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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背景下的风险社会理论反思
时间:2009/9/16 22:19:58,点击:0

一、西方风险研究的三大理论

      在风险研究中,大致形成了三种理论范式:一是以玛丽·道格拉斯为代表,利用文化人类学方法研究风险的“文化—象征”理论;二是艾瓦尔德等人借助福柯思想而提出的“治理性”理论;三是吉登斯和贝克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
   
      玛丽·道格拉斯把风险意识看作是人们应对紧张的一种手段,因为他们可以找到抱怨或指责的对象。这种分析是建立在文化是一个社会的认知手段和保护方式的基础上的。道格拉斯认为,风险是一种在当代西方社会维护文化边界的手段。风险主要被用作抱怨的借口,“有风险的”群体或制度被视为危险的。有“风险的”他者会对个人的身体健康或所从属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象征性形态产生威胁。对风险的理解必然是通过文化假定完成的,因此是共同分享的惯例或期望,而非个人主义的判断或个体决策者的“认知”帮助。风险在解释出错的事情或可预料的不幸时起到了“辩论资源”的作用。而且由于与科学的中立性有关,风险已经在西方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同时,对风险的“原罪”和“禁忌”看法继续使人们认为来自非西方社会的“他者”是危险的。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对环境破坏的担忧并不是来自环境威胁的不断增加,而是由于边缘群体的进一步边缘化削弱了社会团结。在这种情况下,边缘群体被迫使用生态灾难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治理性”论者利用的是福柯思想。他们认为,从16世纪以来,一个巨大的专家知识网络已经形成,与之相伴的是围绕这些知识的建构、再生产、传播和实践而出现的各种机器和制度。这是现代自由主义政府体制出现的结果,它强调维持秩序和规则依靠的是自愿的自我训戒而非暴力或强制。因此,风险被理解为政府使用其训戒权力的一种战略,用来控制和管理人口,以最好地实现人道主义。随着社会的“规则化”,那些严重脱离规则的人就被视为“带有风险”。主张这个理论的学者更强调在政府话语或战略中“风险”的地位和作用。与“风险社会”理论者类似,一些“治理性”学者也关注风险的自我管理以及不断提高的风险“私人化”。但是他们很少谈到大型组织在哪些方面应该对风险负责,而这又与“文化”理论者和“风险社会”理论者有所区别。
   
      以德国社会学家乌利希·贝克、英国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为代表的 “风险社会”理论家们的分析,侧重于后现代社会中加深人们对风险关心程度的宏观结构因素。他们认为,在后现代性条件下,风险不仅大量出现而且全球化了,因此比过去更难以被计算、管理或避免。在他们看来,现代性不再是毫无疑问的过程了,而是产生了许多危险或“缺陷”。后现代性的核心制度——政府、工业和科学是风险的主要制造者。在贝克看来,如果说,工业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财富分配以及不平等的改善与合法化。那么在风险社会,伤害的缓解与分配则成为核心问题。在古典现代性中,财富和权力是其标志性概念,而风险和不确定性则是反思现代性的概念。贝克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财富分配和不平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是人类面临着新出现的技术性风险,比如核风险、化学产品风险、基因工程风险、生态灾难风险等,这些风险摧毁了现代制度应对风险所依托的理念与方法:风险计算或计算理性。
   
      在贝克的分析中,有一个概念特别值得重视,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他在《风险社会》一书发表两年之后又发表了《解毒剂》一书,副标题是“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在书中,他指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它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他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个词来揭示“现代社会的制度为什么和如何必须承认潜在的实际灾难,但同时否认它们的存在,掩盖其产生的原因,取消补偿或控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治理形态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困境。具体来说,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管现代社会的制度高度发达,关系紧密,几乎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对,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二是就人类环境来说,无法准确界定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各种治理主体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作为辩护之利器而进行“有组织的不承担真正责任”的活动。
   
      在以上三种理论中,以贝克和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已经系统地引介到我国,并且被国内学者所熟知。比较而言,他们对于风险的分析更为全面深刻,尽管依然带有用一种制度结构替代另一种制度结构来应对当代失去结构意义的风险的缺陷。此外,这三种理论都是在“大理论”层次上来研究风险的,很少使用实证方法来分析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理解和面对风险的,更没有分析个人风险的认知困境,因此,其中还有巨大的空间可以开拓。
   
      二、个人风险认知的双重困境
   
      就当代世界来说,风险环境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风险的客观分配格局的变化;二是对风险理解的变化。前者包括:高强度意义上的风险的全球化,例如核战争的威胁;具有全球影响的突发性风险;人化环境或社会化自然带来的风险,如知识对物质环境的影响;影响无数人生活机会的制度化风险环境的发展,如投资市场。后者包括:风险意识本身成为一种风险;风险意识的分布趋于均匀,许多风险被广大公众所了解变得熟视无睹。
   
      变化了的风险环境带来了风险的个人化。一方面每个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产生风险,并且选择的数量不断增加,包括对自己的身体和后代(比如美容、试管婴儿等技术的利用)都可以选择;另一方面每个人遇到的风险又因自己的选择差别而不同。因此,对于个人来说,风险既是普遍的,也是独特的。风险的个人化是对风险制度化的一种弥补,因为个人风险意识提高了,在风险面前会更加主动地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并且积极参与改革现有的制度。
   
      尽管风险的个人化意味着风险意识和风险认识水平的提高,但是个人在风险认知上也遇到了双重困境。第一个困境是:尽管个人的风险意识提高了,对许多风险的了解加深了,但是在某些后果严重风险面前常常反应过度,作出非理性的反应,尽管这些风险只是可能要发生的。典型的例子是人们的核恐惧以及对交通事故的习以为常,尽管后者发生的概率远远高于前者。吉登斯对此的解释说,高后果的风险具有一种独特属性。它们所包含的灾难危险越多,我们对于所冒风险的任何真实经验就越少,因为如果事情“出错”的话,那就已经是太晚了。第二个困境是:个人在风险判断上越来越信任专家系统,但是专家系统本身也在风险的认知和解决上存在着内部争议,权威性受到质疑,因此个人应对风险的方式更加个人化。
   
      由于分析了风险对个人生活的影响,所以吉登斯的“社会风险”理论更加微观细致,且能直接推导出更多的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因此也受到了官方的重视。英国工党在上世纪90年代重新执政后,就把吉登斯的理论作为其制订政策的主要理论基础。吉登斯被称为英国前首相布莱尔的思想导师,其理论构成“第三条道路”思潮的主要内容。
   
      三、风险理论着陆:“中国化”之难
   
      尽管风险社会理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无可辩驳,但是在应用到中国的时候,依然面临着本土化的问题。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所面对的风险环境带有明显的复合特征,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尽管随着现代化的快速推进,现代意义的风险大量出现,但是由于农业生产方式在许多地方依然占主导地位,所以传统风险依然存在;二是尽管技术风险、制度风险成为风险结构中的主要类型,但是由于中国在进行着现代化的同时,也进行着制度改革和制度转轨,所以制度风险中既有过程风险也有结构性风险;三是作为一个快速加入全球化进程的大国,中国国内的多样性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全面接触直接导致了风险来源的复杂化——风险既可以产生于国内,也可以引发自国外,更可以是二者的互动结果。
   
      在中国背景下,反观风险社会理论,其三个内在缺陷充分暴露出来。首先,风险社会理论对于民族国家这个现有的风险治理单位持怀疑态度,并没有对其潜在能力和作用给与充分的分析,从而也无法对其进一步的改革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风险社会理论只停留在从反思现代性的立场出发,对民族国家在风险社会中的地位进行全面批评的水平,认为民族国家不仅是制度化风险产生的源泉之一,而且也成为了解决风险的障碍。这个立场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社会显然并不恰当,因为这些社会还处于现代制度建设过程中,民族国家是各项现代制度建设的核心,而有能力的、制度健全的国家将是应对各类风险的制度基础。其次,风险社会理论只强调风险扩散和影响的公平性,对社会现有的不公平状态重视不够。毫无疑问,当后果严重的风险出现时,无论是哪个阶层、哪个群体都无法逃脱灾难的命运。然而,对于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不同的群体显然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并且在预防和应对上也有能力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和区别正是社会不平等在风险领域中的反映。只看到风险的平等性一面,忽视风险责任和风险承担能力方面的差别,就会使现有的社会不平等在风险社会中进一步巩固化,不仅不利于各方平等地承担责任,也容易诱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最后,风险社会理论对于社会认同的分析还有欠缺。由于强调制度主义,所以风险社会理论的两个代表人物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现代性主要制度的分析和批评上,而解决的方法则从宏观制度层面一下子下滑到个人层面。这在吉登斯的理论中体现的最为突出。虽然他在谈到生活政治时也涉及到社会群体问题,但是并没有把分析的重点放在风险社会带来的社会认同分裂上。实际上,在风险社会中,一方面共同的风险意识在增强,社会乃至国际间合作的机会在增多;另一方面,风险影响的差异性分布也导致了社会认同的分化,甚至社会认同的冲突。在许多国家里,国家认同受到了以宗教、种族、地域等为基础的其他社会认同的严重挑战,削弱了国家的权威,也引发了社会内部的冲突。
   
      就中国而言,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国家为中心的风险治理机制面临着两大冲击:(1)原有的风险共担机制被削弱了。在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强调平等的意识形态下,社会各个部门以及各个行为者都被赋予了固定的角色和职能,它们遵从总体秩序的安排,相互间具有稳定的认同感和信任度,结成了相对稳定的“大家庭”,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通过协作以及资源的集中使用解决了推卸责任、共担风险的问题。随着社会内部差距的扩大,这种“大家庭”式的信任关系以及行为者之间的团结被严重削弱了,新的多样化认同在产生,但新的普遍性信任体系以及团结方式并没有建立起来。这不可避免会产生社会内部的冲突,或者是社会中的强势团体把解决风险的责任完全推卸给弱势群体,或者是弱势群体不满于现有的风险解决机制,抵制甚至起来反抗。而一个存在分裂危险的社会必然无法建立起稳定而持续的秩序。(2)风险治理的核心——国家的权威和信任度有所降低。尽管中国有着悠久的国家中心传统,社会服从国家权威,但是相对于风险的大量产生,安全关系的日益不对称,国家无论在反应速度还是解决能力上都存在着明显不足。更重要的是,在一些典型风险上表现出的弱点使社会公众和团体对国家权威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也产生了质疑,国家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对国家的不信任必然导致对各种制度的不服从,这无疑破坏了整个社会构建信任关系的环境,并使社会行为者无法有序地安排自己的行为预期,大量的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因此产生。这既破坏了社会内部的和谐与团结,反过来也对国家提供秩序这种特殊公共品的能力和地位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现在目前的重点还是要围绕民族国家来完善风险治理机制,增强全社会的内部信任和团结。既要重视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通过制度调整协调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还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个人治理能力,发挥各个社会行为者的能力,从而更加有效地应对不断增多的社会风险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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