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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孝道立法”与法律万能的误区
时间:2008/7/14 22:21:07,点击:0

 

四川一名叫李宗发的律师近日向该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建议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在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或领导干部时,要先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以此作为衡量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他的建议获得了一些人的支持。
  向长辈尽孝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感情,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自两汉以来历代君主专制王朝倡导“以孝治天下”理念,把后辈对长辈的孝道义务无限强化,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起,“不孝”正式被列为“十恶不赦”大罪之一种。所以在“五四”时期及此后,以《二十四孝图》为代表的传统孝道,受到了激进反传统人士的猛烈批判。今天人们对孝道的认识要客观得多,一般都会承认,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年代,孝道都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面对“孝道式微”的危险,一些人忧心忡忡,努力通过多种手段维护孝道,这种迫切心情是不难理解的。
  然而,如果对孝道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就会发现它主要还是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需要从亲情、习惯、风俗、舆论等角度加以培养与约束,而不适合运用刚性的法律进行强制规范。它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体的和感性的领域,往往难以用明白无误的标准进行比照并做出判定。比如一个老母亲指责自己的儿子不孝顺,很可能她并不是说儿子没有赡养她,而是说儿子没有经常在家陪她,没有让她获得足够的尊严,那么,她的指控更多的是一种感觉,而我们很难说她的感觉对还是不对。在这样的领域里,法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其实在孝道当中,有一些内容已经进入了法律的领地,现行的《宪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后辈的赡养义务和老人的受赡养权利都做出了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这些规定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孝道式微”的危险或许已经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这是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惩戒力度不够显著所致。主张为孝道立法者过高地估计了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完全应该在孝道问题上管得更多、更严,或者退而求其次,哪怕只是把这些散见于多项法律的规定集中起来,他们也希望能“组成”一部新的法律,以显示国家和社会对孝道的高度重视。
  一遇到问题就条件反射似的想到要立法,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惩罚,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治是一种进步的制度文明,但同时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大量历史教训和现实经验证明,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不宜动不动就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那样做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理性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过程。如果贸然为孝道立法,只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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