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昨日指出,人大常委会就特首任期问题释法,不是任意地歪曲基本法。出现争议的症结,是因为普通法的解释方法,与内地的立法解释制度存在差异。他说,要求人大永不释法是不切实际,应争取建立「宪法性惯例」,才会令港人逐渐接受释法。
陈弘毅出席一个电台节目时表示,人大常委会在星期三通过了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解释,确定了特首出缺时新选出的特首任期应是原特首的剩余任期。有关特首任期的「二五之争」总算有了结果。
释法修法有不同定义
陈弘毅强调,人大释法并不是任意地歪曲基本法,而是有一定的法理依据的。至于这些法理依据是否符合香港普通法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则是另一回事。他本身的看法是,由于普通法的法律解释方法比较重视法例的明文规定和字面意义,而在基本法内找不到「补选」或「剩余任期」的概念,所以要说服任何香港法院接受「剩余任期」之说是近乎不可能的。
因此,这次释法的确反映了普通法的解释方法和内地的立法解释制度的差异。人大释法就是由立法机关释法,根据惯例,人大可以在释法文本中对法律原有条文进行补充,使立法原意表现得更具体,以处理原有条文所没有处理的情况。这样的做法,如以普通法的角度来看,便不是对法律的解释,而是对法律的修改。陈弘毅说,乔晓阳副秘书长上月在深圳会见香港各界代表时便曾指出,普通法与大陆法对「释法」和「修法」有不同定义。人大认为它自己是在释法;香港法律界和「民主派」却认为它是在修法,但没有依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修法程序来做,「我认为这便是释法争议的症结」。其实这次反对释法的人并不反对通过修改基本法以确立剩余任期之说。
陈弘毅指出,从外国实施宪政的经验来看,无论一份宪法性文件起草得如何精明,在其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而需要作出权威性的解释,是无可避免和习以为常的事,而解释机构一般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其认受性无可置疑,所以没有「一国两制」下人大释法的矛盾。香港的问题是,虽然基本法明文规定终审法院可以提请人大释法,但没有明文规定特区政府可以通过国务院提请人大释法或人大可自行释法,而虽然在一九九九年和二○○四年先后有了这两种情况的先例,但其正当性仍然未得到香港社会尤其是法律界的广泛接受。
应鼓励港人民主参与
陈弘毅表示,特区政府提请人大释法或人大自行释法的权力只应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在逼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时候才运用,而且应限于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区的关系的基本法条文。此外,由于人大的立法解释一定程度有补充法律原有条文的功能,也就是普通法所理解的修法的功能,所以他认为特区政府提请人大释法前应咨询立法会并先取得立法会多数议员的支持,而人大亦宜参照一般立法程序,在起草释法草案前进行广泛的咨询和听证,鼓励港人民主参与,并把释法草案预先公布以供讨论。
他说,如果能建立上述这些「宪法性惯例」,去规范人大释法权的行使,相信人大释法的制度在未来将会逐渐得到香港社会的接受。从外国经验来看,宪法解释问题是不能回避的、而且是必然会不时出现的,所以,「要求人大以后永不释法是不切实际的,争取建立上述的宪法性惯例,才是务实的做法,而且符合法治和民主的原则。」
来源:香港大公报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005-5-1/GW-39603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