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1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2。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 Walzer 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 Bell 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5。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雅克·拉尼克(Jacqaes Rupnik) 就曾将1968年至1978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6;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7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8;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 validity) 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9。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还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市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 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哈贝马斯从“新马”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 shpere) 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亚历山大从文化理论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话语做出了个案性分析,马修从帕森斯社会学的理论出发但根据其自己对它的修正而提出了新的“社会团结或凝聚性”理论,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等等,无疑都是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10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市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建构;真正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是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和美国学者科恩与阿雷托于1992年出版的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仅如科恩和阿雷托在其书的导言中所宣称的,“尽管市民社会‘话语’不断扩散,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亦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theory) ,而本书便是要开始建构此一系统理论的努力。然而,系统理论的建构,却不能直接出自于行动者的自我理解,但行动者则很可能需要那种对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局限性做出的较远距离且较富批判力的检视所产生的结果。此类理论须与相关的理论论争的发展具有内在勾连。”11当然,由于研究者在建构理论时的取向不同,同时又由于市民社会理念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人们在形成诸种新理论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尽相同的意图,仅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就可以概括出两种意图:哈氏试图从社会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将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公共领域模式,并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但是,哈氏又是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所以他的另一个意图在于对当代政治的批判,因此他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又构成了他据以批判当代社会的一个抽象判准。12
二
中国学界,包括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和台湾知识界,乃是在八十年代下半叶开始引入市民社会理念的。然而,三地的学者之所以援用市民社会理念,其原因除了受东欧和前苏联国家摆脱集权式统治的某种成功“示范”以及受西方市民社会话语的影响以外,在我看来,还有着他们各自的原因。这些原因与三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紧密勾连,正是在不尽相同的环境之中,三地的论者形成了他们彼此不同的问题结构以及他们各自的取向或诉求,从而也就相应地表现为他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
众所周知,五、六十年代主导西方汉学家(这里尤指美国汉学界)的历史解释模式主要是源自西方现代化理论(最为典型的是马克斯·韦伯的中华帝国静止观)的“传统”中国与“现代”西方的对立模式;此种模式认为中国在同西方接触之前是停滞的,或仅在“传统范围”内发生变化。正是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派生出了以费正清为首的哈佛学派所主张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13,其内在理路表现为:既然中国内部不具有发生变化的动力,那么这种动力就只能是来自外部。然而,此一模式由于受到全球革命热潮的影响而在六十年代以后不断遭到质疑,遂形成中国近现代史解释的新模式,即所谓“革命”模式14。在“革命”模式的影响下,不仅近代中国史是围绕革命史这个中心来撰写的,甚至那些并非专门研究革命问题的论著也以革命成就为标准,据此解释和评价其他历史问题。毋庸置疑,在绝大多数的论著中,革命是依其成就而被正面评价的。因为“革命论”认为,所谓“西方冲击”只是在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当时美国侵略越南的行为做辩护;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革命给中国引进了一种新型政治,使远比此前为多的人们得以参与政治,……
它将人们从过去的被压迫状态中解放出来,并使他们摆脱了传统的思想奴役。革命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并转变为一个现代主权国家。革命还清除了或由历史形成的,或由近代帝国主义导致的种种发展障碍,解决了发展问题。”15
然而,此一欲求替代“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观的“革命”历史解释模式,却又于八十年代在一个路向上因受全球性的对革命的否定思潮以及中国内部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否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开始遭到质疑16,并在另一个向度上因社会史的拓深研究而受到挑战。在后一类研究中,近年来逐渐形成了“早期现代”(early modern)的概念,持这一观念的学者不仅否定了“革命”模式而且也动摇了“停滞的中华帝国”的模式。采取此一取向的学者中最具影响的便是那些转而接受市民社会的理念,更准确地说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的论者,他们试图建构起对中国历史经验做重新解释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范式:例如,Mary Rankin 通过对晚清浙江的公共领域的精英能动主义的分析,罗威廉通过对晚清汉口地区商人的区别于“祖籍认同”(native idendity)的“本地认同”(locational idendity) 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探究,以及David Strand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种种作为参与政治的新领域的“非国家活动”的研究17等等;这些研究大体上都倾向于认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local elits) 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社会团体的逐渐扩张,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这种趋势到了民初更显明确,日具实力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中不断声张其地方或成员的利益。这种观点以一个社会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为其出发点,认为明清乃至民初的中国发展了大规模的商品化,而这种商品化必定引发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种种变化。只是这种变化的趋势后来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对抗这种侵略的革命而被打断了。 美国汉学家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理念对中国的研究,虽说不乏对当代中国改革进程中的社会自主性拓展的关照18,然而一如上述,其间最为突出的贡献则是由一些颇有见地的汉学史家在重新解释清末民初中国史的区域研究领域中做出的。他们在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研究中国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关怀相对来讲并不在于中国将如何发展,而在于描述中国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以及解释中国在历史上为什么会如此发展及其结果。19这种关怀本身的规定性,导使他们在内在的取向上更倾向于将其侧重点放在回答应当如何描述和解释中国史的问题上,因此他们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对历史解释模式的论辩20;极具反讽的是,原本被以为更为有效地用来解释历史的模式,却在模式与模式之间的论辩中反过来要用被这种模式重新组合的历史去证明它的有效性;这可以说是对中国历史采取了一种几近非历史的态度,亦即将理论模式与历史的紧密勾连解脱21。当然,由于这个问题涉入了历史阐释中更为基本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题域,此处不宜详论,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的汉学史家大体上站在了作为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哈贝马斯一边,而没有认识到或至少是忽略了作为道德和政治批判家的哈贝马斯的意义22;可以说,正是上述所论构成了他们的诉求,亦即他们在较大的程度上是将“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首先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或判准来接受的,亦即透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援用以替代此前的中国历史解释模式或替代此前裁断中国历史的判准。
三
在市民社会复兴之全球风潮的影响以及苏联东欧国家通过市民社会的“复兴”而有效形成的制度转型所产生的“示范”下,汉语世界论者也开始援用西语世界中的civil society之理念;此一术语在大陆被译作“市民社会”,在台湾则被译作“民间社会”,并逐渐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形成各自的市民社会话语。当然,大陆与台湾论者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也因他们所面对的社会政治经济境况不同而存在着种种区别。然而,此处毋宁需要强调的乃是汉语世界论者与美国汉学家所置身于其间的社会境况的不同:大陆社会自1978年始正在经历着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自主化”的进程,而台湾则是处在以经济自由化为依托的社会自主化和日渐实现的政治自由化的基础上力图达致政治民主化的阶段;而且,正是大陆论者与台湾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这种社会境况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的现实关怀,使他们无论在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上还是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品格方面都与西方汉学家有很大的不同。就这一点而言,西方汉学家所侧重的并不是市民社会概念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更要紧的乃是其实证的层面,然而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论者来讲,最为侧重的却显然是其间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因此,他们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所反映出来的首要意图便是对现实的批判并实现精神的整合。我曾试图对大陆论者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意义加以概括,“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23;而台湾的情况,则如江迅和木鱼所指出的那样,“提出‘民间哲学’或‘民间社会理论’,并不是一味翻版西方最新学说,而是基于我们对过去历史实践的反省,以及对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种种偏逸、异化、乃至形成‘非人性化’的‘真理政权’的失望与觉悟……”。24
台湾政治经济的根本问题基本上被概述如下:(1)国际人格的缺失,造成自我认同的不确定性,进而形成认同危机;(2)台湾与大陆的长期隔绝,致使国民党当局形成了一种深层的恐共心态,于现实层面则表现为对台湾社会自主化发展的一种环境限制;(3)国民党政教合一的威权政治结构,经70-80年代各种运动的冲击而于1987年趋于解体,但并未达致全部的民主化;(4)台湾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致使台湾无从获致其自主性。25然而,台湾民间社会论者却认为,上述问题虽构成台湾政经体制危机的根本症结,但是从民间社会的视角看,问题的核心却在于,亦即“民间哲学所追寻的,是力求客观现实能紧随理论的逐步实践而有所改变;上述四大问题,如果我们不再把它们化约成四个终极目标,而细分为无数个实践阶段,那么最有力的物质凭籍及实践主体,必然会落回到民间自发力量的成长上。”26更深一层地来看,其终极目标乃是解体威权政治和实现民主政治。
大陆的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则以为,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在学理上讲,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就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在历史经验上看,上述两个条件却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因此,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认知方式来看待中国现代化的这一两难症结27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
上述大陆与台湾论者经由强烈的本土现实关怀而设定的问题(即政治民主化或含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基本相同,因而他们在市民社会题域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亦就基本上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问题上面,或者说基本上都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框架下进行其探讨的。当然,正是这种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他们思维逻辑的起点,即他们都力图打破往昔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思维路向,在大陆表现为对“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的精英式思路的批判进而主张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互动的观点;在台湾则表现为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不动员症性格的批判以及对传统左派阶级化约论的质疑进而力主以人民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抗争。可见,依据这一框架,得以为大陆论者对传统的思维路向以及大一统的经验做出有效的批判及对中国当下改革进程中社会日益获致其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现象给出解释并导使人们洞识其对实现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基础意义;得以被台湾论者用来统摄其他话语并为动员已有社会资源对威权政治结构进行自下而上的抗争而提供学理性依据。
如果我们做更深一层的追究,那么我们就还会进一步发现大陆与台湾论者因其具体取向的侧重点的不同而在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模式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理论品格方面的差异。此处我们至少可以指出的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大陆论者那里,更多地被设想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种能拓展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欲的基础性结构;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中国大陆论者来讲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当然,这显然不是终极目的;准确地说,它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交互的状态,只是前者得到了更明确的强调),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设以及如何迈向或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的设计;也正是这一点,就实现民主政治而言,深刻地标示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
然而,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28的关系,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或完全)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从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构造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由于他们坚信抗争手段以及依此手段只要将威权“国家”解体,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便能实现,所以他们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是更为激进的取向。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 society 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国民党’,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 society 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国民党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29。
四
市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30然而,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观念,都是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以及台湾的论者,一如前述,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动因、诉求及理论品格等方面彼此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是在借用西方的概念,因为三地的论者都是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或分析、或解释、或批判、或构设与此一概念所赖以生成的历史经验乃至思想传统截然不同的中国社会之历史和现状。正是在此一“借用”的过程中,三地的市民社会论者无疑会遇到一些相同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问题。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已然在研究过程中凸显出来并进行了讨论31,但很难说已经获致了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因隐存较深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在这里, 我们可以指出一些论者从不同角度对借用市民社会概念或模式分析中国的研究经验的批判。
市民社会论者,尤其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美国汉学家,往往认为“市民社会”模式可以替代前此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或“革命”模式。然而,黄宗智却不无正确地指出,虽说“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挑战了“冲击—回应”模式,但由于这两个模式的背后蕴含着一个相同的规范认识(paradigm),即大规模的商品化必定引起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或现代化,所以它们又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当它们共享的规范认识发生危机即商品化与经济或社会不发展的悖论事实发生时,它们都会同样丧失解释力32;德利克则认为,“市民社会”模式虽说被认为替代了“革命”模式,但是由于前者只是透过回避或搁置以革命为主线的历史来实现这种替代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市民社会”模式并未能含盖“革命”的模式33;而在我看来,中国论者在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一开始,便深受其“现代化”前见的制约,亦就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其讨论的,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传统—现代”两分的现代化模式的印痕。34 透过对这些批判的要点加以概括,我们就可以发现,大凡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者,无论是取市民社会理念的批判向度,还是取此一理念的实证经验向度,都有意或无意地试图在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发现或希望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这种努力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预设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以及在其间产生的市民社会观念为一种普世的、跨文化的经验和观念。在这一基本预设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就具体表现为:一,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二,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两种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
立基于上述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路向的分析,或可以给出将上述研究做“头足倒置”的可能性的启示35,即一,把原本作为判准或依据的市民社会模式,转而视作对中国进行理论研究的论辩对象;二,把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视作研究出发点的思路,转换成立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或现实为出发点;这在具体的中国研究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表现为对中国与西方间本质性差异的强调,而在此一基础上建构出相应的并能有效适用于中国的理论概念,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分析性理论模式。一如中国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必须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与对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学理考察相区别,因为考察市民社会概念史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适用的分析性概念。”36当然,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对以西方发展乃唯一之道为基础的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辩,进而由此从中国的本土立场出发去丰富市民社会理念。不过,需要承认的是,这方面的努力所具有的可能性,是否隐含着一个“理论上的陷井”,即将汉语世界的市民社会研究拉入西方的轨道,而在不知觉中丢失其被引进时的批判力。无疑,对于这个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做更详实的讨论并展开更扎实的研究。
正是为了推动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过程中所浮现出来的种种问题的思考及讨论,并为拓深此一题域中的本土性理论研究提供一些不可或缺的研究文献,我与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J.C.Alexander教授一起几经商讨、反复择选,终于编辑成了这部论文集。本书共收入研究论文共二十三篇37,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主要侧重于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之特定内涵的分疏及厘定,试图反映市民社会理念从与政治社会不分,此后逐渐与国家相分离直至最后经社会与国家互动而形成第三域(即市民社会)的演化的内在理路;第二部分“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侧重于展示市民社会与文化符号、社会整合、国家政权建构(state building)、民族主义以及军事政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以图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拓宽研究题域,更为清晰地呈现出市民社会理念除自身的内在问题外而与其他问题相勾连时所具有的繁复性;第三部分“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主要围绕美国汉学家、中国大陆及台湾论者援用市民社会模式所做的研究,同时侧重于对当下研究的反思及论辩,并呈示某些晚近涌动的立基于中国历史与现状的本土性研究趋向。
一如上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还起步不久,仍存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然而,我认为,只要对市民社会模式做更为深刻及确当的把握、不受制于既有市民社会模式的拘束并始终对一元论取向保有批判的自觉而对当下研究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立基于中国的本土并对中国如何发展坚持强烈的学理性关怀,便有可能在分析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中国自己的分析概念,并进而逐渐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及现状之真实的市民社会理论模式。
(原刊于《中国书评》,1995年9月第7期。《国家与社会》一书由作者和美国著名社会学家J亚历山大教授共同主编。本文标题为作者所加,特此说明。)
【注释】〔1〕尽管有许多论者都在其研究中涉略到了市民社会的问题,然而就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而言,只是到了本世纪末才有所呈现,“综观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历史,依我所见,市民社会所涉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这个任务只是经由尤根·哈贝马斯以及其他二十世纪晚期的历史学家所做出的重建性努力才得以完成。”见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原载Modern China, April, 1993, 见本书。此外,美国论者科恩与阿雷托就此一问题有更为明确的阐述,“……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见科恩与阿雷托,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 The MIT Press, 1992, p.3.
〔2〕例如,东欧论者主要依据的是自由主义市民社会观,以求摆脱集权性统治而恢复社会的自主性,而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则在于建构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结构条件,所以他们更倾向于洛克式观点与孟德斯鸠或托克维尔式观点的平衡。
〔3〕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原载Public Culture, 1991, 3 (1):95—118,见本书。〔4〕参见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见本书。
〔5〕参见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Verso, 1988; Michael Walzer, "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 Dissent, Spring 1991; Daniel Bell, " American exceptionalism revisited: 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 The Public Interest, No.95,1989. 转见 Shu-Yun Ma," The Chinese Discourse on Civil Society", The China Quarterly, No.138, June 1994, p.180.
〔6〕Jacqaes Rupnik, "Dissent in Poland, 1968-1978: The End of Revisionism and the Rebirth of Civil Society in Poland", Rudolf Tokes,ed., Opposition in Eastern Europe, London,1979.
〔7〕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原载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Vol.26, No.1, Winter 1991, 见本书。〔
8〕参见John Gray," From Post-communism to Civil Society: The Reemergence of History and the Decline of the Western Model",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Foundation, 1993, p.26-27.
〔9〕参见Timothy G. Ash ,他在论及东欧政治反对力量战略时指出,“对于他们来讲,重建‘市民社会’本身既是目的,又是实现政治变革(包括国家性质的变革)目的的手段”,The Uses of Adversity, London: Granta Books, 1989, P.246.
〔10〕参见本书:尤根·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杰弗理c.亚历山大和菲利普·史密斯,“美国市民社会的话语--文化研究的一种新进路”;列奥·马修,“凝聚性‘公众’的分立成形”以及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
〔11〕科恩与阿雷托,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pp. 3-4.他们明确指出其所力图建构的系统市民社会理论,旨在为回答此前的各种理论论争提供一种新的范式;他们对这些理论论争做出了简要的概述,“在过去15年至20年中,有三大论争似乎最为凸显。第一项论争乃是‘精英民主模式’对‘参与民主模式’(elite vs. participatory models of democracy)的捍卫者之间在民主理论领域中展开的持久论战的沿续;第二项论争在很大程度上限于英美学术界,乃是在日渐被称为‘权利导向之自由主义’(rights-oriented liberalism)与‘大国家主义或社团主义’(communitarianism )之间展开的。……与第一项论争不同,第二项理论论争发生于规范政治哲学的领域,而不是在经验论者与规范论者之间展开的。第三项论争则发生于‘自由市场的新保守主义’倡导者与‘福利国家’捍卫者之间……。”
〔12〕参见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原载Modern China,April, 1993,见本书。当然,黄宗智这种对哈贝马斯观点的分析,也受到了学术界的批判,例如阿里夫·德利克就指出,“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是政治概念;驱动形成这些概念的‘意图’既非‘道德和哲学的’亦非‘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这在黄氏的陈述中被视作彼此独立的领域),而是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性所赋予的政治批评,”见德利克,“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4期,见本书。
〔13〕关于马克斯·韦伯的“中华帝国静止”观,可参阅其所著《儒教与道教》,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根据韦伯的理论,曾经衍化出所谓“士绅”模式,以及此后对此一模式构成批判的“地方精英”模式;后者参见Joseph W. Esherick and Mary B. Rankin, ed., 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关于“西方冲击一中国回应”模式的阐释,见费正清,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 Press, 1958;费正清等,East Asia: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65.根据此一模式进行研究的成果,见芮玛丽,The Last Stand of Chinese Conservatism,Stanford: Stanford Univ. Press,1957;费维恺,China's Early Industrialization,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 Press, 1958。关于对“西方冲击一中国回应”模式的讨论和批判,较为精要的请参阅,Paul A. Cohen, Discovering History in China, New York : Columbia Univ. Press,1984;以及黄宗智,“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载《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14〕关于“革命”模式的讨论,较为精要的请参阅阿里夫·德利克,“革命之后的史学: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当代危机”,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总第10期。
〔15〕同上,页136。
〔16〕同上,页136-138。
〔17〕这方面的论著,请参阅罗威廉,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Stanford: Stanford Univ. Press, 1984; and Hankow: 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95, Stanford: Stanford Univ. Press,1989; 玛丽·兰金,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1865-1911,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 Press, 1986; 斯特朗,Rickshaw Beijing: City People and Politics in the 1920s, Berkeley: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18〕主要的可参见,Richard Madsen, "The Public Sphere, Civil Society, and Moral Community: A Research Agenda for Contemporary China Studies",和Heath Chamberlain, "On the Search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April, 1993.又见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原载Modern China, April, 1993,见本书。Lucian Pye, "The State and the Individual: an overview," The China Quarterly,No.127, 1991, pp.443-466; David Kelly and He Baogang,"Emergent Civil Society and the Intellectuals in China," in Millered., The Developments of Civil Societyin Communist Systems, pp.24-39. 另可参见中国留学生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周雪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台湾:桂冠图书1992年版。 〔19〕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的,因为一如黄宗智在《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的自序中所说,“这个学术问题(指学术界长期以来对中国农村历史的争论——本文作者注)当然有很现实的意义。中国农村今日的出路何在?是市场化和资本主义发展模式,还是与之对立的集体化和计划经济?抑或有第三条即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见该书自序,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页2。
〔20〕关于美国学界对当代中国研究的模式的分析,中文材料较精要的可参见赵穗生,“美国对当代中国政治的研究及其主要模式评介,”载《知识分子》,1988年夏季号,页25-32;Harry Harding, “当代中国研究在美国的发展,”载《知识分子》,1990年冬季号,页29-36;罗威廉,“近代中国社会史的研究方法”,载蔡少卿主编,《再现过去:社会史的理论视野》,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页297-319。又见Nina P. Halpern, "Studies of Chinese Politics", and Thomas B.Gold, "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 in Darid Shambaugh, ed., American Studies of Contemporary China, M.E.Sharp, Inc., 1993, pp.120-137.
〔21〕这种学术研究的倾向,如果不保有理论上的警省和自觉,就有可能跌入皮埃尔·布迪厄(P.Bourdieu)所坚决反对的那种“唯方法论主义”或“唯理论主义”的陷井之中。在布迪厄那里,唯方法论主义是指“这样一种倾向,即把对方法的反思与方法在科学工作中的实际运用脱离开,并完全出于方法自身(而非具体实际的研究)的缘故而锤炼方法,即为方法而方法。”“事实上,它很可能转变成‘为艺术而艺术’,或更糟糕的是,转变成一种方法论帝国主义(methodological imperialism),也就是说,用现成的分析技术和手头现有的资料来强行对对象进行界定”(P.Bourdieu and Loic J.D. Wacquant, Invitation to Reflective Sociology, p.28)。另一方面,布迪厄认为唯理论主义也就是那种“为理论本身的缘故而进行的理论工作,即‘为理论而理论’的工作,或把理论的体制视作一孤立的、自我封闭和自我指涉的话语领域”(同上,p.30)。他指出,“当今社会理论的缺陷并非源于亚历山大所确诊的所谓未能实现‘预设立场的一般性’和‘多向度性’,而是源于一种科学劳动的社会分工,……它助长了‘狂妄大胆却缺少严格精确性’的社会哲学和‘严格精确却想象力贫乏’的极端经验主义者的实证主义”(同上,p.32)。
〔22〕一如上述,这是相对而言的。仅就Modern China于1992年5月9日召开的“中国研究中的范式问题”学术讨论会第三次会议与会者的观点而言,理查德·麦迪森(Richard Madsen)主张依据哈贝马斯的道德——文化理想来评判当代中国发展状况的研究,而希斯·张伯伦(Henth Chamberlain)则关注中国发展进程中与理想的市民社会相吻合的现象;虽说麦迪森侧重的更是“公共领域”的问题,而张伯伦更为关注国家与社会间的市民社会的民主趋向,但是他们可以说都毫无疑问地站在作为政治批判家的哈贝马斯的一边,力主根据民主的应有形态来衡量当代中国的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参见,Richard Madsen, "The Public Sphere, Civil Society, and Moral Community: A Research Agenda for Contemporary China Studies",和Heath Chamberlain, "On the Search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April, 1993.
从另一个角度看,还有一些论者从更具批判力的立场出发,他们对此种取向做出了严肃的反思和批评。例如阿里夫·德利克就指出,“当下,普遍存在于中国研究领域中这些概念(指‘公共领域/市民社会’——译注)的用法问题并不在于复杂性,而在于化约论,即用复杂的概念的某一方面来替代全部,弱化了其历史性和批判性。本文特别关注的是……对公共领域作实证论式的解读。这一方法在清末研究中占主导地位。这种解读方法试图把公共领域这个概念纳入现代化的‘社会—历史学’范畴,而在这一范畴中,公共领域概念的批判性历史意义则荡然无存。”见阿里夫·德利克,“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4期,见本书。
〔23〕见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见本书。
〔24〕江迅和木鱼,“为民间社会辩护”,载《南方》,台湾,1987年8月,第10期,页34。〔25〕参见拙文,“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见本书。
〔26〕江迅,“谢长廷对赵少康:意识形态的黄昏,”载《南方》,台湾,1987年4月,第6期,页41。
〔27〕关于此一问题的详尽讨论,参阅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总第1期,见本书。
〔28〕笔者郑重声明,此处及本文他处援用“国家”一词,绝不说明笔者认为台湾是一个国家,相反,笔者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考虑到台湾论者的措词习惯及本文论述之便利,才使用此一词语。
〔29〕何方,“从‘民间社会’论人民民主”,载《当代》,台湾,1990年3月,第47期,页40。关于对台湾论者将civil society〓译成“民间社会”的负面问题,笔者曾做过较为详尽的分析和批判,请参阅拙文,“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见本书。
〔30〕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原载Modern China, April, 1993,见本书。
〔31〕这类问题很多,例如:市民社会既然属于西方概念,那么中国论者“借用”此一概念分析中国问题,是否在本质上就属于一种“套用”?如果不能借用,那么为什么同样为中国文化传统所不知晓的“民主”、“人权”、“自由”等理念却可以用来分析和解释中国的问题呢(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些概念适用于中国的效度以及如何适用于中国分析的问题,都还未见到详尽的扎实的研究)?如果可以借用,是否只能是在对中国历史或现状的批判的意义上使用?〔32〕参见黄宗智,“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载《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页132-181。〔
33〕参见德利克,“革命之后的史学: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当代危机”,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总第10期,页135—141。
〔34〕参见拙文,“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8期,见本书。
〔35〕这方面的倾向已有所表现,较为典型的是罗威廉的努力,他在基本上依据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模式出版了他的两部汉口研究著作以后,开始逐渐转向对哈氏模式的论辩;他甚至在访问北京期间与我的交谈中,明确表示了对简单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来分析中国问题的否定。罗威廉指出,“把那些被认为等同于西方话语传统中的市民社会的现象加之于晚清帝国的较比一般化的诉求,乃是极为困难的,因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不仅太富价值含义而且也太缺明确界定,所以不能有效运用”。(见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原载Modern China, April 1993, 见本书。)此一方向的另一努力是由黄宗智在基于其对中国的实证研究之上建构所谓国家与社会互动而形成的“第三领域”(the third realm)概念过程中做出的,参见其所著“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原载Modern China, April, 1993,见本书。另见黄宗智与Kathryn Bernhardt新编的书,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 Press, 1994.
〔36〕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7。
〔37〕本书所收西方学者撰写的论文或摘文,都是首次以汉语形式在中国大陆发表的。
(作者:邓正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