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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学术刊物刊登诽谤文章 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时间:2008/4/2 23:00:57,点击:0

 

(登于《信报》2004年5月26日,登出时有删节)

诉学术刊物刊登诽谤文章 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方舟子:判决荒唐我要上诉

  信报讯(记者胡劲华 实习生胡晓荷)备受关注的方舟子(本名方是民)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历时近一年。昨日一审宣判“争议文章”虽然个别文字对原告有过激评价,但不构成名誉侵害。方舟子在法院接受判决书时当即书面表示上诉。

  被众多媒体关注的著名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因名誉侵权,去年8月4日,将刊登“争议文章”的《探索与争鸣》杂志社的主办方上海市社科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连续三期在《探索与争鸣》杂志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元,支付精神赔偿10万元等。 去年11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昨日法院做出判决,认为争议的文章刊登在《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目,该文主要涉及对原告一些文章观点的反驳与批评,也涉及对方舟子现象的批评,属于争鸣性质。因文引到人,虽个别文字对原告有过激评价,但该文文风是开展批评,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筹,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案件受理费用80元,由原告负担。

  方舟子认为该判决不看“野鹤”文章的实质内容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而只依据文章的表面形式即认定不构成侵权,是非常荒唐的。“根据这个判决,是不是只要发表在争鸣栏目、以‘研究某某人现象’为题的文章,就可以任意造谣、谩骂某某人,而不构成侵权?这样的话,大部分名誉侵权案都不会成立了。如果我把司法界种种徇私枉法的现象称为‘某某现象’,从某某法官以前的判决书中断章取义找‘证据’,并捏造有关某某法官的谣言,然后以学术争鸣的名义发表,某某法官是不是也不认为对她的名誉构成侵权?”方舟子表示,“争鸣文章使用造谣、漫骂语言不是侵权是什么?我要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昨日未到庭领取判决书。

案件回顾:原告方是民诉称,被告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在2003年第3—5期连续刊登署名“野鹤”的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令人生疑的反腐英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二)——洋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三)——为辩而辩的偏执狂》。文章用大量侮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谩骂原告。如将原告称为“假洋鬼子”、“学术警察”、“江湖骗子”等。文章还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为了政治目地或为了获得政治权势而从事学术打假活动。文章断章取义,无中生有,对原告进行恶意诬蔑和诽谤。由于被告未履行对其主办杂志的监督和审核职责,致使该杂志连续三期对原告进行恶意诬蔑和诽谤的文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辩称,本案争议文章经过出版社审核予以刊登,已尽到出版单位审慎的义务。文章所批评的是真实的,引文也有合法的出处,并且模仿了方舟子等惯用文风。本案争议文章始终围绕对方舟子有言论的学术批评,文章批评的是方舟子现象,而非原告个人,不存在恶意中伤、诬告人格的文字。其中一些尖锐的字眼也源于原告批评他人文章,或出自其他作者批评原告的文章。原告并没有因被告刊登的文章而名誉受损。

方舟子其人

  方舟子,本名方是民,1967年9月生于福建云霄县。1985年考入中国科技大学生物系。1990年本科毕业后赴美留学。1995年获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学位,后又在美国做博士后研究分子遗传学,目前从事互联网开发、写作和生物学方面的顾问工作。1994年他在美国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份中文网络文学刊物《新语丝》,并主持新语丝网站。2000年创办第一个学术打假中文网站“立此存照”,揭露了多起科学界、新闻界等“学术腐败”现象,美国《科学》杂志曾专文介绍。
  方舟子打假范围包括:一,所谓的高科技产品。如,他曾揭露“珍奥核酸”、“脑白金”是一个“商业骗局”:“口服的(核酸)不可能有任何的益处。注射的(核酸)会引起严重的反应,包括过敏、血清病和疾病传染。”而脑白金“在美国只是被当作催眠药卖”,根本不可能“延缓衰老”;二,一些留学归国人员伪造国外履历、成就。如,他曾调查出被称为“世界顶尖级生物学家”、“基因皇后”陈晓宁实际上是一名普通的实验员,所带回国的基因库价值并非“世界上独一无二、价值无法估量”;三,揭露美国多所“克莱登”大学或“野鸡大学”在中国行骗,例如杨澜的丈夫吴征事件;四,揭发过多起学术界剽窃论文事例。

讨名誉 方舟子昨一审败诉

  作者:李罡
2004年05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学术打假卫士方舟子,因名誉侵权纠纷,把主办《探索与争鸣》的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告上法庭。昨天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方舟子的诉讼请求。到庭听取法院判决的方舟子,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方舟子介绍,去年6月,《探索与争鸣》上连续刊载系列文章,方舟子认为文章侮辱、诽谤了自己的名誉和人格。西城法院认定,文章不构成名誉权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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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方舟子状告《探索与争鸣》的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 西民初字第6631号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王京武,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乙。
  法定代表人王邦佐,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铭,上海市新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是民与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方是民及其诉讼代理人王京武、马红民,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诉讼代理人富敏荣、屠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是民诉称,被告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在2003年第3-5期连续刊登署名“野鹤”的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令人生疑的反腐英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二)——洋奴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三)——为辩而辩的偏执狂》。文章使用大量侮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谩骂原告。如将原告称为“假洋鬼子”、“学术警察”、
“江湖骗子”等。文章还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为了政治目的或为了获得政治权势而从事学术打假活动。文章断章取义,无中生有,对原告进行恶意诬蔑和诽谤。如“……(原告)也唱起了‘反爱国主义’的‘高调’了”;“真正是个洋奴气十足的、打着科学旗号反科学的江湖骗子”等等。由于被告未履行对其主办杂志的监督、审核职责,致使该杂志连续三期发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断章取义的文章,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谩骂、诬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探索与争鸣》杂志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三期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41.2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辩称,被告下属《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在2003年第3-5期《探索与争鸣》杂志上刊登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系由作者投稿而来,具有合法来源,文章内容并未超越学术争鸣的范畴。本案争议文章经过杂志社审核予以刊登,已尽到出版单位审慎的义务。文章所批评的问题是真实的,引文也有合法的出处,并且模仿了方舟子等惯用的笔法和文风。本案争议文章始终围绕对方舟子有关言论的学术批评,文章批评的是方舟子现象,而非原告个人,不存在恶意中伤、攻击原告人格的文字。其中一些尖锐的字眼也源自于原告批评他人的文章,或出自其他作者批评原告的文章。这种文字表现方式是文人惯用笔法。本案争议文章没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刊登的文章而名誉受损,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下属《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在2003年第3-5期《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目分别刊登署名“野鹤”《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令人生疑的反腐英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二)——洋奴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三)——为辩而辩的偏执狂》的文章。上述文章以学术打假的实质、反腐与国情、不计目的的辩论狂、运用自如的诡辩术等为题对方舟子的一些观点及方舟子现象进行批评。该组文章中多处引用原告及他人的文章、观点,其中有少部分内容涉及对方舟子为人的评价。《探索与争鸣》杂志社经过三审后在上述刊物分期编发该组文章。庭审中,原告提出调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7041.2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稿件审理单、2003年第3、4、5期《探索与争鸣》杂志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争议的文章刊登在《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目,该文主要涉及对原告一些文章观点的反驳与批评,也涉及对方舟子现象的批评,属于争鸣性质。因文引到人,虽个别文字对原告有过激评价,但该文文风是开展批评,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是民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八十元,由原告方是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宁
审判员:刘红
代理审判员:王建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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