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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副教授因抄袭文章被判赔偿并道歉
时间:2010/4/23 23:27:13,点击:0

 历经半年多调查审理后,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博士后涉嫌抄袭同门著作权案(见人民网教育频道2009年10月13日相关报道)终于尘埃落定。

  4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韩元胜诉。

  法院认定,第一被告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师许燕在其撰写的《30年中国新闻文体变迁》(收录于李良荣等著的《历史的选择》一书)一文中,引用了原告博士后研究报告《新时期报纸新闻文体发展研究》部分内容,但未加注释指明所引用内容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其出处,这种在创作中不标明作品来源的使用是对原告文章的抄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判令被告许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闻学核心期刊《新闻记者》杂志上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启示并赔偿原告合理费用。

  第二被告武汉大学出版社因出版发行了上述侵权文章,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令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等。
 

  原告代理律师齐宝鑫表示,此案由于原告与第一被告间就公开致歉的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而最终调解失败,原告的胜诉对于遏止当下的学术不端之风具有积极意义。

  法庭审理期间的有关证据显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曾经在2009年10月13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对此次抄袭事件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认为,许燕抄袭事实严重;而李良荣作为武汉大学新闻学院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新闻改革30年研究书系”课题组负责人和该丛书主编,“在课题组织中失查,在书籍编审中失责,没有尽到核查把关、认真负责的职责,同时在事件发生后采取及时弥补措施不力。”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也确认此学术事件“抄袭事实成立、证据确凿”。

  2010年2月8日,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正式做出复旦学术处字(2010)4号的处理决定,包括撤销许燕副教授任职资格,停止李良荣教授博士后联系导师两年,免去其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内容。

  许燕在提交给新闻学院的检查中也承认抄袭韩元及他人文章共71处,11351字,而李良荣在就此次抄袭事件所写的《情况说明》中表示,早在2006年他指导的一名研究生擅自用他的名字去投稿,发生了抄袭问题,但李认为这是该学生“没有养成引文随手就加注的习惯,到最后已不知道是自己写的还是引别人的”。

  “学生抄袭,导师有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今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意见》中明确: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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