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周鸿刚、李进主编,黄刚、何云峰副主编:《理论经纬•2009》,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2月版。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许多人开始怀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开始蜕变成了资本主义?显然,这种思想的存在和传播不但妨碍了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认识,也影响到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三十年改革开放成果的正确对待和科学把握。为此,我欲通过对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剥削问题上的争论来揭示出剥削的本质是由于强制劳动的存在而使得资本家可以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于是产生了剥削;并进一步地论证社会主义是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它要从根本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朝着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的方向转变同时,也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彻底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 (一)剥削问题的争论 在当今西方马克思主义诸学派当中,对劳动异化和剥削理论所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剥削究竟是在生产中发生的,还是在分配中发生的?围绕着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解释,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主张。一派是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约翰•罗默尔教授和英国伦敦大学的柯亨教授为代表的分配马克思主义(有人也把柯亨的学说称作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概念一定要包括非正义的含义在里面,只有在把非正义包含在内的时候,“剥削”才不会简单地被描述成一个“杀人”过程,而会被描述成一个“杀人犯”。关于非正义为何对于剥削的形成如此重要,他们的解释是:一方面,人对人的剥削不一定只在资本家的生产过程中产生,它也可能产生在人与人的交换过程中,因为即使并没有暴力的因素,但只要人们有着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就可以在交换过程中设法得到比原本自己产品更多价值含量的交换物,而这种带有明显欺诈性或强制性的交易行为肯定是非正义的。另一方面,剥削中的不公正根本上是分配中的不公正,它使生产出来的产品仅仅按照着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的意愿进行分配,而真正的产品生产者却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工人则根本没有资格对分配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要求。因此,罗默尔相信,剥削的非正义性来源于财产分配的非正义性。资本家之所以能通过较少的付出而从工人那里榨取更多的劳动来剥削工人,就是因为不公正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使二者之间不平等的交换成为可能。 至于对交换中的不公正究竟是如何决定了剥削是否存在这一问题,罗默尔教授还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他提出:“如果资本家是正当地拥有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们给工人提供一些东西,他们就有权收回,资本家和工人只是互相向对方提供自己拥有的东西罢了,工人拥有超额劳动,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只要每一方都是正当地拥有自己东西,那么,这种交易就是公平的,就不是被强迫的。”从他的观点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工人并非是被强迫的、而是出于自愿地同资本家合作,那即使工人确实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时间要大于自己从资本家那儿获得工资所相当的劳动时间,这仍然还不能被视作为剥削,必须要等到对他们各自所拥有的财产进行了公正的判断以后,才能做出剥削是否存在的回答。由于将分配的公正性、正义性视作为判断剥削是否存在的标志,这就使得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剥削的批判转变为了对分配不公的批判。例如,柯亨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他就从重新分配对消除剥削、实现平等的重要作用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为了弱者的利益可以部分地侵犯、剥夺强者的自我所有”,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要通过在财产分配上,为了实现社会平等的要求,必须把资本家的部分多余财产征收过来,重新分配给那些极为贫困或者有特殊需要的人。 分配马克思主义学派之所以提出剥削是分配的不公正导致的,也源于其对社会正义理想的维护,期望从推进平等主权理想的实现来对各种产品分配方式做出判断。但必须指出的是,平等主权理想只是公正概念的理论基调,其自身并非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如果为了平等,而必须通过对他人的要求、甚至是强迫的手段(如前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那些分配方式)才能使人们统一到某种分配的理论规范制度下的话,则必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产品自由交换的原则当中是很难行得通的。譬如,柯亨在谈到诺齐克站在资本家的立场赞同做老板的就应该比工人分配占有的更多时,就批评他思考问题从未考虑过工人的立场,因为假如一旦工人和资本家的地位做了转换,能够拿的钱比资本家多时,资本家会怎么想?资本家肯定也觉得分配是不公正的。但这里,柯亨却忽略了有一个问题: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应当由谁来承担风险?一般情况总是,即使经营出现亏损,资本家仍得付工资给工人,可损失却由他个人承担。 分配马克思主义者在剥削理论上的缺陷,被另一派以美利坚大学哲学教授杰弗里•赖曼为代表的社会马克思主义者所质疑,后者针锋相对地提出:“剥削的非正义最终可归结为社会的非正义,它是源自非正义的社会关系,即生产者被非生产者所隶属。”由于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才导致了阶级对立和暴力革命,并且暴力成为了剥削的基本组成部分。换句话讲,剥削即使看上去和财产分配的公正性与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但那只是一种表象,实际上剥削并不是产品分配过程中出现个别偶然的不公正情况所导致的,因为个别产品在交易时其价格尽管会围绕价值发生一定量的偏差,但从所有交换商品的总量上看,其价格仍然是严格依照价值量对等交换原则的。 (二)强制劳动产生剥削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强制劳动”的制度,“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同意的结果”。在这里,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看成是一个强制劳动的体系。由于资本家的垄断,工人不拥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但他却必须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维系自己生存和生活的消费产品;同时,资本家虽然不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却必须对其他没有生产资料的人进行劳动管理,控制他们为自己出卖劳动力,并生产出可以交换的商品以及由工人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惟有如此,资本主义这一强制劳动的生产机器才不仅能够创造出资本家和工人维持其生活所需的消费产品,还能够得到扩大再生产所必须的资本积累。那么,现在的问题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如果不通过实施强制劳动,它还能否产生剥削呢? 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但他如果不雇佣工人为他生产,就必然无法从生产资料中产生出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而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之外一无所有,如果不为资本家劳动,他就得不到任何生活资料的补偿。没有生产资料的工人为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劳动并创造价值仿佛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其中还包含着一个疑问,即工人为资本家的劳动应该要付出多少呢?对此做以下三种情况的分析。第一种情况,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大于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时,这就已不是资本家在剥削工人,而成了工人在榨取资本家的利益。显然,实际当中这种情况是肯定不存在的,因为其结果必将导致生产的失败和企业的倒闭。第二种情况是,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等于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于对资本家来说,他将拥有的生产资料贡献出来让工人进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都用在了养活工人身上,结果却没有得到任何剩余价值以维持资本家自己的生存,那肯定是任何一个资本家都不会去做的傻事。第三种情况是,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小于、甚至远小于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那么,资本家所获取的剩余价值不仅足以养活自己,同时还能够不断扩大再生产以拥有更多的生产资料。这恰如马克思写道的:“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须的劳动的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从上述的分析比较可以肯定,资本家要实现对工人的剥削,光仅仅拥有生产资料还不行,他还必须对工人实施强制劳动,强迫工人生产出比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多得多的产品,即剥削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那么,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强制劳动哪个对剥削的产生更重要呢?如果假设有某个工人拥有了一定的生产资料(例如财产赠与),他是不是就能够对其他工人进行剥削了呢?答案是不一定的,甚至有时还是否定的。因为这个工人虽然掌握了生产资料,但他并不一定懂得管理知识和强制劳动的理论,不可能直接对别的工人实施强制劳动的管理,更实现不了剩余价值的产出,也就自然无法形成剥削。还有一种情况,即如果他是准备采取金融投资的手段,把自己的生产资料以资本的形式投资在别的资本家掌握的生产企业并且从中分享利润时,也应注意到其前提必须是其他的资本家懂得对工人实施强制劳动的管理理论和手段,才可能从工人身上获得剩余价值。 (三)劳动时间的分配与消除剥削 资本主义制造了一种假相,即工人没有生产资料,就应该自愿地为资本家劳动,除了获得工资以养活自己和家人外,还有义务去创造供资本家享用的剩余价值。这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彻底掩盖了强制劳动的本来面目,赖曼教授认为这样的意识形态不是不真实,而是部分真实,他提出:“经济中的所有劳动产品都可以转化为凝结在产品中的实际劳动时间。当我们这样做时,就意味着只要一个人的劳动产品被另一个人拥有,那么第二个人就是统治了第一个人的劳动时间。并且,经济分配也可以解释成是一个在彼此互相劳动的人们中间按比例分配劳动时间的系统组织。” 因此,只要通过观察强制劳动中资本家对工人劳动时间分配上的占有情况,就不但可以论证剥削的存在,还能清楚地说明剥削的具体程度,包括其中有多少工人的时间和精力是用于实现其自身劳动的补偿、又有多少时间和精力是用于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资本家实施强制劳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将用于实现工人自身劳动补偿的时间不断缩短,而将用于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时间尽量延长。于是,劳动时间也就变成了衡量劳动理论道德价值的尺度。 劳动时间被资本家的无偿占有就是强制劳动的现实表现,因此,不能实现劳动时间的合理分配,就不可能解决强制劳动,也不可能消灭剥削。在当今主张人权平等的时代,要批判私有制对平等原则的破坏,就应当从劳动时间的不合理分配去着眼。真正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应当是:你为别人付出的劳动时间与别人为你付出的数量相同,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商品价值的平等交换原则。 强制劳动的逐渐消亡体现了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在人权平等上的先进性,同时它也是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前提。首先,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强制劳动表现得最为极至与残酷,资本家通过各种方式延长劳动时间来为自己赚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为实现这个目的,资本家用不平等的契约取代了人权平等,用自由的幌子取代了阶级统治的暴力。其次,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强制劳动中的劳动时间分配已有了明显的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不仅总的劳动时间不断减少,甚至作为工人利益的那部分劳动时间也有所增加,如表现为工资福利的不断提升,而这一结果的形成既是由于发达的生产力使资本家在稍微减少劳动时间的情况下却能够生产出比以往更多的产品,它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同时也是因为社会主义的人权平等思想不断斗争的结果,如分配马克思主义学者通过产品分配的正义性斗争等。最后,在比社会主义更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它要解决社会主义社会时期没有彻底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即消灭私有制。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不断争取着工人所得要与他们的劳动时间付出等同,进而减少强制劳动,但还并没有能够消除不平等的劳动交换、没有消灭剥削和暴力、没有终结私有制。因此,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主要任务是“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韩飞系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冷继南系浙江大学信息学院信息工程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美]弗里•赖曼:分配马克思主义的替代:对罗默尔、柯亨和剥削的深层思考,见[加]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编,鲁克俭、王来金、杨洁译:《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英]柯亨著,李朝晖译:《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