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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剽窃抄袭的“四看”原则
时间:2008/9/3 22:21:56,点击:0

 

  一看出版时间前与后 在涉及剽窃、抄袭著作权的纠纷案中,一般要涉及两个作品,即剽窃抄袭作品和被剽窃抄袭作品,从其产生的时间看,被剽窃作品完成的时间在前,而剽窃作品应在其后。
  二看有否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主要是指作品的独特表现形式,它是由作者特殊的人格品质、创作劳动方式以及写作风格等因素决定的,也是其所以要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客观基础。一般情况下,不同的作品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内容相同的作品,如果是由两个作者分别独立创作完成的,也会各有其独创性,均应受到保护。
  三看客观条件是否具备 这主要是指剽窃者是否具备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客观条件,如是未发表的作品剽窃者往往能见到过该作品原件,如是已发表的作品剽窃者往往是在甲地见到后将剽窃、抄袭作品在乙地发表。反之如不具备这种客观条件,即使两作品形式相似及相同,也不宜认定剽窃、抄袭。
  四看特征对比是否相同 一般是把两部作品排列开来,逐一进行对照鉴别和分析比较,然后找出两部作品“特殊”的共性和规律,从而可得出正确结论。如甲某将一部中文著作翻译成英文后出版发行,同行乙某见非常畅销便也出版了该书的英文版。甲得知后起诉乙剽窃、抄袭,对此乙予以否认。后经法官对此发现甲书中的几处误译之词同样出现在乙的一书中,故判定为侵权,对此乙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抄来的。
    http://www.chinawriter.org/zjqy/zfsf/zfsf200304020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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