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这篇文章是2002年10月下旬写的,一直想在报刊上公开发表,但迄今没有如愿。后来知道,难以发表的原因,主要因为这篇文章所驳斥的文章是先寄给领导,由领导转下发表的。值《方法制度亟待改革》发表一周年之际,将本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在网上发表,旨在学术界弘扬正气,打击歪风斜气。这是做学问人应负的学术责任、监督责任。盼望中国的学术界能振奋人文精神,不致被少数人搞得乌烟瘴气。 《社会科学报》2002年10月17日发表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驳关于湖北省社科评奖的不实之词》(以下简称“《驳》文”),对我在《社会科学报》2002年7月25日发表《方法制度亟待改革》提出了批评,在此首先表示感谢。对于我的关于评奖改革的意见,能引起社会的注意,特别能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我感到高兴,是一件好事。同时,我想我也有权利提出我对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驳》文的不同看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报刊也应该发表我这篇文章。 一、关于文章的主旨。我的文章的主旨是提倡社科评奖制度的改革,我想这是有积极意义的。遗憾的是,我提出的一些建议,《驳》文未置可否,没有丝毫想采纳的意思。而《驳》文的主旨在为一次有问题的评奖评功摆好,千方百计掩盖问题,在回避评奖制度的改革,甚至在为一个存在问题的人掩盖问题(详下)。这又有什么积极意义?一个政府机构拿着纳税人的钱,干这样的事,应该吗? 二、关于文章的价值。《驳》文的内容,除了驳我的几条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新东西,是把该机构在2001年第10期《博览群书》上发表的文章再重复一遍。而该机构在《博览群书》上发表的文章,已被邓晓芒、赵林、彭富春《掩耳岂可盗大钟——再评湖北省社科评奖中的学术腐败》、《中国教育报》记者叶之青《学术评奖:谁来裁判评委》(是就湖北省评奖的一篇调查采访)(两文也发表在2001年第10期《博览群书》)所驳斥。一个政府机构拿着纳税人的钱不仅干一些重复劳动,还要通过政治的渠道硬行发表掩盖问题的文章,其价值何在? 三、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的诚信问题令人担忧。试举一例:该机构在《博览群书》撰文说:“在公示期内,省评奖办共收到电话、信函等各种投诉15人次”(2001年第10期《博览群书》第33页)。而《驳》文中却说:“收到了11人次的投诉意见”。前后不一,逐渐减少。说轻一点是为了掩盖问题,说重一点是欺骗舆论、欺骗人民。这样的机构所为之事、所撰之文的诚信问题,自然也会令人担忧。 四、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的责任观、政绩观不敢恭维。《驳》文不断地说:中共湖北省委主要领导“肯定了此次社科评奖公平、公正,评审程序合法,评委尽职尽责。”颁奖大会上省委省政府领导公开宣布:“此次评奖是按照省政府颁布的评奖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进行的”等等。要不要建设责任政府?政府是向领导负责还是向人民负责?要得领导信任还是得人民信任?政绩应由谁说了算?由领导说了算还是由群众说了算?该机构总是把“领导”抬出来,似乎办什么事只要领导肯定就行。这是一种群众夸奖不如领导夸奖的政绩观、向领导负责不向人民负责的责任观,是办事走领导路线不走群众路线的反映(发表《驳》文也是走领导路线),也折射出权力观的倾斜。以这样的责任观、政绩观来办事,其事如何评价,或许不必细查了。(关于政绩观可以参见2002年8月22日《南方周末》A1版《一个副省长的“政绩”观》) 五、驳《驳》文的不实之词 1、我在《方法制度亟待改革》中提出了“陶德麟《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党的事业》,不是原创性成果,不仅不应评为一等奖,评三等奖都不够格。”我并没有说陶德麟的这篇文章是“此次”得了一等奖,而《驳》文却说:“陶德麟教授此次获奖的作品根本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党的事业》,而是《当代中国哲学的回顾与展望》。周一平连作品的题目都搞错了,就大言不惭地‘判决’人家的作品‘没有原创性’,‘评三等奖都不够格’,这样的批评还有起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吗?”《驳》文先歪曲我的原意,把我批评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党的事业》加上“此次”,再来骂一通。《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党的事业》是上次湖北省社科评奖评上一等奖的,我“搞错”什么了?谁搞错了?谁没有“起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一目了然吗?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先故意歪曲我的原意,再来污陷我,这样的道德品质实在成问题。陶德麟《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党的事业》、《当代中国哲学的回顾与展望》先后被评为一等奖,想来不是偶然的,这是湖北省的骄傲还是悲哀?社会自有公论。 2、我在《方法制度亟待改革》中说:“严格地说,陶德麟不能算真正的哲学专家,至少不能算一流、二流的专家,这样的人严格地说不够当评委的标准”。《驳》文说我“以很大的篇幅对陶德麟教授进行指名道姓的人身攻击”。陶德麟有很高的地位,但没有一本个人的专著,他两次获奖的代表作都是缺乏原创性的论文,他的《当代中国哲学的回顾与展望》被批评为:“粗制滥造和硬伤累累,学术界已有人揭穿”(2001年第5期《博览群书》第5页)(如果需要,可以专门再写一篇文章来评论陶德麟的两篇获一等奖的文章)。(陶德麟还曾企图把李达主编的《唯物辩证法大纲》一书据为己有,称自己是第一作者。见2001年第10期《博览群书》第35页)我认为一个哲学专家,特别是一流的哲学专家,是应建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的学者,是出版了在世界哲学界有影响的著作的学者。我认为我对陶德麟的评价是有根据的,我仍然坚持我的评价。难道我就没有权利发表我的看法?我有根有据的看法就是“人身攻击”?难道非要顺着该机构说陶德麟是一流专家、够当评委的标准才不算“人身攻击”?难道只有政府机构批评人可以指名道姓,老百姓批评人就不可指名道姓?(关于批评的指名道姓,邓晓芒等《掩耳岂可盗大钟——再评湖北省社科评奖中的学术腐败》,已有驳斥。《深圳特区报》2001年6月17日也发表了吴静男《提倡“实名制批评”》,可参见)《驳》文说我“大言不惭”、“信口开河”、挑起“风波”,这算不算“人身攻击”?一个政府机构用这样的语言来“攻击”一个平民百姓,这是人民公仆、责任政府的本色还是传统的盛气凌人的官埸习气? 3、湖北省的社科评奖,所谓评委是“专家库里随机选出”,实际上是社联办公室的一位主管主任根据个人的标准“随机”定的,然后由评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申报成果者可以做评委,结果哲学社会学学科组初评组评委7人、复评组评委(也是终审评委)5人均获奖,获奖率100%;评审过程中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复评就没有投票,走了过埸等等的问题,在《中国教育报》记者叶之青《学术评奖:谁来裁判评委》的采访手记中已有详尽的披露。其他种种问题,叶之青文及邓晓芒等《掩耳岂可盗大钟——再评湖北省社科评奖中的学术腐败》,也有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了。而《驳》文却极力辩护,比如《驳》文说不回避“也是教育部和许多省市通行的做法,并非湖北省的独创”。为什么不谈教育部在发展网络评审?不谈其他省市采取的回避方法?为什么不努力学好的而甘愿落后?退一步说,即使从众就可以允许不合理的做法一直存在下去吗?就可以心安理得了吗?(《驳》文似乎还有拉教育部、其他省市垫背之嫌)又比如《驳》文说“‘游戏规则’没有经过合法程序修改之前,当然只能按‘游戏规则’办,这是常识”。那就是说,即使“游戏规则”不合理,也要坚持到底,结果也一定是合理的。运动员不能当裁判员、回避合理还是不回避合理的议论,至少有十多年了,况且早就有人对评奖不满,为什么不尽早修改“游戏规则”?想改早就改了,不想改也许以后也未必改。更比如《驳》文说“我们是严格实施了回避制度的”。这就等于说湖北省的“游戏规则”完全合理,评奖不存在任何问题,这样的“游戏规则”以后仍然可以坚持。哲学社会学学科组评委100%申报了成果,100%获奖,这就是“严格实施了回避制度”?真不知该机构说的话负不负责任?真不知湖北省以后将如何“改进”评奖工作?明明有问题硬说没问题,明明是错的硬说是对的,这样的机构所为之事、所撰之文会是怎么样,自然可想而知了。 《驳》文究竟是一篇什么样的文章,应该很清楚了。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地址: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邮编:200062 E-mail:zhouyp@sh.cnuninet.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