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上世纪中期以来,科举的社会流动便成为科举学中的一大热点问题。科举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了传统中国的社会流动引起了海内外学者的长期争鸣。一派是强作用观点,以美国学者柯睿格(Kracke)和美籍华裔学者何炳棣(HoPing-ti)为代表。1947年,柯睿格以1148年和1256年的两份进士名录,用代际流动的方法对宋代科举制进行分析,证明在这一时期那些没有家庭背景的考生在人数和做官职能方面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注:参见E.A.Kracke,Jr.,“Familyvs.MeritinChineseCivilServiceExaminationsundertheEmpire,”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10,No.2(1947),pp.103-121.)。十余年后,何炳棣发表《明清社会史论》(注:参见Ping-tiHo,TheLadderofSuccessinLateImperialChina:AspectsofSocialMobility,1368-1911.NewYorkandLondon: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62.),该书通过对明清时期48份进士登科录的12226名进士家境的分析表明:明代一半的进士来自平民家庭。据此何炳棣认为,科举制度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垂直流动。近年来国内一些科举研究者大多也支持何炳棣的观点(注:参见孙立平:《论科举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及其演变之影响》,《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4期;吴建华:《科举制下进士的社会结构与社会流动》,《苏州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另一派则是弱作用观点,有代表性的如美国学者魏特夫(Wittfogel)。他于1947年在对唐代和辽朝的科举进行研究后,认为科举确实能使一些够格的平民进入官场,但其比例和影响并不大(注:参见KarlA.Wittfogel,“PublicOfficeintheLiaoDynastyandtheChineseExaminationSystem,”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Vol.10:1,1947,pp.13~40.)。同一时期,潘光旦、费孝通、张仲礼等研究者也均认为科举制对有产之家庭更为有利(注:潘光旦、费孝通:《科举与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清华大学)第4卷,1947年第1期。参见Chung-LiChang,TheChineseCentry:StudiesonTheirRoleinNineteenth-CenturyChineseSociety,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Seattle,1955,pp.182-188,210-230.)。20世纪80年代,以哈特维尔(Robert,Hartwell)为代表的新的美国宋史研究者公开对柯睿格(Kracke)等人的研究方法和结论提出质疑(注:参见Robert,Hartwell,Demographic,PoliticalandSocialTransformationsofChina:750-1550,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1982.Hartwell在该文中明确反对Kracke以家庭为单位并单纯统计父子链条的方法,而提出应当将叔父、兄长、姨舅父等多重链条纳入考察的视野。尽管他依然将研究的点设为家庭,但是其调查范围已经不再是以父子为基础的家庭,而是包含了其他亲属的一个大的家庭范畴。这实际上更接近于其他学者研究中的家族。这是Hartwell不同于Kracke的一个根本区别。)。与何炳棣针锋相对,海姆斯(Robert,Hymes)和艾尔曼(Benjamin,Elman)等美国学者用家族作为分析单位,重新评估了宋代和明清时期的社会流动问题,认为科举制度对社会流动的作用不大(注:参见海姆斯著,曹国庆、邓虹编译:《社会变动与科举考试》,《江西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艾尔曼著,卫灵译:《明清时期科举制度下的政治、社会与文化更新》,《国外社会科学》1992年第8期。在文章中,海姆斯和艾尔曼对何炳棣得出数据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何炳棣选取父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为分析单位,实际上忽视了传统中国社会家族和姻亲关系的力量。)。国内学者吴宣德、沈登苗也在其著作中对明代科举社会流动率高的研究成果持怀疑态度(注:参见吴宣德:《明代进士的地理分布》(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即出)一书的结语部分;沈登苗:《也谈明代前期科举社会的流动率——对何炳棣研究结论的思考》,《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6年第9期。)。至今这一讨论仍方兴未艾,佳作迭出(注:回顾性文章如罗礻(注:二) 分层化是传统中国结构体系的最基本特征之一,明代亦不例外。阶层的本质是因为社会资源配置在社会个人身上的不均衡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异。也就是说,阶层本是揭示社会不平等的一个概念工具。从这一意义来看,明代等级森严的社会阶层秩序的强固存在已在某种程度上表明科举是无力打破不平等的社会格局的。如若再进而探讨明代科举与社会分层两者之间的关系,则不难发现,科举不但不能消解社会等级阶层,反而是增强既有社会分层秩序稳定性和柔韧性的最有效方式。 明朝建立之初,在政治上对科举的依赖并不明显。相反,由于官员选拔途径的多样,科举的作用相对较弱。明太祖朱元璋对科举的成效和进士的行政能力也持有怀疑。在科举初行不久的洪武六年,就因先前所任用的进士、举人不能称职,而下令停开,直到洪武十七年方恢复。恢复后的首科虽然录取了472名进士,其中就有150余人因受赃不职而在洪武十九年遭受处罚。作为一种选官制度,科举也不见得比荐举等制度优越,朱元璋也认识到这一点,但他为什么在诏停科举的十一年后又下令复开呢?王朝统治秩序底定的明代中后期何以要撇开荐举和学校,而独尊科举呢?归根到底还在于,相较于历史上的察举、九品中正和同时代的荐举、学校等选官制度,科举是最便于操作的成熟制度,在维护等级社会结构上,它有其它制度无可比拟的操作性优势。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考试内容上,科举强调知识的重要性,使得个人文化知识能力是科举成功的关键,这本身便是一种“排斥性封闭”。因为在此制度下,一个人如果想要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他首先必须具备符合制度要求的知识,并能够通过规定的考试,正是由于有这样的限制,科举遂成为社会成员中知识阶层(士阶层)的专利。然而在教育资源有限的中国明代,士资格的具备则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对教育资源的占有量。社会优势阶层凭借国家所赋予的特权和本阶层固有的雄厚经济基础充分占有教育资源,而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往往难有受教育机会。 根据乡试录、会试录、登科录对明代7734名进士身份的抽样统计,笔者发现来自国子监的4169人,来自地方各类学校的3363人,参见表1。这一事实说明:在考生总量中仅占较少份额的国子生,其考中进士的机率较地方学校学生要大许多。 说明:这一统计为吴宣德:《明代进士地理分布》(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7年即出)的连带成果。具体资料来源参见该书参考书目中各科乡试录、会试录、登科录、履历、齿录等。既然监生资格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科举的最后成功,那么考察明代国子生的来源则十分必要。明代,国子生成分比较复杂。除举荐——即会试下第举人,令翰林院录其优者入学读书,以待后科继续考试之外,一般分为民生与官生。民生,顾名思义,就是出身于普通民众家庭的学生。洪武十六年,礼部奉命榜谕天下学校:自洪武十七年开始,天下府州县学岁贡生员各1人,限次年正月至京,从翰林院考试经义、《四书》义各1道,判语1条,中式者送国子监,不中者有罚。(注:《明太祖实录》卷152,台湾中研院,1968年校印本,第2388页。)自此,岁贡生成为国学学生的主要成分。由于岁贡的人数有限,到了一定年头后,地方儒学的学生就会积压。为缓解这一矛盾,除更改岁贡法外,又有了选贡、恩贡和例贡的做法。而国子监中,又有了相应名目的学生。由民生的这一产生办法可知,明代一般民户子弟入监需经系列程序的筛选,且不说地方儒学在接受学生入学时的种种限制和考核,单岁贡生在充贡之前就得接受有关部门的官员或提学官的考试,合格者被送到京师后,还必须接受翰林院的考试。层层过滤的最后结果自然是将大部分人阻拦于国学门外。与民生相对,官生则尽显身份优势。明制,品官荫一子入监读书。明初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后虽渐为限制,但在京三品以上官员仍可请荫,谓之官生。官生取得入学资格的关键是父、祖的官位品级,而不是个人的文艺才能。在明正统年间,由于太学生出路的宽广,“申请入监读书的官员子弟大量增加,以至有些官员子弟尚在孩幼就得到了入监的资格。”(注: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如果说品官子弟的入学资格还需要申请、争取,那么勋戚权贵子弟入监习读则是中央政府的命令。据记载,明初朱元璋屡令功臣子弟入太学,洪武二年、五年、十年、十四年、十六年、三十一年等,明太祖都曾就功臣子弟入监读书问题下达过命令。(注:参见《明太祖实录》相关年份,台湾中研院1968年校印本。)此后各朝也都三令五申,强迫权豪势要子弟入监习读。 由此可见,支配国学学生身份获得的背后则是家族原始身份之手。也就是说,对获得国子生身份较为容易的宦族子弟来说,他们考取进士功名的难度要小得多。 此外,明代科举微小的录取率决定了大部分考生需要重复参加三年一次的乡试或会试,而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家庭(或家族)经济能力对支撑考生最终获得科考成功方面的重要作用。据明人张朝瑞在《明贡举考》(注:参见〔明〕张朝瑞:《明贡举考》,明万历刻本。汇总该书所载的解额数可考的43科(景泰七年至万历十一年)数据,得出各科会试的举人总人次累计共有169180,而解额(举人)数仅为50530。)一书中的记载,景泰七年(1465年)至万历十一年(1538年),累计约有17万人次参加了会试,但其间举人总数实际仅5万余人。两相比较,则每位举人平均参加会试的次数已在3次以上(平均3.3次)。另据《万历三十八年庚戌科序齿录》所载进士的乡试年份看,至少有2人万历十三年、3人万历十六年、9人万历十九年、12人万历二十二年、17人万历二十五年就参加了会试。由此可见,进士中式不是单纯以个人努力就能够成功的事情,而是与考生家庭及家族所能够提供的经济等方面支持密切相关。 总而言之,科举竞争是从教育资源的竞争开始的。教育资源的竞争不过是社会分层的折射。你是什么阶层,就决定了你有无受教机会和受教于什么样的教育机构。上层家族的子弟比较容易受到好的教育,而好的教育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又容易使人在科举中取得佳绩,这样,科举在帮助享有“教育专利”的少数人垄断上层社会地位的同时,就不断地将社会中已有的阶级结构复制出来。 其二,在影响范围上,科举以应试考生为路径大幅度扩张到全国,在很大程度上消弭了平民内心对社会平等的诉求,使等级认同意识广泛普及。 自汉代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以儒家思想作为统治的指导思想。儒家学说之所以受到重视,并被奉为“显学”,就在于它以强调每个社会成员出身和身份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等级思想为根本内容。这些内容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社会个体对其进行角色定位,表现为规定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具体的以道德形式出现的差序性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也给统治者构建社会结构与秩序提供了学理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一思想是将非常明显的社会阶梯差序形态理论化,从而使其呈现出神圣性和合法性。 不过,思想只有深入民心才能真正发挥支配作用,否则仅是上层人的意识形态,不能产生实际效应。以阐发儒家思想的经典著作为科举考试内容,明代科举成为传播儒学的最有力途径,科举的覆盖面则代表了等级思想为人所接受的范围。 讨论明代科举制的影响范围需要对科举所涉及的人群进行认定。在明代真正获得功名的人群是极少的。据吴宣德的最新研究(注:参见吴宣德:《明代进士的地理分布》(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即出)中的相关章节。以下相关引文均出自该书。),“明代科举会试共举行88科(其中洪武三十年一科两榜),外加崇祯十三年(1640)的赐特用出身榜,榜以科记,合计90科。”“明代正式登科的进士总人数应当为24592人,外加崇祯十三年赐特用出身的263人和崇祯十六年未参加殿试的11人,总计24866人。”平均每科进士276人。明代乡试累计开科90次。乡试有限额,并于景泰四年(1453)形成一种制度——解额。“根据明各朝实录、《NB042山堂别集?科试考》、《礼部志稿》、万历《明会典》、《明大政记》、谈迁《枣林杂俎》、乡试录以及相关方志等记载,整个明代的举人人数超过了10万人(注:在《明代进士的地理分布》一书的表格5-4中,吴宣德统计明代举人的具体数据是102605人。)(平均每科1千多人)。以此数较进士总数,则进士约占举人总数的25%。”而明代的人口总数,据田培栋的考察,“明初人口为7千万左右,嘉隆之际人口已增至1亿2千万左右,……至万历之后,由于天灾人祸交加,使人口大减,但到明清之际仍能保持1亿左右。”(注:田培栋:《明代人口变动的考察》,《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如果平均以1亿为计,那么每科进士、举人数仅约占总人口的0.000276%、0.001137%。但这些功名获得者背后庞大的应考群体却要壮观得多。 明代科举的考生最主要的成分是国子生、府州县学生和卫所都司等学校的学生。关于明代科举的考生,参看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第472-474页。)其中国子监生主要来源于府州县学和卫所都司学校,因此,府州县学和卫所都司学校的学生数量最终决定了科举考生的整体规模。由于卫所都司学校的学生设置情形比较复杂,且总人数比较有限,在此将其忽略。仅就府州县进行讨论。明代地方学校的学生分为廪膳、增广和附学生3种(注:关于地方儒学的学生数量,参看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第208-212页。)。又因府、州、县行政级别的不同而在数量上有区分。其中廪膳生府学40人(京府6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增广生人数等于廪膳生。附学生人数初无限制,因而,很难精确统计这一群体的总数。据文征明在谈论苏州学生人数时所说:“略以吾苏一郡八州县言之,大约千有五百人。合三年所贡,不及二十;乡试所举,不及三十。以千五百人之众,历三年之久,合科贡两途,而所拔才五十人。”(注:〔明〕文征明:《甫田集》卷25《三学上陆冢宰书》四库全书第1273册第178-179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陆即陆完,南直隶长洲人,成化二十三年进士,正德十年任吏部尚书。文征明此信当作于此后。)以标准学额计之,苏州府学1、州学1、县学6,合计廪膳、增广生员仅为380人,此外1100人左右则系附学生。这意味着在正德年间,苏州府的附学生是正额(廪膳、增广)学生人数的3倍左右。但这一数额在全国是否具有普遍性,则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明。附学生数量的变化不定为准确估算明代各地的学生数量造成了困难。因而,本文只能采信明末清初人顾炎武对明代全国生员总数的估计。按照他的说法,“合天下之生员,县以三百计,不下五十万人”(注:〔明〕顾炎武:《亭林文集》卷1《生员论上》,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页。按:这只是顾氏的一种推论,不能直接据为明末的学生数。)。相对于当时的全国总人口,明代应考生员占0.5%。与功名获得者的数量相比,生员的规模大大扩张开来,并构成直接影响乡间生活的群体。但是,生员仍然只是科举覆盖范围内的小群体。 生员的背后还有更为庞大的儒生群体,无视这部分人的存在就忽略了科举涉及的主体。科举考试的层层竞争都非常激烈,生员资格的获取还需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明末清初人叶梦珠在亲历崇祯七年(1634)上海县县试后记到:“是时,应试童生不下二、三千人,先期盖厂北察院中,借取总甲棹杌,编号排列,用竹木绑定,不得动移,将儒童姓名,编定次序,如院试挨牌之法。”⑧(注:〔清〕叶梦珠:《阅世编》卷2《学校》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3、35页。)童生通过县试后,尚需汇聚府城参加府试。当时入泮,每县大概六七十名,那么,府试所取,则不过百余名⑧。经过县试、府试而被录取的儒童,再参加提学院道官员主持的入学考试,取中者方为生员。这样看来,民间所谓百里挑一的生员也是事实。这只是上海县的状况,其它地方的生员录取率可能要有些微差别,但由此推知,明廷每次开科取士的背后,大约还有几百万读书人。 科举制直接影响的并不止于读书人一己之身。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家族是政治与社会的基本单元,应当将个体放入家族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明代许多景况不好的家族集中全族力量或许只能应付个别族人科考所需的费用,即使景况稍好的普通家族最多也只能承担两三个读书应举者的费用。其他成员则需负责经营生计以供养这些肩负家族梦想的书生。由此可见,在明代整个社会中,如此多的人直接或间接与科举考试紧密相联,个人以其为奋斗目标,家族则以之为生活的中心内容,而这一切必然要以人们对科举制及所代表的社会秩序和政治传统的崇尚和服膺为前提。 对社会分层的留守或超越的动机使社会成员参与科举成为必然。显然,借助科举改变社会地位的愿望又是以对现有分层制的认可为前提的。而这恰是明代统治者最终让科举“一枝独秀”的真正原因。社会下层人总有要求平等的想法,平民(主要是农民)暴动往往是以“均平”为原始目标。陈胜在号召戍卒起义时所说,“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王仙芝在举事时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黄巢也自称为“天补大将军”、“天补均平大将军”;王小波为动员穷苦人士入伍,提出“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钟相认为“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等等,这些农民起义领袖的口号都显示了要求“平等”的激情在这些暴烈的实践中的分量。如何消弭这潜在于人们内心的均平意识,给现有的等级秩序套上合法、神圣的外衣?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封建时代中后期的中国历代统治者越来越依赖科举制。他们发现,科举指挥棒下的读书本身是一个不断被儒家意识形态同化的过程,对知识体系接受得越强,则对制度的维护和对秩序的遵守也越强。也许正因为如此,科举这一普通的选官方式能盛行中国1300多年而长保生命力,堪为“中国第五大发明”。 其三,在考试程序上,科举强化了考试程序的公正,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既在世人心目中树立了科举公平和开放的形象,也确实保证了少数平民公卿的产生,由此,以“真实”的机会平等来吸纳人们通过科考提升社会地位的热情,从而保证了社会阶层结构的稳定。 明代统治者对科举考试公正程序的追求体现在考生资格、考试实施、评阅试卷、录取标准等考试的全过程中,关于三级考试本身及为评卷和防弊等所采取的严密手段已多为前人所关注,不再赘言。这里兹举考生资格和录取标准稍加证明。明代对科举应试者资格的要求,在洪武十七年《科举成式》中有明文规定:“乡试,其学官及罢闲官吏、娼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并不许入试。”②(注:〔明〕徐溥等:《明会典》卷77《科举?乡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740、745页。)也就是说,除此之外的其它人均可参加科举。值得一提的是,此年禁止学官应试的诏令,到后来也趋于放宽,“天顺八年(1464年),令教官由举人署职,任满该升,年四十以下,愿会试者听”②。嘉靖六年(1527年)“令岁贡教官得与乡试”(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47《选举一?科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续修四库全书第793册第407页。)。可见,明代基本取消了对应试者原始身份与职业的限制,把选拔范围扩大到真正的平民。以呈文优劣为录取标准,是明代科举追求程序公正的又一表现。八股文这种文体在体式和结构上要求有破题、承题、起讲构成的帽子,有起股、中股、后股和末股四个段落构成的主干;在写作技巧上讲求章法、股法、句法、字法、浅深、虚实、开阖、离合相生、衬贴、反正、关锁,在字数上有明确规定等等,都是使评卷规范化和客观化,控制评卷过程中误差出现的必然结果。因为阅卷官着眼于对这些具体的要素进行评判,便有很强的客观性。这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一股一股地定出来,算是合于功令的格式,用这格式来‘衡文’,一眼就看得出多少轻重。”(注:鲁迅:《鲁迅全集》第5卷《伪自由书?透底》,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或者如邓云乡先生所说:“鉴赏水平高的主考,阅文如老吏断狱,一眼能看透作者。”(注:邓云乡:《清代八股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总之,公平、公正和客观是科举考试程序上表现出来的几个重要特征,它们共同塑造了科举竞争是没有身份、没有职业区别的学识竞争的形象。为凸显这一形象,科举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允许少量平民入仕。正因为科举改变成员社会地位实例的存在,一些学者认为,科举在促进社会的垂直流动上还是具有一定的作用的,如前面所举之“强流动派”的观点。 公正的科考程序让人们的常识形成一个判断——通过科举制实现地位提升是可能的,社会流动是公平开放的。真实的平民入仕案例的发生,又进一步验证了他们的判断。“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好学者则庶民之子为公卿,不好学者则公卿之子为庶民”杨根乔、沈跃春评注:《增广贤文》,安徽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由来白屋出公卿,眼底穷通未可凭”(注:〔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20《张廷秀逃生救父》,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等等这些流传于民间的箴言,也说明人们相信科举的开放性与公平性。人们对科举本身的信心,推动了他们在经济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热情地投身于这一制度之中。明代中期以后,商人家族成员大批涌入科场的情形便为明证。 可见,科举以一个较小的代价(将稀少的向上流动机会赋予社会下层群体)换来了社会成员对当时分层秩序合法性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但是,社会分层都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是蕴涵着社会流动的动态平衡,科举制下社会成员的地位改变体现为特定成员的地位变化,不但不会破坏既有的分层结构,相反,由于它将入仕之门向所有合乎条件的贫民子弟敞开,“追官逐禄者的竞争,排除了联合为封建性质贵族的任何可能性。任何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是受过教育的合格者,都能跻身俸禄补缺等级”(注: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71页。),不仅给下层人们以希望与信念,也激发上层人群为垄断优势而进行知识竞争的意识,这便增强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弹性和活力,使它看起来比古代印度严格讲求等级的喀斯特制度要开放得多。 三 上述科举在维护等级阶层上的三方面作用,并非明代所独有,但明代科举无疑更加强化了这一切。据此而言,与其说科举制是中国封建中后期严密、完善的选官手段,不如说它是统治阶级稳定社会结构的有效工具,一方面,它在阶层内部分配和确定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它调节着阶层间的关系,化解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学大师韦伯总结:“一个封闭的社会关系可以采取各式各样的办法,以便保证关系各方的垄断优势:(1)这类垄断优势或者可以通过群体内部的竞争性斗争而获取;(2)或者可以根据数量和种类进行调控和配给;(3)或者它们可以由个人或亚群体进行永久性的占有,并且变得或多或少与他们结成一体。”(注:马克斯?韦伯:《开放的和封闭的关系》,参见〔美〕戴维?格伦斯基编《社会分层》,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显然,科举制的实施,使得官职位可以通过知识精英群体内部的竞争性斗争而获取,而百里挑一的生员和万里挑一的进士资格配给比例,又正是这一制度“根据数量和种类进行”的调控。从这种意义上来看,科举只是封建社会上层人士垄断优势的“办法”。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项以公平、公正为完善目标的人才选拔制度,明代科举的各个环节已发展到与目标接近的程度,然而它越是完善,其所具有的蒙蔽性就越强,也就越能使社会不平等正当化、永久化。事实上,科举公正不可能脱离社会的不公平状况而独立存在,它只是社会和经济不公平的反映,而这个问题或许是依靠探讨科举社会流动率高低本身所无法解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