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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路径及其反思*
时间:2010/4/10 23:12:10,点击:0

本文发表于:周鸿刚、李进主编,黄刚、何云峰副主编:《理论经纬•2009》,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2月版。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本土化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而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也是发生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之中。但是,马克思主义是如何具体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又是如何具体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表现在何处?对这些问题,学界的研究非常不足,需要进一步思考。在本文中,笔者将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为主题,针对性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研究。基本思路是首先解析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哲学之维;其次,分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形成的哲学路径;再次,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哲学上的表现;最后,进行一些经验的总结和反思。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哲学之维
  
  无论是从法学的学科发展规律还是从法律思想的演变规律来看,任何法学流派或其法律思想的形成都有自己的哲学根据或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不仅具有自己的哲学基础和思维逻辑,而且具有独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之维。
  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应用于社会历史研究,运用实践思维方式,解决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关系,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从而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同揭示了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认为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是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法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才开始出现的,法也将会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这样,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彻底地揭开了法的本质,不仅指出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现象,同时揭示法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是法律化了的或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1,形成了不同于以往唯心史观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由此给自己找到了基本哲学主调,法律成了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等其他社会意识形式之间的关系、法律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法律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关系不仅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而且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和发展的几条主线。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实是融为一体之物,无法割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当中包含着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之中也内含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第二,在马克思早期思想时期,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文明社会法学史的思想精华,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利益等方面,精辟地阐发了法律现象的价值属性2,增强了人们对法的价值认识。但值得强调的是,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来看,马克思早期思想深受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影响,处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阶段,是非马克思主义思想,所以,付子堂先生认为马克思早期并不是一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家3。这个判断是非常准确的,因为,从哲学的维度来看,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受唯心主义哲学思想影响,早期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并不是是唯物史观。但研究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的形成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为后来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一种转变和发展;二是这种转变内含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哲学路径,这个路径体现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转变与他的哲学观点转变的一致性,正是哲学观点的转变促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转变。比如,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提出了一个经典的法哲学命题,那就是“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4。该命题缘起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也表明马克思当时接受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法哲学观念,并创造性地形成了自己的理性法观念和自由法思想,但仍然处于理性主义的法律哲学的维度之中。后来,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给马克思、恩格斯以巨大影响,马克思开始逐渐转向唯物主义,使自己的哲学从思辩的天国回到了现实的尘世。最终,马克思不仅从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中超越出来,而且又超越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在哲学的不断反思和批判之中,逐渐形成自己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回顾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演变过程,从1837年马克思《给父亲的信》中开始探讨法哲学体系纲目开始,到1845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唯物史观的确立,马克思用了八年的时间才完成了自己从大学时起为寻求新的法哲学思想而进行的漫长努力。可以说,没有哲学思想的不断超越就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形成的实践唯物主义之维。马克思早期是学习法律,在其法律观由新理性批判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转向的过程中,其始终也关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践,积极发表评论,比如,针对当时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于1842年2月发表了自己的第一篇政论文章,批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主张出版自由权。同年10月,马克思撰写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通过关注现实司法实践,逐渐开始思考法的本质等深层次的哲学问题,最终马克思于1845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明确地提出了自己哲学实践观。该提纲一共11条,条条都贯彻实践的观点,特别是在最后—条明确宣告“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5。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哲学史的变革,不仅在于它正确的回答了和解决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更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实践的哲学6,实践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观点,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中心)、基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是它的真正的hard core(硬核)7。从这个角度讲,马克思主义哲学又被理解为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被认为不仅是用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解释世界的哲学,而且还是要付诸实践、用以改变世界的哲学8。相对于以往的哲学思想而言,实践唯物主义是一种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马克思批判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费尔巴哈哲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成果,也是马克思观察人的实践、亲身社会实践包括法律实践的结果,是其对人的社会实践、法律实践等各种实践体验的理论回应。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也表明马克思不仅交给无产阶级的理论武器也交给了无产阶级的法律武器等。
  总之,马克思主义是个一个理论体系非常完整的学科体系,它不仅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大组成部分还包括政治学、法学、军事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文化学、教育学、人类学等诸多内容。就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可以理解为实践的、历史的和辨证的唯物主义9,在马克思主义整个体系之中,就马克思主义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基础的基础,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筋脉。离开了唯物史观、离开了辩证法、离开了哲学实践观,马克思主义的整个大厦是无法构建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成为马克思“主义”就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和实践唯物主义的特征,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崭新的法律思想,同样是有其哲学基础的,是在遵循实践的、历史的、辨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中逻辑形成的。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路径
  
  1.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中国化的中介性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化的过程中,发生了四次历史性的飞跃,产生和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考察上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成果,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应的哲学基础,而这些基础都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断中国化的成果。从它们之间的关系来看,没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就没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也就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更无法产生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也无法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所以,分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路径必须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放在一起进行分析。
  第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理论成果就是毛泽东思想。其中,毛泽东哲学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等都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毛泽东思想而言,虽然内容非常丰富,但是其哲学思想仍然是其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没有毛泽东的哲学思想就没有毛泽东思想,而毛泽东哲学思想的主要来源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就二者之间的联系而言,毛泽东哲学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继承和发展,其继承性表现在毛泽东哲学中的概念、范畴、体系、基本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致的,也是由唯物论、认识论、辩证法、历史唯物论等几部分构成的。10其发展性体现在毛泽东及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既坚持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承继列宁的国家和革命理论、又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进行了结合,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历史条件进行结合,使自己的哲学成为具有中国特点的革命性哲学,而毛泽东的法律思想与这种哲学息息相关,其法律思想就是一种革命法制思想。这个时期的法学就是一种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解构”、“破坏”是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11。同时,在毛泽东时代的后期,中国社会主义发展中出现的严重失误以及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产生和形成,也是缘于毛泽东哲学上的认识错误,如过分夸大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出现唯意志论现象、错误地分析社会基本矛盾,阶级斗争扩大化、忽略了生产力的要求、忽视客观规律,等等,这个反例也深刻地说明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演变深受其哲学思想发展的影响。
  第二,邓小平哲学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哲学基础,是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各个方面的灵魂,没有邓小平的哲学思想就难以产生指导中国特色的邓小平理论。从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间的关系来看,其和毛泽东哲学同属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从其与毛泽东哲学之间的关系来看,邓小平哲学既是毛泽东哲学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对毛泽东晚年在哲学上的错误的纠正和超越12。与毛泽东哲学思想不同的是,邓小平哲学思想是一种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发展哲学、一种建设哲学,受其哲学思想指导,邓小平法律思想就是一种建设性的法律思想,这个时期的中国法学就是一种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邓小平的法律思想之中,法律被认为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政治发展、文化进步和社会稳定的不可缺少之物,中国在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情况下必须加快立法、尽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法律终于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重新找到了自己的应有位置,中国的法律发展终于回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正道上去。
  第三,以邓小平理论为起点、以邓小平哲学思想为基础,中国产生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都是这个体系的重要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与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其哲学的基础同样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胡锦涛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所提出的关于中国发展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理论基础也是唯物史观。在人类发展史上,就发展观而言,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形而上学的发展观,一种是辨证的发展观,形而上学的发展观主要表现为一种循环论,认为事物的运动是周而复始的量变和循环,而辨证的发展观就是将事物的发展看成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如果将其运用到社会发展领域,就会形成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就是揭示社会发展包括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而科学发展观就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关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法律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目前,遵循着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进程正在加快,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正在不断地得到创新和发展。
  2.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路径
  哲学的主题就是要解决人物关系、主客关系。哲学研究这一课题,为的是能够为人处理与物(客体)的关系提供一个人(主体)的态度、人(主体)的观点,人(主体)的方式。所以,哲学是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统一的理论13。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是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哲学起了一种桥梁的作用,处于一个中介的地位,发挥了一种路径的功能。
  (1)世界观路径
  世界观是指人们对世界总体的看法,又称宇宙观。世界观的基本问题是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根据对这两者关系的不同回答,划分为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基本类型,即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唯物主义世界观。马克思从唯物主义出发,正确地处理了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关系。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运用到包括社会在内的一切领域,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而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之中,法律的本质、起源和发展演变规律都得到合理的阐释,伴随着唯物史观传入中国,中国共产党接受了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当然也接受了唯物史观中关于法律的产生、发展、演变等理论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比如,中共建党学说的首创者之一蔡和森深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认为马克思主义学说就是以唯物史观为人生哲学社会哲学的出发点14。而毛泽东的世界观在由革命民主主义者向共产主义者转化的过程中,也受到蔡和森观点的影响,亦明确指出:“唯物史观是吾党哲学的根据”15。这些足以说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对其法律观形成的影响。关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形成和表现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详细分析。
  (2)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方法论路径
  在方法论的研究过程中,人们通常将方法与方法论分为三个层次,既哲学的方法与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与科学方法论和专门科学方法和学科方法论。哲学方法是建构和论证哲学知识体系的方法,是从世界观的高度来指导人们如何解决认识问题、实践问题的方法。哲学的方法论处在方法论的最高层次16。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可以理解为“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一般方法的规律性学说和理论体系”17。“方法论”作为方法的规律性学说和理论体系,主要是解决理论与实践,原则与现实、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等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矛盾的中介性理论18。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是一个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过程。在从共性到个性、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等都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中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在中国化的过程中,借助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的运用,走向了具体化。在这个过程中,共性与个性相结合方法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作用。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哲学一直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全部严谨的理论探索和无产阶级的一切积极的实践活动,都可被视作解决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问题的尝试19。从哲学方法论角度来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包括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都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过程中的产物。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之中,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逐步中国化并形成一系列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
  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化的过程中,借助于哲学的方法论领导和中介作用,也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如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借助于这些基本的法学方法来解释法的本质、规律和价值等基本问题,从学科方法论的层面上促成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3)实践思维方式的首要路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时就指出他们的唯物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他们的哲学不仅要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哲学要同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相结合,“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地,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20。哲学不解放无产阶级,就不能变成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能解放自己21。我们虽然不能简单地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实践哲学,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强烈的实践特征,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重要的特征,正是实践性使马克思主义区别于其它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流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本身也是一种哲学的实践对象活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正是这种实践性哲学的实践活动成果。
  实践第一的观点也是毛泽东特别强调的,毛泽东在《实践论》中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从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的发展动力、认识真理性的标准、认识的最终目的等方面阐明实践第一的观点,并全面的论述了在实践的基础上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革命实践的能动飞跃的认识发展过程,阐明了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客观统一22。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法律思想就是在这种认识论的指导下在社会主义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邓小平同样以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第一的观点为基石,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建构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逐步形成和完善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在邓小平理论和邓小平的法律思想当中都包含着一以贯之的实践精神。同样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也是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种理论创新。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思想和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的领导集体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都是在实践思维的指导下而形成的。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上的表现
  
  借助于哲学路径、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开始了中国化进程,并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1.历史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
  马克思正是从自己发现的唯物史观出发,分析人类社会演变的规律,通过批判以往的唯心主义学者的法律观点和旧唯物主义的机械观点,最终得出并形成自己历史的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伴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这种历史的唯物主义法律观也随之在中国形成和确立。在毛泽东时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开始确立中国的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国家和法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我们要建立一个新国家,必须打烂旧国家,必须废除旧法统,建立新法统,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等等。在毛泽东时代的后期,毛泽东由于错误判断形势,背离了历史的唯物主义法律基本原理,扩大了阶级斗争,实行了社会主义的大民主,走向了法律虚无主义。到了邓小平时代,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的错误,重新确立历史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强调一方面法律要为社会主义发展服务,为生产力发展服务,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幸福和共同富裕服务;另一方面,法律自身要发展,社会主义不能没有法,不仅如此,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还要逐步法律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邓小平倡导了思想解放运动,中国的法学研究开始活跃起来,出现了许多法学思想家,他们的研究对于中国历史的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在法的本体论方面,特别是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据一些学者统计大概有十余种之多,比如,一些学者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但同时也有很多的学者倾向性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23,等等。这种讨论和分析是有极大进步意义的。再比如,在法与经济的关系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且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变化发展规律,都直接取决于经济基础24。但同时,人们在研究的过程之中,也越来越看到法的相对独立性特点,越来越尊重法的相对独立性的规律。此外,在法的起源上、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在法的作用和功能上都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点,这些观点一方面都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2.辨证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
  在建国初期,辨证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中国已经开始出现,在毛泽东法律思想当中,也非常强调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辨证的观点来分析法的现象,关注法与经济、国家、政治等之间的相互作用。但在毛泽东的后期,由于片面看待问题,背离了辩证唯物主义基本路线,完全轻视了法的作用和功能,结果极大破坏了中国法律和法学的发展。到了邓小平时期,辨证的唯物主义法律观重新得到确立。针对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危害,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著名的“两手抓”方针,即,一手抓经济改革与建设,一手抓法制发展,并完整的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这里,邓小平一方面强调法律发展要为经济改革与建设服务,另一方面,他也特别强调法律发展的必要性,在客观上促进中国法律的大发展。针对“大民主问题”,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著名的“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论”,指出“民主与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25。他还特别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6在法的作用和功能上,人们开始形成了正确的认识,既反对法的万能论又反对法的无用论;既看到了法的功能又看到了法的限度。在法的发展规律上,看到了法的相对独立性、看到了法的自身发展规律,对法的现象的认识越来越趋向于全面。在治国的基本方略上,辨证地看待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又强调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策略。在法的意识上逐渐倾向于强调民主、摒弃专制,强调平等、反对特权,强调法律权威至上、反对个人崇拜,强调权利本位、弱化义务本位,强调法治、反对人治,等等。
  3.实践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
  毛泽东历来重视实践,比如其十分重视法律制定前的调查研究、重视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强调走专门机关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是,紧紧围绕时代任务,结合现实,以达到具体革命目标为己任27。但是,由于其晚年抛弃了法制,背离了自己一向非常重视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路线,结果严重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进程。1978年中国发生了一场“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大讨论的结果是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命题,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这为中国实践的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契机。针对“文化大革命”后法制一片荒芜的现状,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的立法基本思路,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28针对人们法律意识淡薄问题,1986年,邓小平亲自撰写《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一文,进行法制宣传和倡导,其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法制观念与人民的素质有关,现代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虑,一个原因是文化太低素质太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教育”29。针对法学教育落后、法律专业化人才缺乏问题,邓小平提出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指出:“我们现在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30在与彭真同志谈话时,邓小平强调:“我们从建国以来就对办法律学校注意不够。在一些国家,大学毕业以后还要学习法律专科。经济发达国家的领导人当中,许多是学过法律的。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的?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31从邓小平的讲话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其就是用彻底的唯物主义实践观来指导中国的法制发展的,其法律思想当中包含着明显的开拓创新的实践精神。
  在江泽民时期,随着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各种社会因素的不断发展,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中国正在逐步进入一个法律主治的时代,正是在中国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及时形成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为中国的发展找到了一个长治久安之路。针对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身份的转变,及时进行了执政方式的探索,在总结党的执政经验的基础之上,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正式形成依法执政的思想,将依法执政作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这种思想产生和形成的基础正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其历史影响无疑将是久远的。
  在新的历史时期,胡锦涛提出的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和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都是建立在实践的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创新性的理论和观点。就和谐社会的理论而言,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就是因为中国在社会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和谐的问题,包括人和自然之间的不和谐、人和人之间的不和谐、国和国之间的不和谐,等等。而科学发展观则是在和谐社会实践基础上的又一次理论提升,这种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运用到当前的法律实践领域,则会促进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形成和发展,而将这种法律观运用到社会领域,则必然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资源的再生和发展。
  
  (四)经验的总结与反思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乃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在中国都已获得较大的成功,并且已经结出累累的硕果,其中有成功的实践和经验也有曲折和错误。但就其路径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处于媒介的地位、起着一种转换的作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的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都有自己的哲学基础,都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过程而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也是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路径而实现的。但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历史的、辨证的唯物主义,具有多重规定性,因此,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中就势必会出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规定性之间的冲突问题。在这些方面,有些问题仍需要我们继续反思。
  1.“相结合”模式的分析
  通常人们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途径就是通过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而实现的,因此,“相结合”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这种说法当然是正确的,但是,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太过于笼统,同时又很不全面,不仅会产生很多问题,而且并没有准确地揭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首先,“相结合”只是一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强调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本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内容,虽然这种说法本身也表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路径,但是,单纯强调“相结合”,会出现以偏盖全的现象。其次,“相结合”的公式会造成人们认识上的简单理解,会出现一种简单的相加,出现一种简单套用,结果只能形成一种“附合物”或“混合物”、而不一定形成“加工物”32,只有强调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才能出现“加工物”,才能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最后,更为明显的是,“相结合”会出现教条主义的危害,一些人往往会不假思索地把马克思主义当成一种不变的“圣经”来对待,会出现一种理论的霸权现象,出现理论优位于实践以至断送实践的现象。现在,之所以要强调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关键就是要强调“化”,这就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来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
  2.物本主义法律观的问题
  马克思在批判以往的各种哲学流派及其思想观点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唯物史观的结论,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新的法律思想,认为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由统治阶级共同意志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揭示了法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这些法律思想在中国化过程中导致一些人形成了一种物本主义的思维和物本主义法律观,特别明显的体现在改革开放后。这种物本主义思维,其表现就是见物不见人、重物轻人,“GDP崇拜”、以资本为本、不尊重劳动力的价值,而物本主义进入法律领域就是物本主义的法律观。这种物本主义的法律观在现实中的事例很多,如重物权轻人权问题、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力问题、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等等,都引起了人们对物本主义法律观的质疑。正是针对这样的一些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这是对物本主义的一种超越,是用人本主义的法律观取代物本主义的法律观。当然,这种取代不是放弃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而是辨证的、实践的看待了唯物主义,突出了人们实践的目的和意义,这是一种实践的突破,是贯彻和运用实践的唯物主义的观点所致。
  3.理论与实践脱离问题
  由于受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影响,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在我国的法学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空洞的法学观点或法律思想,比如我们根据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基本规律,逻辑地推出“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观点、“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优越于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宪法是最高类型的宪法”等法律观点或法律思想。不可否认,从唯物史观出发,我们的确可以逻辑的推出这样的结论,但是,这个结论似乎有些脱离事实、有些空洞、有些形而上学,不加分析的用它来指导中国的宪政和法制建设,将是非常有害的。因此,这个问题值得反思,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比较问题,不仅要看结论还要看过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忽视初级阶段的国情,要实事求是的辨证地看待问题,关注当前的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和中国问题。在社会历史发展问题上不能走教条主义路线,要走实践的唯物主义路线,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从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寻求答案,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应走实践主导模式33。这方面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国共产党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仅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并且将中国的法制实践放在这个背景下进行思考,真正运用了实践的唯物主义观点解释了当下中国的现实问题。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哲学,它从来都不固步自封,它相信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来源,实践出真知,其基本思路就是以时代的重大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产生认识、形成理论,而实践路径正是我们创造性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不能仅仅停留在主要依靠历史的唯物主义和辨证的唯物主义的运用方面,如果要继续中国化、继续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必须强调实践的唯物主义的首要路径、必须关注中国社会现实问题、关注中国的法制实践、必须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制建设的互动34。同时,由于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是开创性的,没有什么成功的社会主义模式供我们学习,这就更需要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出发,不仅要坚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辨证的唯物主义的哲学思维方式,更要走实践的唯物主义的道路,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创新之源。
  (张波系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蒋传光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

*本文系蒋传光主持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07BFX0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李光灿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2李光灿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6笔者在此使用的实践的哲学,并不是实践哲学。实践哲学是意大利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葛兰西和南斯拉夫众多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所组成的“实践派”所倡导的。国内也有学者持赞同态度。请参见唐少杰:《实践的哲学与哲学的实践---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论若干问题的思考》,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7龚育之认为,马克思主义实践论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中心)、基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是它的真正的hard core(硬核)。具体表述请参见胡福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与邓小平理论的哲学基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5页。
8萧前: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见胡福明主编《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与邓小平理论的哲学基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9在论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旨和命名时,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有的学者认为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确切的名称;有的学者主张用实践唯物主义取代辩证唯物主义,强调实践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和基础。萧前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必定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另外有不少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多重规定性,与以前的哲学有多种对应关系,因此,不要把说明它的一种规定性的命名绝对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实践的、历史的、辩证的唯物主义。南京大学林德宏教授在发言中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应当使这个哲学越来越丰富.而不是越来越贫乏、越来越简单。他支持萧前的意见:相对于形而上学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相对于直观唯物主义,它是“实践唯物主义”,不应肯定一个,否定一个。具体内容和观点争议请参见胡福明主编:《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与邓小平理论的哲学基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0页。笔者赞同从多重规定性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
10雍涛:《毛泽东的哲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11朱景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见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12雍涛:《毛泽东的哲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381页。
13倪志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9页。
14《蔡和森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4页。
15《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页。
16张文显教授列表表明这种方法论的关系。具体分析请参见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也见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9-610页。
17倪志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18倪志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19王明生等:《思想的力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20周荫祖: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继承和发展,见胡福明主编《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与邓小平理论的哲学基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21雍涛:《毛泽东的哲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22雍涛:《毛泽东的哲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23翁文刚等:《法理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24王勇飞等:《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53页。
2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2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7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2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
3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3页。
3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88页。

32笔者在这里借用民法理论中的物的原始取得中“添附”理论,借用“附合物”、“混合物”和“加工物”做个比喻。
33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论纲——写在《现代法学》首任主编黎国智教授80寿辰之际”,《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3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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