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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
时间:2011/12/8 22:15:36,点击:0

  摘要: 市民社会是黑格尔、马克思学说的重要范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学说有其优缺点,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改造中走上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主要集中为: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发展的中间环节;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则主要集中表现于:市民社会是人们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关键词: 黑格尔; 马克思; 市民社会 
   
      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是首次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做出区分的,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该书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按照他的观点,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因素。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 ,个人的利益与需要,权利和自由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相当于经济领域的“需要的体系”。
   
    第二,自治性团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外一个因素,它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
   
    第三,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力为市民社会建立秩序。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 特殊性本身没有节制,没有尺度,倘若不受约束,必将导致道德沦丧,社会混乱,因而国家的干预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保护所有权和人权,需要警察制止各种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保证个人的生活和福利,监督和管理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等等。
   
    第四,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黑格尔认为,一方面,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同时,在国家的普遍利益中不仅排斥个人的特殊利益和权利,反而通过把它们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而保证其充分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者倡导普遍性原则,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原则,并把普遍性作为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基于以上两点,黑格尔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们。然而,由于他从伦理精神出发而非从现实出发,其市民社会理论带有一些缺陷。首先,他认为家庭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故应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其次,他认为应把维护市民社会秩序的司法和警察机构列入市民社会之中,模糊了与政治国家的实质性分别。最后,他认为国家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性阶段,这种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属于国家的结论。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最早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使用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并把它归结为在摆脱封建伦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种种束缚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以独立自主地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领域。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可见,所谓“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摆脱了封建的政治、伦理、道德和宗教等束缚及人身依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民”个体所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它们体现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自主的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承接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但是,马克思掘弃了黑格尔只对市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的做法,马克思不仅将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资关系”,而且将黑格尔对“社会关系”的认识深化为“经济关系”,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上说明了社会关系,同时也从唯物主义的视角代替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立场,比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的把握。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自足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一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为一个历史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
   
    第二,在说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的理解是自从国家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马克思认为,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在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市民社会“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 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都将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的全部权利都将返还社会,国家不复存在,从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区分也就失去意义。”在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做客观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纠正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市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市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特点在于,它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并且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纠正了过来。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而这正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第三,马克思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将历史的发展归于精神的运动,而是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该阶级上的整个商业活动和工业生活。”马克思从现实的历史活动出发,而不是从理念的自我运动出发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及其附属物的关系,因而,就避免了黑格尔为市民社会设立一个精神指向的目的论的结局。也就是说,黑格尔那里被看作自我完善的精神活动,在马克思这里则被看作是人们自己活动的过程,可以更充分发挥人的自主性。
   
    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念。在他看来,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为内容,体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的领域,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领域。
   
    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通过比较黑格尔国家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市民社会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的正确刻画:总的说来是市民社会产生和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为实现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的政治组织形式。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有较强烈的国家主义倾向,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被描述为:国家是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市民社会应该受到国家的控制和指使。而马克思主张“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市民社会构成了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领域,以物质生产活动为主要内容;国家则构成了社会存在的政治生活领域,以政治活动为内容。他指出,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市民社会的成员组成了国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促成了国家;市民社会的目的和任务呼唤着国家。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决定性的因素,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是政治国家的性质是由市民社会的阶级状况决定的。恩格斯指出:“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对于市民社会与法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所以可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 都获得了政治形式。”表面看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法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和意志。
   
    马克思在正确地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这种关系提升到经济与政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高度。恩格斯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同经济基础大体相当,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国家属于上层建筑,但它不是全部上层建筑, 而只是其中的政治上层建筑。既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内容的市民社会“, 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那么也就意味着经济基础决定国家,决定上层建筑。这就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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