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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之「法哲学原理」中的国际战争——重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
时间:2009/2/20 18:43:05,点击:0

摘    要

  战争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是野蛮的、非理性的行为。黑格尔提到战争时,却是赞扬其对于民族发展的正面意义-防止民族堕落。国家调和了市民社会中私人的冲突;国家之间的冲突却成为国家自我完善的途径。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解决一切冲突,而不是解决某种特殊形式的冲突,很显然的,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无法达到这样的目标。
  本文以黑格尔法哲学为基础,探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首先,市民社会本身是不断变化的,需求体系会不断向外扩张范围,两个原本互动不多的体系会渐渐融合,形成更大范围的需求体系,但是国家的疆域没有办法随着变动。两者的不一致就是国际战争发生的必然性原因。其次,国家是伦理实体,国际之间就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市民社会也是主体与主体互动的场域。国际社会的成员是国家,国家的成员是私人。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可否还原成他的组成成员呢?黑格尔的答案是否定的,但在现实中,国际社会的参与者也包含了NGO与个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国际社会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形式。国家与个人、同业公会、农业阶级一样,并不具有普遍性。国家不是人与人关系(客观精神)的最后形式,而只是特殊形式。

关键词:黑格尔、国家、民族、市民社会、战争、历史哲学、精神
前言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法哲学原理」中国际法的部分。作为客观精神的展现,政治国家调解了市民社会内部的冲突,但是,为何政治国家之间会发生冲突,甚至发生战争?每个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民族国家的基本自由(PR:§ 322)。国家之间处于自然状态(PR:§ 333),也就是说,国家无时无刻都必须面对来自他国的挑战与威胁,因此,国家为了抵抗外在威胁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在黑格尔看来都具有正当性。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纷争,并不是你打我、我反抗这么简单而已,一定有些造成两国非开战不可的原因。这是黑格尔法哲学没有说清楚的地方,甚至在历史哲学中也笼统的用「历史精神」这个概念处理,但是都没有解释国家与国家为什么会发生战争。
  本文打算从法哲学的架构着手,处理这个问题。第一章厘清,黑格尔法哲学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第二章讨论黑格尔法哲学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试着分析国际战争的理论意义。但是,现实中的国家符合黑格尔法哲学的程度有异,所以,现实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非理性因素的限制,发生战争的可能性比较大。我将在第三章验证这个假设,并找出国际战争的根本原因。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其实不能在政治国家的层次获得解决,只有回到市民社会,才能看清楚问题的本质;也只有从市民社会出发才能根本解决国际战争问题。结论将从这个角度出发,重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一般认为,国家层级的问题,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问题,市民社会的问题一定得到国家层次来解决吗?法哲学架构中所推论的「国家被视为解决市民社会的唯一保证」、「市民社会理所当然会发展到国家」(PR: § 256)就只是个历史事实。我将主张,国家只是市民社会发展过程的一种特殊形式,主体是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黑格尔法哲学却错误地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主客易位了!
一、「法哲学」架构下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在《哲学百科全书》中,黑格尔说:精神的本质是自由。①绝对精神是万象根源、无限主体、存在的唯一原初性原理,绝对精神之上并不存在更高的原理。因此,绝对精神的所有性质都由自己产生、被自己决定,是一个自由自主的存有,这是精神所具有的正面性自由。根据蔡美丽的说法,黑格尔所说「精神的本质是自由」有正面性自由与否定性自由双重意义(蔡美丽,2004:36-37)。所谓否定性自由,是精神可以随时从自己加诸自己的限定、断定、决定、界定中跳脱出来。因为精神否定性自由的本质,市民社会(作为客观精神的片面的载体)可以自我扬弃后进入国家(作为客观精神的丰富的载体)。依黑格尔的思路,可以就代表必须,②所以,市民社会必须自我扬弃,进入政治国家。
   (一)客观精神
  黑格尔所指称的「客观精神」,乃是人群中表现出来的绝对精神(蔡美丽,2004:92)。法权(Laws)、权利(Right)、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在黑格尔设想中,都属于客观精神的范围。绝对精神展现在上述这些不同的概念中,有的片面,有的丰富。绝对精神在国家这个层次所展现的客观精神是最丰富的,而市民社会中所展现的却只是片面的,因此,市民社会理所当然要服从政治国家的意志。
   1.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状态,而是指涉现代社会,也就是资本主义兴起后,特殊的经济活动及其相对的社会组织型态。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乃是理念处在一种分解状态: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裂;在其中,特殊性的原则得到了全面发展与伸张的权利,普遍性则是此种发展了的特殊世界之基础、必要形式、力量与最后的目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二者合成一个相对的整体(萧高彦,1987:87)。
  黑格尔曾这样描述特殊性:「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PR:§ 289)。由这段话可以分析出几个重要的概念:「私人」(private person)组成市民社会,当私人被抽离一切外在的、偶然的属性后,所留下来的基本特质是它的需要(need)(萧高彦,1987:88)。每个成员每天所思考的,就是自己的需要,也就是不断争取生存所需的资源。争取资源的过程其实是零和游戏,若一个多得一份,就代表另外一个必须少得一份。人为了生存,会想尽办法争取资源,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并不会产生摩擦,但若资源不充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矛盾就被突显出来了。这也就是一切人要反对一切人的原因了。
  私人在社会中,如果时时与他人发生冲突会影响到私人需求的满足,所以,人们无法坐视冲突发生,因此必须发展出一套解决冲突的机制。人与人之间发展这套机制的目的,即是保障私人需求能够被满足,而这套机制也就等于社会。市民社会的特殊性是,在这个基础上加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黑格尔从「需求面」说明现代社会的特殊性。人类异于其它生物之处,在于人不只有动物性需求;人类的需求有殊多化的面向。人类满足自己需求的手段也随之繁复起来,人类的需求与欲望早已脱离了必要性以及自然的范围,转而追求满足「想象的需要」。(萧高彦,1987:88-89)为了满足人类越来越多样的需求,生产方式也必须随之改变,复杂的生产方式就是社会分工,即现代社会最大的特征。
  生产活动分化之后,生产的效率提高了,可以满足多样化的人类欲望是社会分工的好处。这同时也带来个人的特殊化,个人只需要负责整个生产流程的一部份,在「生产面」上,人与人相互依赖的程度大大增加。同时,社会分工与需要的抽象化造成人们彼此之间需要上的依赖性和相互关系,定使之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的完全必然性。(PR:§ 198)每个人的特殊需求由他人生产的产品获得满足,同时每个人也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求而生产。换句话说,市民社会与前现代社会之间的差别,在于后者以自然作为其存在的条件,而前者以私人间建立的社会性普遍依赖取代自然成为其存在条件。③
  市民社会放任式经济最大的问题是,产生了贫困之深化及贱民(穷人)数量之增加。黑格尔为了解决此困境,提出四种可能的解决方式:第一,富有阶级联合起来成立私人性的共同财富基金,提供贫困群众以使其取得生活数据;第二,增加劳动机会以使其通过劳动取得生活资料。但是,他认为这两种方案均不可行,因为前者使贱民不必劳动便取得生活数据,违背市民社会透过分工与劳动完成「普遍依赖」的根本原理;后者试图透过增加生产而解决问题,但市民社会的问题恰在生产过剩无法消耗。第三,市民社会中的警察权④取代传统家庭的功能面;第四,将剩余产品像海外的其它民族倾销(PR:§ 246),此处黑格尔已经提出「帝国主义或殖民主义实蕴含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之中」的命题了。(萧高彦,1987:92-93)
  综合以上,在社会化生产之后必然出现两种问题:一、生产过剩;二、贫富不均。关于第一项问题,黑格尔所采取的解决方式是向外国倾销本国生产过剩的商品。而第二项问题,他主张由政府也就是警察权来处理。私人主观性互动造成整个社会既富有又不够富有。社会生产过多以致于要向外寻求市场,但是又没办法解决内部贫民的问题。
   2.市民社会中的客观精神
  针对上述的问题,黑格尔提出的解决办法,却说明了市民社会的另一面。在理性的作用下,市民社会本身会发展出解决冲突的机制,包括:司法制度、警察制度、同业公会与阶级制度。同业公会与阶级制度将私人整合进更普遍的社会集团之中;司法制度与警察制度则将特殊性活动归属于普遍意志之下。(萧高彦,1987:94)这些制度的目的在与主观精神取得和解,所以制度本身必须超越主观精神,也就是客观精神作用的层次。
  朱坚章先生已经指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已经具备了政治社会的要件,以功利主义的立场而言就是国家。黑格尔本人也以外部国家、需要国家或知性国家(PR:§ 183)来称呼市民社会。然而他为何在市民社会之外,再提出以伦理理念为原则的国家概念?萧高彦认为至少有三个原因:一、市民社会作为社会生活形态,其根本目的在于满足私人的利益,只具有工具性价值;二、其本质与其呈现方式处于一种割离的状态,依辩证法的立场而言,这种割离状态需要由理念的力量得到更高的调解,「知性国家」必定向「理性国家」的方向发展;三、市民社会的整合体系四个成分之间并非有机的联系,仅有外在性的关系。因此要向以「机体」为特质的更高实体-国家继续发展。总之,客观精神展现在市民社会中,不断受到主观意志的影响与牵制,所以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客观意志最终必须完全扬弃主观意志而抽象出来,人类社会必定会受精神推动不断发展下去。客观精神只有到政治国家的阶段才能客观精神才能与主观精神完全调和。
   (二)政治国家作为客观精神完全开展的阶段
  由于市民社会的本质与现象、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割离状态无法到充分调解,黑格尔乃提出国家作为现代世界伦理生活的现实基础。(萧高彦,1987:120)黑格尔反对国家是人为建构物的说法,他认为国家是精神的承载者,也就是说,国家是精神自我发展的必定过程。
   1.现代国家
  有机性⑤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差别在于,在后者之中,主观意识虽然已经开始向普遍性发展,但仍受制于个人所属的社会组织:唯有在国家之中个人才完全的意识到国家的理性组织是其自由的基础。于是市民社会之中的特殊性倾向乃为普遍性所扬弃。(萧高彦,1987:124)
  有机性政治制度与爱国心⑥乃是近代政治国家的客观及主观理性基础,二者使国家成为一个单一性的整体,从而是真正的现实国家。没有这种单一性的国家是一个坏的国家,缺乏真实的实在性;具有现实性的国家同时具有必然性,换言之,现实中的部分国家是现代国家,其它则否。(PR:§ 270)有机性的政治制度指,国家中各种制度的功能虽不相同,但处于和谐状态。国家出现之后,才有和谐与否的判断标准。爱国心的条件则是成员认同国家,国家的所有成员对于国家的向心力即爱国心,成员先体认了国家的主体性之后,才会产生爱国心。因此,我们可以说:在理论上,现代国家的主体性是精神发展的必然过程,而国家的主体性必须先于有机性组织与爱国心而存在。
  麦克里兰(J. S. McClelland)说,国家需要各种建制如官僚体系、各阶级、君主制度,才能发挥功能,但是确切而言,国家是「我们大家」,但这「我们大家」和日常的我们不一样。(麦克里兰,2000:620-21)黑格尔认为:各种国家制度只是国家的客观基础而不是国家,国家就是「民族」,也就是某个特定范围中的所有人,当他们自己意识到「我们成为一个整体」,就是一个民族。也只有在民族国家的层次,私人主体性才会被扬弃,「我们大家」才会成为主体。
   (三)黑格尔国家理论的省思
  在市民社会中已有经由私人的自我反省后出现的、相对普遍的机制,即阶级制度、同业公会、警察权与司法制度。但是,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冲突无法透过自身的反省获得调解。他认为只有完全扬弃个人作为认识主体之后,冲突的问题才可能获得完全地解决。但是放弃自己原本的认识主体,必须要选择另一个认识主体。但是为什么个人非得选择民族作为完善的认识主体?原因可能是,民族国家是当时唯一的选项。
  《法哲学原理》提供了一个思考方向。人最自然的认识主体就是自己,在一般的状况中,他首先接触的「他人」是家庭中的成员,他放弃自己的认识主体,选择进入家庭这个认识主体中,自己不再只是自己,而是某个家庭的成员。黑格尔的观察是精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媒合物是「爱」。家庭满足了人的感情(心理)需求,同时也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生理)需求。如果家庭也能够同时满足家庭成员心理与生理的需求,家庭是否就是客观精神最丰富的展现?
  我认为是,在前现代社会,人必须在家庭这个组织之下获得生活数据。但是在黑格尔所描述的时代,也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个人的生理需求没有办法在家庭关系中完全被满足,所以人必须与家庭以外的人交换生活数据。与他人交换生活数据的环境,黑格尔称作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人也不断的因为需要更换新的认同主体,从家庭到同业公会再到阶级,人会不断自我抛弃旧的接受新的。在人类社会中,个人认同主体有两个共同点:一、这些认识主体都有个相对的对应物,透过这些对应物突显出我们的共同性,例如钢铁业同业公会的成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对象-「钢铁产业」;农业阶级的成员会把「农业的」当作他们共同的对象。二、「我们」的产生必定与「他们」区隔。例如:钢铁同业公会之外一定还会有非钢铁业的同业公会,如造纸业同业公会;农业阶级之外还有工业阶级与官僚阶级。国家作为认识主体,也应该有相同的标准:一、国家的对应物是市民社会,国家形成的原因是市民社会无法提供完全的普遍性。二、国家之外还有其它非国家的认识主体。国家做为主体的内部性质与外部关系是一体两面的,下一章就要讨论从国家到国际关系。
二、国与国之间到国际法
  前一章已经说明了政治国家的内部意义,而本章要讨论国家的外部意义。而国家的外部意义可以分成三个部分:国家的独立性、主权者的绝对权利(right)、从国与国之间到国际关系。国际关系这一个部分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讨论篇幅很少,国际关系与国际战争主要在《历史哲学》中讨论,但是那也延续了他对政治国家的讨论。
   (一)国家的独立性
  「现实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PR:§ 322)黑格尔首先确定了国家的独立性,因为这是国际关系的基础。所谓独立性就是任何一个国家不会从属于另一个国家或主体,同时也不会在其它的国家之上,「所有国家都是独立的整体」是黑格尔的基本命题。国家的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否是单一的需要体系,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给予市民社会秩序的保证,所以需要体系的范围就是市民社会的范围,同时也是国家的范围。换句话说,国家的独立性的根源就在于需要体系的封闭性。市民社会与国家必须是一对一的关系,如果一个市民社会分别被两个国家统治;又如果两个相互独立的市民社会被同一个国家所统治,同样会出现问题。两种情形所出现的问题不同,但是其结果就是两者没办法顺利结合。
  如果一个市民社会产生两个国家,「两个国家同时具有普遍性」是一个矛盾命题。因为黑格尔已经论证「国家具有普遍性」,所以我们可以说这两个「国家」并不符合黑格尔对现代国家的定义⑦,一个市民社会只应该产生一个普遍性的国家,而不会是两个「国家」。日耳曼地区最终能够成立德意志帝国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普鲁士王国…等「国家」就是不符合普遍性的政治国家,它顶多算是前国家、未完成的国家。
  相反的,如果一个政治国家同时统治两个互不相干的需要体系,也是不能想象的。国家的普遍性必须基于市民社会的需要,不同的市民社会有不同的政治需求,若国家符合其中一个市民社会的需求,提供某一个市民社会的普遍性,并不保证能提供普遍性给另一个市民社会。因为国家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对另一个市民社会而言即是坏的国家,市民社会将会发展出具有相对普遍性的现代国家。例如:美国独立,英国原本统治北美13州,但是到了18世纪中期以后,北美洲的英国殖民地已经发展出不同于英伦三岛的市民社会,英国已经无法提供该地普遍性,所以殖民地成立自己的国家、独立于英国之外是必然的发展,美国独立战争也就无可避免。前一章提到,具有单一性才是现代国家,单一性的基础是主观的爱国心与客观的制度。在上述的例子中,北美殖民地人民爱国的对象国显然不是英国,所以英国对于当时的北美殖民地而言不具有单一性,所以不算是一个现代国家。
  理论上,「国家的地理范围必须等同于市民社会的范围」,但现实上,国家的疆界是明确的,但是市民社会的界线却是模糊的。这就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世界上是否存在许多各自独立的市民社会?或许在交通不发达的时代,因为天然的交通阻碍,造成需求体系的天然割裂。但是在交通革命之后,尤其是航空器与轮船的改良,原本各自独立的需求体系开始产生交流(当然还是有一些地区还未被纳入世界体系),需求体系的界线也日渐模糊。虽然世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单一的需要体系,可以确定的是,需要体系会随着时空环境产生变化,而且会朝着融合的方向发展。国家的普遍性一经确定,除了被另外一个普遍性取代,就没有改变的可能了。⑧黑格尔从精神自我扬弃的角度,分析国际战争发生的原因;当国际战争发生,只能在战争结束之后,才能确定哪个国家承载了世界精神,因为承载了世界精神的国家必定赢得战争。所以,只要理解了精神的意义,就可以了解国际战争的原因。
  黑格尔提到国际战争发生的原因在于精神的自我扬弃,也认为战争有凝聚民族国家向心力、防止国家腐化…等效果。⑨当然,战争的发动权在国家的主政者,因此,为了防止国家腐化与凝聚民族向心力,主权者有发动战争的动机。从这里可以看出,黑格尔把战争对国家的「好处」视为发动战争的诱因。不可否认地,在国家的发展上,战争有正面的价值。但是国家主体性确认之后,却让将世界重新带入自然状态。而这种层次所发生的战争,会卷入成千上万人投入战场。两次世界大战中,某一次战役中生死相搏的两个人,在厮杀之前可能素未谋面,却为了维护各自的国家的主体性,而在战场上厮杀。在国家成立前,人与人之间的争执只是动刀动枪,顶多是打群架。但是在国家成立之后的争执,却是原子弹、核生物武器的对垒。成立国家并没有办法将冲突完全解决,徒然让冲突扩大而已。或许成立国家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或是问题的根源不在国家。国际战争发生原因势必要回到市民社会寻找。
   (二)王权对国际事务的绝对权利
  「国家的实体-即对抗一切单一和特殊,对抗生命、财产及其权利,以及对抗其它集团的踏国家的绝对权力。」(PR:§ 323)私人面对战争的时候的思考出发点,一定是特殊的、单一的个人,而不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国家的主导者是王权,国家对别国的关系属于王权的范围。(PR:§ 329)在该节中提到「对别国关系」是王权的范围;在该节的补充中举英国国会掌握对外事务权力所产生的弊端。他认为民族容易受到特殊事务的煽动,逼迫国会做出情绪化的决定。因此,黑格尔赋予王权绝对权力,包括国际事务。由王权或国会代表国家全体的利益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黑格尔认为国家形成之后,国家就具有单一意志,但是国家本身不会表述意志,所以必须有人或团体代表国家表述。但主要问题在于,国家具有形式的普遍性是一回事,任何单一议题从众多特殊意志到形成普遍共识的过程却是另外一件事。形式的普遍性不代表实质的普遍性。即使在国家建立后,真正的整体利益仍需透过某种过程形成共识,否则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会挟持整体行之。
  国家是国际事务的主体,国家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考虑,因此,个人在国际事务当中的角色是无足轻重的。在此,黑格尔的论述方式延续之前的途径,也就是,论证国家是唯一具有现实性的伦理实体,所以人民就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的意志。在国内与国外,国家的角色不同。对内,国家是社会秩序的保证者;但是对外,国家却只是一个特殊的行为者。黑格尔没有说明国家普遍性的角色由内而外的转换过程,换句话说,他并未说明,国家对内的普遍性如何转移到对外关系上,使得人民在对外关系上仍然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
  对市民社会而言,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证市民社会的规范、秩序得以落实。国家是人类理性的象征,个人服从国家就等于服从理性,此时,人是自由的。如果把问题层次提升到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是否还是人类理性的象征?」就是一个必须再论证的命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没有对这点加以说明。「在相互关系中它们(指个别国家)是处于自然状态中。」(PR:§ 333)个别国家在国际社会处于自然状态,国家的意志仅仅是特殊意志,并不存在在这个层次的普遍性。如果个人理性已经超越国家的层次,而来到国家之上层次,国家对个人的绝对性就会变成了相对性,这时「要求人民绝对服从国家意志」的论证就无效了。⑩
   (三)国际关系
  国际关系的基础是本章第一节所说「国家的独立性」,而国家与他国的互动则是国家成为实存的必要条件之一。国与国之间互动过程中,会渐渐产生一些惯例与模式,这就是国际法的起源。国际法应该被国家遵守,但是不必然被遵守,因为在国家之上并没有一个更高层次的伦理实体,保证国际法被落实。这也就是国际社会被黑格尔称为自然状态的原因。并不是国际社会不存在规范,而是国际规范没有保证者。
  「国家不是只同另一个国家而是同许多国家发生关系,这些关系错综复杂,微妙之至,只有最高当局才能加以处理。」(PR:§ 329)国际关系从国与国关系中扩大。国家必须透过与他国的互动而成为一个自在自为的个体,也就是说,一个不与他国互动的国家是一个不完整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正统性,一方面是一种完全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同样是本质的,它必须通过别国的承认才能成为完善的。(PR:§ 331)因为民族国家是一个整体,它形成「我们」。「我们」这个概念要有意义,必须存在着一个或多个「他们」。如果世界上只有「我们」,「我们」就失去意义了。这也说明了国家的形成的过程必须有内部凝聚与外部区分。因此,黑格尔才会把与他国的互动视为国家完整化的条件之一。
  国家独立之前,「我们」的概念是不清楚的,同时「他们」的概念也是不清楚的。虽然概念不清楚,但是实际上,被国家所区分两群人早已经存在着交流互动。这些互动的目的在于满足需要,国家成立之后也没有办法阻止交流继续进行。国家的成员与他国成员的交流使得国家必须与他国互动。
  但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与他国互动的主要考虑是自身的福祉。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作为特殊意志的独立主体相互对待,又由于整体的特殊意志完全以他自身的福利为内容,所以福祉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法则(supreme law)。(PR:§ 336)这种论述方式与黑格尔论述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致的。或许可推断,国家在国际社会的角色,就好比个人在市民社会的角色,11如同人在没有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
  在国际间,国家作为特殊意志与其它国家并存,黑格尔没有注意到,其实国际社会就是一个规模更大的市民社会(姑且称之为国际社会)。市民社会是一个需要体系,在需要体系中,个别行为者与其它行为者之间是零和游戏,因为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某人多得一分资源,即代表着另一个人要少得一分。在国家层次也是一样,国与国的纷争就会从这里种下因子,下一章将详细论述这个部分。国际法因为没有超国家(super-nation)政府或国际(inter-nation)政府的保证,很容易变成具文。12
三、试析国际战争之原因
  国际冲突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中,战争是最激烈的一种。国际战争的原因,可能是国家领导人的个人因素、历史情境、生存资源争夺…等。这些原因中有些是偶然性,但是有些是必然性。本章的目标是找出发生国际战争的必然性因素。
   (一)国际互动的必然性
  黑格尔认为国家必须与他国互动,并取得他国的承认,才能成为完善的国家。因为国家的辩证基础-市民社会并不如国家一样,在概念上的具有封闭性与完整性。市民社会会与其它市民社会进行交流,即国际贸易,彼此透过贸易进行资源交换,达到资源最有效的运用。国家之所以必须与他国产生互动,是因为市民社会已经与其它市民社会产生互动;市民社会之间之所以要产生互动,是因为市民社会是一个需要体系,产生互动的原因在于满足市民社会的需要。国与国的互动只是反应了市民社会间互动的现实,市民社会间互动事实上反应了市民社会是需要体系的事实。由此可见,国际互动只是应(因)变量,不具有主动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没有能力决定国际关系的方向,必须依照市民社会的需要调整与他国的关系。如果两个国家皆可自给自足,两个国家的市民社会根本没有交流的必要,即使两个国家建交,并建立了许多互动模式,这些模式也都不会产生实际效用,因为根本不会有实际交流产生。如果两个市民社会已经存在密切的交流,国家就会、也必须建立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比如,欧洲早在13、14世纪就已经透过「马可波罗游记」,知道东方有一个富庶的国家叫支那13,但是,两地的贸易量很小,两地各自是独立的需要体系,所以,两地的「(前近代)国家」也就没有发展国与国关系的必要。任何一边想要发展进一步的关系,也会有如昙花一现。相反的,清朝末年鸦片战争开始,清政府开始被迫与英、法等国建立外交关系,绝对不是英国、法国的舰队偶然经过东亚就把清国打一顿。而是两个社会因为鸦片贸易问题以及衍生问题无法获得解决,最后才诉诸武力。由此可知,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先于国家之间的互动。
  「一个国家的正统性,一方面是一种完全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同样是本质的,它必须通过别国的承认才能成为完善的。」(PR:§ 331)黑格尔忽略一个重要的条件:市民社会的互动是国家互动的前提。只有市民社会已经产生互动,国家之间的互动才有必然性。忽略的这个前提,这个命题就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倾销是国家解决国内生产过剩的有效方法。就算原本相互没有关系的两个需求体系,经过国家意志决定的倾销之后,也建立了关系。总之,国际互动的原因就在于维持市民社会需求体系存续的必要性交流。要满足每个人的生存需要,就必须维持需要体系的正常运作。
  
  前一章已经论证过,市民社会的范围大于国家的范围,国际关系其实就是必须还原成需要体系内部的关系,因此国与国之间必然得发生关系。
   (二)国际战争的必然性原因
  国际战争的导火线大半是偶然因素,但在导火线之外,通常有其结构性的原因。换句话说,两国发生战争一定有非打不可的理由。
  市民社会的互动是国际战争的必要条件,我们无法想象两个国家在战争之前完全没有冲突。战争是冲突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最极端、最暴烈的形式。若市民社会交流的过程中产生冲突,是国家冲突的先决条件。第一章提及,黑格尔认为,国家之所以必须与他国交流,因为需要体系的内部的冲突。归根究底,国际战争的根本原因,是市民社会的需求无法被满足。在这样的论述下,战争没有道德上的可责性,因为一切都是满足人类需求的问题。
  市民社会的交换过程(包括国外与国内)或多或少会产生摩擦,市民社会内部产生的摩擦,透过市民社会内部的机制而获得解决,或者由国家出面保证冲突可以获得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是国家内部规范所能解决的,这种冲突必须还原成市民社会内部的冲突,而以国际冲突的形式呈现。黑格尔已经论证过市民社会之内的冲突的必然性,所以国际冲突也就有必然性。
  至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到,以「战争可以防止民族腐化」(PR:§ 324)说明战争的伦理性意义。这样的说法值得我们再探讨:国家是伦理实体,而战争可以使国家的伦理性地位得到保存,使战争有了崇高的意义。对国家而言,战争有助于巩固民族国家的内部向心力。由此可知,黑格尔并不打算解决战争的问题,他只是站在国家的角度,说明战争对国家的好处。事实上,黑格尔没有看到国际战争的本质,所以他无法解决战争的问题。如果我们想要解决战争的问题,就必须回到市民社会的需求体系来看,把战争还原为市民社会的需求之争,并从这里着手解决才是釜底抽薪之道。
四、结论: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政治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有较高的普遍性,这在政治国家内部看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当我们在把视野放大到国际社会就会发现,政治国家的普遍性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相对普遍性的伦理实体」之间的争执就是国际战争的形式。国家只能解决市民社会中主观精神之间的冲突,却无法解决国家层次的冲突。如果依照黑格尔的辩证理路,国家之间的冲突的解决条件,是民族国家之上的伦理实体14之成立。但是这样的伦理实体不可能现实化,因为伦理实体只有内在的普遍性,而不可能达到外部独立性。因为这个伦理实体出现后,就不可能出现其它的伦理实体,也就是找不到「他们」。「他们」与「我们」是相生的,没有他们,我们的概念与范围就不可能产生,民族国家之上的伦理实体也就无法实现,从而,国际战争的阴影就永远笼罩世界。但是,我们真的没有办法解决问题吗?
  其实有另一种可能。如果我们顺着黑格尔的思路再走一遍:以市民社会中的需要体系为出发点,具有相同利益的一群人组成了同业公会,相类似的同业公会组成了一个阶级,因而有了两个阶级15的区分。各阶级又为了本身的共同利益,与其它的阶级对抗。人们透过这些过程,有了合作与对抗的两种经验,合作的经验让人们找到了彼此之间的共性。黑格尔的论证从个人到市民社会,大致上的逻辑是,人们可以透过反思找到市民社会的共性,而国家就忽然从这里跳出来,国家意志代表人类共性的抽象化,它可以完全跳脱市民社会中的特殊利益。
  但是,在对外主权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此展现不同的面向。它开始注重本身的福祉,这个福祉的内容,对内而言是普遍利益,对外而言却是特殊利益。两者可为此模拟:政治国家对于国际社会是特殊的,好比是产业阶级对于市民社会是特殊的一样。但是政治国家不应该代表特殊利益,所以,市民社会对于国际社会是特殊利益。
  上述的问题有两种可能的答案。第一种可能是,黑格尔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搞混了。国家意志之中不应该有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对抗,它应该是完全的普遍性、客观意志的展现。国家必须随时自我调整,每当市民社会有新的特殊性被纳入,国家就必须依着市民社会的变化,而自我扬弃以保持其普遍性。市民社会纳入新的利益可能是他本身的进步、或是它的范围扩大了。不论如何,国家都必须因应市民社会的变化而调整。如果国家必须依照市民社会的变动作出调整,国家就成了应(因)变量,不是自变量,并失去客观性,这不符合原来黑格尔对国家的定义。在对外主权中对国家的描述,会让人有混淆之感,搞不清楚到底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国家」,到底是市民社会还是国家。第二种可能是,黑格尔所说的国家不是逻辑上的国家,而是实际上存在的国家,因为实际存在的国家不可能完全符合逻辑上的国家,所以实际上的国家还是会受到市民社会中特殊利益的牵制。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国家是不完全符合国家的理想型态。
  由此可知,市民社会扮演社会进步的主动角色,国家似乎没有主导进步的功能。国家在形式上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但是国家意志的内容还是得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以本文的主要论述对象-国际战争-为例,国家似乎是国际战争的行为主体,但是战争所争的却是福祉。福祉却必须依据市民社会的标准来决定,所以,即使是国家,在内容上还是必须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
  此外,黑格尔定义市民社会为需要体系,国家不是需要体系的条件,需要体系的条件是交换关系,有交换关系的地方,就是市民社会的范围。国家的疆界没有办法阻挡交换关系发生,当交换关系超越了国界,市民社会的范围就大于国家的范围。国家就得随之扩大范围,否则国家的普遍性就不存在。如果国家随着市民社会的改变而改变,国家就是应变量。
  在现实上,国家阻止交换关系产生的力量。但是,这样的阻挡只在短期内有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的部分说过,现代社会中的私人的需求是相互模仿的。模仿的对象除了国民之外,也有可能是国外的人民。当外国相较于本国是进步的,不仅是私人想要模仿,国家意志也会决定将国家带往进步的方向,以保持统治正当性。目前两岸的关系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政府向来的政策都是管制两岸交流,只是不同时期用不同的政策名称而已,最后效果不彰是有目共睹的。最后还是得顺应市民社会的发展方向。
  最后,从国际战争的分析看来:市民社会的问题是病,那国家就只是抗生素。因为国家并没有根本地解决市民社会的冲突,反而用国际战争的方式表现市民社会的冲突。民族国家出现之后的冲突形式(国际战争)是一种更暴虐、更残酷的方式表现冲突。而问题的症结不在国家,而在市民社会,在于需求无法被满足。市民社会还是比国家更根本。
  市民社会不从属于国家,也不是相互影响的关系,而是国家受到市民社会的支配。国家不能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其决定不能脱离市民社会的现状。如果国家独立市民社会之外,国家意志就会脱离现实,国家如何了解并解决问题?这就造成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分离。若国家不能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国家存在的意义也就消失了。但是黑格尔却把国家意志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成为一个抽象的存在。而这个抽象的存在又有绝对权力,可以约束市民社会中每个人的特殊欲望。这样只会使国家与市民社会分裂,并不会达到黑格尔所希望的特殊与普遍的和解。市民社会才是焦点所在,市民社会的冲突解决了,国家的冲突问题才会解决。

参考书目
黑格尔原典
PR: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G. W. F. HEGEL:translated by H.B. Nisbet, first published Eighth print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U.S.A. 2003
黑格尔原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一版三刷,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
英文参考书目:
1、Weil, Eric, Hegel and the State, translated by Mark A. Cohe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U.S.A.,1998
2、Arendt, Hannah
   1963 On Revolution. New York: Viking.
3、Dunayevskaya, Raya
   1982 Philosophy and Revolution. New Jersey: Humanities Press.
中文参考书目:
1、蔡美丽:《黑格尔》,第一版,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萧高彦:《市民社会与国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之研究》,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硕士论文,1987
3、查尔斯.泰勒:《黑格尔》,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
   中译本,胡传胜、朱进东:《黑格尔》,初版二刷,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4、查尔斯.泰勒,徐文瑞译:《黑格尔与现代社会》,初版,台北,联经出版社,1999
5、郭承天:《国际建制与国际组织》,初版,台北,时英出版社,1996
6、麦克里兰,彭怀栋译:《西洋政治思想史》,初版,台北,商业周刊出版社,2000
7、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初版,北京,新华书店,2002
? 作者为政治大学政治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① Hegel, G. W. F. Encyclopedia of the philosophical sciences in outline, and critical writings,  p.200.
② 可以与必须其实是两种概念:必须蕴含可以,但是可以并不代表必须。意志可以自我决定自己的界定,也可以取消界定,但是精神为何有自我完满的趋向,这个趋向是否也是精神的一个特质?都有待再解释。
③ 因此,市民社会即通常所谓现代社会。
④ 黑格尔所说的警察权,不是我们一般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在当时德国使用警察学的内容指涉:国家位了维持政治秩序所需的制度以及活动。(萧高彦,1987:101)
⑤ 黑格尔将国家存在的特殊样态称为「机体(organism)」,他对「机体」的定义为:理念向它的名种差别的客观现实性发展的结果。(PR:§ 269)一个有生命的机体包含了相当多的规定性在其中,它的生命在于特殊组成份子的活动,而在这些个别活动之中整体被创造出来且持存下去。(萧高彦,1987:122)
⑥ 黑格尔指出:唯有以这种有机性权力划分作为其组织原理的国家才是近代的「政治国家」,在这种国家制度下,其公民的主观意识向会产生一种积极的政治情感,是「爱国心」。(PR:§ 268)
⑦ 黑格尔认为国家不具有单一性就是坏的国家。(PR:§ 270)
⑧ 黑格尔把这个部分的论述放在《历史哲学》的部分。当一个国家不符合历史精神的发展,会有新的世界民族承载着历史精神消灭并取代它。
⑨ 《在法哲学原理》324节的补充,提出对永久和评论的批评,由于战争的结果,人民加强起来,而且本身争吵不休的各民族【Nation】,通过对外战争也获得了内部安宁。在同一节他也提到:这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至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
⑩ 黑格尔的哲学全书中提到,国家只是客观精神的展现,客观精神之上尚有代表绝对精神的宗教、哲学与艺术。在绝对精神之前,客观精神的绝对性消失,也就是在黑格尔的整个哲学架构中,仍然有超越国家理性的理性层次。
11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意志考虑自身福祉,如同个人在市民社会中考虑自身福祉一样。国家与国家之间是自然状态;在国家还未出现之前,人与人之间也是自然状态。差别在于人是自然的整体;国家是反思后,才产生的主体。这里所说的角色相同,着眼于主体都在自然状态中,而不论主体形成的原因。
12 超国家与国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国家的概念是在国家之上有一个权力主体;国际的概念则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权力主体。超国家组织有自己的意志,决定国家层次的事物;国际组织则没有独立的意志。因为国际组织没有主体性,所以「他们的」决定必须由国家层次(包括民族国家、NGO、有影响力的个人…等)的主体共同决定。
13 当时西方世界怎么称呼中国其实是有争议的,有一说是契丹、有一说是秦。
14 这里所说伦理实体的定义:会借用黑格尔的用法,也就是必须满足「内在反思」与「外再区分」两个条件。
15 (1)即实体性阶级(或称农业阶级),它以自然过程之变化为基础,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型态;(2)产业阶级,以对自然产物的加工制造为其职业。黑格尔又将之区分为手工业、工业及商业三等级。至于以官僚体系为代表的普遍阶级因为不完全属于市民社会中的产物,所以目前先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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