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汉网按: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科学研究行为守则与规范有一些条纹值得我们制定学术规范的时候借鉴和参考。所以,将其转载于此: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科研行为守则(试行)
(二OO二年四月五日)
为规范科研活动,杜绝不良风气,维护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学术地位和良好声誉,特制订本守则。
一、自觉遵守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科研道德自律。
二、倡导严谨科学学风,反对学风浮燥。坚决抵制和反对科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欺诈剽窃及其它学术腐败行为。
三、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凡引用他人的论述、观点或数据等时,必须注明出处。在科研合作中尊重合作各方的权益。
四、发表论文的作者及申报成果的参加者的署名排序应征得署名人同意,每位作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责任作者(含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研究内容及思路,对论文(含成果)的结论和主要观点负全部责任。禁止论文一稿多投。
五、在科研评估活动中,应实事求是,慎用“开创、突破、首次、领先、一流”等词句。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遵守单位的有关规定。
六、自觉遵守生科院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规定。
七、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或科技协作活动中,对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八、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迷信、邪教和伪科学。
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科研行为守则的情况,并做为最基本的考核标准,对有违反科研行为守则者要慎重考虑。
本守则适用于生科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全体职工、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实习生及临时聘用人员。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条例(试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科学研究工作基本行为规范的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生科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工、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实习生及临时聘用人员。
本《条例》是对生科院现有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科学研究伦理道德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总则
生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和科研成果的获得,依赖生科院每一位从事科研工作人员的努力。遵循良好的行为规范,是造就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和使科技事业蓬勃发展的保证,也是树立生科院整体良好科研形象的基础。
提出和验证假说、设计和进行实验、分析和解释实验结果、表述研究成果以及进一步地总结和论证等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元素,都有相应的规范和准则。生科院科研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和公布科学成果时都应该按良好的行为规范行事,并且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科学研究的基本道德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条例》是生科院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行为规范,生科院每一位科研人员都应该遵守。督促科研人员遵守本《条例》也是各单位负责人和部门主管的职责之一。
导师和研究生以及其他学习人员的职责
研究生和其他学习人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通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学习和得到培训的。在学人员不仅要完成导师所安排的科研项目,而且在进行科研工作的同时要不断学习,以增强自己独立工作的能力。尤其是要在实验方法的应用、实验的设计、实验的操作以及实验结果的分析等方面逐步学会独立地工作。在学人员在学业完成后应具备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包括提出和检验假说的能力、设计实验的能力、进行实验的能力、分析和解释实验结果的能力、表述研究成果的能力以及进一步的总结和论证的能力。导师应注意在学人员和一般科研工作人员的不同,对他们多加关注。
导师所在的实验室是在学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学习的场所,在这个环境中在学人员可以学得科研工作的理论和实验知识。在学人员应该成为一个研究项目的主要成员,所研究的应该是对相关领域有意义的课题。
良好的师生关系对学生将来职业生涯的发展以及导师研究组的研究工作都很重要。1、导师对研究生研究工作的直接指导及导师在为人和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言传身教,是培养学生在科研水平和研究道德方面都达到培养要求的决定因素;2、导师在指导学生的科研和学习的同时,要关心和帮助在学人员考虑今后的职业发展; 3、导师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在学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导师应经常了解在学人员的工作进展,使他们能得到不断的指导。导师所带的在学人员的数量应有适当的限制,使每一个在学人员都能得到相应的指导。
在学人员对于导师、研究组和研究单位同样也有相应的职责,应努力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科研项目,并经常与导师交流,努力培养自己的独立工作能力。在学人员应意识到他们的工作是整个实验室工作的一部分,所以在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同时,应充分接受导师的指导,服从实验室的安排。同时也必须遵守各研究所以及生科院的的各类工作条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学人员也要遵守和其他科研人员一样的科研道德和职业道德标准。
实验结果的记录和存档
具体的实验步骤的记录、原始数据和实验结果的收集、实验结果的筛选和分析都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科学研究的真实和完整的基础就是仔细、认真和真实地积累和保存各种研究资料。
研究结果的记录应该翔实并且便于阅读和分析,尤其要注意把研究结果分门别类地记录下来。电脑中记录的研究结果要进行整理和归档。所有的实验数据(包括不发表的数据)的记录应按同样的标准存档。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所有的研究数据应该对合作者和监督机构开放。研究人员应该认识到实验数据和研究记录在出现专利权或发表的论文争议时是有效的证据。
所有的实验记录(无论是发表的和不发表的)都应该被保存足够长的时间,以便别人分析或必要时做重复实验。一般最少保存5-7年,一些关键的记录须永久保存。
记录实验设计、操作过程、研究内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记录本、其它记录资料以及相关材料(如实验产生或得到的物质、生物材料等),属于生科院所有,各研究组使用。研究人员在离开生科院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许可可以复印这些资料。
研究结果的发表
完成研究项目后发表研究论文,是科学研究的必要组成部分。除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提交研究结果外,对外公布研究结果的正常途径应是在有评审制度的科学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而不是通过大众媒体。对一些有关公共健康或安全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研究结果,应通过生科院或有关部门向大众媒体公布,而不是由科研人员自己向大众媒体公布。
及时发表科学研究成果对推动科学发展非常重要。但是,如果在发表研究论文时,只是片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结果,舍弃与设想有矛盾的研究结果,或者同一研究结果在不同杂志多次发表,都是不正当的行为。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是严重违背科研道德的行为,应予以杜绝。所发表的每一篇论文都应该对有关的科学研究领域有贡献。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标准主要是他们的学术贡献,不是发表论文数量的多寡。
发表的科学论文中应当包含足够的具体信息,便于其他科研人员对论文作出评价,必要时可以重复同样的实验。证明科学研究结果是否真实的标准是别人能否重复得到同样的结果。核酸序列、蛋白质序列和蛋白质晶体结构之类的研究结果不一定出现在发表的论文中,但应该送交相应的公共科学数据库。
作者署名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时都要写上一位或若干位作者的名字,这就是署名。署名既表示署名者对此项研究负责,也代表署名者在此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署名次序一般代表各位作者在研究项目的提出、设计、执行、结果分析和总结成文等研究工作各方面所作的贡献的大小,以及对此项研究工作所负的相应的责任。在研究中提出过建议、提供经费支持或试剂、病人样品,或帮助做过少量实验分析的人和单位,可以由作者在“致谢”中提到他们的贡献而不必列在作者名单内。由于署名问题的复杂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定。各研究单位和研究组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和具体情况协商决定。事先有一个协议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每一个参加署名的作者应该事先知道所提交的论文或发言的内容,并且也支持论文或发言中表述的研究结论。
通讯作者是主要的作者,一般应由通讯作者决定其它作者的署名次序是否合理地代表了他们的贡献,他也负责征得所有作者对论文内容和署名次序的认可。在论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发表的过程中的一切联络工作也由通讯作者负责。通讯作者应该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
同行评议和保密
评议提交发表的论文、申请的研究项目和临床研究提案等,以及对研究所和实验室的评议都属于同行评议范围。同行评议是科学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批准支持科研项目或是接受发表论文,都需要全面、公平、公正的专家评审。参加评议和评审是每一个专家的责任。虽然参加评议和评审活动需要占用专家们的时间和精力,生科院鼓励专家积极参与,这也是他们对科学研究的贡献。
同行评议时应实行必要的回避制度。如参加评议的专家与所评的项目有直接竞争、合作研究或其它紧密的联系(如亲属)时,应主动回避。评议要客观并以科学为标准。为便于评议,建议评议时参考的资料应是已经发表的研究论文和成果。
所有提供评议的资料和信息都是对外保密的。除了已经公开的资料以外,评议人不应从参加评议活动中获益,也不能向外界透露。评议人不能保留、复制或使用被评议的资料。
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有利于科学进步和资源的充分利用,生科院支持科学家进行合作研究。建议在开始合作研究前由合作各方根据技术合作相关管理办法,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其协议或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内容、技术要求、起止时间、署名、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内容。涉及生科院和院外研究人员间交换实验材料时,应签订材料交换协议。涉及知识产权方面内容时,应遵守生科院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规定。合作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协议。如果合作过程中一方希望修改(包括终止)合作协议或双方对协议的解释出现分歧,双方应尽可能互谅协商解决。
与人相关的实验研究
在人体上进行研究、用人体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的实验和根据人体研究数据所进行的研究,都是与人相关的实验研究。这类研究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伦理道德要求以及生科院相应的规定。
动物实验
活体动物实验不应给实验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不适。研究报告或论文中必须明确麻醉和手术的过程,手术后照顾,包括麻醉剂的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和补充麻醉的剂量和给药途径。科研人员应保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动物在实验的全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动物在实验后处死的过程也应当描述。采用离体器官、组织或培养细胞的实验必须描述对供体动物麻醉、处死的过程。
经济利益冲突
生科院的研究人员在生科院进行的科学研究成果都属于职务发明成果。研究人员本身或其直系亲属与商业公司有利益关系时,研究人员有责任在计划、从事和汇报相关研究项目时,向生科院说明其中的利益关系;在申请基金和研究项目时向相应的机构说明利益关系;在参加会议和发表论文时也要注意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结语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在生科院建立良好的科研行为规范,为生科院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以利于科研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