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共道德公约
观我中华,泱泱大国,礼仪之邦,文明古洲,所有子民,理应彬彬有礼,众皆定能遵守各项公共道德规约。然偶有媒体揭示,华人不守公共规约之现象时有发生,甚为遗憾。有鉴于此,特提出本公约共计30条,将我等族人无论身处世界任何公共场合均应践守之底线规范明确之,以争华人颜面,光大人类美德。如若华夏子民大都能信守各条,必得世界尊重之。
第一条 无论处于任何情况下,都要吐痰入盂。
第二条 无论身在任何地方,都要将口香糖、果皮或其他任何废弃物,放入垃圾袋/桶。
第三条 吸烟必须到指定场所,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四条 在任何公共场所打电话或者与人交谈的时候,不影响身旁其他人员。
第五条 遇到已有一人及以上在等候服务/排队上车的时候,必须站在等候于自己前面的人之身后至少30公分处,自觉进行排队,且不能与前方的人有任何身体接触。
第六条 在公共场合需要站立等候、阅读指示牌,或与他人交谈等等不得不停留的时候,应做到不得妨碍他人通行或做事。
第七条 任何场合里,若无意间碰到其他人之身体或者妨碍他人做事,均应主动说“对不起”,并迅速离开妨碍区域;当匆忙间或者无意中碰落他人手中物品的时候,除应主动道歉之外,还应帮助对方拾捡起来或恢复原位。
第八条 当别人说“对不起”的时候,要大方地谅解对方,并说“没有关系”;当他人提供了任何方便的时候,要说声“谢谢”。
第九条 不发生在公共长凳、休憩场所躺卧睡觉、脱鞋袜、用物品占座等等之行为;也不得在经营性场所进行过于长时间的非消费性停留。
第十条 无论处于情绪发怒、不满、心烦的情绪状态下,还是处于开玩笑、营造幽默轻松氛围等任何情形下,均不使用脏话、粗话。
第十一条 无论在异性还是同性面前,都不应该使用让对方不愉快/反感/厌恶的语言,也不应该做让对方不愉快/反感/厌恶的动作或身体接触。
第十二条 在有长辈、年长者、妇女、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开不雅之玩笑。
第十三条 不在公共场合与他人有过于亲昵的行为。
第十四条 应主动搀扶和帮助行动不便者,要主动保护和谦让年长者/辈份高者/女士/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 任何情况下,都不与他人议论不在场的其他人,尤其要做到不在交谈中使用和涉及损害不在场者声誉的言语和谈话内容。
第十六条 不议论或者嘲笑他人的生理/心理缺陷及其个人信仰、禁忌、习惯、风俗、党派立场、个人爱好、经历、家庭背景等隐私性内容。
第十七条 不在公共物品上刻字、涂画,不损坏公共绿化,不带走公共场所不属于自己的任何物品。
第十八条 在任何公共空间,均应仔细阅读各种有关的警示/提示,并严格遵循之。
第十九条 发现他人遗落私人物品/无人认领的物品,应主动交给警察或者专门的服务柜台。
第二十条 公共餐厅/饭店会餐或宴请时,不划拳,不劝酒,说话不影响邻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地方遇到服务态度、服务水平不满意的时候,都应该心平气和地向主管或者店主进行投诉,不与工作人员争吵,更不能用言语侮辱工作人员或者用肢体伤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无论为别人提供服务,还是接受别人的服务,均需双手传递,以示尊重他人之劳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情形下,对陌生人/外国人等直接视线停留不得超过六秒。
第二十四条 遇到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人员聚集,除在需要情形下及时协助报警处理之外,应迅速远离现场,绝不停留围观。
第二十五条 遇到他人有困难时,应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当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施加危险/危害于他人,应及时上前制止,或/和帮助呼救,或/和报警。
第二十六条 给他人提供道路方向指引等帮助的时候,必须有足够把握或者亲身予以确证,否则应提供其他方法给予进一步辅助。
第二十七条 对有明确衣着要求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着装规定;不穿睡衣或者衣冠不整地在公共场所行走、购物或会客。
第二十八条 不在专门设定的洗手间/化妆间等空间之外的任何公共场所修指甲、化妆、换衣、穿着过于暴露。
第二十九条 要对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的公德行为进行示范引导,但不应该在公共场合进行公共道德之外的其他内容方面的行为教育。任何人均不应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打骂、训斥、体罚等等。
第三十条 对违背公共道德之言行,应善意地以可接受的方式给当事人以适可而止的提醒或制止,但在提醒/制止的时候,不得采取施予暴力、得理不饶人、侮辱对方人格、伤害对方自尊、歧视对方身份等等方式进行。
(注:本伦理规范由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何云峰于2013年7月首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