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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
时间:2008/7/21 14:41:44,点击:0

 

    公民社会早已作为社会现实存在。于是,学者们在研究社会现象的时候也注意到公民社会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公民社会已经有大量的论述。但相对而言国外学者比中国学者更早开始研究这个问题。在此,笔者将分别就国外和国内学者的已有研究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1、国外对公民社会的研究
  (1)公民社会的概念
  公民社会概念是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古典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近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当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18世纪以前,公民社会的概念是在古典意义上使用的。它强调文明社会与原始野蛮社会的区分,公民社会、文明社会、政治社会是三位一体的。其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社会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古罗马政治理论家也是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之一。此后许多的思想家也是在古典意义上使用的这一概念的,包括自然法哲学思想家洛克、卢梭、康德等人。
  近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18世纪初——20世纪90年代前)。它主要是强调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亚当·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西方历史上第一部以公民社会为主要论题的著作,就很典型的反映了这种变化。2随后,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全面论述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3他明确指出了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是一中间地带。马克思对公民社会的探讨是建立在黑格尔的研究基础上的,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这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4。马克思也强调了市民社会的分离,但其更多的是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总之,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强调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但还没有从经济社会中剥离出来。
  当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20世纪90年代后)。当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则是建立在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的三分基础之上的。侧重于关照公民社会与经济社会的分离,强调公民社会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阿拉托以及戈登·怀特等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名代表安东尼奥·葛兰西在其代表作《狱中札记》中将社会分为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两部分,前者指国家或政府,后者指各种私人组织或民间社团。他从文化传播角度来定义公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公民社会与经济社会的分离。5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公共权力领域)的“私人自治领域”,他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则指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书籍等。公共领域实际上就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各种公共利益的场所和讲坛。6他明确指出了公民社会不同于政治社会也不同于经济社会。7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托拉认为公民社会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性的团体)、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8至此,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已基本成型。最具有代表性的概念是戈登·怀特(Gordon White)提出的,他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他主张将企业或经济机构同公民社会分开来看待,前者作为经济社会或经济系统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9
  (2)、公民社会的现实意义   
  1)、公民社会与民主化进程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其代表性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活跃的公民社会尽管不是民主存在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10“一个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市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11公民社会由于其固有的结构功能,既是民主政治生长的社会基础,又是民主政治成长后维系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果实的社会肌体,充分发展的、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民主政权的权威和功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社会的性质——它的多样性程度和他的协调能力——以及它同政治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性质。”12“因为民主要在今日繁盛发达,就必须被重新构想为一种双向(a double—side)现象;一方面涉及国家权力的重塑,一方面与重构市民社会有关。”13成熟的公民社会具备五个基本特征:经济生活的多元化;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独立自由的公共舆论;市民(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市民社会的宗教的功能。他认为具备以上特征的“公民社会就转而成为承载民主制度的社会肌体。为了使这一制度是长盛不衰,作为这一制度生长于其中的市民(公民)社会这一‘生态环境’必然不断地与制度是进行能量和信息交流,保持民主这一制度是的良性存续。”14
  虽然,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公民社会与民主有着正相关的关系,但也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并不必然带来民主,公民社会对民主的作用是有条件的。15还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理论本身“存在着重大缺陷”,公民社会理论的运用需要特殊的条件和背景,“只有从理论上和经验上对这些问题加以考察,我们才能正确理解公民社会在民主和民主化中的作用”。16
  2)公民社会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
  国外学者在讨论公民社会发挥作用时,并没有简单的认为公民社会一旦发育成熟,就会自然带来正面效应,而是一个系统工程。讨论这一议题时,国外学者主要从三个层面来讨论的:市民行为者、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制度三个层面。17
  公民社会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多方面的条件首先,公民社会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公民社会的发展本身就包含有社会价值的追求和判断。“就政治本身来看,此一想象显见于人们对下述问题的突出关注之中:即试图把‘契约’观念理论化为政治权威和社会秩序基础。在此,我们只关注早期政治理论的一个中心层面:自然法传统。……它是8和19世纪市民社会观念的支柱。”18还有学者认为必须把基本权利看作是现代市民社会的组织原则。19
  其次,公民社会发挥作用必须拥有一个自由、宽容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它必须拥有一套使它免遭国家扩侵并维持它作为市民社会的制度:政党竞争制度,独立的司法制度,自由的新闻出版界。”20
  第三,公民社会自觉的发挥作用,是一种市民认同的结果。就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而言,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市民认同(civility)的社会。在一个多元的市民社会中,合法性依靠大部分公民对社会中新机构的市民式依归。21事实上,情况经常是这样,即市民社会中的一些个人和群体性将能够在一个重要的是其维持这个自由话语。他们能够将他们的对手理解为另类的例行的个人而不必沉溺于在道德上毁灭对手。22
  3)、公民社会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关系
  这个视角主要是探讨公民社会与政府(政府权力)的关系。学者们通过政府权力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作用范围和社会权利的反作用历史探究,考察从自由市场国家→守夜人政府→市场失灵→积极干预政府→政府失灵,指出公民社会是解决政府失灵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公民社会的自主性也有效的约束了政府权力扩张。既而学者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并引出了公民社会与治理与善治、公民社会与民营化运动、公民社会与新公共管理之间关系的系列讨论。23
  西方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和认识已经趋于成熟。他们从公民社会发展的历史发展过程入手,深入分析了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结合西方社会发展史,认真考察了公民社会对民主政治、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意义。同时西方学者也深刻的认识到,公民社会的积极意义,并不是无条件的,它需要法治、制度的支撑。总的来看,西方学者对公民社会的认识是比较深刻的,但是,西方学者在研究公民社会这一话语体系时是站在西方民主价值观的角度,并关照西方社会现实的背景下进行的,他们所得的结论未免带有浓厚的西方社会色彩,他们并没有分析在一个长期集权、政社不分的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路径。而这正是中国公民社会论者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2、国内关于公民社会研究
  我国学者在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从两大层面,一种是基于理论上的分析来讨论公民社会的涵义、外延、意义的,比较抽象;一种是关照公民社会的结构性因素,即对非政府组织、社团、民间运动等的考察,来揭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动力。
  (1)关于公民社会的理论方面的研究
  1)国内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
  我国学者认为公民社会主要包括而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它们又被称之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24,这个概念很好的说明了当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结构性因素。
  2)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从这个视角讨论公民社会作用的学者一般认为,公民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出现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包括政治学讨论的基本问题之一。曾有学者提出国家与社会关系可以有四种模式: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25在公民社会这个话语出现之后,人们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模式可以有多种选择: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26
  3)、如何培育公民社会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历史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27而西方或者说早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生成一般是经市民社会由下而上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的,它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体制外抗衡、一体化发展、体制内自治。28因此,我们国家的公民社会只能在现存制度和资源条件下去建构。关于如何建构、培育中国的公民社会,学者们提出了两种模式。
  一是所谓的市民社会建构二阶段论模式:“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具体策略是:采取理性的渐进的分两步走的办法,亦即我们所主张的‘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革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29。还有一些学者则将公民社会建构的“形成阶段”称之为“社会自主领域”,它“指的是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个体、社会利益集团从国家直接支配和控制下脱离出来并获得相对独立性的阶段”,而将“成熟阶段”称之为“市民社会”30
  第二种模式即所谓的“滚动式驱动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将循着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式驱动的模式发展。31第一阶段(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为“政策驱动”:公民社会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在这一阶段,政府仍然是社会资源调动配置者,公民社会在这一阶段处于一个酝酿、发展的阶段,公民社会并没有起到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平衡的作用。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公民社会成长壮大时期。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使得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超越是政策驱动的某些能量限制,而转向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的开发,即体制驱动。市场经济体制自然地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从而政策驱动和体制驱动同时发挥作用,进一步推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公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伴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中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公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良性互动关系的建构。可以说,在三个发展阶段中这三种力量同时存在并互补增益,但在不同阶段,其主体驱动力各有侧重交互更接。公民社会本身将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完善,并对现代化进程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会的结构性因素
  1)、公民社会组织的概念及其特征
  公民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有学者提到,但还未见到对其明确的定义。学者们都是通过分析其内涵来界定这个概念的。有学者认为,凡是具有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志愿性的公民组织都可以纳入到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有学者就直接把公民社会组织等同于公民社会。32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公民社会组织是一个集合体,公民社会组织构成公民社会的结构性因素。公民社会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又是一个社会实体的建构。公民社会组织则是公民社会在现实社会中的表现形式或其结构性因素。在我国构成公民社会组织的主体主要是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团、自治性团体、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社区自治组织等。公民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性、自治性、自律性、公共性、民间性。
  2)、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
  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公民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政府组织的补充,并可以和政府部门结成伙伴关系,并在公共产品社会化运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公民社会组织也是全球开展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体因素,并成为治理与善治运动的基础;公民社会组织由于其自身介于公共部门与社会之间,它自身的中介性可以成为政府与社会沟通的一个渠道,并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活动,进行利益表达提供管道;同时,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形成强大的公民社会,能够有效的约束政府权力的行为边界,使权力行政走向权利行政;
  3)、公民社会组织的生成模式
  公民社会组织的生成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型;另外一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生长型。有学者认为“体制内的自上而下型的社团成立是满足党和政府需要。体制外的自下而上型的社团成立的主要动力是社会多元化需求,……因此,中国社团改革的方向是从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转变。”33这是基于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是一种解释性的思考。
  总的来看,我国学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不泛真知灼见,但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市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34我们对公民社会的探讨既要注重规范意义上的研究,同时也要强化中国背景下的公民社会的现实关照。但是从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来看,我们可能过多的关注了前者,而对后者关注程度似乎还不够。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过于倾向规范研究、学理意义上的探讨,实证研究不够,所得结论科学性值得进一步商榷;二是,对公民社会的概念不做区分,内涵界定不清,概念使用比较混乱;三是,对公民社会的发展路径的研究太过于宏观性、应然性,关照现实的精神不够,缺乏从微观视角来培育公民社会的研究。四是,对公民社会的结构性主体的认识过于狭隘,缺少在中国语境下的发现眼光,事实上社区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公民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五是,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研究描述性的太多,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尤其是对制约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根源的探讨总是聚焦在具体问题上,未有发现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存在二元困境。一方面,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要想获得体制上的认同,并取得合法性,往往就不得不放弃自身的超然地位,公民社会组织所应有的自治性、民间性、独立性就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如果公民社会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保持完全独立,这样的组织往往很难获得合法性,甚至面临被政府判定为非法组织并被取缔的危险。因此,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就面临着一个困境:如何在合法性与自治性之间取得平衡成为制约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最大瓶颈。而这正是政社不分的结果。
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不仅取决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成长,还取决于一些新的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该成为中国城市公民社会新的增长点。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路径上,过于宏观的去把握,可能很难找到一个普适性的途径,但如果,我们将视野投放在城市社区,充分挖掘社区建设中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和地位,并从政社分开大视野下,微观考察政府与社区事务分开带给城市公民社会发展的影响,或许是一个现实的、可行的新路径。
1 [美]安可亨?阿拉托著:《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出版,1992,P84
2 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3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P197
4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P334
5 安东尼奥﹒葛兰西著:《狱中札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P7
6 方朝晖:《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论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学说》,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期
7 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P29
8 Jean L?Cohen,Andrew Arato著:《 Civil Society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London:The MIT Press,1992, P9
9 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载《民主化杂志》(英国),1994年秋季总第1卷第3期
10 戈兰?海登:《公民社会、社会资本和发展:对一种复杂话语的剖析》,载何增科著:《公民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P105
11 John Keane著:《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Vesso1988年版,P36—57
12 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范围的分析》,载何增科著:《公民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P91
13 David Held著:《Models of Democracy》,Polity Press,1992年版
14 引自:http://home.etang.com/wash/ZLK2/SHZL093.TXT
15 吉迪恩?贝克:《公民社会和民主:理论和可能性之间的差距》,载何增科著:《公民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P185-186
16 迈克尔·W.福利,鲍勃·爱德华:《公民社会的悖论》,载何增科著:《公民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P196
17 关于市民行为者的讨论,见Norbert Elias著:《The Civilizing Process》, New York:Urizen Books, 1978; Sigmund Freud, Civi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New York: Norton,1961,1930; 关于行为者关系的讨论,见John Locke著:《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0版; Jean Jacques Rousseau著:《 On the Social Contract, Indian 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1983;关于制度的讨论,见Niklas Luhmann著:《The Differentiation of Socie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Alexis de Tocqueville著:《Democracy in America》, New York: Modern Library, 1981版
18 Adam Seligman著:《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P15—25,62—71, New York: Free Press,1992年版
19 J.L.Cohen and A.Arato著:《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The MIT Press, 1992年版
20 Edward shills著:《The Virtue of Civil Society,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Vol.26 No 1,Winter 1991年版
21 Edward shills:《The Virtue of Civil Society,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Vol.26 No 1, Winter 1991
22 Michele lamont, Marcel Fournier:《Cultivating Differences, Symbolic Boundaries and The Making of Inequality, London and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3 这方面的论述著作可参见:杰伊·D·怀特等著:《公共行政研究——对理论与实践的反思》,刘亚平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毛寿龙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美]B·盖伊·彼得斯:《未来政府的治理模式》,张成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
24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俞可平编著:《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P327-328
25 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
26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P6-7
27 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5期
28 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总第5期
29 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11月创刊号
30 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总第5期
31 施雪华:《.现代化与中国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总第9期
32 俞可平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P190
33 王名等著:《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P64
34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总第3期。

(作者:邬则天,该文为作者硕士论文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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