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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上古社会的平民阶层
时间:2010/4/23 23:12:27,点击:0

  学者们在论及中国商周时期的平民生存状况时,往往与古希腊罗马的平民乃至自由民概念相混淆,其实两者在许多重大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些重大差异恰恰是中 西方上古社会发展道路及其国家的职能与性质诸方面产生迥然不同情形的关键问题之一 ,并对此后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对两者进行较为细致的比较研究,以理解两者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而不容混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索中西方上古社会进程之所以发生极大差别的相关基因。

    一、政治斗争的特点差异
   
      古希腊罗马社会可以说就是在平民与贵族的政治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平民顽强斗争了两个多世纪,使国家不断趋向一种民主共和的体制,许多杰出人物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其精神之艰苦卓绝、规模之波澜壮阔、策略之明智理性,都令人感叹不已。
   
      首先,其平民为了斗争的需要而能组织起自己的社会团体或利益集团,以阶层派系的 集体力量与贵族进行长期的对抗。在古希腊雅典,随着社会内部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不同经济地位利益集团的矛盾不断加剧。梭伦改革前后形成三大派系:一为贵族组成的 平原派,一为工商业主组成的海岸派,一为农牧民和手工业者组成的山地派,后两派主 体都为平民。从此平民与贵族的社会矛盾便以此阶层派系斗争的形式展开,或跌宕起伏 ,或异常激烈。罗马平民更是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参加斗争,他们曾经在阿芬丁山上 建立一个公社组织,为与贵族斗争作了相当充分的准备。到公元前471年,创设了平民大会的组织,以共同协商作出决议的方式,有力地向贵族提出各种平等权利要求。在以 阶层群体力量与贵族的较量中,平民的斗争目标相当明确,就是为了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相关权利。
   
      其次是斗争的策略性,平民团体并非用极端暴力手段去消灭贵族以夺取权力,而是采 用一些理性办法逼迫贵族就范,在改良立法中达到缓和矛盾、妥协共容、平等权利的结 果。古希腊雅典,平民以酝酿起义的压力,迫使贵族让步,以选出能代表自己一定利益 的执政官进行一系列的政治改革。从梭伦改革、克利斯提尼改革,到厄菲阿尔特改革等 ,最后伯里克利的改革将雅典的民主政治进一步推向繁荣。古罗马平民更讲究斗争艺术 。当时平民为罗马军团的主力,在战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大敌压境时,平民随 即与军队战士一起撤到离罗马五公里的圣山上安营扎寨,贵族在惊恐中不得不与平民谈判和解。平民最后通过“神圣约法”,选出数名保民官,参与国家行政、立法活动。据有关史料记载,从公元前494年至前287年,一共进行了五次这样的撤离斗争,每次斗争平民最终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胜利成果。
   
      在改革制度的过程中,主要是选出自己的代表进入最高权力核心,并在不同职能部门间开始了分权制衡的政治实践。古希腊雅典在公元前579年,在平原、海岸、山地各派 的争执下,最终如此分配十名执政官:贵族五名,农民三名,工商业者两名。最高权力得以平分秋色。在不断改革的路途中,一度出现公民大会(立法)、五百人会议(行政)、陪审法庭(司法)、十将军委员会等数个权力部门互相制衡的局面。
   
      古罗马保民官的设置,同样显示出平民制衡最高权力的力量。“在平时,则以十位平 民保民官代表他们。这十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非在一个合法的狄克推多(即独裁 官)统治之下,否则,对他们施以强暴手腕便是犯了渎神和死罪。他们的职掌是保护人民,对抗政府,无论何时,只要其中有一人认为必要,只用一个字veto ——意思是‘我 反对’——就可阻止整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作为。保民官可以沉默的观察员态度,出席 元老院会议,把会中的议事报告人民;而使用其否决权,即可取消元老院决议的所有法 律力量。他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住宅,日夜敞开大门,让寻求保护或求助的公民自由进入 ;而其庇护权,可给公民以相当于人身保护状的庇护。他若坐在裁判席上,即可执行法 官职务,他的判决是不能上诉的,除非上诉于族派会议。他负有责任为被告获得公平审判,只要可能的话,使已判罪的人获得赦免。”(注: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3 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在改革进程中,最后完成了元老院、百人团会议 、平民会议及执政官等多个权力点互相制约的共和政治体制。
   
      经过长达数百年坚持不懈的艰苦斗争,平民不断取得实质性成果,经济地位有相当改 善,并基本实现平等权利的目标。如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平民免除了沦为奴隶的威胁,划清了自由民与外籍奴隶之间的界限,人身自由得到一定的保障。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限制。执政官及各类高级官员、陪审法官陆续向平民开放。在雅典,公民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古罗马,其平民大会决议取得对全体罗马公民的法律效力。……随 着平民的政治影响与经济力量的增长,贵族中许多人抛弃门第之见,开始与平民上层结好,互相联姻,逐渐融为一体,最终使平民与贵族融合为自由民阶级,在法理上乃至事实上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国夏商时期,有关平民斗争的记载极少,只有几条内容不详的史料。如《尚书·汤 誓》载,民众对夏桀的残暴统治,只会消极怠工“有众率怠勿协”和咒骂“时日曷时丧 ,予及汝皆亡。”商代甲骨中有“邑人震”、“邑亡震”等卜辞,似乎是邑人骚动的记载,但具体情况根本不清楚。商代末年,由于纣王的残暴统治,阶级矛盾激化,而《尚书·微子》只说:“小民方兴,相为敌雠”。也是含糊其词。
   
      西周春秋时期有关平民参与政治斗争的记载,以“国人”的有关事迹最为引人注目。 “‘国人’系国都中(包括近郊)士、农、工、商四种人,大致为下层贵族及上层庶民。 ”(注: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6、140页。)“国 人”是一个笼统的国家宗社基本民众之概念,一个政治等级相当模糊的地理范围概念,不是某个确切阶层的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
   
      童书业指出:“‘国人’(主要为士)在西周后期及春秋时地位极为重要。国之盛衰、胜败,国君及执政之安否,贵族之能否保其宗族及兴盛,几悉决定于‘国人’。”(注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6、140页。)“国人”为什么在西周春秋时期会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在《左传》中我们还可以找到君主或贵族 大臣“朝国人”、“询国人”、“盟国人”的一些事例,这些情况都可从宗法制度中去 求得解释:国人作为宗族中的基本力量,往往在战事或夺权等斗争中显出其不可小视的 分量,所以统治者在执行重大事项前时或会对其进行一些咨询。然而这种咨询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国人也只是处在被动的地位,更谈不上犹如“人民大会”这样正式的权力机构。谢维扬指出:“商周时期的‘询万民’和‘朝国人’只是君主和诸侯为形成自己的意见从而做出决断而采取的一种咨询方式,有时甚至只是向下属和臣民贯彻自己的决 策的一种布政方式。在商周历史上,从未出现过使‘国人’或‘万民’成为社会的一个权力点的任何制度。”(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第273页。)
   
      当时国内政治斗争最为激烈的要数西周后期的“国人暴动”。《史记·周本纪》载:当时,周厉王“行暴虐侈傲,国人谤王。……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 ”残暴统治激怒国人,“乃相与畔,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国人又围太子静于召公 之所,召公以其子代,太子得免,国家一时无主,于是出现“共伯和干王位”的局面( 注:《史记·周本纪》索隐引《汲冢纪年》。),简称“共和行政”。此次反对厉王的 暴政,并非国人单独行为,据宣王时期的铜器铭文记载,参与这场斗争的有“师氏人”、“正人”等贵族官员,上引“乃相与畔,袭厉王”之主语应为有关贵族官员 ,可以说这场政治斗争是国人在一些贵族官员率领之下的行动。郝铁川经论证后指出:“因此,所谓‘彘之乱’,就是以共伯和、师氏和官吏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推翻厉王统治 的一场内乱,不是什么平民革命和工商业者起义。”(注:郝铁川:《西周的“国人” 与“彘之乱”》,《河南师大学报》1984年第1期。)还有学者认为,此次暴动且最后流厉王于彘,“是共伯和、召公虎、固定公、芮伯、凡伯等王室改良派大臣利用民众愤怒情绪精心策划的结果”(注:杨东晨、杨建国:《西周晚期“国人暴动”新论》,《学 术月刊》2002年第10期。)。
   
      相类事件在春秋时期也时有发生。如《左传·文公十六年》载:宋“昭公无道,国人奉公子鲍以因夫人。……宋昭公将田孟诸,未至,夫人王姬使帅甸攻而杀之。……书曰‘宋人弑其君杵臼’,君无道也。”此次政治斗争虽曰“宋人弑其君”,实为“夫人王 姬使帅甸攻而杀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莒“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十一月 ,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书曰‘莒人弑其君买朱@①’,言罪之在也 。”同样书曰“莒人弑其君”,实由太子展舆率领。再如《左传·文公十八年》载:“ 莒纪公……多行无礼于国,(大子)仆因国人以弑纪公”……综观这几次政治斗争,它有国人反对无道君主统治的积极意义,但仅此而已。由于国人并非是一个有着共同利害关 系而目标一致的平民团体,不存在古典古代平民阶级为争取平等权利而进行的有关斗争 内容,尤其是在宗法统治的制度框架之中,在贵族官员的率领之下,此类政治斗争的思 路只能以换君主(家长)的方式予以解决。前例西周国人暴动的结果是由诸侯(共伯和)代 理国政作为一种暂时的过渡统治方式,14年后厉王死,仍以其子宣王世袭王位,最后换一个君主而已。后面几例也只是用暴力换一个君主。
   
      《左传》中大量史料记载都表明,国人往往为贵族间的权力斗争所利用,在一些贵族 官员的率领下,对另一批贵族官员进行屠戮。如《左传·文公七年》载:宋“穆、襄之族率国人以攻公,杀公孙固、公孙郑于公宫。”《左传·成公十三年》载:郑 “子驷帅 国人盟于大宫,……杀子如、子@②、孙叔、孙知。”《左传·襄公十九年》载:“郑 子孔为政也专,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此类事例 不胜枚举。其中反映出国人已基本融入到贵族间的权力斗争中,成为其依靠的主要力量 。童书业精辟指出:“春秋时‘国人’起义频繁,多与大贵族作乱相结合,此其局限性 。亦有‘国人’单独起义者,唯多非正式起义,且规模较小。”(注:童书业:《春秋 左传研究》,第346页。)春秋后期,发生过几起工匠暴动。如《左传·哀公十七年》卫 国“公使匠久”,工匠因劳动时间过长,又不得温饱,便激起暴动。却仍被贵族内部斗 争所利用,卫卿“石圃因匠氏攻公”,卫庄公出逃被杀,卫人另立其他宗室。此类暴动 的作用最多是使一些工匠摆脱官府的枷锁,或成为独立的小手工业者。而所谓工商业者 要求平等权利之类的斗争,在中国上古社会是找不到的。这样,“国人”虽有相当大的 能量,我们却找不到一件“国人”是为了平民阶级的集团利益而与贵族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事例,而主要只能在贵族间的权力争斗中去充当被利用的角色。就如《史记·刺客 列传》中所描述的平民刺客,基本都是王室或贵族间权力斗争的利用工具和牺牲品。
   
      可见,古希腊罗马平民政治斗争中所表现出的种种特点,在中国上古社会平民所参与 的政治斗争中我们完全看不到它们的踪影。为什么古希腊罗马社会的平民已经能够意识到平等权利诸问题,并能为明确的目标而进行长期斗争,而它在中国上古社会的平民中 却根本不可能发生?这问题需要从两者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相关的制度文化中去探寻原因。
   
    二、经济生活与法律地位
   
      在古典古代早期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随着农业与工商业经济的发展,海外移民运动及 杂居的普遍,原始血缘共同体的解体,社会在互相制约的多权制政治体制控制之下,很快完成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较为自由的财产形态。其大多数城邦国家,一开始就是以私有制作为其社会制度的基石,由此社会基层的平民家庭在各个行业中都为独立的小私有 制生产者。私有财产的自由运作是平民社会出现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发展横向利益关系 的纽带。可以说他们已经从氏族社会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具有了独立的小生产者的身份 ,主要是拥有少量私有土地的小农和各类基层的工商业者。
   
      随着私有制经济的运作,贫富分化进一步激烈展开。当时贵族已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 富,并享有政治、宗教诸方面特权;而下层民众大多由于其移民身份,而处于不平等的 社会地位,常受到歧视和奴役。如富贵者常利用高利贷、债权,采取土地抵押等手段夺 取小农的土地财产,甚至使其沦为奴隶。社会在激烈的分化中,开始根据职业分工、经 济集团、贫富等级诸方面因素而进行着重新的组合。为反抗贵族在政治上的压迫和经济 上的剥削,主要在平等权利之意识和契约性传统文化的趋使下,下层平民开始联合起来 ,以便展开与贵族的斗争,其中工商业中的富裕阶层,更有着政治权力再分配的强烈要 求。这样,一个联合着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平民,并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的独立的阶 级集团便逐渐在古典古代的社会中产生,随着斗争的深入开展而不断壮大,开始扮演起 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角色。
   
      中国上古社会的面貌则完全不同,以农业自然经济为主的生活方式,并没有产生多少 移民杂居的社会运作,同时在氏族社会酋长一权制控制之中,也没有进入到私有制经济 的财产形态阶段,而氏族血缘组织更以宗法等级的形式加以巩固,其国家政权统治主要 依据宗族组织与统治者的亲疏关系而展开社会纵向等级分化,其基层平民基本生活在以 血缘交织起的宗法分层等级的社会结构之中,很难展开横向性的相关共同利益方面的联系。
   
      宋镇豪指出:“商代邑中居民,甲骨文称为‘邑人’,通常以族氏组织相集约。”如 偃师商城,“邑中居民各成体系,保持着以族为纽带的较严密分片分等级的居住形式。 ”各处商代墓地,“大小墓葬的序次,是现实社会组织结构的再现,表明了即使在上层 统治集团的宗族或家族内部,也是有其严格的尊卑等级之分和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分化, 但在群系组合上血缘关系的内聚仍相应发挥作用。”(注:宋镇豪:《商代邑制所反映 的社会性质》,《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左传·定公四年》载周灭商后以“殷 民六族”分鲁,使殷之各族“帅其宗氏,辑其分族”,这“宗氏”、“分族”即商存在 大、小宗族之宗法制度之明证。甲骨文中“王大令众人曰协田”等的有关记载,其“众 人”应为基层平民,“协田”便是集体耕作,有关卜辞表明,商代农业生产采取的是集 体劳动的方式。
   
      西周时期,平民主要为家族村社成员。“当时普遍存在的农村小邑大多是包含了一二 十个小家庭的农村家族,一些大村邑可能包含有几个家族。”大部分家族村社属于贵族 宗族的基层组织,另一部分平民家族可能也有自己的宗族组织。少部分工商业者也同样 族居世业,存在一定的宗法血族组织,并在官府的控制下劳作,所谓“工商食官”,是 指其属于官府的附庸劳动者。总之,平民生活在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中,个体家庭还不 是社会基本单位,个人更不是私有经济的经营者。“西周前期家族村社中是共同生产, 分配产品。”西周后期“家族村社中逐步过渡到把土地分配给各小家庭分散经营,只在 公田上依然是集体劳动的生产关系。”(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2页。)从总体上说,他们基本不是独立的小私有制 生产者,或者说其个体家庭不是独立的私有制经济单位,个人更没有独立的经济方面相 对自由的操作权。
   
      在王有制经济形态之下,贵族等级领有土地与村社,对平民进行剥削与搜括,贫富分 化也在日益加剧,但由于社会仍以血族共同体为脉络而分层组合,而使阶级与血族完全 纠缠在一起而界线不清。“宗族的成员彼此都有从系谱上可以追索下来的血亲关系,而 在同一个宗族之内其成员根据他们与主枝(由每一代嫡长子组成)在系谱上的距离而又分 成若干宗支。一个宗族成员在政治权力上和在仪式上的地位,是由他在大小宗支的成员 所属身份而决定的。因此,大的宗族本身便是一个分为许多阶层的社会。”(注:张光 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9—20页。)平民家族常常属于贵族宗 族的低层宗支,两者的接近层次之间其实是很难分清楚的。史学界对周代的“士”和“ 国人”究竟属于贵族还是平民,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也肯定不会有圆满结果,便是极好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平民及其家庭或家族可以被统治者随意分封、赏赐。西周时有关“授 民授疆土”的史料可谓俯拾皆是,如“季姬方尊”,“通读尊铭,可知这是穆王之后把 在空桑的佃臣二十五家赏赐给幼女@③季姬的记录。”这佃臣二十五家不仅有耕地,且 有较多的牲畜,马、牛、羊齐备,总计马15匹,牛69头,羊385只,“这在古代,可称 是相当富足的。”(注:李学勤:《季姬方尊研究》,《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如此富裕之家的平民照样可以进行赏赐。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的“书 社”组织,一般“二十五家为社”(注:《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杜预注。),它作为统 治者赏赐的单位,这方面史料不胜枚举,可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 王臣”是有它的实质性的制度含义的。无私有经济,也就几乎不存在个人的独立生活空 间,也无法产生个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乃至没有个性化的思维方式。更严重的是一般平 民不但其财产,就是连其人身都是王有的。说明其没有法律意义上完整的“人”之地位 ,根本没有从王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民,因此不能用“自由民 ”来称呼中国上古社会的平民。
   
      “春秋时期,在种种因素推动下,生产关系进一步的发展便是公田的消失,履亩而税 开始。”然而政府履亩而税的措施并不表示土地私有制的开始,其实它是进一步加强了 土地的诸侯国所有制。履亩而税实行的初期,个体农户虽然逐步成为社会基本经济单位 ,但依然要受到原宗法制度的种种束缚,尤其在土地诸侯国所有制之下,不要说土地不 能进行买卖、出租等项目的经营,其农户没有任何土地经营上的自由处置权,而只是处 于一种国家控制之下的农业生产的服役者身份而已(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 型研究》,第45—57、190—202页。)。战国初期,李悝给自耕农算的一笔经济账便一 目了然。一年生产劳动下来,几乎谈不上什么私有经济的积余。这样处境中的所谓小生 产者(小农),只是一种国家佃农,谈不上会有什么独立的私有经济力量。
   
      春秋时期,虽然部分工商业者得以摆脱官府的人身控制,可以算作私有经济经营者,个别在经济上甚至达到相当的实力,其所受宗法等级束缚也或较少。但由于经济基础性质的差异,尤其是在国家政治强制力的控制之下,他们无法与广大的基层小农联合,力量毕竟单薄。加上其所处社会的王权、宗法诸传统氛围,本身缺乏平等的权利意识,成 不了什么政治气候,战国之后频受统治者的无情打击而无任何还手之力的史实,便可见 一斑(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第45—57、190—202页。)。
   
      中国上古社会虽也可根据政治关系将人群分成不同的等级,然而这些等级乃排列于各 个血族团体之组织中,在血缘宗法等级制度之社会中根本无法形成财产贫富阶级之对立 。所以中国上古社会的平民阶层只是以家族为单位而分散的附属于贵族宗族之下的一个 虚拟的集团概念,而不是像古典古代的平民形成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拥有独立经济实体 的阶级利益联合集团。由此,中国上古时代只是在理论上存在平民阶层,而其以血缘交 织成的分层等级社会结构极大地阻碍着基层平民根据经济生活层次跨行业、跨区域地组 合成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利益集团,这样事实上就不可能出现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独立 的平民阶级。
   
      同样原因,平民在法律地位方面甚至与奴隶之间也没有产生明显的界限。史学界一直为“众人”“庶人”之类基层民众的阶级归属问题争论不休,却并没有明确结论的情况 ,便是最好的说明。就连一般认为属于奴隶范畴的“皂、舆、隶、僚、仆、台、圉、牧 ”之类的基层职事人员,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属于平民阶层(注:黄中业:《春秋时期的 “皂隶牧圉”属于平民阶层说》,《齐鲁学刊》1984年第2期。)。问题就在于当时并没 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划清平民与奴隶之间的界线,更不禁止将平民沦为奴隶的种种途径 ,从而使平民始终处于一种国家准奴隶的地位,人身自由得不到什么法律保障。
   
      中国上古社会中,平民一般按家族村社进行共同的生产活动,其土地有定期的分配耕 作制度,而基本没有蕴含个体权利在内的财产私有制度。这样,民众只是在劳动、分配 、上贡、服役的生活方式中循环,除希望有一个开明君主、慈祥家长而能减轻一些负担之外,民众几乎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或长远利益需要维护,其思维完全被局限在血缘 家长君主制统治的单一传统社会模式之中,没有其他任何政治参照体系可以借鉴。在如 此一贯的统治氛围中,民众社会不可能产生出西方古代“平等”、“民主”、“权利” 乃至“财产私有权”之类的法律观念,血缘伦理型文化氛围掩盖了等级的森严和剥削的残酷,其不平等可以用伦理等级来进行解释,天赋等级的思想意识几乎笼罩着整个社会 。由是平民不可能发生对贵族争取权利的阶级斗争,只能在贵族间争权夺利的斗争中充 当帮衬的角色。
   
      由于不存在平民阶层为了平等权利而与贵族阶层进行的政治斗争,平民没有在政治、经济诸方面争得一定的相关权利,所以中国上古社会中的平民阶层处于一个几乎没有任 何法权保障的社会基层的地位。由于平民家族主要统属于贵族的宗族,个体的独立性基 本淹没在家族、宗族的束缚之中,所以尽管“国人”成分之大部分应为平民,但其只能是当时宗法制度中国家宗族的基本力量,而没有平民阶层的代表性。这一事实决定着它 不可能针对当时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去站在平民阶层的立场上来反对贵族的种种特权,更没有提出过任何政治、经济方面平等权利的要求与有关制度方面的设计,不可能为平民阶级整体利益而表现出颇有智慧且目标明确的斗争艺术。这一关键性的历史局限,就反映出“国人”与古典古代平民阶层的本质性区别。总之,中国上古社会与古典古代的 平民阶层无法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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