里的探索、认识、摸索、总结和实验,有一种固定的模式吗?凭什么非要按照你们指定的方法吗?其他方法怎么都是不可靠的呢?你们用那种可靠的方法弄出多少理论和成果呢? 
就凭你们用那些盆盆罐罐的,这种东西加一点,那种东西加一点,然后出现这个颜色或者那种状况,就可以信口说出是什么道理产生的吗?你说的那道理符合客观实际吗?你解释那现象就是客观存在的唯一吗?那就是物质世界的最终认识吗?就凭你们那几根电线,东拉西扯的,胡乱连接,再弄几个疙疙瘩瘩的电器元件,产生个信号,就是客观实际吗?就可以解释大千世界了? 
你们当初出名,还不就是弄出个跟别人不一样的东西吗?现在别人再干点出格的事情,怎么啦?就犯天条了?用得着你们结伙围剿和问罪吗? 
你们可以在关闭的实验室里瞎胡鼓捣,就不允许陈建民公开表演吗?你们的实验都是百分之百的成功吗?允不允许别人用另外的方法探索自然界的秘密了? 
你们得意的理由是他们搞绝食表演是为了商业炒作,骗取钱财,这在中国大地上各种经济活动中不是司空见惯吗?现在哪个行业不是在讲经济效益?设法骗老百姓的钱?你们搞彩票可以弄钱,人家搞带有科学实验性的活动就不可以弄钱了?凡是想搞科学实验的个人,遇到这个企业肯赞助或者叫合伙,那是天大的幸事! 
我的振动论和新型发电装置专利技术,就是找不到这样的企业帮助,如果我的阴谋得逞的话,我不是在中国骗人了,而是到世界上去骗更多的人! 
中国需要一个在科学研究上的多样性,需要一个宽松环境,需要不具一格的探索方式,需要大家理解和支持新生事物,需要对新生事物有个观察过程,需要学术上自由的争论,需要对科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需要官方或民间齐上阵的全民科学兴趣。 
在这样一个要求下,作为央视,代表国家和人民,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我想应该是很明摆着呢!决不是还设法诱导大家用动不动追究出格者法律责任的态度,来对待新生事物。 
在此,我也顺便警告几个所谓的反伪科学的名人,这些年来,你们没少在中国犯下阻挠科学发展的罪恶,一旦有个新奇东西出现,你们就被媒体利用,大肆胡说,装扮一个科学家,我告诉你们,你们对整个自然界连皮毛还不知道,不要多情地装作一个标准答案了! 

 留言日期: 2008-9-16   1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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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回复]   回自:学界花   回复标题:我对“怒斥中央电视台反科学的行为和态度!!!”的看法  
回复时间:2008-9-16 10:41:10   我要评论
哇,你好象客气也很大哟,那么凶地教训人家啊?最好用讨论的口吻,这样大家都更容易接受些。

[普通留言]
卧游斋主 [ 帅哥 ]:校园内的非法出版物,比“网上订做论文”更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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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 川 [山东省淄博师范学校 教师] [卧游斋主] 

《光明日报》2003年11月3日“热点透视”栏目,刊登了鲍璐茜、叶辉的文章《网上“订做论文”应该制止》,读后深感问题严重。12月2日,“光明论坛”又刊登了何刚强的文章《高校当对论文负责》。联想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收到的各类“论文刊用通知”,觉得有必要在这里代表深受非法出版物“骚扰”之苦的老师们,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治理整顿教育类报刊的出版发行市场!呼吁各类报刊杂志不要为了几个小钱为这类非法出版物刊登征订、征稿广告,不要帮助它们欺骗不明真相的广大基层教师!呼吁教育、人事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在这类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垃圾文章作为晋升教师职务职称的依据!并希望借贵报一角提醒各位读者,收到非法出版发行的教育类报刊的“稿件录用通知”后千万不要上当! 
根据笔者的考察,目前出现在校园内的这些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报刊,基本上都具有如下特征: 
1、报刊的“名头”都很大,基本上都是“国”字号的,对广大第一线教师具有很大的诱惑性。例如,有的叫《中国教育×××××》,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什么“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学术期刊”“××××××统计源期刊”,等等。对不了解情况的人,光看这套包装就十分引人,这也是第一线教师容易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 
2、这些报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对广大第一线教师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一般这类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其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缺少刊号常识的第一线教师,很容易将它与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期刊混淆。 
3、这类报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因此,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查不到他们的任何信息。由于这样的原因,这些非法出版物对广大第一线教师来说,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也有少数蹩脚的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报刊,有时会自欺欺人地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只要稍微注意就会发现,这些邮发代号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与其它国家正式出版物相同。所以,识别这类非法出版物并不困难。 
4、大多数非法出版发行的教育类期刊,社址或编辑部地址都在香港、深圳、北京、广州等大城市,通联地址一般只注明“××信箱”、“××大厦××室”或“××楼××座”,也常常在异地设办事机构。所以,“社址”“编辑部地址”与“办事机构”分离,是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5、从网上查询,常常发现这类非法出版物同名现象很多。例如,同是《×国教育》就有三家,同是《中国教育××研究杂志》就有北京、广州两家。可以肯定,他们不会是在一家机构注册。当然,也有的非法出版物是盗用了国家正式出版物的刊名、刊号(是不是经过允许,谁也说不清),大有“李鬼”战胜“李逵”之势。 
6、有的非法出版物还建有漂亮的网站,主办、协办、支持单位都是什么“中国××研究院”“中国××研究中心”“中国××××公司”,什么牌子响亮打什么牌子。有的邀请了一大批名人、专家做顾问、特邀编辑。其实,很多专家可能自己都不知道已经成为什么什么期刊的顾问、特邀编辑了,当然也不排除有收了钱的专家和特邀编辑。 
7、这些非法出版物都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要发表的文章,都要交纳为数不菲的版面费、文案处理费,可以说,“拿钱发文章”是这类期刊最最重要的特点。当然,在这类非法出版物上刊载的文章大都属于“垃圾文章”,几乎没有什么学术价值。还有的非法出版物拉了一批协办、支持单位,也有的为一些“名校”做广告,刊登校长的照片,介绍学校的所谓办学经验,当然都得拿钱。一般来说,这类期刊版面费的多少视文章的长短而定,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有的还能砍价,直到你上钩为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个骗局。非法出版发行的教育类期刊的大量存在,扰乱了国内教育类报刊的出版发行市场,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导致了大量“垃圾文章”的出现,是造成教育教学研究领域学术滑坡、学术泡沫的罪魁祸首。为此,笔者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整顿治理国内报刊出版发行市场,取缔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非法出版物,还校园一片宁静!请国家报刊审批、出版、发行主管部门,尽快编制国内批准出版发行的报刊目 
录,并定期在网上公布,以供广大基层科技教育工作者查阅,避免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注:计空格1786字 

作者真实姓名: 秦克铸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66号山东省淄博师范学校 
邮政编码:255100 电子信箱:qinkezhu@163.com 

 留言日期: 2008-9-16   1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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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神经 [ 帅哥 ]:杨神经第一次来捣乱,急得何教授团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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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教授:第一次来这个网站,对于你个学术个性很欣赏。我有许多不俗的文章,如果你看好了,可以拿来转登。不懂得你这里的规矩,不知道如何操作。你可以到我的论坛上浏览一下,或者到鲁迅论坛我的文集中寻找,适合你这里的文章,请转发,通知我一声就可以了。因为我是专业传教士,不怕别人用我的文章宣传,所以你不要顾忌。 
我的论坛地址和鲁迅论坛文集地址(在我的论坛上能找到),可以从我的个人资料中找。其他信箱和网络联系QQ号码,资料中都有。 
我是个很反动的家伙,请你不要放过我! 

 留言日期: 2008-9-16   1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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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回复]   回自:学界花   回复标题:我对“杨神经第一次来捣乱,急得何教授团团转!”的看法  
回复时间:2008-9-16 10:34:23   我要评论
好啊,谢谢!那一定要利用你那里的宝贵资源了。好汉网这厢就不客气了,见好的就会拿哟。你可别心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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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 [ 帅哥 ]:中小学生抄别人的作业算抄袭剽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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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初中生,我们有的时候来不及做作业,就几个人一起分工做,然后彼此抄.请问:这算不算抄袭剽窃呢?要是算的话,我们有可能被记录到好汉的"不良记录名单"里吗?

 留言日期: 2008-9-16   1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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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嗦 [ 帅哥 ]:让学术打假更深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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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浏览了你的好汉网,的确不错,我支持你。 

文抄公的确在中国大有人在。但放在国际大学术环境中,不过毛贼而已。尽管有些人在中国如日中天,在国际学术界只是无名小卒,不打也罢。 

何教授既然在香港生活过,想必知道香港的学者们雇佣了大批的内地学者作Research Fellow, Research Assitant,然后“合作”研究。对相当一批案例来说,什么性质您也会有所耳闻。我想请教何教授,这算不算剽窃?文章可否买断? 

如果是,似乎这种腐败比内地更甚一层。何教授为何不打一打?除了香港之外,哪个发达国家或地区不是这么干的?

 留言日期: 2008-9-16   10: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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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回复]   回自:学界花   回复标题:我对“让学术打假更深一层”的看法  
回复时间:2008-9-16 10:31:01   我要评论
谢谢来信提出你的建议,也谢谢你关心好汉网。 
你说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不过一般情况下,人家出钱雇佣了Research Fellow/Research Assistant,会把这些Research Fellow/Research Assistant的名字挂上的。还有就是,老板会把关的,也会推荐恰当的杂志,就这些来说,老板还是出了很大的力气的。所以,他们一般不大会白白要求占有别人的成果。有个别的Research Fellow/Research Assistant或者研究生在自己发文章时像国内一样可能把老板挂上去,但老板没有出什么力气。但这样的情况一般很少。关于利用国内的材料,这个可能更难说,一个是Research Fellow/Research Assistant或者研究生自愿贡献,另一个是他们运用这些材料的时候,一般比较注意出处什么的,文字上也不会直接翻译中文的东西。所以,还是经过加工的。至于获取材料的途径可能有不太合理的地方,但据我们所知多数是Research Fellow/Research Assistant或者研究生自己所为。 
当然,也不完全排除极个别的人可能恶意占有他人材料和成果。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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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帅哥 ]:如何请求抄袭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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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主题:如何请求抄袭者赔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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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者已承认抄袭事实,让他赔偿多少合适?请指教。谢谢。

 留言日期: 2008-9-16   10: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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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回复]   回自:学界花   回复标题:我对“如何请求抄袭者赔偿?”的看法  
回复时间:2008-9-16 10:28:27   我要评论
我们觉得,你不太合适自己先提出赔偿多少。你要给他提醒,这涉及到名声,由他自己根据名声来决定。另外,如果可能的话,应该签定自愿和解协议。这样,就不会被对方反告你敲诈什么的,而且也作为你收了赔偿后对对方的承诺。具体的损失赔偿可能要咨询律师。希望你和对方处理好这件事情。

[普通留言]
网友 [ 帅哥 ]:被抄袭后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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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主题:被抄袭后我如何处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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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表的一篇论文被人抄袭,该如何处理?望指教。

 留言日期: 2008-9-16   10:23:36  

共有2条回复

[第2条回复]   回自:瞎说   回复标题:评“被抄袭后我如何处理”  
回复时间:2010-5-5 22:26:13   我要评论
被抄了的话,要有理有节地同抄袭者交涉。
[第1条回复]   回自:学界花   回复标题:我对“被抄袭后我如何处理”的看法  
回复时间:2008-9-16 10:25:37   我要评论
建议你: 
第一步,将自己的文章和被怀疑跟你的相雷同的文章各复印一份,挂号寄给有抄袭嫌疑的文章作者。提出交涉和你的处理建议,限定时间让其给予答复。然后看其反应来决定下一步怎么做。 
注意: 
1)千万不要主动提出赔偿要求,否则容易被反告你敲诈。因为在弄清楚事实之前,你没有任何理由提出赔偿。只有在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协商赔偿问题。最好让对方主动提出赔偿。 
2)要保留所有跟对方交涉、通讯的全部证据,如果电话沟通,可记录好时间、内容、号码,今后需要的时候可到电信部门查证。 
3)最基础的是让对方承认有抄袭行为。 
第二步,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果对方积极回应,可以在对方主动承认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办法。 
2)如果对方不积极回应,你可以采用第二次、第三次去信交涉。 
3)在多次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请专家简单认证抄袭行为是否确实存在。 
第三步,无法取得结果的时候,走法律途径。 
整个过程,你要有策略,严正交涉,但又不是威胁。不要违背法律。要指出对方的问题,但又不要伤对方的自尊心。要有理有节。 
希望你处理好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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