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西部商报》刊登《花心丈夫包“二奶”:居委会深夜行动,被窝里揪出怀孕“二奶”》。报道称,6月5日,小西湖西街社区居委会接到辖区内有人“包二奶”的反映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几名社区综治员在居委会主任带领下,将正在睡觉的二人逮个正着。对此事,社区居委会李主任告诉记者,将依照《婚姻法》对此种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社区居委会主任到底有没有半夜三更从人家被窝里揪人的权力,有没有进行处罚的权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其职责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无论是这个组织还是这个组织的领导,即居委会主任,根本就没有行政执法权。半夜私闯民宅,从被窝里往外揪人,属于严重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公安警察,非经授权和正当理由,也是不允许的。而居委会主任———一个居民自治组织的领导,显然没有这种权力。他所带领的所谓综治员,就是综合治理保安员,同样没有私入民宅调查的权力。 至于那位李主任说要调查清楚后进行处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法对于重婚的规定就是这么两条。也就是说,被居委会主任从被窝里揪出的两个男女就算犯了重婚罪,自有公安机关侦查、受害人或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也轮不到由居委会主任来处罚。 今年年初,本人对兰州市某区的社区建设做过专题调查了解。调查显示,这个被选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的许多做法,与国家法律规定出入很大。首先是对于社区的性质与功能,有关人员缺少明确的认识。上级政府不少人认为,社区就是街道派出的机构或者是一级政府。于是,社区居委会主任是上级任命的,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也主要是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本来是为了让居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区的自治组织,反而成为一级政府,高居居民头上,干涉居民生活。居委会主任半夜三更被窝里抓人,是社区居委会和主任对自己功能与职责认识错误的典型表现。他们仍然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在国家管理者、执法者的身份,管理老百姓、监视老百姓的一举一动。这种认识对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非常有害。 (梁发芾) http://www.cyol.com/zqb/gb/zqb/2003-06/13/content_67969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