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周鸿刚、李进主编,黄刚、何云峰副主编:《理论经纬•2009》,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2月版。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分为马克思早期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思想和马克思成熟时期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是科学的法学世界观和科学的法学方法论的辩证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哲学基础。在这一思想的形成过程中,有三个重要的“里程碑”——《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他们代表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从新理性批判主义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过渡、基本形成和最终完善。本文将对马克思的这三部重要著作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进行简要分析。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指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方向 1.市民社会决定法,而不是法决定市民社会 在黑格尔看来,对家庭和市民社会来说,国家的意志和法乃是一种必然性。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是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些私人利益领域发展的内在动力。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产物。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他们是从属于国家的。他们的存在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他在《法哲学原理》中写道:“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1因此,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这样,黑格尔就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当做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做派生的东西。 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明确作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他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这样“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2。他还指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他们才是原动力。国家如果没有家庭和市民社会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显然,马克思把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政治和法的领域之中,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法的“主词”与法的“宾词”的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确定了从市民社会到国家和法的唯物主义法哲学。 2.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统一性 关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3。因此,他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是最重要的规定之一,是国家内在力量的所在。虽然黑格尔指出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离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在他那里,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同个人从国家那里享受权利相比,显然要重要的多,因为国家高于一切,当然也高于个人。“个人意志的规定通过国家达到了客观定在,而且通过国家初次达到它的真理和现实化。”4只有在国家中,个人才能获得其真实的存在,也才有意义。所以,黑格尔的必然结论是——个人无条件服从国家。这样,他就否定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人民主权说”。不仅如此,在黑格尔心目中,国家乃是“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5。在这作为“地上的精神”的国家面前,人民“只是一种无定形的东西”,“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6。于是,黑格尔便企图把人民排除于管理社会事务的范围之外。因而,在他那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致是表象的、虚幻的;实际上,二者之间仍然是分离的,不统一的。同样,尽管他看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分离,并且企图借助于思辨来解决这个分离,但这种表面的解决只是“虚幻的同一”。于是,马克思给自己提出了一个任务:从理论上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问题。他把这一任务的解决归于对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阐发。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近代启蒙运动突出人的价值与尊严、强调人的权利的自由主义精神,对黑格尔关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统一性的论题进行唯物主义的批判改造。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个人是真正现实的主体,也是国家的基础。但是,国家“不是和肉体的人发生联系,而是和国家的个人发生联系,它们是和个人的国家特质发生联系的”。黑格尔之所以把人民看作“是一种无定形的东西”,是因为“他忘记了特殊的个体性是人的个体性,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他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因此,马克思得出结论:“个人既然是国家职能和权力的承担者,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来考察他们。”7在这里,一方面,与黑格尔抬高国家、贬低个人的观点相反,马克思十分重视个人的权利问题,强调个人对国家的能动独立作用。另一方面,马克思也吸取了黑格尔重视个人的国家特质的思想,与费尔巴哈那种抽象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性观相反,他把个人的“社会特质”当作研究人类活动的出发点。尽管他关于人的“社会特质”的表述和见解还是比较笼统、不明确,但这无疑是他在“人的本质”问题上的第一次重大突破。这就为科学地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统一性问题打下了基础。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形成的标志 1.社会物质生活决定法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法”这一重要命题,虽然它为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开辟了正确的方向,但是仍然比较抽象—市民社会是什么?市民社会如何决定法?法的本质逻辑规定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仍然处于浑沌的状态中。《德意志意识形态》则做出了回答。 马克思提出要考察政治结构(包括法)同社会物质生活的关系。在对社会物质生活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他认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关系和政治关系。在分析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时候,必须着眼于它们同生产方式的关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接着,马克思对以前曾经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进行分析,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8市民社会是“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9。“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10因此,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在这里,马克思十分明确地指出:市民社会就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社会经济组织;市民社会是制度的上层建筑(国家和法律等)和观念的上层建筑(道德、宗教、科学等)的基础;市民社会要受到生产力的制约,但同时反过来又制约生产力。显然马克思的上述论断从理论上更明确更成熟地深化了“市民社会决定法”这一命题。 马克思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是法的基础。“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11因此,法具有不容抹煞的客观经济内容,也就是说客观性是法的一个最基本的规定。同时,马克思也认为,反映客观经济关系的法,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12。因此,法除了具有客观性以外,还具有主观性,即法是一种“意志”,是一种“国家意志”,正是法的这一属性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区别了开来。 2.自由是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集中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首先是对事物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对于客观必然性的认识越深刻,就越能获得更多的自由,就越能从客观必然性下解放出来。他指出:“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取得自由的。”13因此,自由乃是一种历史的、具体的现象。不认识客观必然性,就只能在“世界的‘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14。而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这也是社会客观必然性的一条定律。任何个人要在社会中获得自由,就必须坚持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统一性。这不仅是他获得自由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客观必然性的基本要求。 按照马克思的意见,自由不仅是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进而实现客观必然性。在他看来,决不能离开人们的活动而孤立地考察客观必然性。客观必然性本身的实现是以人的活动为转移的。在客观必然性后面站着的始终是人们的需要、人们的意志、人们的目的、人们的理想。马克思既反对了神秘的宿命论,也反对了虚妄的“唯意志论”。在他看来,历史发展的进程决定于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环境创造了人;但是,人之所以为人,只是由于他们对自然界和社会具有一种实践关系,人正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改变客观条件,从而成为历史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是人创造了环境,因此,改造客观世界的时间,是一条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桥梁。只有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才能把握必然与自由的对立统一,正确实现由必然向自由的转化。由此出发,马克思提出了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他强调:“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15为了从“物的关系”的统治的枷锁下解放出来,为了使社会生产关系适合不断发展的生产力,无产阶级就必须对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进行革命改造,夺取政权,控制社会关系和社会生产,并且使之循着符合于人们的需要、意志、目的和理想的方向发展。 (三)《共产党宣言》——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系统的纲领性文件 1.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以及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历史的必然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推动着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不断发展。在一定得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旧的生产关系就会成为日益活跃的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这种矛盾,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16在近代,封建的所有制关系,由于不能再同已经发展的生产力相适应,而且果然被打破了。“取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和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制度,即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17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之后,“生产力已经增长到这种关系所不能容纳的地步,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阻碍生产力的发展”18,因此,与现代化大生产相联系而与资产阶级相对立的无产阶级,作为“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19,将诉诸革命手段,打破阻碍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新型的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20 2.法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阶级斗争是文明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马克思认为:“至今所有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1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总是要采取各种形式,其中阶级斗争则是社会基本矛盾的直接表现。有文字可考以来的一切文明社会都是建立在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对抗上面的。在古代奴隶社会,有贵族、骑士、平民和奴隶之间的斗争;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和农奴之间的斗争。而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矛盾,却使阶级矛盾简单化了,即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一切又都是十八世纪产业革命所带来的直接社会后果。“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的斗争。”22也就是说,阶级斗争的每一步发展都采取一定的政治形式。它集中表现为在阶级斗争中占优势的那个阶级夺取政权。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领主和贵族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资产阶级确立其政治统治的过程。“凡是完成这种过程的地方,资产阶级便夺取了政治权力,并挤掉了以前的统治阶级——贵族、行东和代表他们的君主专制”,并通过实行代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宣布自己在政治上也是第一个阶级。”23同样地,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也必须采取一定的政治形式,起初是成立反对资产阶级的同盟,进而组织成为政党,直至采取革命的手段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哪里的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哪里的无产者就必须将它推翻。无产阶级本身必须成为权力,并且首先是革命的权力。”24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也同样是历史的发展的必然。文明社会法的历史运动与阶级斗争的历史进程息息相关。 (庞萧斐系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49页。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1页。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3页。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8页。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2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7-37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0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7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65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7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7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97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79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75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62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