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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ddsj [ 帅哥 ]:关于新闻使用“禽兽”二字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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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使用“禽兽”二字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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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商江 

内容提要:新闻工作者应当有正义感,应当弘扬正气,抨击歪风邪气。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性暴力犯罪反映国家人口素质、社会文明程度、地区发展水平、公民法制意识等多因素。新闻在报道性暴力犯罪案件时,对采访到的素材应当加以必要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整理。新闻不是骂人的窗口。媒体不是骂人的机器。记者不是骂人的工具。新闻不提倡辱骂。新闻报道必须贯彻依法办事的精神,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非善良公民应有的人权。 


关键词: 新闻 法律 社会责任 

最近,有媒体在报道性犯罪时使用了“禽兽”二字。 
最先引起注意的是,有媒体在报道男教师性犯罪时使用了“禽兽教师”的称谓。也有媒体在报道男医生性犯罪是使用了“禽兽医生”的字样。 
2003年11月23日 信息时报(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邬耀广)<<禽兽丈夫强奸孕妻致妻儿死亡肢解尸体被判死刑 >>. 
2004年3月12日 西部商报本报讯 (记者王敏) 标题为《禽兽男子多次强奸2个亲生女儿 7旬岳母也不放过》在文章结尾,“昨日,记者了解到,甘南中院已于近日对这个禽兽父亲执行了死刑。” 
2004年3月16日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本报记者傅承利):<<贵州禽兽教师让女初中生怀孕 辩称非强暴是自愿 >>. 
2004年3月17日中国新闻网:<<强奸亲生女儿逼其卖淫诈骗 四川(仁寿)一禽兽父亲(肖某)被擒.>> (来源:华西都市报文/记者廖兴友) 
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4-03-17/26/414496.html 
2004年3月15日东方网-新闻晨报 <<上海14岁懵懂女孩遭侵犯 直到产下男婴方为人知>>, 随后就演变了.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8日来源:新华网 <<上海14岁懵懂少女产男婴续:全家原谅禽兽继父>>. 
2004年3月25日央视国际北京晚报消息:(文/李馨 韩雪) <<继父强奸女儿生母一旁相助 禽兽夫妻被判刑 >> . 
2004年3月25日中国新闻网。(记者李静来源:城市晚报)<<杀人抢劫强奸作恶多端 吉林市一禽兽警察被X决>>. 
2004年3月26日兰州晨报(本报记者唐远知 韩学谋)<<女子找工作被骗遭禽兽老头凌辱5天5夜下身溃烂>>丧心天良、猪狗不如的禽兽老头后来悄然消失,不知去向。 
2004年3月30日黑龙江晨报(作者:曲富辉 刘娜) 庆安县某镇杨某<<禽兽男子欲强奸13岁女孩未遂 将其杀害后奸尸>>.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金羊网-羊城晚报报道(王漫琪刘建国),<<强奸两名小学男生 广东(海丰县海城镇某小学)一禽兽男老师走上被告席>>. 
2004年5月17日http://www.sina.com.cn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余明权 冯洁 特约通讯员涂劲军) <<13岁女儿被禽兽奸淫 爹妈为15000元钱“折腰”>>.被禽兽奸淫?哪种禽或哪种兽??莫名其妙!! 
2004年5月18日春城晚报(记者李昌莉) <<禽兽校长以补课为由长期奸淫幼女被拘>>:犯罪嫌疑人———昭通市昭阳区乐居乡茨泥坝小学校长杨刚,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案件波及和影响已有效地控制在了最小范围内。 
中新网2004年5月21日电<< 借口“解难题”强奸猥亵女生 四川禽兽教师被拘>>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中心学校四年级一班班主任谢光叙因强奸猥亵十多名(暂时查明)未成年女学生被开江警方刑事拘留。四川禽兽教师?产地的名牌?/ 
2004年6月7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记者徐建)<<重庆一禽兽教师强奸猥亵多名女生后神秘失踪 >>. 
2004年6月14日 兰州晨报(本报记者 柴用君 王聪): <<甘肃临夏一名禽兽教师强奸猥亵9名幼女>>2004年6月8日,一条骇人听闻的消息震惊了临夏州——临夏县三角乡大鲁家小学教师赵会生因涉嫌强奸多名女学生被警方刑拘。 
 新华网长沙2004年6月23日电(史石树、高贤顺)<<湖南一禽兽教师强奸猥亵24名小学生被判20年>>:身为人民教师却禽兽不如,在短短1年多时间里竟多次奸淫多名小学女生,还强制猥亵幼女21名。近日,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禽兽教师案下达终审裁定书,雷绍恒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4年6月24日楚天都市报(作者:福生 黄浩 杜青): 22日上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孝感中院在大悟县将强奸、猥亵幼女的禽兽教师包建池依法处决。<<女生频遇“禽兽教师” 如何保护花一样的孩子>>(楚天都市报 记者龚升平 通讯员阿恒 黄肖 李易 志坚):X声为此案划上了句号,但我们的思索却不能停止:是什么使这一禽兽“存活”如此之久?“禽兽教师”的报道,太多了。 
2004年6月24日新快报(信莲)<<禽兽丈夫奸女7年获保释 韩国女子断指血书抗议 >>.这位“禽兽父亲”居然还是位大学教授、毕业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博士! 

从“禽兽教师”、“禽兽医生”\“禽兽警察”,发展到“禽兽男子”、“禽兽父亲” “禽兽老头” “禽兽夫妻”,再发展到“禽兽丈夫”、禽兽校长\“禽兽县长”,在发展到禽兽不如? 
新闻在性犯罪报道中频繁使用“禽兽”二字,宣泄了某种情绪,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也暴露了某些人在某些问题的无知、愚昧与野蛮。 
我想说明以下观点: 
一、从媒体语言应用角度,“禽兽”二字不适合大量直白使用。性生活是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会有性要求。“性欲”一般是指在异性刺激的作用下,对性行为的一种欲望。然而,由于每个人的个性、体质、生活背景等各有所不同,或者因为每对伴侣之间的感情及相处方式有所差异,所以性欲的强弱在每个人的身上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说性欲是男性或女性在一定条件下向往满足机体性需要的一种本能冲动。性欲是一种能够控制和可以升华的心理过程,受克制的性欲可以升华成为催人奋发上进和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原动力。当某人出现性欲冲动时,只要把注意力转向一件更有意义的事,这种冲动就会悄然离去,会变得更有生气和更加精力充沛。个别人可能性欲过于强烈,无法克制,这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对性冲动的控制能力是人类高尚的重要标志。对性冲动的失控是导致性犯罪的主观方面。性科学的研究表明,长期的性压抑,对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和工作学习皆会产生消极影响,直至损害心身健康。我国心理咨询门诊中的资料也说明,由于婚姻问题或性生活不满足而产生的矛盾和心理冲突,可以出现种种神经官能症的症状,如睡眠障碍、神经衰弱、焦虑状态、抑郁情绪等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心理研究所研究员 陈一筠撰文指出: 35~45岁的男人最容易产生这种性饥渴感。此外,性压抑还可导致性变态。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2001年至2003年办理的强奸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有65件是来京务工农民工所为,占案件总数的58.6%。并且此类案件呈逐年递增势头。检察官告诉记者,性压抑是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分析,80%的进城农民工处于性饥渴状态。在强烈的性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做出蠢事,成为性犯罪人。以至于人们把性犯罪人当成了“禽兽”!! 
性暴力犯罪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辱骂也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对性暴力犯罪人辱骂也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践踏人权的人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或罪错付出代价。任何人在骂别人为“禽兽”的时候,应当知道自己与被骂者是同类!!比如,有人骂自己的儿子是“王八羔子”、“兔崽子”,他没意识到是骂自己呀!!对性暴力犯罪,任何公民都痛恨。对性暴力犯罪,必须依法打击,绝不手软。新闻媒体应有正义感。新闻对犯罪分子使用“禽兽”二字,反映了新闻人的正义感,在很大程度上也引起了公民的共鸣。但是,人于禽兽是有区别的,人毕竟不是禽兽。不论某些人多么义愤填膺,性暴力犯罪人也不是禽兽!!气愤不可以代替文明,感情不可以代替法律。一定要依法办事。新闻写作要考虑动机与效果的最佳化。我们的目的是唤起社会的正义,不是让人们停留在对罪犯的咬牙切齿上。打击犯罪的目的在于防止和遏制犯罪的发生。“禽兽”二字的滥用,显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有人可能会强调, “禽兽”二字来源于基层,来源于民众。但是,必须指出:媒体语言应当有一定的艺术风格,民间言论演变为媒体言论需要精心设计加工。新闻的力量在于依法,在于借助法律和道德的力量。违法的报道必然损害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 
二、 从语法角度,“禽兽”二字不可以随便与某职业随意搭配。如“禽兽教师”的称谓,在某种程度上或角度上是对教师职业群体的不尊重。因为,每报道一次“禽兽教师”,教育整体形象不可能不受损害。“禽兽”二字也不应该套在领导干部之前,“禽兽”二字套在“父亲”之前,那就更不应该了。教师队伍中的个别败类将贪婪的黑手伸向了天真无邪的女学生,我们只能说犯罪分子个人是兽行发作,与任何群体无关。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的郝刚律师认为,有人利用教师身份,对学生性侵害,其卑劣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看作职务行为。[楚天都市报] 湖北省孝感市肖港初级中学教师、政教主任魏健光为保护15岁的初二女学生身中15刀。个别混进教师队伍的人对学生性侵害,不等于教师整体犯罪。犯罪分子不配教师的称谓。全国教师约1500万人,犯罪的毕竟是极个别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袒护或纵容教师犯罪。所以,不应该在教师前冠以“禽兽”二字。对其他行业也是如此。要把个体与整体区分开。不可以一概而论。 
三、 从保护人权角度,“禽兽”二字不可以随便使用在任何人身上 。我国已批准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法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这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一个国家是否注重对刑事被告人或犯罪人等少数人的人权进行保障,往往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我们说保护人权,是指保护全体有生命的“人”的人权,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人和“禽兽”毕竟有区别的。不宜用野蛮的方式处理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4年6月18日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姜凤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律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个现代化、文明、法治的国家也应该是一个注重每一位公民包括犯罪人权益保障的国家。国家不应仅仅是善良公民的保护者,也应该是犯罪人的保护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法律同样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罪犯纵然罪该万死,千刀万剐,也只能依法制裁。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不等同于支持和纵容犯罪,从法律角度讲,罪犯被判刑,我们不应当随意诋毁他的名誉。社会给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死刑犯被依法处以极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我们也不应当随意诋毁他的名誉。“禽兽”二字不可以随便使用在死刑犯人身上。对死刑犯的批判未必提高媒体的知名度,也不能表明记者的水平和能力。即使全民对犯罪分子进行辱骂,使用比“禽兽”二字更解恨的词汇,也无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法制意识和文明程度。2004年3月20日山西晚报消息,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7名罪犯执行死刑,在事先不召开公判大会、不游街示众.在罪犯临刑前,被安排与亲属会见。新闻发言人说,此举“体现了对死刑罪犯人格权的保护”,“体现了司法文明,执行文明”。 
四、从文明发展进程角度,“禽兽”二字不属于文明词汇。我们的目标是建设法制、民主、文明的社会,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实现未来美好的目标。新闻媒体具有导向作用,在文明建设中负有历史责任,在谴词造句时也要有历史责任感。新闻语言应当讲究艺术特色,不是民间俚语的简单复制或拷贝。骂人是不文明行为,媒体骂人是不文明行为,记者骂人也是不文明行为。在新闻报道中,可以并且应当使用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词汇。对性犯罪的报道要考虑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的名誉。她们(被伤害的女性)身心的恢复及如何正常回归社会已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女童)的利益不受伤害。“禽兽教师”的学生是什么?禽兽父亲的亲属是什么?与“禽兽”在一起生活的人是什么?有盛产“禽兽”的地方吗?外国人看了这样的消息会作何评论?? 新闻不提倡辱骂,更不提倡通过新闻把辱骂演变为国骂。频繁使用“禽兽”二字,不减少性犯罪,也不利于性道德建设。一些人会说,这社会,还有好人吗?对性犯罪不报道,不影响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有道是家丑不可外扬,频繁报道性犯罪,不利于树立中国的良好国际形象,也不利于地区在国内的良好声誉。频繁报道性犯罪的地方,招商引资都不会吸引投资者。主流媒体对性犯罪新闻不感兴趣。知名记者(包括资历丰富的记者和社会责任感强的记者)不屑于性犯罪新闻的报道。对报道性犯罪的记者,人们很少尊重。对报道性犯罪的媒体,人们很少敬仰。 
五、从依法办事角度,“禽兽”二字的新闻不适宜涉及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我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的公开披露,不宜过细描写(包括地点和人物)。涉及的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应尽可能用化名。媒体不要由于报道性暴力犯罪而伤害未成年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受伤害的女孩今后还要过正常人的生活。不要再往受伤害的女孩及其亲属的伤口上撒盐。记者不该采访涉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况。 办案人员也不应当把涉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况向媒体透露。 
由于以上原因,建议新闻工作者协会、记者协会,对“禽兽”二字的使用进行学术探讨。能否在不使用“禽兽”二字的情况下,达到比原来更好的宣传效果。建议各高等学校的新闻传播及相关专业将此列入教育内容,以免对学校教育质量评估造成潜在影响。建议法律界知名人士对此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探讨,给大家一个法理层面的解释。澄清认识。记者被喻为无冕之王。记者写稿要维护新闻工作者整体形象。在民主国家里,皇帝也不能再“金口玉牙,说啥是啥”。新闻媒体和记者也要受社会监督(包括评论)。新闻自由不等于记者可以随心所欲。新闻媒体损害当事人名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附带民事赔偿。人民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 
我想,记者的知识不至于贫乏到只会用“禽兽”二字写稿的程度。记者完全可以并且应当不用“禽兽”二字就能报道性犯罪案件,让读者读后感到罪犯如“禽兽”、“畜生”、“败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骂人的话不是出在新闻媒体,不是出在记者的报道文字中. 
当然,读者看到带有“禽兽”二字的报道,责任不全在记者,有时,编辑也有份。有时,主任编辑或总编辑改稿件的标题不征求记者意见,非要用“禽兽”二字不可。性欲是动物(包括人类)的本能之一。高尚的人对性欲望能进行有效的克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人对性的诱惑很难控制,以至于发生性道德危机甚至性犯罪。记者、编辑也可能有性犯罪的,万一发生,请记者给业内兄弟留点面子。希望不要发生“禽兽记者” “禽兽编辑” “禽兽首席记者” “禽兽主任编辑”或“禽兽总编辑”之类的报道。 
2003-9-18《长城在线》( 稿件来源: 新华网 ) (记者董智永)一名记者以请家教为借口,将被害人骗至家中强奸,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原为一家报社记者的被告人马宝国于2003年4月19日下午5时许,以请家教为由将正在一所高校就读的女大学生郭某和李某骗至家中,挽留二人在其家中吃晚饭,并劝李某饮用白酒和饮料。饭后,李某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症状,马宝国趁机将李某扶至卧室床上将其强奸。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宝国骗取学生信任,采用卑劣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网北京2004年4月1日电 中国记协自律维权委员会负责人呼吁新闻媒体抵制娱乐报道低俗之风。他表示:文化娱乐报道应着力营造和培育一种健康有益、轻松活泼的文化休闲氛围,以陶冶大众情操,提升文化品格,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娱乐需求。这位负责人强调,新闻媒体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放弃媒体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新闻工作者绝不能为了“抓人眼球”而成为“狗仔队”、“扒粪者”,娱乐报道绝不能为了“轰动效应”而制造精神鸦片、文化垃圾。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认真遵循《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提高文化娱乐报道的品位和格调,走出低级庸俗的报道误区,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娱乐氛围。 
建议记者学习中国政法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和郭卫华主编的《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新闻特许权是一种学术用语,并非法律正式术语,其在性质上属于特许权的一种(有限特许权),是指媒介报道特定对象提供的新闻材料或特定对象的公开行为,可以不负诽谤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把握好平衡报道的关键,新闻媒体就不会构成名誉侵权,也就是可以以此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而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记者觉得自己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有在法庭上被控诉侵犯名誉权而胜诉的心理准备,如果记者认为只有带有“禽兽”二字的报道最有力度,能有最佳效果,那么,记者在理论上高度概括或阐述,性侵害新闻接着报。就算我啥也没说。但是,带有“禽兽”二字的报道万一给社会(包括新闻界)造成的不良影响,后果由过错行为人自负。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欢迎讨论,欢迎批判。 


以上4398字 

作者:商江 51岁 职称:经济师 虚拟模糊研究员 研究方向:教育科学教育经济 
工作单位: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8号 
邮政编码:163311 
电话号码:0459-6376965 
传真:0459-6363026 
QQ:407114858 

EMAIL:qddsj@vip.163.com 
EMAIL:qddsj@yahoo.com.cn 

媒体刊发此稿,请发给作者稿件采用证明书。 内容提要:新闻工作者应当有正义感,应当弘扬正气,抨击歪风邪气。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性暴力犯罪反映国家人口素质、社会文明程度、地区发展水平、公民法制意识等多因素。新闻在报道性暴力犯罪案件时,对采访到的素材应当加以必要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整理。新闻不是骂人的窗口。媒体不是骂人的机器。记者不是骂人的工具。新闻不提倡辱骂。新闻报道必须贯彻依法办事的精神,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非善良公民应有的人权。 关键词: 新闻 法律 社会责任

 留言日期: 2008-9-16   10: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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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回复]  回自:学界花   回复标题: 评“关于新闻使用“禽兽”二字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  
回复时间:2008-9-16 10:45:06   我要评论
这位网友提出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就是新闻报道应该客观描述事实,如果记者发表主观看法应该很明确地与事实部分相区分。而客观描述事实的时候,是不应该使用带褒贬色彩字眼的,但正如本文作者所言,现在有的报道使用很多“禽兽”、“变态”之类的评价用语来报道事实,似乎真的有些值得新闻媒介反思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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