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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公众假期条例对公众假期的规定
时间:2012/3/4 15:30:33,点击:0

公众假期

(a) 每个星期日;
(b) 1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c) 农历年初一(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农历年初四); (由2011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d) 农历年初二(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农历年初四); (由2011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e) 农历年初三(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农历年初四); (由2011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f) 清明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g) 耶稣受难节;
(h) 耶稣受难节翌日;
(i) 复活节星期一;
(j) 劳动节,即5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k) 佛诞,即农历四月八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l) 端午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m)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即7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n) 国庆节,即10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o) 中秋节翌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中秋节后第二日)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该日的另一日; (由2011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p) 重阳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该日的另一日;
(q) 圣诞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圣诞节后第二个周日);
(r) 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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