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关于请求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1日本人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给贵委员会的信件已经收到了吧?其中有“本人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统一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请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怎样处理了本人的请求?
第二节 请求的依据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定知道本人为什么致信贵委员会请求确认知识产权,除了上面宪法依据,其它依据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二、本人提出制定《国家统一法》2002年1月28日首先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邮局以京城特快专递致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该建议最早获得者。
三、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5年3月通过《国家统一法》相应法律,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该建议帮助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该建议的受益单位。
第三节 关于起诉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主要证据都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其一本人2002年1月28日信件名称是“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其二本人2002年1月28日信件是寄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其三该信件由收发员蒋旭仁签收。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作为确认之诉,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案中起着核心作用。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也是维护法律的重要机构,也应是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监督的典范,相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案中会为中国其它法人单位做出典范。
中国北京今年将承办奥运会,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案无疑体现中国依法制国、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2007年3月26日上午9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有关法官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并将材料拿到里面与其他人商量,之后告诉本人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官看了起诉状告诉本人应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收下本人起诉状。
毫无疑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会仔细审查本案证据;2007年6月30日本人按要求将起诉状等文件寄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会仔细审查本案证据,也就是本案证据是确凿充分的,否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会轻易驳回本人起诉。
本案立案已经持续9个月,2007年已经过去。直到今日本人还未收到法定答复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过: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维护法律尊严,督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依法给本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
第四节 本文提交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文将提交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提交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王兆国副委员长、李铁映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何鲁丽副委员长、丁石孙副委员长、成思危副委员长、蒋正华副委员长、顾秀莲副委员长、热地副委员长、盛华仁副委员长、路甬祥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韩启德副委员长。
同时提交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
现在是公元2008年1月1日,再有一个月是中国农历新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定是为人父母、为人子女。如果您的子女人生几十年工作成果被侵占,一贫如洗,您面对他(她)时感触如何?如果是您人生几十年工作成果被侵占,一贫如洗,您又如何面对您的父母?
李文利
2008年1月1日
附件一份:2007年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
2007年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
2007年1月1日我发布(二十三)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052)、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065)。
2007年1月1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757)、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756)。
2007年1月2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438)、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439)。
2007年2月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782)、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781)。
2007年2月1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 挂信0092)、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093)。
2007年2月21日《人生三十七》一书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325)、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323);寄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
2007年3月1日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646)、副委员长王兆国(挂信0647)、李铁映(挂信0648)、司马义·艾买提(挂信0649)、何鲁丽(挂信0650)、丁石孙(挂信0651)、成思危(挂信0652)、许嘉璐(挂信0653)、蒋正华(挂信0654)、顾秀莲(挂信0655)、热地(挂信0656)、盛华仁(挂信0657)、路甬祥(挂信0658)、乌云其木格(挂信0659)、韩启德(挂信0660)、傅铁山(挂信0661)。
2007年3月26日在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建内大街邮电支局将我发布(二十四)、起诉状副本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7053)。
2007年5月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特快专递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ER425187510CN)。
2007年5月4日将我发布(二十五)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933)。
2007年6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文化路邮局寄特快专递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ES054427551CN)。
2007年7月1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645)。
2007年8月1日我发布(二十六)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642)。
2007年8月2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文化路邮局寄特快专递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盛华仁(ES617613131CN)。
2007年10月22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文化路邮局寄特快专递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盛华仁(ET603703543CN)。
2007年11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XA00039272121)。
2007年12月1日我发布(二十七)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XA00040391021)。
2007年12月18日我发布(二十七)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丁石孙、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杨景宇、朱丽兰、曾宪梓、闻世震、姜恩柱、胡康生、何椿霖、陈光毅、刘明祖、傅志寰、毛如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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