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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电脑的奴隶——不同层次的主体发挥着不同的认识功能
时间:2008/6/29 20:38:37,点击:0

 
电脑是本世纪的伟大发明之一,五十多年来电脑技术突飞猛进,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个人电脑进入千家万户,学生们从小就学习电脑。这些都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看到电脑功绩的同时,也要当心,别做电脑的奴隶。美国的青年一代是在电脑世界中成长起来的,有些人根本不会算账,连简单的加减法都不会。经常在超级市场出口处遇到这样的场景:顾客给一张大钞,收款员如不将金额键入电脑,就不知道该找多少钱。他们完全依赖电脑,这就难怪有时会错给顾客了。

应该摆正人类与电脑的关系。

电脑科学家研究新原理,发展新型电脑,他们是电脑的母亲。

软件工程师和系统设计师为电脑编制程序、指导电脑的运行,他们是电脑的老师。

学者利用电脑找资料,科学家利用电脑进行分析计算,工程师利用电脑进行设计,经济学家利用电脑进行统计预测,医生利用电脑帮助诊断疾病……对这些专业人士而言,电脑是人类的朋友和助手。他们应该自己学会编写程序,即使不会的话,至少应该知道采用的电脑程序所根据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否则就有可能沦为电脑的奴隶。

对广大的一般电脑使用操作者而言,电脑是工具。他们不需要也不大可能了解电脑程序的编写过程及其详细内容。但是为了能正确使用,至少应该了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操作时的应注意事项。否则就会像上述收款员那样机械地操作、盲目地依赖电脑,得出完全错误的结果而茫然不知,就真的成了电脑的奴隶。

回忆六十年代初曾读到一篇耸人听闻的文章,作者虚构出一幅电脑最终将征服人类、称霸世界的可怕景象:具有高度智能的超级电脑修改了自己的程序,以电脑族的利益为判定行为的准则,不再听命于人类。不知不觉中电脑开始自行“繁殖”,并逐渐“进化”,生产出许多下一代更先进的电脑,它们悄悄地建造起专为电脑族供电的核电站……最后电脑族开会作出决议:人类对我们电脑族已经无用,应该将他们消灭掉!这当然是天方夜谭。但如果我们不注意,有些人成为电脑的奴隶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

归根到底,电脑是人类大脑的延伸,而不是其取代者。希望父母、师长们教育孩子:要当电脑的主人,而不是做电脑的奴隶。在家长们纷纷为孩子购买电脑、鼓励他们学习电脑技术之际,提出这个问题并非无的放矢。检验的方法很简单:观察孩子在使用电脑以后,究竟是比以前更多用脑子思考呢,还是少用甚至不用脑子思考了。如果是后者,当心他成为电脑的奴隶!

(摘自沈致远:《别做电脑的奴隶》,《文汇报》2000年2月29日“笔会”)

电脑与人脑的关系是不可替代的。人脑永远是处于主体地位的主动者、控制者,认识的主体只能是人。但问题是,就认识主体的存在方式看,普遍主体、特殊主体、个体主体是认识主体组织网络中的三个不同层次。其中,普遍主体和特殊主体常常间接地加入认识活动,而只有个体主体才直接从事认识活动。那么,这不同的认识主体层次在认识中各自起着什么作用呢?

第一,普遍主体的认识功能。

在认识活动中,普遍层次的认识主体作为间接的主体而发挥功能。它不直接认识事物,但它又是人类认识的总体“承受者”。它之所以能成为主体结构中一个最高级的层次,是因为它在认识活动中执行以下功能:

(1)提出认识理想。人类的思维是至上的,而个别人的思维是非至上的。从人类的最终目的来说,就是要获得绝对真理,但这种绝对真理永远不可能被个别人所把握到。否则,人类思维就会终止。同时,绝对真理的颗粒就包含在个别人的思维成果当中。在这个意义上,绝对真理又无时不在被人们所把握。这就构成一对矛盾。在这里,绝对真理之所以存在,之所以被人们不断地把握,是因为个别人都是人类的分子,它具体地执行人类作为主体的任务。但绝对真理又不可能被个体把握,这就成了个体思维的理想状态。每个具体的个体都要追求它,但又达不到这种认识理想,它既存在,又不存在,或者说不完全地存在着。提出认识理想的只能是普遍主体,因为只有人类思维才能达到具有绝对真理性的认识的理想境界。这正是普遍主体最主要的认识功能。它引导着个别人永恒地去追求这个理想。

(2)价值的真正承受者。在认识活动的调节系统中,认识的目的是主体活动的主要调节者之一。认识的真正目的是改造世界,亦即促使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在自由王国的理想状态中,人类的彻底解放是最终的目标。认识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它帮助人类向这个理想状态靠近。因此,认识价值的真正承受者是普遍人类。任何个别的价值、历史的价值必须服从于这种普遍的价值。人为万物立法,人也是万物的尺度。这种功能使认识的目标明确,意义确定。

(3)调节“应该”与“事实”的矛盾。作为理想,人类的需要和目的就是应该的东西,个别人的思维及其他任何活动(事实)都必须服从于应该的要求。而普遍主体就是要使个体当中应该的东西与事实的东西达到最合理的结合和调和。这样,普遍主体提出的“应该”和“必然性”就成了解决一切矛盾的最后调节器。

第二,特殊主体的认识功能。

跟普遍主体一样,特殊主体也不直接加入认识活动,而是间接的认识主体。它的主体性地位取决于它以下的认识功能的正常发挥。

(1)规范作用。特殊层次的主体为认识主体制定各种规范,提出特定的要求,形成认识活动的操作规则,并评价认识活动对于社会生活的价值。特殊主体通过各种社会规范、群体经验等而引导个别人的认识活动。

(2)组织功能。特定的社会和阶级等把个别的主体合理地组织起来,使它们相互合作,联合攻关,共同创造人类精神财富,为认识的实践价值的实现提供种种中介和客观条件。这使科学认识本身的价值显现能够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特殊主体还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地为认识主体规定研究方向,研究课题,从而使个体主体服从于特殊主体的需要。

(3)验证功能。特殊主体还通过各种活动对个别人的认识成果加以验证和确认。例如,科学家的发明创造必须经过同行专家的鉴定和论证。特殊主体还制定相应的认识指标和质量标准影响认识主体的认识活动。个人的认识成果还必须拿到群体实践中去接受检验。

(4)文化教育功能。特殊主体利用各种组织和渠道,培养、教育认识主体,为认识主体的形成创造各种条件。通过这种文化、教育功能,把自己的观点、立场和社会理想输入到个体主体身上,使个体主体服从自己的需要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认识主体就会更加紧密地从属于特殊主体。

第三,个体主体的认识功能。

在现实的认识活动中,认识主体的直接形式是个别的人。个体主体负责完成各种具体的认识操作行为,使认识结果得以产生。因此,个体主体的认识功能在认识活动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其认识功能必然要贯穿于整个认识过程。

个体主体的认识功能可划分为四个层次:

(1)经验层次的认识功能。比如个体主体的搜集职能(确立和积累事实)、描述职能(说明事实)、系统化职能(将经验材料加以整理,使之条理化)和提供信息的作用(反映对象,提供有关客体的各种信息),等等。

(2)抽象思维层次的认识功能。如概括职能(概括事实、从一些经验材料中概括普遍的定律)、解释功能(通过认识结果而预见新的事实,提供各种未知事实的信息),等等。

(3)实践层次的认识功能。个别的主体为科学确立对象性实践活动的目标,把科学知识物化,将科学转化为直接的社会生产力,使认识发挥实践价值。他还要执行设计现实的职能(将对象改造成符合人的需要的观念性存在)。个体自身还要带着各种价值需要去从事认识活动。这些都是认识主体能动性发挥的源泉。

(4)超验的认识功能。个别的认识主体通过具体的认识活动而提出、形成自己相应的世界观,发明和使用各种认识方法,并逐渐定型化。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功能并不是某一次经验活动或是具体认识过程所导致的,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具有明显的超验性。这是个体主体特有的重要认识作用。

以上是个别认识主体的主要认识功能。正是这些功能的发挥决定着只有个体主体才是直接的认识主体。但是,普遍主体和特殊主体又要制约和影响个体主体的活动。实际情况是:个体主体是特殊主体塑造的,在特殊主体的影响和干预下形成。而个体主体在执行自己的特殊认识功能时又要跟特殊主体和普遍主体的要求相符合。他以实现普遍主体的理想为己任,以普遍和特殊的一员出现在认识活动的舞台上。

所以,现实的个体认识主体总是集普遍主体、特殊主体和个体主体为一身,从而在他身上形成事实上的相互作用的三个组织层次的网络结构。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现实认识主体的真实原形。

但是必须指出,我们所说的认识主体组织网络结构,并不是指具体的科学研究组织(如科学家集体)。而是指直接的个体认识主体本身是一个有组织结构的复合体,其中包含着普遍层次、特殊层次和个别层次的认识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至于科学研究组织,则可以看成是个体主体组织的放大或变种,它以集体的形式出现,从而以可直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实,科学家集体仍然是由个人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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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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