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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组织与社会治理研究综述
时间:2008/7/21 14:43:29,点击:0

 

一.城市社区自治研究

经济体制下,我国对社会实行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即党和国家通过单位制方式实现社会管理。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过度依赖政府,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使社会成员思想禁锢,社会丧失活力,政府管理成本过高。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单位制逐渐被打破,单位人逐渐转变成了社会人、社区人。社区管理面临着历史性的挑战。社区管理主体多元化是发达国家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共同做法。

西方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大都有自己的特色,现代社区治理模式的差别往往取决于政府和社区之间权能配置的方式。以政府和社区之间权能关系的不同,社区治理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自治型治理模式、行政主导型治理模式和混合型治理模式。

1、自治型治理模式

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包括欧美、澳洲、日本等,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到现代大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这些国家的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机构健全,权限职责清晰。社区一般都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社区就是基层社会管理单位,社区内建有自治性的社区委员会、社区董事局、社区服务顾问等组织机构。许多城市都订有自己的“宪章”或相应的法规,对各种社区组织机构的组成及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具有法律保证。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欧美各国在实施社区治理的过程中,社区治理的各项服务性工作一般是由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具体操作实施的。以美国为例,由于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修正案裁定:只要不影响区域或国家的整体发展,每个社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特色。因此,涉及社区治理的规划编制和修改、土地利用法规和开发计划的审批等,都要举行听证会征询社区成员的意见。

2、行政主导型治理模式

一些发展中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属这种模式,其特点是政府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社区治理管理部门,政府行政力量对社区治理有比较强的影响和控制力。以新加坡为例,政府中设有国家住宅发展局负责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 (1)对住宅小区、邻里中心和社区中心及其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2)对社区领袖和居民顾问委员会、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领导人的培训。(3)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沟通政府与社区的联系渠道。(4)发起某些社区活动,倡导特定的价值观。(5)对社区治理予以财政上的支持。

3、混合治理模式

以色列和日本等采用这种模式。其特点或由政府部门人员与地方及其它社团代表共同组成社区治理机构,或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社区工作和社区治理加以规划、指导,并拨给较多经费,但政府对社区的干预相对比较宽松和间接,社区组织和治理以自治为主。以以色列为例,以色列社区中心协会是全国性的社区组织。协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和地方代表以及其他机构代表等组成,经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国家对协会的指导、支持,通过教育部和文化部进行,社区中心协会对全国各地的社区中心负有指导、协商、培训、监督的职能,社区中心实行管理委员负责制。管理委员会由地方当局的代表、居民代表、教育部和文化部

的代表、犹太代办处的代表以及社区中心协会的代表组成社区中心是一个独立主体,其功能相当于一个责任有限行会或赢利性机构,社区中心通过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的预算、组织和计划等。为了协调各社区间的关系,几个相邻社区又组成不同区域。每一个区域设一名主管,指导各社区的工作,并同地方当局和各种组织保持联系,以便为社区中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我国,尽管在政府主导下的社区自治组织建设较以前的“街- 居”一体化的组织结构模式有很大的进步, 但在当前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和管理思维的指导下, 社区自治组织改革和发展已经普遍进入了发展平台期, 其功能和作用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社区自治仍然徘徊不前。这一状况的最主要表现是社区自治的居民参与严重不足。据对个别城市社区的调查显

示: 有近 54.2%的居民表示对社区公共性事务“不太愿意”和“不愿意”参与。同时,这也反映了城市居民的社区意识淡薄、社区整合空洞、自治组织功能虚化等一系列问题。

面对这种现状, 我们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样的疑问: 为什么在各地大力推动社区自治之后, 社区的自治能力却仍然低下?社区的自治能力到底通过什么途径发生?什么样的角色最能担当社区自治使命? 带着这几个问题, 我们对近几年来学术界关于社区自治、居民委员会体制改革、社区民间组织、中介组织、社团组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考察发现, 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学术界无外乎两种思路: 一种是通过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组织进行体制创新来实现社区自治回归。如青岛市南区设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决策层) 、社区居民委员会( 办事层) 和社区协调议事会( 协调层) ; 上海市卢湾区设立居民代表会议( 决议层) 、居委会( 执行层) ; 沈阳市和平区设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决策层) 、社区委员会( 执行层)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 监督层) ; 哈尔滨市南岗区设立社区议事委员会( 议事层) 和社区工作委员会( 执行层) 等; 另一种是重新界定政府与社区关系, 构建社区自组织体系, 以提升社区自治能力。国内的研究主要以陈伟东为代表, 他试图通过设计社区自组织网络, 来培植自治力量。武汉的江汉区和百步亭区的自治建设体现了这种思想。

综上,根据学界的分类,我国目前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社区治理模式:形成了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提升社区功能的 “青岛模式”; 以政府为主导力量, 街道为社区功能单位推动社区发展的“上海模式"; 以改造社区基层管理体制建设民主自治框架为核心的“沈阳模式”; 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与社区关系, 构建社区自组织网络为特点的“江汉模式”; 以不设街道办事处, 社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在区级政府的指导下开展自治管理的“百步亭模式”等等。

在社区治理转型问题上学术界逐渐认识到:任何一个组织都无法单独的承担起创造一个社区发展所需全部资源或资本的功能, 这必然要求有不同的类型的组织作为其中的行动体加入到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来, 并且与原有的社区组织形成一种协商和制衡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民间组织上。1.社区民间组织是推进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公益设施和丰富多彩的公益活动。政府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规划,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而增强社区居民的公益心,具体开展公益活动要靠社区民间组织,尤其是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公益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民间组织成为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2.社区民间组织为社区居民参与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形式。从单位制散落出来的城市居民,如何有效地参与社区建设,需要以另一种形式组织起来。民间组织的兴起顺应了社会潮流。我们要想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必须注意社区组织体系的规划和培育这个重要环节。居民个体参与,一般表现为直选投票、监督、反馈信息和个人意见的提出等方面,这仅仅是参与的浅层次。社区组织才是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和公共事务处理的有效渠道。3.社区民间组织成为社区资源整合的有效驱动器。社区内存在着丰富的社会资源:离退休人员的剩余劳动力、社区企事业单位、居民的小额闲置资金等有形资源,还有居民的慈善心、公益心等无形资源。我们必须合理利用,并整合这些资源才能促使社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政府和广大社区居民之间的中介组织,必然要承担起这一任务,成为社区资源整合的有效驱动器。但在目前,民间组织发挥作用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这表现在:1.法律制度的影响。具体表现在:登记注册门槛过高;双重管理体制控制严格;政府关于 NGO立法的滞后。(二) 社会资源获得上的限制。如法律资源的缺失;资金募集上的困难;人力资源上的短缺;社会认同与合作的要求;稀少的政府资源支持

我国学者在研究社区自治问题时,多认为社区自治就是民主自治。但学者秋风在《自治不等于民主自治》一文中认为,自治的前提是民众自己可以决定最贴近自己的共同体的治理模式,只要其治理活动不对社区内成员的基本自由及整体社会秩序构成显著损害。这是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惟有这样的自治,能够构成现代宪政治理体系的基础。而这必然意味着,在一个较大社会中,不同的小共同体的治理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治理模式的多样性赋予各个共同体以活力。每个乡村的村民们有选择他们自己喜欢的自治模式的权利。他们确实可以采取民主的机制,尤其是在一些居民高度异质化的社区,实行民主自治是合适的。但在另一些社区,采取其他机制也许更合适。.cn )



二.浙江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研究

(一)公民社会理论

1.“公民社会”概念含义的发展

公民社会是近几年来学界的热门话题,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已十分丰富。公民社会也叫市民社会,中文世界所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是由英文civil society一词转译过来。该词的最早含义可上溯至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系指一种城邦。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为拉丁文,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种含义的市民社会后为14世纪的欧洲人广为采纳,并将之译成我们今日通用的英文。到了近代,市民社会开始在早期自由主义思想那里开始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相区分,但其含义依旧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

市民社会理念于近一二十年间复兴与拓深,形成了一股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然而当下所要复兴并为学者所瞩目的市民社会理念,并不等同于使用了几个世纪的古老概念,而是一个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种意义上的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一个较准确的表述为,市民社会是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个领域由与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领。这些组织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在组织中,社会成员是自愿组合的。简单说来,市民社会是由社会成员自发组成的,介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不同于政治国家的、在与国家关系上享有自主权的组织。“自治”是市民社会最突出的特征。



2.几种市民社会学说

2.1洛克-康德的自由主义模式

主张有限政府,个人本位。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因为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作为手段的国家原则上是不能渗透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创造了国家,但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于工具性的作用。



2.2、黑格尔国家优位模式

市民社会产生于国家之后,以国家为前提。国家是目的,市民社会是工具。“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

(1)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相别又相依的关系;

(2)虽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它们又处于不同的层次;

(3)由于市民社会是由一种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其于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对此状况的救济或干预,只能诉诸于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国家。



3.3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社会结构论

主张市民社会是目的,国家是工具。市民社会是真正国家基础,是源动力。是从生产和发展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是国家上层建筑的基础。

市民社会的要素:(1)商业(2)财产(3)劳动方式(4)同业工会



3.4 社团学派(The Associational School)

代表人物是托克维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体自由的单个原子性的个人所组成的社团。市民社会作用(最高期待):

(1)通过公共监督控制国家权力

(2)鼓励公民参与政治

(3)形成民主规范、宽容与妥协

(4)建立政党以外的利益表达方式

(5)通过利益交叉缓解冲突

(6)采用和培训政治领袖

(7)传播信息



5.5 政体学派(The Regime School)

受洛克影响很大,真正代表是美国联邦党人——麦迪逊、汉密尔顿、杰伊等。横向强调check and balance 权力制衡。纵向强调公民与政府(代议制度)。认为意志有四种传输方式:

(1)媒体(第四权)

(2)代议(政党)

(3)公务员 civil service

(4)上访——自己是代表,直接表达方式。



5.6、法团主义学派(Corporatism)

法团主义是关于社团的古老的思想,根源于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思想。有关法团主义的概念之争十分激烈,可以将之归结为两种类型:一是将其定义为一种普遍的利益代表形式或政治制度模式。它既存在于欧洲、北美等发达的工业国家中,如瑞典、荷兰、奥地利等,也存在于具有天主教传统的社会中,如萨拉萨尔的葡萄牙和佛朗哥的西班牙,还存在于1964年以后的巴西、秘鲁等拉丁美洲国家。持此观点的学者颇多,如考夫曼、莫洛伊、施密特、奥唐奈等。另一类型把它视为特定地区和特定文化传统的产物,马萨诸塞大学的瓦尔达教授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他将法团主义投放于伊比利亚——拉丁美洲的特定文化传统之下,对拉丁美洲的现代化作了一番独到的解释。

尽管法团主义者认为他们的理论是对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补充和完善,并体现出“第三立场”的折衷思想,但它与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区别很大。实际上应该说,其与马克思主义是对立的,这主要表现在它们对社会阶级和社会未来的看法不同。

法团主义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大体说可分为两类法团主义政体:一类是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的民粹主义的法团主义;另一类是六七十年代的威权主义的法团主义。有学者称前者为开放的法团主义,后者为封闭的法团主义。



5.7 新自由主义学派(New-Liberation)

新自由主义奉行两大原则: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s fairness),二是差异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核心思想是,所有社会基本价值或基本利益,如自由和社会、收入和财富,以及所有保证个人自尊和个性发展的客观条件,都必须平等的分配,除非对这种或这些价值的不公平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的利益。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危机表明市场失败,国家失败。只有市民社会不会失败,因此要孕育市民社会。



5.8、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

社群主义是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新自由主义的批判性反应,是在批评以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与新自由主义形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两相对峙的局面。

我们认为,社群是市民社会的基础。一般说来,社群可以看作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当作其自己的目标。社群不仅仅指一群人;它是一个整体,个人都是这个整体的成员,都拥有一种成员资格。社群有许多基本向度,如地理的、文化的和种族的,不同的向度分别构成了不同的社群。



3.市民社会的作用:

(1)市民社会可以改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使其有利于国家,虽然针对国家)——力量均衡;

(2)市民社会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铺设了一条桥梁,可以把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需求传输到决策中央;

(3)市民社会可以使部分矛盾在团体内部化解,而不必诉诸公权力机构;

(4)市民社会是代议制度的辅助形式,可以节约政党民主的成本;

(5)市民社会通过实施公共伦理标准和行为准则来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6)市民社会可以避免国家在威权主义和民粹主义之间恶性循环,甚至走向民族主义。



(二)浙江非政府组织

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现在还不多。学者童章成在调查了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绍兴

五地民间组织后,认为浙江非政府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均拥有量不足。五地每万人拥有民间组织的数量仅同罗马尼亚、埃及比较接近,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民间组织的数量不足,制约着五地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制约了五地社会的集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也制约了五地社会的民主化建设进程。造成这种“供给短缺”现象的最大原因是我国民间组织的“生成机制”,长期以来的“政府选择”模式,使政府部门成为民间组织实质上的垄断供给者,而有垄断的地方必然会出现供给不足。一方面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的控制面太宽,而只有政府机构及其授权的组织才有资格成为业务主管单位,这样就把所有的合法民间组织都置于政府的控制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社团的自主权和自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业务主管单位的巨大责任使它不愿当“婆婆”,从使民间组织因为找不到“婆婆”而无法申请成立。这又提高了社团的“进入门槛”,极大地限制了民间组织的发展。

2.能力不足。这里的能力不足是指民间组织运用和调动各社会资源并对社会产生影响,以实现自身宗旨的能力,包括一个组织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宏观角度上看,民间组织的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其支出规模和结构上。五地仅同罗马尼亚比较接近,不仅远远低于西方福利国家,也低于巴西、秘鲁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台州、绍兴持平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是由于与欠发达地区相比,民间组织的支出差异远远跟不上GDP的差异,即与全国相比,GDP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民间组织支出的增长速度

3、政府对民间组织管理存在着五地不平衡的现象,并共同表现出与民间组织发展内在需求的不相适应。各级政府不论是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组织结构、管理能力、管理力量上都无法适应民间组织发展的需要。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内涵、特征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识模糊、不到位。从五地民间组织管理机关近年的工作重点中可以看出,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影响“消极”管理的现象,把监督管理已有的民间组织,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作为头等大事,对如何规范、协调、培育本地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作为不大,对如何处理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的关系仅仅停留在文字上。

4、温州的社会团体和杭州的社会团体是有较大区别的两种类型。从五地社会团体的上述比较分析中我们注意到:在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比例和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方面,杭州和温州表现出相反的“一高一低”,杭州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比例高而专职工作人员少,温州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比例低而专职工作人员多;在收入结构方面,杭州社团的收入结构中补助收入最高(31·57%),而温州最低(6·34%)。由此可以初步得出类型描述:温州社团民间性较强,杭州社团政府色彩较浓。

5、民间组织(特别是社会团体)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现象既有其制度基础,也有其阶段性的合理性。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的,要按规定辞去所兼职务。但是,双重管理体制又规定成立民间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而且业务主管单位要承担九项义务,九项义务中出任何问题都要负责,而如何行使九项义务,没有权利边界,给行使留下太大的空间。所以,业务主管单位兼任社会团体有其制度的原因。另外,现阶段的社会团体,党政领导的兼职在一定意义上说,有利于其更好的利用社会资源。因此,在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兼得的前提下,全省平均51·18%,杭州高达92·55%的党政干部兼职的比例,实在是有其制度基础和阶段性的合理成份。

6、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出台,政社不分、“是非”不分的现象在短期内将继续存在。相当一部分由上而下建立的社会团体本身是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过来的,或者是由政府直接建立的,它们无论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方面,都过份依赖于政府。这种状态不仅束缚了社团自身的手脚,也严重地束缚了政府的手脚。

7、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不仅发展缓慢而且结构矛盾突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不快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我国竞争起点不公平,如进入壁垒、民营民办的各种歧视(包括主观上和制度上的不平等)、竞争中有政府或官僚背景的变相民办非企业单位排挤真正意义上的民营资本,当然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创业初期不规范造成的社会舆论偏见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导向。



三.公民参与方式与城市政治文化

互联网在近几年发展迅速,对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人们在网络社区里的参政议政,对我国政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我们发现,由于网络社区作为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天生具有与国家抗衡的性质。站在国家的角度,它对国家的权威和国家政权的稳定是有威胁的。因此国家会采取颁布法律条文等措施限制网络。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国家对网络社区的控制越来越严格。但同时,网络社区作为一个民众表达意见的渠道,给国家施加了舆论压力,发挥了制衡国家权力的作用,为民众争取到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因为“孙志刚案”和其他一系列在开展的民间维权行动,2003年被称作“网络民权年”。 2005年开始陆续有人大代表开通个人博客,公布自己的议案、建议,征求人民意见。强国论坛、新浪网、新华网等网站也开通了“两会专区”,让人民表达自己的意见。国家也日益重视通过网络表达的民意,对其给予了很高关注。但在网络中人们同时显现出无是非、无隐私、无理性的状态。网络社区日益呈现出身体化、娱乐化和反智化的特征。这与建设一个良好的市民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包括人民大众的素质,网络本身的传播学特性和网络媒体的有意炒作。



四.城市组织与城市化

有关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功能和定位问题:治理理论认为,在经济成分多元化的社会中,政府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它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随着社会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政府开始把自己独力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社区、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自愿团体(希望工程、残疾人协会、见义勇为基金会、各种慈善基金会、环保组织、弱势人群自助组织等),以开发更多的社会资源,寻求更好的、更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途径。

徐祖荣认为,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关系,必须彼此交换资源、合作互动、持续协调才能顺利实现各自目标。目前政府与社区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关系尚未理顺,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的滞缓和主导性强势行为直接影响了社区治理的效果。要改变现状,政府必须正确定位,摆脱自身社会管理的重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培育发展社区自治组织,使之有能力以主体姿态参与社区治理,实现社会管理社会化。(徐祖荣:《社区治理中的政府定位——以杭州市为例》,)

王思斌认为,社区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过程。在建设公共设施、开展公共活动方面,社区建设需要经济的强有力支持。社区建设是发展基层民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多元行为主体的互动过程。社区成员参与是社区建设的关键。在社区建设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权力精英的过度参与并不有利于本质意义上的社区建设。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社区建设也遇到了来自社区内组织的经济理性和社会成员的个人自主意识增强及传统的社会团结遭到破坏等方面的影响。据此,他提出了社区建设的逻辑及政府、社区组织、社区成员三方合作,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三种资源共同支持的社区建设理论模式。(参见王思斌:《体制改革中的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0 第5期。)

唐之国、杜丽娜认为,和谐的社区治理需要多方面的协调, NGO 在社区利益的协调、矛盾的化解、服务的提供、环境的维护、就业途径的拓宽等方面可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政府应当通过多方面的努力, 引导与培育NGO, 使其在构建和谐社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参见唐之国、杜丽娜:《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区治理与NGO》)

有关城市社区的性质、功能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和互动变迁过程的相关论述:社区是“人们对其具有归属感和认同感的区域社会”,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社区有着不同的定位。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只是街道办事处的下辖区域。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在市辖区或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之下、居民委员会之上这个层面来建立社区。第三种观点将社区定位在居委会的层面。

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

朱健刚认为,我国城市街区内权力经历了一个我称之为“社区行政建设”的过程。当前街区权力也在进一步强化,权力中心正在由以往的单纯的政府行政控制向半行政半自治的社区管理委员会过渡。街区内权力重组与分化也导致了街区内组织网络的变迁,形成了“权力的三叠组织网络”的网络结构。以街道办事处为中心的社区行政权力体系将使城市街区事实上成为一级政府,而不再只是派出机构,以社区管理委员会为枢纽的社区组织网络的扩展将会进一步拓展社会中间层,使社会自治领域得以同时延展。从而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态势。

(参见朱健刚:《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国际上关于西方城市社区权力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类途径:一类是“精英”途径,通过对城市社区内精英的研究,社区内权力分配被看作是不平等的,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对社区的一些重要决策没有影响力,权力主要掌握在没有官职的商业精英手中(参见Hunter,1946)。 二是“多元”分析途径,通过对社区内决策过程的分析,美国城市社区内部被认为存在多头民主,在各种少数人团体的相互影响下,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在决策中起着核心作用(Dahl, 1961)。三是吉尔耐和吉登斯提出的“民族——国家”途径。吉尔耐认为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就是社区受国家和全民文化的全面渗透。吉登斯则进一步说明民族——国家的成长史是社区内部人民不断从地方性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社区从以往的较为自主的区位走向全民社会的行政细胞化。(参见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

在城市化的村庄研究中,非农化的“工业村”是比较集中的研究论域。 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注: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折晓叶、陈婴婴则通过自然城镇化中产生的“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这种村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生活秩序与原则”的社区组织。(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农化村庄研究发掘出,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化虽然改变了原有的社区传统与结构,但传统与现代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融合的关系,传统与本土可以成为创造与促进现代社区发展的资源。

有关城中村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问题: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特有的现象, 西方经典理论在阐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过渡形态的“亦城亦村”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与城市化意义,更没有着重涉及在周边已经完全城市化的社会情境下,“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的变异与生存逻辑。在国外关于城市外来移民聚居区的研究中,如关于华人聚居区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3页。);关于非精英群体移民的社会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体更倾向于用乡土性的资源,更热衷于通过群体的内聚来为其社会融入提供服务(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温州人在巴黎: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模式》,《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些研究表明,传统乡土性资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地位。

蓝宇蕴认为,城中村以城市廉租屋、流动人口聚居区的方式发挥它在城市社会中的功能,这在为众多流动人口的城市进入提供便利之时,还以民间力量的形式,及时与必要地替代了政府提供廉租屋的功能,并在这一意义上推动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正是这种及时与必要的替代,城中村获得了城市条件下的生存发展空间及社区属性。村庄在"步入"城市,并型构为城中之村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层面(不仅物化"景观")上都有自身逻辑的经济社会实体。作为流动人口聚居区,城中村是外来人员进入城市生活的一座"桥",作为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城中村是本土居民融入城市生活的一座"桥",作为城市基层治理单元,城中村是分担社区治理之重的一座"桥".而它的备受质疑,主要也因其仍然是一座粘满了乡村"泥土味"的"土桥"。(参见蓝宇蕴:〈城市化中一座“土”的“桥”——关于城中村的一种阐释〉,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3期。)

对于城中村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路径:一是社会变迁的视角,主要是从历史发展的脉络中考察城中村是怎么产生的,以及村庄在家庭结构、社会分化、劳动力结构、村组织等方面的变迁。(参见周大鸣、高崇:《城乡结合部社区研究:广州南景村50年变迁》,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

二是共同体的视角。李培林认为,城中村是一个“村落单位化”并存在坚固的“社会关系网络”的社区。李培林认为,产生城中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直接触动。二是制度差异,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三是农民“个体理性”的发展。(参见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而蓝宇蕴则认为,城中村是“新都市村社共同体”,它的经济基础是“守护型经济模式”和“弱性内部市场保护机制”。“新都市村社共同体”是弱势的农民走向城市的“过渡地带”。“新都市共同体”建构了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增强了社区治理能力。社区管理活动始终没有脱离家长制的韵味,分担了政府治理的成本。(参见蓝宇蕴:《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

有关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有的文献从研究社区建设来讨论城市社区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有的文献是在讨论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迁的基础上从各个管理主体的职能分化过程来定位社区组织的职能;有的文献是从城市社区(组织)治理结构的发展变化的角度来分析城市社区组织的职能定位;有的文献是在引进国外有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来讨论社区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的问题。

我国城市社区组织名义上是自治组织,实际上一直从属于社区政府,并作为社区政府在基层社会管理的延伸,承担着社区政府的行政职能,这是一种行政化了的组织形式。这种管理方式在高度集权的政治型社会管理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区组织资源获得的多元化和社区居民需求的多样化,社区政府通过身份控制资源而实现社会管理已经不是唯一的、最优的选择,社区组织自治性要求的提升,加剧了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内在矛盾,增加了管理的成本,这些对社区政府实施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社区政府的管理方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通过组织分工来降低管理成本是可行的路径。通过组织分工,社区组织与社区政府形成一种新型的代理合作关系。社区组织与社区政府根据各自资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实现不同方式的合作模式,差异化的合作模式可以营造多元化的基层社区组织管理模式。



五.民间商会问题

有关民间商会及其与地方政府的互动模式问题:在地方治理的框架中,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是两种并存的不同治理主体,也是两种相互依赖的权力和利益主体。转型时期,民商商会的兴起及与民间商会发展相关的地方政府改革主要体现为部分公共权力从政府部门向民间商会的转移,而权力转移本身是双向的,即一方的权力让渡,相对应于另一方面的权力接受,权力让渡和接受的动力却在于隐藏于权力背后的利益驱动。对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博弈分析表明,如果地方政府和民间商会分别成为两个平等竞争的不同治理主体,它们之间形成了权力的相互依赖关系和治理中的合作、协调关系,并最终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那么在博弈理论中,就实现了合作博弈均衡;而在治理理论中,则实现了统治向治理的转型。由于现实局限,我国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仍然处于要权与放权的博弈进程之中,这种权力的博弈尚未达到与治理对应的权力配置形式和权力运作方式,因而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陈剩勇、马斌对温州商会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析表明,温州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社会组织发展所需的制度空间、经济空间和自由流动的社会精英,这三种因素的出现奠定了温州民间商会兴起以及工商领域自主自治格局形成的制度基础。由于行业的混乱,而政府又无力解决这一困境,因而相关业内人士通过成立民间商会来规范行业秩序。温州各级政府对待民间商会的“开明”态度,使温州的民间商会取得了其他地方商会难以企及的行政资源和制度环境。商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能便于与政府部门沟通,提高商会的社会地位,还邀请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担任名誉领导职位,以增强商会的行政合法性。商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借助于政府的行政资源逐步壮大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非行政化的过程,伴随着其组织资源汲取能力日益增强和制度环境的逐步改善,商会对政府的依赖逐渐减弱。(参见陈剩勇、马斌:《温州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析——温州服装商会的典型研究》,浙江大学天则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制度变迁案例研究》)



二.2006至今的主要研究文献

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 2006/01

2. 何艳玲:《社区建设运动中的城市基层政权及其权威重建》,《广东社会科学》 2006/ 01

3.孙璐:《缺失与重建:中国城市社区社会资本探析》,《云南社会科学》2007/03

4.苏大林:《走向良性互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探讨》,《甘肃社会科学》 2006/04

5.张肖敏:《非营利组织与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创新》,《江苏社会科学》 2006/04

6.宋美云:《论城市公共环境整治与非政府组织参与——以近代天津商会为例》,《天津社会科学》 2006/04

7.高红:《整合—自治—整合——一种中国社团组织与政府良性互动关系模式的构建》,《人文杂志》 2006/05

8.汪志强:《我国非政府组织:检视、批评与超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2

9.马纾:《建设社会,还是建设政权?——从政权合法性角度看当前的社区建设》, 《学海》 2006/03

10.郁建兴:《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6/03

11.周膺:《培育和发展公益性非政府文化组织》,《浙江学刊》 2007/04

12.刘娴静:《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比较及中国的选择》,《社会主义研究》 2006/02

13.鲁思·曼德尔:《培育公民社会》,《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7/01

14.让·菲利浦·巴杰:《中国公民社会的变化》《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6/05

15.凯瑟琳·莫顿:《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及其对国内改革的意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6/02

16.王敬尧:《参与式治理:中国社区建设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Community Heterogeneity: A Burden for the Creation of Social Capital?

Hilde Coffé and Benny Geys Social Science Quarterly, Volume 87, Issue s1, Page 1053-1072, Dec 2006, doi: 10.1111/j.1540-6237.2006.00415.x



18.Community: Pursuing the Dream, Living the Reality

– S. Keller Graham Crow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ume 57, Issue 3, Page 534-535, Sep 2006, doi: 10.1111/j.1468-4446.2006.00123_11.x



19.This is Our Way In': The Civil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NGOs in South-West China

Caroline M. Cooper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Volume 41, Issue 1, Page 109-136, Jan 2006, doi: 10.1111/j.1477-7053.2006.00173.x



20.Ideology, Moral Cosmology, and Commun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Robyn R. Ryle & Robert V. Robinson City & Community, Volume 5, Issue 1, Page 53-69, Mar 2006, doi: 10.1111/j.1540-6040.2006.00155.x





三.国内外主要研究机构

浙江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开发研究中心

匹兹堡大学社会与城市研究中心(Center for Social and Urban Research)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所(Institude of Urban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四.国内外主要研究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

《社会学研究》

《政治学研究》

《社会》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American Sociologist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 Sociology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Asian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Chinese Law & Government

China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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