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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回复] 回自:何云峰 回复标题:我对“如何理解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原则?”的看法
回复时间:2009-1-22 23:31:45 我要评论 我放了一些资料到《哲学与思维方法》课程资料里,选课的同学们可以去下载: http://www.heyunfeng.com/greatman/master/?type=detail&id=326 这是一个既具有哲学意义又能引起其他专业的人们一起来讨论的话题。
[第2条回复] 回自:更准确些 回复标题: 评“如何理解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原则?”
回复时间:2009-1-22 23:01:30 我要评论 所谓“价值中立”,是指“在研究社会问题时,在研究全过程中,从价值中立的前提或假设开始,采用不会导致价值偏向之方法,而得出研究结论,同时对研究之结论,不作非价值中立之选择”。用中国人通俗的语言讲:搞研究时,不含感情色彩,不带有色眼睛,实事求是。 社会科学之学者,需避免两种常犯之错误:1)将研究动机,和研究过程中的前提或假设,相混淆;2)将研究结论,和研究后的具体操作建议,相混淆。 一个研究动机,常常是学者基于其价值倾向,被引向其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对象和问题。比如,某学者关心农民,发现农民很贫穷,于是产生研究课题:农民为什么这么贫穷?然此研究动机之价值倾向,可以无碍于其使用价值中立之方法,来研究问题。 研究结论,应是“非应然描述”。它要说的是“某事物是怎样怎样”,不是“对某事物我们应怎样做或怎样选择”。而一般基于研究结论之上而提出的“建议”,其首要特征就是“应然描述”,它要说的不是“某事物是怎样怎样”,而是“对某事物我们应怎样做或怎样选择”。进一步要强调的是:任何应然描述或者选择性建议,都不可能价值中立。因而,研究结论和具体建议,不可混淆。 简而言之:所谓“价值中立”,仅限于“从研究前提到研究结论”的过程和方法。而进一步,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在研究之前还是研究之后,我们都需要善用自己的价值判断。 关于善用价值判断,其重要性和合理性建立在这样的认识之上:通常所言之“价值倾向”,常常代表了许多“价值中立”的重要的客观存在。一个恰当的价值取向,可能代表着所研究之社会问题的重要文化环境和情感背景,而这些“文化环境和情感背景”在研究社会问题时,常常是必不可少的前提。然而,因为这些环境和背景往往难以抽象和简化,故常常被研究者不明言地隐含。而人们在运用相关的环境和背景知识时,也不自觉地表现为一种省略了逻辑和推断过程的判断或情感因而被错误地界定为“非价值中立”。若一个社会科学之研究,可以不管不顾社会事实发生的环境和背景,其工作则具有极大之风险为建立在难以立足的流沙之上,这一点不言自明。 是故,学者当知:一个恰当的价值取向,能帮助我们更接近真理。 http://www.hnshx.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404 以上是讲社会科学研究,可以推导到所有科学研究。
[第1条回复] 回自:苏国勋 回复标题: 评“如何理解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原则?”
回复时间:2009-1-22 22:42:56 我要评论 价值中立和价值参照 value neutrality and reference to value 肇源于古典社会学中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传统的两种对立的方法论观点。有时,也被表达为价值无涉和价值相关。在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的理解的社会学中是一对相反相成的范畴。这对范畴表达了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是应该排除个人宗教的、道德的、政治的或审美的等主观因素的干扰呢?抑或应有这些主观因素的参与? 实证主义社会学主张统一的科学观,强调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有基本的连续性;社会发展过程在性质上与生物发展过程是相同的,只是更复杂一些;生命是一个从最简单的自然现象延伸到最高级的社会有机体的巨大链条,因此自然科学方法应适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基本上也适用于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研究。这种观点把社会学视为社会科学的基础科学,认为通过社会学研究可以探寻到认识和控制社会发展的规律。实证主义社会学坚持对任何社会现象作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强调科学只与事实打交道,对价值问题并不言及。 与此相对立的人本主义社会学深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的影响,主张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作出泾渭分明的区分,认为自然科学旨在探讨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和一般规律性,它属于“规范性科学”;社会科学的对象是不可重复的历史个体──人及其行动,它又属于“表意性科学”。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动有关,人的行动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宗教的、道德的、政治的或审美的)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为此必须借助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即以参照价值对人的行动意义作出理解,并最终认识社会现象。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围绕社会学研究中价值问题的冲突,有其深刻的哲学认识论上的根源,也造成了两种社会学在方法论和具体研究方法上的分野。 M.韦伯是最初试图对古典社会学这两种传统作出理论综合的思想家。他力图使英、法的实证主义和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传统结合起来,以弥合19世纪社会学在价值问题上所遇到的困境。他认为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人的行动构成的,人的社会行动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见分析单位) ;人的社会行动既与周围环境和条件相联系,又与人的意愿、动机等主观因素相关,社会现象是一种比自然现象更为复杂的多维体。因此,对社会的研究既要作因果性分析,又要对驱使人们作出行动的动机进行理解,使研究方法适合研究对象。在韦伯看来,作因果分析时就要撇开价值关系,对社会现象作客观的科学考察,在把握意义时则要借助价值关系作主观的理解。韦伯一方面用“价值中立”与德国的历史学派划清界限,反对否认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唯心主义观点;另一方面,他用“价值参照”反对无视社会科学自身特点的英法实证主义,企图在社会学研究中持一种有原则的中间立场。为此,韦伯一方面把“价值中立”视为社会科学的规范性原则,另一方面又把“价值参照”当作社会科学的构成性原则,以避免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社会认识上的片面性。但是,韦伯对价值问题所作区分的相对化处理带有许多含混之处,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对价值解释上的分歧,在社会学界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