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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丑闻,岂能“私了”了之?
时间:2008/9/8 23:09:47,点击:0

 

抄袭丑闻,岂能“私了”了之?三评暨大“博导”邱X阳博士学位论文全盘抄袭案

做学问,最忌讳抄袭、剽窃!然而,当今的学术界,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现象,屡见不鲜,屡见屡禁,屡禁不止!
关于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丑闻,近年来不断曝光,早已让人见怪不怪了!而那些没有暴露在“阳光下”的丑闻,为数只会更多!
面对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丑闻,是“公了”,还是“私了”,现在已成为了一个问题!
“公了”,即公开、公正、依法查处,成了难得的新闻!!
“私了”,即“用钱消灾、拿钱闭嘴”,成了抄袭者、剽窃者的“理直气壮的要求”,成了有关校方领导“积极促成”的“灵丹妙药”!
然而,一切正直的人,一切依法行政的学术机构,难道不应该深思,面对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丑闻,能“私了”吗?“和谁私了”?“私了什么”?“谁有权利私了”?“谁有权力私了”?

对于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事件,至少涉及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那些从事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抄袭者、剽窃者,严重违反了国法、部规、校章。
“国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部规”,例如,2006年5月教育部出台的《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各高等院校“要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校章”,例如,近年来,各个高校都制定了不少关于惩处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三令五申,要求杜绝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等不端行为。
抄袭者、剽窃者严重违反了上述国法、部规、校章,必然不能逍遥法外于国法、部规、校章之外,必然要受到国法、部规、校章的惩处!
二是那些从事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抄袭者、剽窃者,严重侵犯了有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和名誉权。抄袭者、剽窃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法律后果。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者、剽窃者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是对于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丑闻,有关学校当局必须依法查处,必须“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以维护“国法、部规、校章”的严肃性,以严肃纪律,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那么,谁有权利私了?谁有权力私了?
被抄袭者、被剽窃者,也就是著作权所有人,有权利私了吗?有权力私了吗?
抄袭者、剽窃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受到法律明文保护的著作权,由此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就在这方面来说,被抄袭者既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选择“私了”。这种“私了”意味着被抄袭者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愿望,不要求抄袭者公开赔礼道歉,可以不要求抄袭者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这种“私了”只是意味着被抄袭者免除了抄袭者因其抄袭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但是,被抄袭者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权力能够使抄袭者、剽窃者免受国法、部规、校章的惩处!
有关学校当局、校领导有权利私了吗?有权力私了吗?
对于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丑闻,有关学校当局、校领导必须依法查处,必须“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有关学校当局、校领导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权力“私了”学术造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权力使抄袭者、剽窃者逍遥于国法、部规、校章之外,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权力使抄袭者免受到国法、部规、校章的惩处!尤其是对于那些在学位论文上进行造假、抄袭的事件,有关学校当局、校领导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力依法调查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如果一些抄袭者与被抄袭者之间已“私了”了,有关学校当局、校领导是不是就可以以此为借口,不调查处理抄袭者呢?答案是“否”!
因为抄袭者、剽窃者违反了“国法、部规、校章”,抄袭者与被抄袭者之间所能“私了”的,只是抄袭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权利部分,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作为受害人的被抄袭者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权力能够使抄袭者免受国法、部规、校章的惩处!如果有关学校当局、校领导以抄袭者与被抄袭者之间已“私了”为借口,不调查惩处抄袭者、剽窃者,实际上是严重的“失职和渎职”行为!是一种有章不循、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行为!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很显然,面对学术造假、抄袭等丑闻,有关学校当局、校领导没有任何权利、没有任何权力、也没有任何借口予以“私了”的!

即使对抄袭者与被抄袭者之间的“私了”,也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前文已经指出,面对抄袭者、剽窃者,作为受害人的被抄袭者可以不要求抄袭者公开赔礼道歉,可以不要求抄袭者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但这种“私了”的做法,是非常值得非议的。
这种“私了”,常被认为是被抄袭者对抄袭者的一种“宽容”。殊不知,说是对抄袭者的一种宽容,倒不如说是对抄袭行为的一种怂恿,是对绝大部数埋头苦干、诚实守信的学术工作者的一种不公!
被抄袭者同意“私了”,实际上使被抄袭者自己从一个抄袭行为的受害者变成了抄袭者的同案犯,甚至是狼狈为奸,为虎作伥!从一个纯洁、正直的人变为了一个有污点的人!
那种将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视为私人之间的问题而加以“私了”,实际上是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置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道德于不顾!
众所周知,各种学术论文,并不全然是一种“私人产品”,还是一种“公共产品”!那些通过抄袭、剽窃得来的所谓“学术产品”,一旦堂而皇之进入公共学术领域,将会降低整个社会的学术产品质量,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那些抄袭者、剽窃者通过抄袭、剽窃行为而获得学术的、乃至行政上的各种荣誉、职称、位置,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导致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会引发没完没了的“抄袭”,会使学术抄袭现象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因此,被抄袭者同意与抄袭者“私了”,是一件不光彩的行为,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行为!面对抄袭、剽窃行为,被抄袭者、被剽窃者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抄袭者、剽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个正直、正派的人,都应该拒绝“私了”!

暨南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教授、博导邱丹阳全盘抄袭了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张良福: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争端问题》,答辩时间是1997年6月,在国家图书馆博士论文文库中可以查阅,索取号为1998D822)。
邱丹阳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中菲南沙争端的历史与法理研究》,该文的基本结构、论证、分析及结论全盘抄袭自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邱的“论文”正文约100页,其中约62页是一字不差地抄袭自我的论文!邱“论文”总字数约13万字,粗略计算就有8.4万字抄袭自我的论文。
邱丹阳如此胆大包天地全盘抄袭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行为,闻所未闻,堪称中国学术界之“一绝”!
自我于2006年8月1日向暨南大学校长胡军举报邱丹阳的博士学位论文全盘抄袭事件以来,暨大校长胡军、邱丹阳及其丈夫暨南大学招生办主任庄友明就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劝说”我“私了”,“利诱”我“私了”,甚至“威逼”我“私了”,暨大校长胡军更是亲自出马,数次北上游说,甚至以暨南大学的名义诬陷我,抹黑我,企图逼我“私了”!
邱丹阳的博士学位论文系全盘抄袭自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邱丹阳系以严重舞弊作伪行为骗取了暨南大学的博士学位。
邱丹阳严重违反了“国法、部规、校章”,必然不能逍遥于国法、部规、校章之外,必然要受到“国法、部规、校章”的惩处!
邱丹阳全盘抄袭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严重侵犯了我所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法律后果。邱丹阳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当我发现邱丹阳的博士学位论文系全盘抄袭自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时候,我向暨大校长胡军举报此起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是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该做的、有权利做的!是我,作为此起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利做的、应该做的、必须要做的!我向暨大校长胡军举报此起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是我在尽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责,在尽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义务!
我有权利私了吗?我有权力私了吗?
邱丹阳大肆抄袭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严重违反了国法、部规、校章,应该受到国法、部规、校章的惩处,没有任何理由能逍遥于国法、部规、校章之外!我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权力使其能够免受国法、部规、校章的惩处!
邱丹阳全盘抄袭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严重侵犯了我所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由此对我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只有在这方面,我才有权利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善意,可以不要求邱丹阳赔偿我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但是,即使我放弃要求邱丹阳赔偿我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也不能使邱丹阳免受国法、部规、校章的惩处!
暨大校长胡军有权利私了吗?有权力私了吗?
当暨大校长胡军接到我关于邱丹阳严重抄袭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举报后,胡军,不论是以暨大校长一职的名义,还是以其个人的名义,都是没有权利私了、也没有权力私了此种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因为邱丹阳严重违反了国法、部规、校章,暨南大学必须依据国法、部规、校章,严肃查处!即使暨大校长胡军可以制订出自己的新“校章”以“私了”此事,但暨大校长胡军有权利、有权力置国法、部规于不顾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胡军,不论是以暨大校长一职的名义,还是以其个人的名义,都没有权利、也没有权力“私了”邱丹阳的抄袭行为!都没有权利、没有权力威逼、利诱我“私了”!更不应该威逼、利诱我“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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