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2006年9月何云峰教授提出中华学人规范195条,引起广泛的关注,许多网站对其进行了转载。但2008年3月好汉网网站由于种种原因出了问题,数据库修复直到2008年9月才得以完全完成。在这个修复过程中,很多网友来信询问195条的事情。直到今天我们才重新把它恢复,对此我们感到非常抱歉。请网友多多谅解! 鉴于笔者将学术规范的范围理解得比较宽泛(共10大类),其具体内容体系的总名称也应该广泛些。在此,笔者提出一套学术规范内容体系,作为条文之具体内容的建议稿,并采用《中华学人行为规范》的名称。该行为规范共195条。其中,理想规范共20条、创新规范共17条、写作规范共42条、评价规范共10条、社会规范共31条、文化规范共18条、管理规范共11条、编辑规范共14条、科学研究特殊规范共15条、行为规范的遵从共12条。由于有的大类涉及的具体内容比较广,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一定数量的小类。这些大类和小类的详细条文,请见附录。 关于该行为规范,需特别说明的是: 第一,本规范仅为建议稿,所有条文内容和文字可能都需要进一步认真斟酌。笔者主张将条文尽量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每个条文都争取只讲一个具体的行为规范,而不是原则性地、笼统地规定做什么。同时,很多条文的内容主要从正面说清楚“应该如何做”,尽量不用否定的方式。特别是,如果某些条文所包含的规范被遵从了,也就用不着来否定式地规定。如果引文规范详细做了规定,例如,规定了所有应当使用引文的情况,只要做到了,就不会出现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问题,再来规定“不应当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第二,本建议稿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所有内容都未曾跟学界专家商讨过。这涉及话语权的问题,笔者只能用个人名义建议学术规范应当包含这些内容。至于这些规范能否被学人们接受、如何向学人们推广以使大家共同遵守,笔者个人是没有这个权力去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出面来管理学术规范的问题。例如,成立专家小组起草相应的学术规范条例,然后由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在起草该条例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学者们的个人意见。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希望个人提出的这些条例能够作为有关部门的参考。仅此而已。 第三,本规范尽量跟国际惯接轨。所以,有的条文是根据国际惯例提出来的。例如,按照国际惯例,允许作者公开投稿的出版物(尤其是学术刊物)一般都会公布相应的稿件采纳率和发表周期。这样做的目的是引导作者决定是否向竞争激烈的刊物投稿。再例如,按照国际做法,单位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一般都会采纳一定比例的外稿,并将该比例进行公布。这也是帮助作者得出恰当的投稿决定。如果完全不采纳外稿,作者就根本不会投稿,从而也就不会耽误作品的发表了。同时,在国际上,出版者一般还会公布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作者出版物采纳的是何种编辑编排规范。有的杂志有自己单独的编辑排版规范(编辑技术规范),有的则采纳别人的编辑排版规范(比如美国心理学协会的APA规范就是很多学术刊物经常采纳的)。 第四,有些条文还需要执行者进一步细化。例如,对行为规范的遵从,可能需要各个单、单位主管、行业、协会、研究会等根据有关的规范制定出详细的执行细则。 第五,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有对学人的基本行为规范方面的规定,例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这些规范在有关法律里(包括宪法、教师法等)都有明确规定。所以,笔者主张,没有必要将这些内容再作为学术规范的条文提出来。 (文/何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