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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著作署名的规范
时间:2008/9/3 22:28:58,点击:0

 

以往发生的多起学术腐败或学术失范事件均涉及学术著作的署名和责任问题。多年前揭露的北京大学名教授参与署名的文章被国际学术期刊《植物分子生物学杂志》认定有失范行为,最近南京某大学校长及中国工程院院士参与署名的文章被发现有剽窃嫌疑,以及去年香港某大学某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参与署名的文章因一稿两投被国际著名杂志《生物化学学报》宣布撤销发表并在国际最大的医学文摘网上作出通报,这些都涉及有关论著的署名及责任问题。在上述几个典型案例中,无独有偶的是,有关的名人(或其代表)纷纷声称自己不须负责甚至不知情。奇怪的是,如果被揭露的不是丑事,参与署名的名人从来也没有出来公开否认自己对有关工作的实际贡献。值得追查的是,在他们参与署名的其他论著中,他们究竟又有多少实际贡献呢?

国际及我国学术界历来有一整套制度对学术著作署名问题作出规范。

我国中华医学系列杂志近年已主动与国际接轨,明确规定了论著作者的三项条件,也就是: 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结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上三条均需具备。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也不列为作者。上述规定(见《中华儿科杂志》2002年4期198页)已经与国际标准十分接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713-87中也规定:“在封面和题名页上,或学术论文的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或排于脚注。”以上的规定也与国际上惯常做法相似。

有些国际著名杂志,对学术论文的署名甚至作出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界定。例如著名的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及其他多种杂志均要求投稿时所有作者必须作出亲笔签署,并声明已阅读全文、同意投稿并对有关研究负全责。最近被《科学》及《自然》杂志报道的一宗案例就是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编辑部发现作者的签署书有伪造情节,该刊马上作出撤销发表的决定并发出声明,涉案作者随之受到调查,以便由相关机构作出纪律处分。美国微生物学会主办的所有刊物也规定所有作者必须对论文内容负全责,而杂志编辑部收到投稿后还会就投稿及责任等问题特别向所有作者作出通报。其他一些国际著名杂志则通过电子函件将投稿情况通知有关论文的所有作者。这些做法都行之有效,很值得我国同行借鉴。

根据国际和国内的规范,前述例子中自称不负责任或不知情的名人作者们无论如何都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如果他们对有关论文没有实际贡献而参与署名,本身就是严重的学术失范,也可以说是学术腐败。如果他们声称对投稿不知情,国际杂志是不予接受的,例如《生物化学杂志》在投稿时就有约定,全文必须经所有作者详阅并批准。国内的期刊如果在操作上有漏洞,应按国际惯例作出必要改进。退一万步来说,名人作者们如果确实对投稿不知情而自己对论文又没有实际贡献,那么在有关论文发表以后,作为同一领域的院士或专家,应当负责任地作出声明撤除自己的署名。院士和专家有责任和义务掌握本领域的研究进展,对于自己所属领域范围内的国际和国内科技文献必须有充分了解。在此前提下,如果有自己署名的论文公开发表并经历相当一段时间以后,再推说不知情那是完全说不过去的。这种推卸责任的做法,要么是文过饰非,理应加重处罚;要么就是对相关的科技进展完全不闻不问,同样是完全丧失了院士的基本学术修养。因此
,发生上述情况对于院士当事人来说无论如何至少都属于重大过失。

应当说,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并不完全是无法可依。国家有明确的标准,国际学术界更有具体的规范。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也订有院士守则或道德规范,并专门设置了道德委员会。显然,有关的事实已经比较清楚,前面提及的两位院士至少是部分违反了学术界的规范及院士守则。当然其情节可能并不至于严重到关乎院士的资格问题,但院士本人应当作出明确的表示。两院也应当允许批评和反批评,并应调查核实具体情节,作出明确结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作为院士和专家,最重要的就是实事求是。如果躲躲闪闪,避重就轻,只会加深对我国科学事业的伤害,同时也严重影响两院及其院士、科学家及科研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

目前我国科学界在科学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有些方面甚至积重难返。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我们很有必要重温国际国内的规范,花大力气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规章制度。针对学术论文署名方面的失范以至腐败行为,有关的杂志应当吸取教训,在管理方面要加强和改善。同时,还应当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学术界对某些院士和专家的失范和不端行为已有公论。两院作为国家科技事业的最高荣誉机构,应当对此作出必要回应。院士有什么错误就应承认什么错误,需要作出什么处理就要果断作出处理,并向公众讲清问题的性质。院士既已获得国家最高荣誉,我们更有理由期待他们为我国科学道德的建设身先垂范,作出表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理直气壮地教育青年一代,向我们的研究生讲清道理并提出严格要求。以往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已经按照国际惯例,对有关教授的学术不轨行为作出公开处理。随着有关制度的逐步健全,相信有关学术著作署名方面的失范及腐败行为将得到更多的揭露和纠正。
chen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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