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 本网即日起只接受电子邮箱投稿,不便之处,请谅解! 2. 所有文章的评论功能暂时关闭,主要是不堪广告骚扰。需要讨论的,可到本网留言专区
学界动态
|
好汉反剽
|
社科论丛
|
校园文化
|
好汉教苑
|
好汉哲学
|
学习方法
|
心灵抚慰
|
好汉人生
|
好汉管理
|
学术服务
|
好汉网主
|
说好汉网
|
English
|
学术商城
|
学术交友
|
访客留言
|
世界天气
|
万年日历
|
学术吧台
|
各国会议
|
在线聊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中文首页
英文首页|English
学术及社会道德专栏
网主何云峰教授的新浪认证微博
网主何云峰教授何许人?
分类
学术市场
反剽法律
防剽服务
一稿多投
抄剽认证
学术监督
学生抄袭
反剽新闻
科技伦理
道德规范
研究反剽
揭露腐败
推荐
北美博后见闻|我所经历的学..
中国人文社科期刊评价的变迁..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
中国学术腐败将动摇国本
中国一学术期刊收取隐性作者..
揭橥学术论文“伪署名”的底..
重视学术伦理是学术界和出版..
学术规范与学术责任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项目被曝..
四博士出书三分之二被指抄袭..
好汉反剽
学术服务
好汉管理
学习方法
好汉哲学
心灵抚慰
好汉人生
社科论丛
学界动态
好汉教苑
校园文化
好汉网主
技术文章
产品展示
下载中心
在线商城
按标题
首页
»
好汉反剽
»
反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条文
时间:2008/4/2 22:36:19,点击:
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各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
+
+
+
+
+
+
+
+ 【
打印
】【
关闭
】
上一篇:
中国进行版权保护大事摘录(1991—2002)
下一篇: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