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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会倒流吗?——主体的微观结构
时间:2008/6/29 20:37:55,点击:0


时光倒流是什么样子?看倒放的电影就知道了:雨点从地面飞起,回到天上的乌云;瀑布从深潭跃起,飞向悬崖之巅;落英返回花朵,再变为含苞的蓓蕾;大公鸡变鸡雏,再钻回蛋壳里去……当然这些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时光不会倒流。

为什么时光不会倒流?这一直使科学家感到困惑。一种可能的解释来自热力学,它是为了提高热动力机效率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物理学理论。热力学第一定律就是熟知的能量守恒定律,热力学第二定律即增熵定律则比较陌生,内容是:与外界没有物质和能量交换的封闭系统之熵值只增不减。熵是一个物理量,它随时间之变化是不可逆的。物理学家据此解释说:熵的不可逆性规定了时间的不可逆性,因为假如时间可以倒过来,原来的增熵过程就变成了减熵过程,这违反热力学第二定律,所以不可能发生。

以热力学第二定律来解释时间不可逆性似乎有道理,但仔细推敲仍有问题。热力学第二定律是唯象的,只说明现象,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后来发展了统计力学,才给热力学第二定律以统计解释,揭示出其本质:原来封闭系统中减熵之逆过程的机率比增熵之正过程的机率小得多;因此减熵不是不能发生,而是极少发生,在系统的随机起伏中偶尔会观察到瞬时的减熵。换言之,如果仅以热力学第二定律来解释时间不可逆性,偶尔会观察到瞬时的时光倒流!

科学家总是要寻根究底,继续探讨对时间不可逆性的解释。英国物理学家霍金将时间不可逆性归之于宇宙膨胀,但亿万年后如果宇宙从膨胀变为收缩,时光是否会倒流呢?美国物理学家盖尔曼则认为:时间不可逆性起源于宇宙大爆炸时所设定的“初始条件”,所以这是“前世注定,在劫难逃。”

科学家是富于想象力的,正当对时间不可逆性众说纷纭,有人大胆设想,提出了“时间隧道说”,通过它时光可以倒流!大家都熟悉空间隧道:火车从甲地钻入隧道从乙地出来,隧道将空间相隔的两地联系起来。与此类似,时间隧道将两个不同的时刻联系起来,通过它可以返回历史。例如你在1999年进入时间隧道,当你从时间隧道那一头走出来时是1899年,慈禧太后还在垂帘听政,你外祖母正在呱呱诞生。读者会惊呼:“不对啊!外祖母诞生时我母亲还不知在何方,我是从哪儿蹦出来的呢?这违反因果律。”是的!时光倒流确实颠倒因果,闹出像外孙亲历外祖母诞生那样匪夷所思的荒唐事来。但时间隧道说并非全无根据,广义相对论并不排斥其可能性。

英国的瓦维克大学一位名叫哈德莱的研究生以时光倒流及因果颠倒解释量子力学作为博士论文。他认为基本粒子是时空极度扭曲的“结”,其中包含微观的时间隧道,基本粒子可以通过它多次返回历史。哈德莱宣称:根据他的理论,量子力学中所有难以理解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释。尽管他的理论是如此怪诞,论文还是被通过了,并授予他博士学位。早在1992年入瓦维克大学前,哈德莱就拥有一家很赚钱的电子公司,还创建了一家软件公司,事业正如日中天。但“什么是基本粒子?”这个问题一直在他心中盘旋,为了寻求解答,他毅然决定放弃自己的事业,重回学校去继续攻读物理学,拿到硕士学位以后,他择了上述题目做博士论文。尽管他的想法远离物理学的主流,许多人都劝他说这样做太冒险,他却一本初衷,孜孜不倦,乐此不疲。无论他的学说是否能成立,这种不计得失追求真理的精神是值得钦佩的。

(摘自沈致远:《光阴如箭》,《文汇报》2000年4月3日“笔会”)

从人们对于时间为什么不会倒流的探索中可以看出,认识活动的主体在直接的外部表现形态上是社会性的现实的人,而且认识活动的现实直接形式是个体主体的活动。但是,当我们仔细考察认识主体的内部深处,我们会发现,认识主体虽以个体主体为存在单元(这跟社会以个体细胞为组成元素一样),但是认识活动的主体却是一个复杂的组织网络。在直接的个体主体背后总是隐藏着人类、社会和集体的制约。实际上,这些都是间接的认识活动主体。对时间倒流问题的各种新学说实际上有其他人的已有成就,是人类的“至上性”思维的表现。由此可见,通过对这些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的具体层次的揭示,就可形成一个认识主体的组织网络模型。

(1)“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1]。这就是说,个人是认识的直接主体。任何思维都离不开个别的认识主体。人的思维只能在个体主体的思维中实现。

(2)“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2]。或者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的”[3]。这两段话表明,虽然个人是现实的、直接的认识主体,但在个人背后总有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因此,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实际上也是认识的间接主体。并且间接主体的认识水平决定着个体主体的认识限度。

(3)“我们必须研究一下:什么是人的思维。它是个人的思维吗?不是。但是,它仅仅作为无数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的个人思维而存在。……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至上地思维的人们中实现的”[4]。个人作为直接的认识主体,它背后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作为间接主体。但个人的思维是非至上的,只有整个人类的世代更迭,思维才具有无限至上性。而任何现实地、直接地思维着的个别认识主体又是整个人类认识长河的颗粒,是人类作为普遍认识主体的分子。因此,个人的认识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是人类的认识。个人无法达到的认识也只有靠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才能解决。所以,整个人类也应看作间接的认识主体,它是比个体主体更高级的形式。

(4)“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6]。这涉及到认识主体的微观内部结构问题。整个认识主体网络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层次即人类,特殊层次即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群体,其中包括特定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民族等作为认识主体;个体层次即具体的个体作为认识主体。一般层次和特殊层次的主体是认识活动中间接的主体,只有个体主体才是直接的现实主体。实际上,间接主体的作用正是由个体主体来实现的。而任何个体主体必然有内部微观结构。

主体的微观结构从主体层次来看应当是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的统一,亦即是普遍主体、特殊主体和个体主体的统一;从个体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主体的微观结构应当被看成是自然、社会性和意识性的统一,其中社会性是这种统一的中介和基础。两个微观结构合起来,可以表述为:任何个体主体都是以社会性为中介的自然性、社会性和意识性的有机统一整体,而个体主体背后又有普遍主体和特殊主体作为间接主体而存在,任何认识活动的主体都是普遍主体、特殊主体个体主体相统一的主体组织。这也就是说,从主体的微观内部结构来看,主体是自然性、社会性和意识性的有机统一;就认识主体的存在方式看,普遍主体、特殊主体、个体主体是认识主体组织网络中的三个不同层次,也是现实主体的三种表现样式。

(1)人类作为普遍的认识主体。认识活动的主体只能是人。人与对象性世界打交道,就形成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主客体都是关系中的存在,但主客体并不是指作为实体的整个存在物,而是处于主体地位和客体地位的实体性存在。正因为如此,所以同一存在由于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比如人既是认识主体又是认识客体。但更为主要的是,作为主体的存在与作为客体的存在是两个对立的极。在这个意义上,全部处于主体性地位的存在物都是主体,它们形成主体类。全部处于客体地位的存在物都是客体,它们形成客体类。主客体的对立,抽象地讲,应当看作两个类之间的对立关系。在这种普遍意义上,具体的某人与某物的对立则属于主客体关系的一个特例。以此为基础,所有的人,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人,当他们处于主体性地位时,都是主体。这样,整个人类就成为普遍的认识主体。例如,从思维的至上性、世界的可知性看来,整个人类就是认识主体,任何单个个体和特定的社会都不可能达到这一点。普遍的认识主体也是文化和历史的主体。

(2)特殊层次的认识主体,包括社会群体主体、阶级或社会集团主体、行业主体和集体主体等等四种基本形式。人类作为普遍的认识主体,总是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人的总和。人类整个发展过程可划分为各种各样的社会形态,构成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上,亦即在各个社会里,该特定时期的人们只能认识客体的某一深度和方面。在这种认识水平上,他们构成特定的认识主体。比如,原始社会人类认识水平怎么样,封建社会人类认识水平多高等等,这都是从特定的社会作为认识主体的意义上讲的。说我们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如何,就是以我国整个社会作为认识主体的。特定的社会以特定的方式影响人的认识活动,从而间接地加入认识活动。

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的人往往要划分为这样那样的阶级或社会集团。它们的生活方式、观点、阶级理想等等也会对个人发生作用。个人也必然要受特定的阶级和社会的制约和影响,他们必然适应他们所属阶级、社会集团的需要,从不同侧面来实现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理想。在这个意义上,个体无非是特定阶级的代表或“演员”。他们有自己的个性,但他们的主体性的发挥程度不可能超越其阶级性的制约。所以,特定的阶级或特定的社会群体也要通过个体主体而间接地成为认识主体。

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特定社会历史时期和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成员只能在特定的行业内从事活动。以相同或相近的活动方式、活动对象、活动目标等等为基础,认识主体及其他活动主体必然相应地区分为这样那样的行业或专业。比如从事对事物的物理属性方面研究的人们便构成物理学家类;从事物质的化学属性方面研究的人就是化学家类;如此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认识主体都是且只能是特定行业或专业的活动者,他们的认识成果都被纳入该行业或专业的“容器”内。而整个行业的主体便构成一个类,他们形成行业主体。

具体的认识主体除了必须处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属于特定的阶级或社会集团,在某行业范围内活动之外,同时还要以具体的活动集团形式存在。认识主体不是抽象的某专业专家,而是具体的某单位、某地方、从事某专业的研究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他和与他直接所处的合作者(同事)共同构成一个集体或共同体,从而形成集体认识主体。在现代科学研究中,科学家集体或科学家共同体以越来越明显的形式产生和发展着,它使个体主体的认识局限性得到互相弥补、互相克服,成为最典型的集体认识主体形式。

总之,社会、阶级或社会集团主体、行业主体、集体主体是特殊层次的认识主体的基本形式。它们以间接的方式规范、影响着个体主体的认识活动,从而间接地加入认识活动之中。在特殊的层次上,上述几种形式都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任何现实的主体只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人,特定社会的人必然属于特定的阶级或社会集团,并且只能处于从事某专业中某问题研究的科学家集体之中。离开上述任何一个方面,认识主体就会被抽象化。

(3)个体作为个别的认识主体层次。人类思维的至上性是在现实地思维着的个别人中实现的。社会主体、阶级主体、行业主体、集体主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的。整个社会的认识发展水平正是单个个体的认识结果总和起来所产生的群体效应。整个阶级的意识、观念必须具体地体现在阶级成员中。行业也是由该行业内各成员组成的。集体主体的功能只有靠个体去完成。在科学家集体中,集体成员一起构成认识主体,他们中互相不可分。但科学家集体内部各成员又相对独立,他们是根据不同的操作行为而划分的。在某一科学家集体内,所有成员都联结在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但不同成员有不同的操作任务,他们所要完成的认识“动作”各不相同,而整个科学家集体的主体正是通过个别的认识主体分别施加认识动作而实现。因此,现实的、直接的认识主体只能是个体。

任何认识在其现实意义上都必须且只能由个体主体来完成。其他层次的主体只能以间接的形式加入认识活动,而这正是使认识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组织网络的主要原因。真正的主体都是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的统一;个体主体、特殊主体与普遍主体的统一。在认识活动中,个体以个别的形式相对独立地从事着自己应有的认识操作任务,但在他背后总有特殊的和普遍层次的支配和制约。个体以普遍和特殊的构成成员的身份出场,而个体又以普遍主体和特殊的认识能力为自己认识的限度。这样,现实的认识主体就必然是普遍层次、特殊层次和个别层次的认识主体相互作用的复合结构模型。离开任何一个组织层次,都不可能正确地解决认识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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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2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5—126页。

[5]《马克思因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

[6]《马克思因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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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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