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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的第三种力量走向
时间:2008/7/25 11:50:24,点击:0

 

国际组织是国家相互竞争与妥协的产物。在对抗性的社会中,它始终反映着国际社会的力量对比关系。

早在国家产生之初,世界各国基本上处于相互分隔对立的状态。后来随着经济、交通的发展,世界上开始有了民间性质的商品、文化交流,个人之间的契约逐步进入了国家之间,契约本身有了某些国际属性。

西方一些统计资料表明,国家间的非政府交流在19世纪50年的10年间,举行各种国际性会议近20次,到80年代10年间,猛增到270多次,而发展到20世纪的第一个10年,竟突破了1000次。这时,许多民间性质的交流已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它不仅影响到政府的对外关系与政策,而且也常常受到政府对外政策的约束,由此也就促进了国家间的交流与接触,发展到政府间的国际会议,为集体讨论解决涉及各自利益的国际问题建起桥梁。17世纪中叶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在世界近代史上开创了国家间通过大规模国际会议的形式,解决重要国际问题的先例。后来的1815年的维也纳公会,1856年的巴黎公会,1878年的柏林公会,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都是里程碑式的国际大型会议,由此便产生了国际性的“第三种力量”,形成了国际会议组织雏形。

国际会议组织,在现代国际生活中所占的位置愈来愈重要。在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下,相离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中,竟奇迹般地建立了两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一个是一战后的国际联盟;一个是二战后的联合国。

国际联盟是1919年1月至6月举行的巴黎和会的产物。当时参加国27个,会后签署了凡尔赛条约,建立了国际联盟。它宣布自己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为目的的国际组织。从总倾向看,它反映了一战后西方国家的和平大思潮,是人类从分裂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妥协的第一个世界性的组织。在一战至二战之间的国际关系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它基本上反映了当时所谓战胜国的利益,代表面较窄,最多时也不过58个成员国。它的力量极为脆弱,不仅不能有效地制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反而被二战所埋葬。这是国际和平运动的第一次大挫折。

联合国是在二战时期产生的一种谋求实现永久和平,建立国际安全体系的思潮推动下,根据1945年旧金山会议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国际性大盛会——旧金山制宪会议的产物。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写道,“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不堪言之战祸……。”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那么联合国组织又如何完成这一重要任务呢?

早在1943年10月莫斯科会议上,罗斯福、丘吉尔和斯大林决定,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这些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为会员国,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44年8月,美国、英国、苏联3国的代表会于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为被称为“联合国”的国际组织起草详尽而全面的计划。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包含以下两个因素:其一、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机关被称为安全理事会,将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其二、5大强国,即美国、英国、苏联、法国和中国将成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并在不是争端一方的情况下就任何实质性问题拥有否决权。大会奠基者们设想,安理会是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的核心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友好关系;促进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工作;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联合国发展至今已有170多个会员国,成为国际政治的中心,体现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利益。因此,联合国大会决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当今国际秩序的中流砥柱。它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性组织在世界范畴内的迅猛发展。

目前,世界各地的区域性、专业性国际组织有5千个,其中政府间的组织约占1/10强,而且大多数是本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这一事实使国际社会注入一种积极妥协的“第三种力量”。

埃•哈尔斯在其《国际组织世界》一书中指出:“初期的国际法学以这样的观点来维持——即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然而,经过一段时间随着国际性法规体系的形成和迅猛发展,坚持上述立足点便不可能了。经验表明,国际组织也可能是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与此相应,现代的国际法即使不包含这种国际组织赖以被承认为权力主体的通用法则,至少也并不禁止把这些组织认定为国际法主体的全权实体。”

但是,国际组织这种新的主体是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国家的。从理论上看,它是作为“二合出三”的综合力量参与社会活动的。这种“第三种力量”是按照有关规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际组织是在国家协议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的最基本活动规则就是:主权平等和共同妥协。

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这一事实,恰好反映了国际社会从强权走向契约的历史趋势。国际组织正是国际契约的产物和表现形式。

许多国际法学者,还对国际组织另有一种说法,即强调它的超国家性因素。这将导致把世界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看成是“世界政府”、“权力中心”,即作为一种各国、各政府都从属于它的法权实体。这样以来,国际社会就成了“世界共同体”。这是许许多多善良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们理想化的社会。然而,现实毕竟是现实,目前国家主权虽有相对缩小、不断淡化的趋势,但国家不接受任何超级权力的驱使,仍是当今世界的基本实事。后对抗时代的国际社会,只能是一个契约的国际和以权利联合为基础的世界。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必要的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它只能是一种各国权利平等的“第三种力量”,只能在国家意志相互制衡中起中介作用。当代国际组织是世界合作的中心,妥协的中心,建设性地破解问题、谋求发展的谈判中心。

(牟传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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