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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选进城 居委会翻版村委会“争权”故事 居委会主任要权记
时间:2008/7/18 11:07:08,点击:0

 

  “换届选举已经结束3个月了,我这个新当选的居委会主任啥都没干,也干不了,因为上届居委会至今不办交接,上届居委会会计王宗水拒不交出保管的公章等财物。”

  济南市东八社区居委会新当选的主任李长祥说,他“新官上任”伊始就不停督促上届居委会交接工作,为此找办事处领导反映过无数次,甚至还上法院起诉,但至今未果。

  李长祥问:“既然支部说了算,那还花109天选举干什么?”办事处党委领导说:“那是形式!”

  东八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从2002年7月3日开始,10月20日结束,选举产生了4名居委会成员,李长祥当选为居委会主任。上届居委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主任空缺)周吉文仍是支部书记兼居委会成员。

  据李长祥介绍,他要求交接,是从选举结束后第4天开始的。

  10月23日,他找到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街道办事处姚书记,谈如何办理居委会公章、财务、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交接的问题。姚书记说,居委会当前工作量大,很多大事都需要做,要先审计后交接。

  10月28日,李长祥和副主任于才青又找到姚书记,反映说:“换届选举10来天了,上届副主任周吉文不经我知道,仍向外签合同、协议和大量开支。从10月20日后,我就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了,他根本不应该再继续签合同。”

  11月5日,办事处组织两委(即东八居支部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举办学习班,学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李长祥说,谈到谁主持工作时,办事处领导坚持“党领导一切”。李长祥问:“谁是法人代表?”办事处领导说:“居委会没有法人代表。”周吉文说:“居委会主任是法人代表。”李长祥说:“我是法人代表就应该我主持工作。”办事处一位副书记说:“那不行,支部说了算。”

  李长祥说:“既然支部说了算,那还花109天选举干什么?”该副书记说:“那是形式!”

  李长祥说,自那以后他又找过办事处五六次,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财务由两个人签字。”“对外签合同怎么办?”“到时再说!”李长祥说,就这样,选举结束至今已经3个月了,前副主任周吉文一直未向新居委会交接工作,掌管公章的会计王宗水也拒绝交接公章。

  2002年11月28日,东八居民都收到了一份盖着居委会公章的“两委会决定”:“居委会收、支签字由书记或书记、主任两人共同签字有效。

  “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决定,这是从事实上剥夺了我这个法定代表人对居委会财务的管理权。此外,12月20日左右,书记周吉文冒用居委会名义,与东八石料厂签订了一份占地补偿协议。同样是在12月,还冒用居委会名义将本居海王府酒楼租给了他人,改名为九华楼大酒店。居民于传荣因为配偶单位分房找我盖个公章,我让他去找王宗水,王宗水也不给盖,说书记同意后才能盖!”

  “甚至连人大换届选举这么重要的工作,也不让我这个居委会主任知道,包括确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到选民登记、张榜、推荐候选人及正式选举,均未让我参加。最让居民不理解的是居民们得知要推荐一名女党员,推荐男党员不算数,而推荐的候选人张榜时,书记周吉文和副书记齐宝河(皆为男性)上了榜首,后来选民们是在另选他人一栏把我推荐出来的。”

  李长祥告诉记者,最后他是在第二轮选举中当选第十五届市中区人大代表,这也是他第四次当选区人大代表。

  “都是书记一支笔”

  “没有办理交接这个说法不对!”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姚怀祥在接受采访时断然否认了李长祥的说法。

  姚书记说,居委会的办公设施早已由主任李长祥等居委会成员使用,财务账目已审计完毕并张榜公布。至于居委会公章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由新一届居委会指定专人保管,为此办事处请示市、区民政局,意思是集体研究。新主任提出要由副主任于才青保管公章,因为居委会一共4个人,形成2比2的局面,没法形成决议,提交两委会。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就是由两委会指定的专人也就是现在的居委会成员吕朝山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对2002年11月28日散发给居民的“两委会决定”,姚书记说,这个“决定”是个草稿,之所以说由书记或书记、主任共同签字,是因为李长祥不同意两个人签字,两委会研究决定,如果必须两个人签字同意,李长祥就是不签字怎么办?不能因为李长祥不同意就影响工作开展。

  对李长祥坚持认为自己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姚书记说:“居委会不是法人,它一不是机关,二不是企业,它是群众自治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财产都是老百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姚书记充分肯定了上届居委会副主任周吉文的工作,并说本次选举第一轮周吉文的票数比李长祥多出了一百四五十票。“据我们了解,李长祥后来获胜使用了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说小恩小惠,空口许诺。”姚书记接着说,“但这只是言传。为什么我们提供不出证据呢?居民遇到这种情况谁也不愿得罪人,多数群众在与我们工作人员见面时说:‘我们不愿署名,不愿作证,但我们可以反映这个事。’”

  他认为产生问题的关键起因在于,李长祥认为“我是主任,我是法人,公章必须我拿,必须我说了算”。而这与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规定相违背,与现两委班子集体研究的决定相违背。姚书记认为,李长祥应该通过提高认识,求同存异,加强沟通,在工作的过程中求得群众的支持,上级的理解。

  记者问到其他居委会情况如何?姚书记回答说:“别的居委会都是书记签字或书记、主任联合签字。市中区只主任签字的有没有我们不掌握,不好说,但大多都是书记一支笔。”

  法院拒绝受理诉讼

  眼看通过上级协调无望,李长祥想到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12月2日,他将一纸诉状交到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东八社区居委会的名义状告上届居委会会计王宗水,请求判令其立即向居委会移交公章及居委会账册、财产,并停止使用居委会名义和居委会公章。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天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李长祥认为居民委员会可以参照这个法规。

  过去,东八本来就是一个村,1989年村民全体转为市民,1990年才建立居委会。

  在苦苦等待了18天之后,李长祥终于接到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经审查,2002年10月20日起诉人所属全体居民依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居委会,王宗水系上一届居委会的会计,现仍为该居委会会计(在2002年6月21日东八居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党支部委员),其工作并未调动也未离职,虽然起诉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王宗水向其移交居委会公章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居委会公章的保管均无明确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邵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没有受理此案,一是因为于法无据,二是因为经调查属内部事务。之所以没有在7天之内作出裁定,是因为上级法院有规定,比较复杂的、疑难的、涉及面比较广的案子要逐级汇报。

  原告代理律师、山东省恒益泰律师事务所程律师认为,在居委会成员意见不一形成2比2局面的情况下,将居委会事务提交两委会决定,是不正确的。居委会成员4个人的情况,是因为在选举中产生矛盾形成的,可以进行补选产生第5个人。其二,在2比2的情况下,他们4个人中代表的居民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居委会主任已经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居委会的其他成员是第二次选举产生的,本身代表的居民的利益就是比较少的,应该说主任和副主任在代表居民利益上具有强势;此外,《民法通则》对法人的规定是这样的: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居民委员会完全符合法人的规定。程律师认为,居委会主任是代表居民行使居委会职权的负责人,也就是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

  程律师说,关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党章第三十二条有着明确的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程律师认为,基层党组织对其他组织应是支持和保证其对法律授予的职权充分行使,“充分行使”应理解为所有职权都由基层组织自己行使,党组织对其领导和监督,但领导和监督不是代替,不是由党组织的成员来代替基层组织成员进行工作。

  李长祥不服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王宗水系上一届居委会会计,并非现任居委会成员,无权继续掌管该居委会公章。经原告催告后,仍不交出原告单位的公章,且非法使用该公章,以原告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发布公告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侵权事实存在,其侵权行为并非是居委会内部事务。且原告于2002年12月2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诉状,一审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才作出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

http://www.cyol.com/zqb/gb/zqb/2003-01/20/content_599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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