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周鸿刚、李进主编,黄刚、何云峰副主编:《理论经纬•2009》,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2月版。 在我国,“台湾问题”具有特定的含义。我们一般在狭义上使用这一词汇,就是指台湾的和平统一问题。正如我国有学者提出的:“台湾问题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个宪法问题。”1“台湾问题”一开始就成为我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重要内容,并且成为我国现行宪法重要内容之一。为解决“台湾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台了重要的法律《反分裂国家法》。我国对“台湾问题”法治实践给了我们很多的经验启示,这些经验启示成为了我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宝贵财富。 (一)60年来“台湾问题”是我国宪法成长的重大内容之一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1978年宪法中的“武力解放台湾”的方针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全国人民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尽管《共同纲领》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它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宪法对“台湾问题”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1975年宪法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宪法在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1954年宪法与1975年宪法这两部宪法都没有直接提到“台湾”。 我国的1978年宪法是在1978年的3月5日通过的。1978年宪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特别注意到了“台湾问题”,该宪法在序言的第7自然段中指出:“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1978年宪法的形成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该部宪法形成时间短,特别是对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还没有来得及总结与反思,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极左”的错误也被保留了下来。如宪法序言规定:“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议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因此,我国的1975年宪法与1978宪法都是特殊年代的宪法,对于“台湾问题”,1978年宪法仍然是“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这一神圣口号的延续,是“武力解放台湾”的方针的继续。 2.1982年宪法中的“和平统一”的方针 1978年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大陆的对台政策开始进行重大调整。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是这一转变的重要标志。《告台湾同胞书》提出了“希望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以利双方同胞直接接触,互通讯息,探亲访友,旅游参观,进行学术文化体育工艺观摩”;提出两岸之间“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提出了“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等重要思想。《告台湾同胞书》的发表,标志着中国大陆对台政策的重大调整与转变,为结束两岸军事对峙和实现双方的交往接触创造了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环境,也成为祖国大陆日后对台基本方针和政策,“和平统一中国”成为解决两岸分裂问题的主旋律。1979年4月4日,蒋经国在国民党内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对大陆“不妥协、不接触、不谈判”的“三不政策”。 1982年宪法是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宪法反映了我国在“台湾问题”上方针政策的变化。1982年宪法在序言的第9自然段中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2。这一条本来是针对“台湾问题”而制定的,但是在香港、澳门首先得到了实现。 (二)为解决“台湾问题”出台了专门性的法律 2005年3月14日,为解决“台湾问题”,我国出台了专门性的法律,即《反分裂国家法》,该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其效力等同于民法、刑法等国家的基本法。该法有10个条文,正文部分共有1049个字。这部法律浓缩了几十年来祖国大陆对于和平统一政策目标的全部精华,概括了全中国人民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国土上分裂出去的坚定意志,设定了“台独”分裂势力不得逾越的红线3。该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1.立法宗旨 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台湾与中国的关系与“一个中国”原则 该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3.反对“分裂”、反对“台独”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反分裂国家法》重申了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三条规定: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值得注意的是,台湾问题虽然是中国内政,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因素,台湾问题包含着复杂的国际因素,特别是美国因素,制约着“台湾问题”的解决。因此不能不用国际性的思维与综合性的法律方法,包括如何合理合法地运用国际法去创造性地解决这一问题。 4.“和平统一”与“高度自治”的法律构想 该法第四条规定:“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五条规定:“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具体的发展两岸关系方式、方法。 5.对“台独”的界定与法律对策 即第八条的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我们认为该条款是《反分裂国家法》的实质性条款,也是《反分裂国家法》的独创性条文,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分裂国家法》是反对“台独”的法律。“这是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需要,也是为万台湾同胞的利益着想,更是对整个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繁荣负责。如果我们听任‘台独’分裂势力不断冲击‘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底线,其后果将是两岸同胞的历史性灾难”,因为“只有制‘独’才能谈统,只有止‘独’才能促统。”4。 6.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后的保护措施 即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所以,2005年3 月14 日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对《反分裂国家法》也作了毫不含糊的说明。他说:“《反分裂国家法》不是一部针对台湾人民的法律, 而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势力的法律; 不是一部战争的法律, 而是和平统一国家的法律; 不是一部改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现状的法律, 而是有利于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的法律。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尽管大陆和台湾还没有实现统一, 但这丝毫没有改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这个事实。非和平方式的三种情况我们都不愿意看到,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都会尽最大的努力推进国家的和平统一”5。 《反分裂国家法》将长期以来的大陆对台政策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系统化、制度化,不仅成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依据、力量与方法。 (三)60年“台湾问题”法律实践中的理论提炼与经验启示 1.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历史阶段的划分 有效的理论离不开对历史的总结与归纳,而对历史的总结与归纳又离不开对历史的梳理,特别是的历史阶段的准确划分,以把握事物发展的脉络。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将我国在“台湾问题”上60年的法律实践活动分为前30年与后30年。其分界线1979年1月1日《告台湾同胞书》的发表。在前30年,即1949年9月29日到1979年1月1日,为“武力解放台湾”时期,后30年,即1979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为“和平统一”时期。且后30年又具体分为单一性的“和平统一”时期与复合性的“和平统一”时期。所谓复合性的“和平统一”时期,是指在强调“和平统一”的前提下,不排除非和平等方法综合运用,即《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规定的“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2.解决“台湾问题”战略思路的变迁 (1)从武力的方式到和平的方式转变 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直至1978年宪法,我国的方针是“武力解放台湾”,这也是当时国家的宪法精神的重要内容。以1979年1月1日《告台湾同胞书》的发表为标志,确立了“台湾问题”上的“和平统一”方针,1982年宪法对这一方针予以了确认。 当然,我国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建国之初主张用武力的方式加以解决,是基于当时的感冒与战争这一大的时代背景的基础之上的。也是与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反攻大陆”的政策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对中国的围堵政策相联系的。当时代背景转变为和平与发展这一主题时,中国共产党调整了解决台湾问题的思路,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 (2)解决“台湾问题”基本方法上的重大变迁 首先,由一开始单一式的“武力解决”的方法转变为以和平方式为主体复合式方法。即既包括“和平”又“非和平”方式等。 其次,综合运用各种法律实现“和平统一”。具体而言,从运用具有原则性的宪法的方法到运用相对具体的法律手段,现在综合运用宪法和法律能力。事实上,解决台湾问题应综合运用宪法和法律手段,以在国内与国际层面增强解决“台湾问题”的合法性。 最后,是兼顾了止“独”与促统的关系。就是说通过制‘独’谈统与止‘独’促统。 3.在具体手段上,从单一的方法转变为具丰富性,长效性的举措 (1)从强调原则性到在原则性的基础上注重灵活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3月4日的讲话中表示:“台湾如何政党,只要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我们都愿意同他们交流对话、协商谈判。谈判的地位是平等的,议题是开放的,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具体规定了?国家采取五条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如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等。第七条规定:“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这些条文体系了“和平统一”具体措施上的高度的灵活性。 (2)把反对“台独”与争取台湾人民结合起来。 “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是“胡四点”的内容之一,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二是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三是贯彻寄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四是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6。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是国家解决“台湾问题”立足点的重大调整,是将着眼点由“官”转变为同样依靠“民”的力量,使得反对“台独”具有了坚实的民众基础。 总之,“和平统一”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渐进的过程,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政治智慧,但更需要国际环境、历史机遇等多种因素。但国家60的实践探索与30年的经验积累,无疑是一笔珍贵的精神财富,这对最终解决“台湾问题”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石文龙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 1 周叶中: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法学》2007年第6期,第87页。 2 中国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一条。 3 黄仁伟:促进和平统一,预防“台独”分裂的国家大法,《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7页。 4 黄仁伟:促进和平统一,预防“台独”分裂的国家大法,《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8页。 5 温家宝答中外记者问,《光明日报》2005 年3月15日第1版。 6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第十部分《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