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思考
一、市场与政府的特点
经济学中的市场是指经济主体发生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其相互间发生利益关系的综合反映。通过市场机制,市场交换所涉及的经济利益的变化必然会对各种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起到调节作用。
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讨论贯穿于整个经济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和经济发展的实践,从未停止过。从最初斯密的“廉价政府”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论,再到新自由主义的反对政府干预,实践中,市场化成为世界潮流,在各国不同程度的进行着。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将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
而与市场经济的机制相反的,政府或国家干预经济是指经济法主体之一的国家或政府运用法律手段与经济政策或计划指导;又或是行政手段等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几种论断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古来已久,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通常很难把政府和市场关系简单地概括为某一形式的关系,也很难通过政府与市场的某种关系来全面地揭示政府与市场的作用。
根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特点和方式不同,将政府与市场关系抽象为相互替代、相互互补、完全排斥和共同失灵四种情况。(1)相互替代,政府与市场的相互替代关系是一种“非此即彼”和“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在政府与市场相互替代条件下,由于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各自都有功能和作用,因而可以根据政府和市场的功能和作用的比较,来确定政府与市场最优组合的均衡点。如果用政府去替代市场,目的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但同时将增加政府的成本,当增加的政府成本等于节约的市场交易费用时,则政府与市场处于均衡点,这个均衡点就是政府与市场相互替代的有效边界。当增加的政府成本大于节约的市场交易成本时,就应该选择和扩大市场机制作用,直至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达到替代边界;当增加的政府成本小于节约的交易费用时,则应当选择和扩大政府职能作用,直至政府与市场替代边界。(2)相互补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永远处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融合关系,这就是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在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中,不存在政府一定要排斥市场或者市场一定非要排斥政府问题。从整个社会经济体来讲,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关系。更严格地讲,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市场互补关系是政府对市场的补充关系,因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3)完全排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这种完全排斥关系,是由政府或市场内在的缺陷而导致的。政府与市场的完全排斥关系,就是“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关系。也就是说,政府在某些领域永远做不了或做不好市场所能做得了或做得好的事情,此种情况下政府不应该进行干预,只能通过发挥和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比如私人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说,市场在某些领域永远做不了或做不好政府所能做得了或做得好的事情,此种情况下不能将市场机制引入其中,只能充分发挥和不断完善政府的职能,比如国防等纯公共产品的生产。(4)共同失灵,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还存在一种政府和市场都失灵(或失效)关系,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共同失灵关系,或者政府与市场双失灵关系。这种关系可简单地描绘为: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市场也绝对做不了或做不好,而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政府同样绝对做不了或做不好,以及政府和市场都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导致政府与市场共同失灵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时可能是政府或市场的不完善所致,有时可能是政府和市场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所致。
当然,政府与市场关系并非截然分开和一成不变。即使相同产业或领域,在不同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发展历史时期,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和变化,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会显示出不同特征,政府与市场关系会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和作用边界。
第二章 政府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一、市场缺陷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
市场机制是一种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式,它具有自发性、自组织功能,易于达成社会个别性目标,易于求得市场经济当事人的经济效益,易于达成经济的结构性平衡,但市场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本身存在着缺陷:(1)市场行为的短期性。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它自身无法解决长期的经济发展及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问题。(2)公共物品的短缺。市场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只能满足社会部分利益,而无法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亦市场机制不关心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3)盲目市场竞争造成的无序和失衡。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但是竞争也有很多的负面作用,市场中信息资源的不均匀分布,使市场信号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从而带来市场秩序的无序和失衡。(4)市场经济体制引发的社会问题。首先,市场经济巨大的物化力量极大地刺激了人的物欲需求, 容易引发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和公德意识的沦丧。其次,市场经济自身容易忽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冲突,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解决的,要推动经济的发展,还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以外的力量。市场失灵的存在表明,如果政府能比市场做的更好,那么政府是可能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作用的
二、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定位
市场失灵,说明要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高效运行,光靠市场本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外力来矫正市场的缺陷,作为外力来矫正市场缺陷的政府必须对自身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否则政府同样会陷入死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市场的缺陷与失效具有不同的表现,政府的干预内容、政府干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办法也有明显差异,历史上很多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斯密认为政府是“守夜人”。后来科斯也提出:“并不需要政府干预”,只要不存在交易成本和产权明确,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易都可使资源获得同样的有效配置;政府所要做的,只是“明确产权”。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运行会给社会带来高效率,政府的过多干预只会起到反作用,政府需要作的只是提供安全和秩序。
实际上,政府只提供安全和秩序根本是不够的,要做到使市场有秩序更是非常不容易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必须扮演某些角色,以弥补市场的不足,矫正企业的不端行为,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有时容易超出宏观调控的范围,直接干涉参与经济活动,这样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同时,引进一个强大的政府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政府是否能够善待手中的权力?当这个政府出于公共欲望利用它的权力去保护产权,实施合同,并做有利于市场的监管时,这个政府中的个人也可能出于私人欲望滥用他手中的权力破坏产权,不公正地实施合同,做不利于市场的管制。
我国政府要从“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责任政府转变,是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因素。政府角色不能“错位”、“越位”,也不能“缺位”。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经济法而言,只有通过明确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扮演的角色,才能确定其本质,从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正如许多学者所主张的一样,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建立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其突出特点是在“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指导下,严格依法行政,以人民的诉求为导向提供规范化服务,并勇于承担责任。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最大的非盈利性组织,它所充当的角色除了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服务者”外,还要当好“裁判员”这一重要角色,也就是从拥有无限权利与缺乏立法有效制约权利的权利政府转变为依法行政的责任政府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职能。
三、政府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一)、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非理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
(二)、反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加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
(三)、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车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更严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管。
(四)、平衡收入分配和贫富两极分化
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骤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出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政府职能的不足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
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产生这种现象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行为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成为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
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
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全能型政府必然包括的层次多,部门多,人员多,副职多,闲职多,造成机构过于臃肿。办事人员往往都是拿着国家的工资不做事,或者做事甚少,说的闲话较多,真正认真负责的更是寥寥无几,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势必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
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于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怎样寻得一种合理的模式现实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最优组合就显的很重要。
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
在市场作用以外必须有政府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它外生于市场机制、对市场产生强力干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具有一些基本弊病,其中,一般化的“一刀切”,是其难以避免的问题,政府的一般化行为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模式是:成为高效率低成本的政府。在这种政府作用下,市场会更有效、健全,政府自身也找准了它的位置,起着它应起的作用,既不对市场过度干预,也并非无所作为。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利用市场原理驾驭市场经济的超然能力。
从2007年4月份起,重庆600多家洗车行结成“涨价联盟”,将原先的10元涨到20元,尽管引起车主的抗议,但洗车行仍未让步。三个月时间后,这场轰轰烈烈的价格同盟却悄然“瓦解”:先是变相打折,现在干脆降到10元。类似重庆600多家洗车行这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依据《价格法》,政府当然有权进行调控。然而,政府的调控却是有风险和可能无效的。其一在于政府的调控是需要成本的,政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其二是政府并非万能与全知的,它并不能完全分清正常的涨价与牟取暴利的区别,因此它也不清楚正常的定价应该在什么位置,如果定价过低,洗车行就可能以偷工减料、减少服务项目等方式进行对抗,从而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更加受损。因此,重庆的地方政府和物价部门在这一涨价事件中并没有使用行政手段打压,却让价格自动回落,这是值得肯定的。面对着这种市场主体形成的“价格联盟”,政府当有所不为。如果属于正常经营中的涨价,本无可厚非,没有利润谁会去尽心经营呢?如果这种涨价是一种牟取暴利的行为,我们还要相信市场的伟大力量,相信竞争的魔力。要知道,这种垄断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通常是不稳定而且不能持续很久的。重庆“涨价联盟”的破灭,正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总之,一个法治的政府,一个尊重市场规律的政府,在面对联手涨价时,就应当根据其不同性质,有所不为有所为,可为的是调节市场;不可为的是点对点地干预企业。
第三章:服务型政府是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
全能型政府的职能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被淡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政府把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调节。政府由原来对微观主体的指令性管理转换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转换到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事实证明,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同时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有限理性思维,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建立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
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
(一) 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应该从不适宜或不需要政府亲自管理或直接管理的领域退出,进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即政府"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就需要政府彻底转变经济职能、转变经济管理方式,实现由以前的"指挥式"转变为"服务式",实现为市场主体服务,建立一个"亲市场"的政府。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政府应该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提供权威的、公正统一的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保驾护航。这就进一步要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构设服务型政府,使公共权力机构为社会提供私人部门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发挥公共权力机构的特有功能,实现为人民大众服务。
(二) 服务型政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强调广大人民群众在政府职能中的中心地位,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最终目的。这就必然要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政府本位"、"官体位"向"社会本位"、"民本位"转变, 构建服务型政府。从西方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进程来看,政府形态的演变经历了从"守夜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再向"核心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复杂过程。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
(三)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长期的惯性影响,无论政府机关还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都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行政审批程序复杂,扯皮推诿,效率低下;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屡禁不止;办事缺乏透明度,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凤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等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人民群众就不会满意,政令就不能畅通,也就无法实现民富国强。
二、服务型政府的特点
(一)、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政府。在我国,这个核心竞争力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就是社会平等、政治民主和以人为本。一个服务型政府,首要的特征就是张扬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实现了社会平等、政治民主和以人为本的“制度化形态”,并在社会实践和改革过程中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离开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宪法原则和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谈服务型政府,这个服务型政府就可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二)、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民主和负责的政府。人民民主是共和国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它界定了政府的有限性。宪法规定的这“四个民主”权利,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一个都不能少。公民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参与国家治理,表达自己的愿望,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惟其如此,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才能真正建立一个服务型政府。
(三)、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法治和有效的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我国政府就其本质来说,是依据宪法原则建立并按照宪法原则运作,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尊重宪法并按照宪法原则办事,才能在全社会树立政府的权威,确立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四)、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核心是在公共财政和预算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导向上,要真正关注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需要和愿望。把钱真正用到惠及千百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使人民安居乐业、心情舒畅、生活幸福的事业上来。要真正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政府必须下决心把钱投到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乎千家万户生活命脉的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劳动力失业和培训、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安全和秩序等方面来。
(五)、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政府。合理分权是完善政府治理、优化政府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三、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的有效路径
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不仅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等事务服务,认真履行“人民”政府的宗旨,还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贸规则的需要,坚持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等原则,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和方法解决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重复管制等问题,努力把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市场调节、社会监管、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来。服务型政府应该是“阳光政府、创新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等模式交叉、综合渗透的结果。它的建立与发展应遵循这样的方式:在政府行政程序上,公开透明,在政府行政功能上,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政府行政机制上,建设创新型政府。在政府行政技术手段上,建设电子型政府。在政府行政规则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
总之,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职能模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只有政府减少行政审批,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公共资源投向促进社会发展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通过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从根本上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让市场主体参与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才能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社会、企业良性互动的局面
第一章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思考
一、市场与政府的特点
经济学中的市场是指经济主体发生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其相互间发生利益关系的综合反映。通过市场机制,市场交换所涉及的经济利益的变化必然会对各种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起到调节作用。
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讨论贯穿于整个经济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和经济发展的实践,从未停止过。从最初斯密的“廉价政府”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论,再到新自由主义的反对政府干预,实践中,市场化成为世界潮流,在各国不同程度的进行着。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将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
而与市场经济的机制相反的,政府或国家干预经济是指经济法主体之一的国家或政府运用法律手段与经济政策或计划指导;又或是行政手段等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几种论断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古来已久,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通常很难把政府和市场关系简单地概括为某一形式的关系,也很难通过政府与市场的某种关系来全面地揭示政府与市场的作用。
根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特点和方式不同,将政府与市场关系抽象为相互替代、相互互补、完全排斥和共同失灵四种情况。(1)相互替代,政府与市场的相互替代关系是一种“非此即彼”和“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在政府与市场相互替代条件下,由于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各自都有功能和作用,因而可以根据政府和市场的功能和作用的比较,来确定政府与市场最优组合的均衡点。如果用政府去替代市场,目的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但同时将增加政府的成本,当增加的政府成本等于节约的市场交易费用时,则政府与市场处于均衡点,这个均衡点就是政府与市场相互替代的有效边界。当增加的政府成本大于节约的市场交易成本时,就应该选择和扩大市场机制作用,直至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达到替代边界;当增加的政府成本小于节约的交易费用时,则应当选择和扩大政府职能作用,直至政府与市场替代边界。(2)相互补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永远处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融合关系,这就是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在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中,不存在政府一定要排斥市场或者市场一定非要排斥政府问题。从整个社会经济体来讲,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关系。更严格地讲,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市场互补关系是政府对市场的补充关系,因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3)完全排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这种完全排斥关系,是由政府或市场内在的缺陷而导致的。政府与市场的完全排斥关系,就是“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关系。也就是说,政府在某些领域永远做不了或做不好市场所能做得了或做得好的事情,此种情况下政府不应该进行干预,只能通过发挥和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比如私人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说,市场在某些领域永远做不了或做不好政府所能做得了或做得好的事情,此种情况下不能将市场机制引入其中,只能充分发挥和不断完善政府的职能,比如国防等纯公共产品的生产。(4)共同失灵,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还存在一种政府和市场都失灵(或失效)关系,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共同失灵关系,或者政府与市场双失灵关系。这种关系可简单地描绘为: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市场也绝对做不了或做不好,而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政府同样绝对做不了或做不好,以及政府和市场都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导致政府与市场共同失灵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时可能是政府或市场的不完善所致,有时可能是政府和市场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所致。
当然,政府与市场关系并非截然分开和一成不变。即使相同产业或领域,在不同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发展历史时期,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和变化,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会显示出不同特征,政府与市场关系会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和作用边界。
第二章 政府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一、市场缺陷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
市场机制是一种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式,它具有自发性、自组织功能,易于达成社会个别性目标,易于求得市场经济当事人的经济效益,易于达成经济的结构性平衡,但市场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本身存在着缺陷:(1)市场行为的短期性。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它自身无法解决长期的经济发展及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问题。(2)公共物品的短缺。市场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只能满足社会部分利益,而无法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亦市场机制不关心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3)盲目市场竞争造成的无序和失衡。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但是竞争也有很多的负面作用,市场中信息资源的不均匀分布,使市场信号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从而带来市场秩序的无序和失衡。(4)市场经济体制引发的社会问题。首先,市场经济巨大的物化力量极大地刺激了人的物欲需求, 容易引发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和公德意识的沦丧。其次,市场经济自身容易忽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冲突,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解决的,要推动经济的发展,还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以外的力量。市场失灵的存在表明,如果政府能比市场做的更好,那么政府是可能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作用的
二、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定位
市场失灵,说明要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高效运行,光靠市场本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外力来矫正市场的缺陷,作为外力来矫正市场缺陷的政府必须对自身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否则政府同样会陷入死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市场的缺陷与失效具有不同的表现,政府的干预内容、政府干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办法也有明显差异,历史上很多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斯密认为政府是“守夜人”。后来科斯也提出:“并不需要政府干预”,只要不存在交易成本和产权明确,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易都可使资源获得同样的有效配置;政府所要做的,只是“明确产权”。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运行会给社会带来高效率,政府的过多干预只会起到反作用,政府需要作的只是提供安全和秩序。
实际上,政府只提供安全和秩序根本是不够的,要做到使市场有秩序更是非常不容易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必须扮演某些角色,以弥补市场的不足,矫正企业的不端行为,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有时容易超出宏观调控的范围,直接干涉参与经济活动,这样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同时,引进一个强大的政府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政府是否能够善待手中的权力?当这个政府出于公共欲望利用它的权力去保护产权,实施合同,并做有利于市场的监管时,这个政府中的个人也可能出于私人欲望滥用他手中的权力破坏产权,不公正地实施合同,做不利于市场的管制。
我国政府要从“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责任政府转变,是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因素。政府角色不能“错位”、“越位”,也不能“缺位”。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经济法而言,只有通过明确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扮演的角色,才能确定其本质,从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正如许多学者所主张的一样,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建立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其突出特点是在“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指导下,严格依法行政,以人民的诉求为导向提供规范化服务,并勇于承担责任。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最大的非盈利性组织,它所充当的角色除了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服务者”外,还要当好“裁判员”这一重要角色,也就是从拥有无限权利与缺乏立法有效制约权利的权利政府转变为依法行政的责任政府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职能。
三、政府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一)、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非理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
(二)、反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加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
(三)、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车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更严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管。
(四)、平衡收入分配和贫富两极分化
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骤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出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政府职能的不足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
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产生这种现象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行为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成为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
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
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全能型政府必然包括的层次多,部门多,人员多,副职多,闲职多,造成机构过于臃肿。办事人员往往都是拿着国家的工资不做事,或者做事甚少,说的闲话较多,真正认真负责的更是寥寥无几,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势必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
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于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怎样寻得一种合理的模式现实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最优组合就显的很重要。
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
在市场作用以外必须有政府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它外生于市场机制、对市场产生强力干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具有一些基本弊病,其中,一般化的“一刀切”,是其难以避免的问题,政府的一般化行为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模式是:成为高效率低成本的政府。在这种政府作用下,市场会更有效、健全,政府自身也找准了它的位置,起着它应起的作用,既不对市场过度干预,也并非无所作为。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利用市场原理驾驭市场经济的超然能力。
从2007年4月份起,重庆600多家洗车行结成“涨价联盟”,将原先的10元涨到20元,尽管引起车主的抗议,但洗车行仍未让步。三个月时间后,这场轰轰烈烈的价格同盟却悄然“瓦解”:先是变相打折,现在干脆降到10元。类似重庆600多家洗车行这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依据《价格法》,政府当然有权进行调控。然而,政府的调控却是有风险和可能无效的。其一在于政府的调控是需要成本的,政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其二是政府并非万能与全知的,它并不能完全分清正常的涨价与牟取暴利的区别,因此它也不清楚正常的定价应该在什么位置,如果定价过低,洗车行就可能以偷工减料、减少服务项目等方式进行对抗,从而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更加受损。因此,重庆的地方政府和物价部门在这一涨价事件中并没有使用行政手段打压,却让价格自动回落,这是值得肯定的。面对着这种市场主体形成的“价格联盟”,政府当有所不为。如果属于正常经营中的涨价,本无可厚非,没有利润谁会去尽心经营呢?如果这种涨价是一种牟取暴利的行为,我们还要相信市场的伟大力量,相信竞争的魔力。要知道,这种垄断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通常是不稳定而且不能持续很久的。重庆“涨价联盟”的破灭,正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总之,一个法治的政府,一个尊重市场规律的政府,在面对联手涨价时,就应当根据其不同性质,有所不为有所为,可为的是调节市场;不可为的是点对点地干预企业。
第三章:服务型政府是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
全能型政府的职能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被淡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政府把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调节。政府由原来对微观主体的指令性管理转换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转换到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事实证明,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同时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有限理性思维,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建立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
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
(一) 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应该从不适宜或不需要政府亲自管理或直接管理的领域退出,进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即政府"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就需要政府彻底转变经济职能、转变经济管理方式,实现由以前的"指挥式"转变为"服务式",实现为市场主体服务,建立一个"亲市场"的政府。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政府应该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提供权威的、公正统一的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保驾护航。这就进一步要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构设服务型政府,使公共权力机构为社会提供私人部门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发挥公共权力机构的特有功能,实现为人民大众服务。
(二) 服务型政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强调广大人民群众在政府职能中的中心地位,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最终目的。这就必然要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政府本位"、"官体位"向"社会本位"、"民本位"转变, 构建服务型政府。从西方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进程来看,政府形态的演变经历了从"守夜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再向"核心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复杂过程。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
(三)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长期的惯性影响,无论政府机关还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都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行政审批程序复杂,扯皮推诿,效率低下;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屡禁不止;办事缺乏透明度,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凤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等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人民群众就不会满意,政令就不能畅通,也就无法实现民富国强。
二、服务型政府的特点
(一)、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政府。在我国,这个核心竞争力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就是社会平等、政治民主和以人为本。一个服务型政府,首要的特征就是张扬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实现了社会平等、政治民主和以人为本的“制度化形态”,并在社会实践和改革过程中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离开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宪法原则和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谈服务型政府,这个服务型政府就可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二)、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民主和负责的政府。人民民主是共和国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它界定了政府的有限性。宪法规定的这“四个民主”权利,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一个都不能少。公民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参与国家治理,表达自己的愿望,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惟其如此,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才能真正建立一个服务型政府。
(三)、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法治和有效的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我国政府就其本质来说,是依据宪法原则建立并按照宪法原则运作,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尊重宪法并按照宪法原则办事,才能在全社会树立政府的权威,确立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四)、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核心是在公共财政和预算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导向上,要真正关注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需要和愿望。把钱真正用到惠及千百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使人民安居乐业、心情舒畅、生活幸福的事业上来。要真正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政府必须下决心把钱投到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乎千家万户生活命脉的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劳动力失业和培训、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安全和秩序等方面来。
(五)、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政府。合理分权是完善政府治理、优化政府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三、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的有效路径
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不仅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等事务服务,认真履行“人民”政府的宗旨,还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贸规则的需要,坚持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等原则,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和方法解决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重复管制等问题,努力把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市场调节、社会监管、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来。服务型政府应该是“阳光政府、创新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等模式交叉、综合渗透的结果。它的建立与发展应遵循这样的方式:在政府行政程序上,公开透明,在政府行政功能上,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政府行政机制上,建设创新型政府。在政府行政技术手段上,建设电子型政府。在政府行政规则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
总之,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职能模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只有政府减少行政审批,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公共资源投向促进社会发展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通过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从根本上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让市场主体参与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才能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社会、企业良性互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