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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有关社会公正的论述/郭齐勇
时间:2009/3/2 21:30:52,点击:0

关于《礼记》,有学者认为系孔门后学论礼的文献杂集;有学者认为其中有先秦之作,亦有西汉初期之作。至于其中的《王制》篇,钱玄认为:“《王制》之作,应依郑玄说,在战国时,孟子之后。”[①]任善铭甚至认为,《礼记·王制》是孟子后学根据孟子思想而制作的[②]。杨宽《西周史》论天子派遣、选拔、任命诸侯之卿的制度,引用《王制》说明这种制度在西周确实实行过。[③]足见《王制》虽是先秦儒家理想化的政典,仍保留了一些西周的古制。

     关于《周礼》,钱玄认为:“《周礼》是儒家之书,其成书在战国后期。”其思想主要属早期儒家,也有一些是发展到战国后期的儒家融合儒、道、法、阴阳等家思想而成。[④]杨宽说:“《周礼》虽是春秋、战国间的著作,其所述的制度已非西周时代的本来面目,夹杂有许多拼凑和理想的部分,但是其中所记的乡遂制度,基本上还保存着西周春秋时代的特点。”又说,《周礼》所载已不是西周原有制度,“是儒家按后世流行制度作了改造的”。[⑤]
   
     《礼记·王制》与《周礼》都是讨论制度的,大体上体现了先秦儒家的理念与制度设计,当然其中有的制度在西周春秋时代实行过,有的制度在战国时代实行过。《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以下简称《地官》)的内容与《礼记·王制》(以下简称《王制》)的相关性较大,本文就其中的有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福利制度的内容合而论之,以就教于方家。
   
     “社会公平正义”“福利制度”显然属现代思想与制度的范畴,中国古代经学资源与政治哲学资源中有没有这些方面的内容或因素,可否这样讲,颇易引起争论,笔者的基本看法已讨论于旧作[⑥],请读者参看,兹不赘。
   
    一、荒政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日眚礼,八日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⑦]规定大司徒的职责之一是掌握救济灾荒的十二条政策,凡遇到灾荒,诸侯国应贷给百姓谷种与粮食,减轻租税、刑罚,免除征调徭役,开放关市山泽的禁令,免除市场货物的稽查,减省或简化礼仪,鼓励婚嫁,祭祀鬼神,严惩盗贼等,以安定万民,不致使百姓流离失所。又说:“大荒,大札(疫),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即遇到大的饥荒或瘟疫,大司徒应命令相关诸侯把灾民迁徙到富裕之地,把粮食运往灾区,解除山泽禁令,停止征调徭役,减轻赋税,宽大处理罪犯。
   
     组织灾民迁移到安全、富裕地区,把粮食运往灾区的制度,又见于《周礼?地官?廪人》:“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一鬴相当于今一斗二升八合。即年成不好,百姓平均月口粮达不到二鬴,或有瘟疫,廪人的职责是建议诸侯国组织移民,并请天子减省国家的用度。“移民就谷”至少在战国中期已成为定制,例如据《孟子??梁惠王上》记载,魏国的惠王对孟子说:“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凶指灾荒,年成不好。魏惠王对孟子抱怨,说:我执行了移民就谷,却仍然得不到百姓的谅解、拥戴。孟子则批评魏惠王只是被动地这么做了,没有从内心关爱百姓,没有从根本上立仁爱之心,真正实行制民之产、使民养生丧死无憾的仁政王道。
   
     《周礼?地官?均人》:“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不收地守、地职,不均地政。”均人的职责是掌管平均乡遂公邑的税收,遇到灾荒、病疫,就要免除力役、土地税,及山泽、田园之税,也不须再平均土地税。《周礼?地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周礼?地官?司关》:“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 ”。这都是说,在灾荒瘟疫下,市场不再对货物征税,关口停止征税,还要铸造钱币救济百姓。
   
    《周礼?地官?司救》:“凡岁时有天患民病,则以节巡国中及效野,而以王命施惠”遇到天灾人祸,司救的职责是,持节巡视王城及郊野,以天子的名义慰问并救济灾民。
   
     此外,还要积极备荒。《周礼?地官?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遗人的职责是掌管王畿内米粟薪刍的储备,以准备向贫弱或需要者施惠。各级政府的储备都是用于救助,扶危济困,招待宾客等,县都的诸备,用来备荒。
   
     《礼记·王制》:“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⑧]天子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冢宰制定国家的财政预算。他必须预防灾荒,使国家有足够的粮食储备。没有九年的储备叫“不足”,没有六年的储备叫“急”,没有三年的储备叫“国不成其为国”。三年的耕种,定要馀存一年的粮食;九年的耕种,定要馀存三年的粮食。以三十年来看,即使有大旱灾大水灾,老百姓也不会挨饿。这样天子才能安心用膳,日日听音乐。
   
     二、养老恤孤扶弱
   
     《周礼》《礼记》中有对社会弱者予以扶助的制度设计。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大司徒的重要职责是保护人民蕃息,保障老百姓,特别是贫弱者的生活。这是安养万民的六条政策:爱护儿童、敬养老人、救济穷困、抚恤贫苦,优待残疾,也不苛刻索取富人。
   
     《周礼?地官?乡师》:“辨其老幼、贵贱、废疾、牛马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賙万民之艰厄,以王命施惠。”乡师的职责是负责本乡的政教禁令,督察乡吏。其中,要分辨并登记老幼、贵贱、废疾,及牛马的多少,弄清哪些人可以胜任种地服役,哪些人应免除徭役;一年之中巡视京城之内及城外六乡四邻的人民,周济百姓的饥饿、穷困,以天子的名义对他们施予恩惠。《周礼?地官?族师》:“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族师的职责是掌管本族的戒令政事,其中,要查明本族的贵贱、老幼、废疾者,及能胜任各种劳动的人。
   
     关于养老制度,《王制》:“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 上古虞夏殷周都有养老之礼,《王制》作者肯定综合前代的周制,强调实行养老礼的礼仪制度,也有专家说是对大夫及士庶人为官的退休者实行分级养老制。关于五十岁以上老人(包括平民)享受的优待,《王制》曰:“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可也。……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衰之事弗及也。”这里的“不暖” “不饱” 句显然来源于《孟子》。《王制》又说,三代君王举行养老礼后,都要按户校核居民的年龄。年八十的人可以有一个儿子不服徭役;年九十的人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残疾、有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家中可有一人不服徭役;为父母服丧者,三年不服徭役;从大夫采地迁徙到诸侯采地的人,三个月不服徭役;从别的诸侯国迁徙来的人,一年不服徭役。
   
     关于对待鳏寡孤独与残疾人等社会弱者,孟子曰:“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居者有积仓,行者有裹(囊)粮”;“内无怨女,外无旷夫。”(《孟子·梁惠王下》)
   
     《王制》几乎重复孟子之说,指出:“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 ”“常饩”,即经常性的粮食救济或生活补贴。又说:“喑、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对于聋、哑及肢体有残疾、障碍的人则有供养制度,即由国家养活。国家则以工匠的收入来供养他们。又曰:“庶人耆老不徒食”,即老百姓中的老人不能只有饭而无菜肴。又曰:“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 ”,即通过教化,形成风气,引导人民孝敬长上,帮助贫困者。
   
    三、颁职事及居处、土地、赋税、商业之制度与政策
   
     《地官》又说,大司徒的职责中,有一条是让所有的成年人都有职事,都有生活来源:“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使以登万民:一曰稼穑,二曰树蓺,三曰作材,四曰阜蕃,五曰饬材,六曰通材,七曰化材,八曰敛材,九曰生材,十曰学艺,十有一曰世事,十有二曰服事。”这十二种职业是:种植九谷,种植瓜果蔬菜,采集山林川泽的物品,养育繁殖鸟兽,加工金石珠玉等工艺品,贩卖货物,缫丝绩麻织造布帛,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闲居无事可受雇于农工商贾虞衡等,学习道德文艺,从事祖传的技艺,在官府为公家服务,充当府、史、胥、徒等。在《荀子》中则还有职业培训,这里不细说。
   
     关于安居,《王制》曰:“司空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司空负责丈量土地使民居住。如果是山川沼泽地,要观察气候的寒暧燥湿,并测量土地的远近,来确定居邑与水井的位置,然后兴建工程。凡使用民力,让他的承担老年人能干的活,而供给壮年人的粮食。关于民居,不同地区的人及少数民族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可以因其俗而教,但不要改变。“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居民,必参相得也。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这里说的是安置人民的居处,要根据地理条件、居邑建制、居民多少来调节,使之相称。没有旷废的土地,没有无业游民,节制饮食,遵守农时,可以使民众安居乐业。
   
    关于土地、赋税与商业政策:《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夫圭田无征,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田里不粥,墓地不请。”古时借助民力耕种公田而不征收民的田税;贸易场所只征收店铺税而不征收货物税;关卡只稽查而不征税;开放山林河湖,百姓可按时令去樵采渔猎;耕种祭田不征税;征用民力一年不超过三天;田地和居邑不得出卖;墓地不得要求墓葬区以外的地方。在《孟子》《荀子》中都有类似材料。
   
     《地官》规定大司徒的职责之一是,根据不同的土地,辨别十二分野及每一分野的适宜的居民、鸟兽、草木,从而选择人民的居处,使人口兴旺,鸟兽繁殖,草木茂盛,土地潜力得以发挥。又辨别各分野适宜种植的植物,教民种五谷与蔬菜果木。又要“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即依据土地贡赋的律法,辨别五种土地所产之物与九等土质,制定天下的土地税制,以劝勉人民做好本职事务,交纳土地所生的谷物,以征收钱谷和各种赋税,使天下征税公平而尺度统一。
   
     《地官?小司徒》规定小司徒的职责是,“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邻、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即负责国家的官法,稽考王城及四郊男女人数及井比(都鄙公邑九夫为一井,四郊乡遂五家为一比)编制的家数,分别贵贱、老幼及残疾之人,免除他们的赋税与力役,执掌祭祀、饮食、丧纪的禁令,使他们不失礼法。“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小司徒的职责还有:均平分配土地,稽考人民,确知全部人数。授予上等土地的一家七个人,其中年轻力壮能胜任劳役的每家必须有三个人;授予中等土地的一家六个人,其中年轻力壮能胜任劳役的两家合起来必须有五个人;授予下等土地的一家五个人,其中年轻力壮能胜任劳役的每家必须有两个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凡召集徒役,每家不能超过一个人,如果家里还有年轻力壮的男子,可以作为羡卒,只有在田猎、抵御外寇及伺捕盗贼时,正卒羡卒才须全部出动。“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小司徒以井牧的制度划分土地:九百亩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使人民经营土地,并命令他们交纳贡赋,以及税收等事。划分邦国、都鄙、乡遂等行政区域,分清各类衡、虞等官吏的职守,使他们努力本职工作而均平地税。
   
     以上涉及对六遂居民平均分配耕地的事以及平均担负兵役、劳役与地税事。《地官?遂人》曰:“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把土地按肥沃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类。上地,正夫颁给居处、田百亩、休不耕之田五十亩,余夫按正夫的比例,每人颁田二十五亩,休不耕之田十二亩半。余类推。《地官?大司马》亦曰:“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郑玄注引郑司农云:‘上地谓肥美田也。食者参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顷,岁种二顷,休其一顷。下地食者参之一,田薄恶者所休多。’)”杨宽在《西周史》中认为,六遂、六乡居民同样有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对‘六遂’居民所以要如此平均分配耕地,无非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和均分对贵族的负担。‘六乡’虽然也有平均分配耕地的制度,却是为了保持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维持他们提供兵役和劳役的能力。”[⑨]
   
     《地官》规定载司的职责是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及制定相应的税率,以观察什么样的土地适合于做什么,让这一土地上的人民从事最相宜的职业,并依国家法令来征税。王城之内的土地,用来作为普通老百姓的住宅和士大夫的府第,城外郭内的空地,用来种植瓜果蔬菜。土地征税办法:王城内公卿大夫士的住宅,免税;老百姓的住宅和种植瓜果蔬菜的园地,征税二十分之一;近郊的田地,税率是十分之一;远郊的田地,税率是二十分之三;甸、稍、县、都的田地,税率不超过十分之二;只有漆林的征税率是二十分之五。凡是在住宅旁不种植桑麻的,要按住宅面积的大小处以罚款;凡是让田地荒芜的,要按田地的大小处以罚粟;对无职业而又游手好闲的人,不仅罚他交纳闲粟,还要交纳丁钱。按时令征收税赋。
   
    《地官》规定均人的职责是:“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均人掌管平均乡遂公邑的地税,即平均衡虞之类和农圃之类的人的税收,平均人民、牛马、车辆对力役的负担。凡是人民从事力役的天数,丰年时一年之中可以有三天,普通年份一年中可以有两天,年成不好的年份一年中可以有一天。遇到荒年或疫病流行,则免除力役。
   
    四、选贤与能
   
     涉及政治参与权、受教育权的有关选拔子弟的制度,亦是中华文化优秀传统的一部分。
   
     《王制》关于人才的选拔与贵族子弟的教育、培养:“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嫡子、国子之俊选,皆造焉。凡入学以齿。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各乡考察优秀人才,上报司徒,叫选士。司徒再考察选士中的优秀者,升于太学,叫俊士。选士、俊士均不服徭役,叫造士。乐正以《诗》《书》《礼》《乐》四种学术来培养人才。王太子、王子、诸侯的太子、卿大大和元士的嫡于,及俊士、选士,都要学习这四种课程。入学后按年龄安排课程。将毕业时,小胥、大胥、小乐正检举不遵循教育的子弟,上报大乐正,大乐正上报给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到学校去帮助教育这些子弟。如果不改变,王亲往学校视察,或三天用膳不奏乐,或把不遵循教育者摒弃到远方。大乐正考察造士中的优秀者,报告给王,把他们提拔到司马属下,叫进士。
   
     《王制》又说:“司马辨论官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司马辨别、考察、任用人才,考察进士中的优秀者,报告给王,由王下定论。然后委任官职,出任官职后授予爵位,爵位定后发给俸禄。大夫放弃职责的,终身不能再做官,死后以士礼埋葬。有战事,则命大司徒对士训练车甲之事。
   
     关于各行各业技艺者的考察与任用,《王制》说:“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赢股肱,决射御。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考察力士、技艺者,并派他们到各地去。对于为王服务的技艺者,祝、史、卜、医生、弓箭手、驾车人及各种工匠,不可从事专业之外的事业,也不任官职,在乡在大夫家可按年龄与士排列位次,出了乡则不可。
   
     《地官》规定乡大夫之职份中有:“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人使治之。”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大比,考察人民的德行与道艺,从中选拔、举荐出德才兼备的人。乡老与乡大夫率领所属官吏及善良的乡民,以乡饮酒礼来接待这些被举荐的人,以示尊敬。次日,乡老与乡大夫及属官,进献举贤良的文书给天子,天子再拜接受,并把文书交天府收藏,由内史保留副本。献书之后,乡老与乡大夫各在本乡与乡民一道举行乡射礼,用五事考察习射的乡民,并征询大家的意见,以预选下届被荐举的贤才。这五事是:射时是否志正体和;行为举止是否合于礼;是否准确中鹄;是否和合乐歌的节奏;作弓矢舞的舞姿是否优美合礼。这是让百姓们自己推举德行好的人和有才干的人,使优秀、卓越的人能到王朝的官府做官,或在本乡任职。
   
     《地官》关于州长、党正的职责中,也有选拔贤能者的规定。如州长每年聚集本州人民学习道德、政令、律法,考察他们的道德操行与技艺才能,加以劝勉,纠正过失等。春秋二时,以乡射聚民。“三年大比,则大考州是,以赞乡大夫废兴。”每三年一次大比,州长对属下的党、族、闾、比的各级官吏以普通民众,作一次大的全面的考核,以辅助乡大夫对官吏的任免,或升或降或废置,并从民众中选拔贤能者。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民众的受教育权与被选拔权。
   
   
    五、德教及刑罚的慎重、程序化与私人领域的保护
   
     儒家重视道德教化,《地官》规定大司徒从十二个方面对百姓实施教育:“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辨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偷;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暴;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而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除倡导良风美俗外,大司徒又要“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智、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即用乡学的三种教法来教化万民。有贤能的人,则以宾客之礼敬待,并举荐给天子。以六德、六行、六艺、来薰陶、培育民众。这其中的核心是仁爱、善良、关爱他人,体恤贫苦的人。
   
     《地官》中有关师氏、保氏职责的规定,亦强调对天子的谏诤,批评其过失,使之改过迁善。对天子、公卿大夫的子弟的教育也是以道德教育为核心,同时施以六艺、五礼、六乐、五射、五驭、六书、九数、六仪之教,训练其文事武备的功夫与算术,提高其应对、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通过各种技艺的训练,观察并提升其德养与能力;通过孝行、友德的培养,不让他们滋生悖逆凶恶之心,教育他们尊敬贤良,爱护人民。
   
    儒家同时重视法治,《地官》《王制》中也有刑罚制度的记录与设计。我这里只指出一点,即在审案、判案、处罚过程中如何审慎、认真,避免冤案,严格程序及对私人领域的保护问题。
   
     关于司寇听讼治狱的法规与审理案件的程序,《王制》曰:“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听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型也。型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这是说,司寇负责审查刑律,明辨罪法,以审理诉讼。审案时一定不能草率,要再三探讯案情。对于有作案动机而无犯罪事实的不予受理,对于从犯从轻量刑,对于曾宽赦而重犯的人则从重处理,定罪施罚一定要符合事实。审判案件中,要从体谅父子的亲情,确立君臣关系的大义的角度来权衡,要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审慎分析,区别对待,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奉献忠良爱民之心,来彻查案情。有疑问的案件,要广泛地同大家商量、讨论;众人疑不能决的,则赦免嫌疑人。审判案件要参考同类大小案件的已有案例来定案。经过审理核定嫌犯的供辞后,史把审案结果报告给正;正又审理一番,再把结果报告大司寇;大司寇在外朝棘树下再审理一番,然后把结论报告给王;王命三公参与审理;三公再把审案结果报告给王;王又对罪犯多次提出宽宥的理由,然后才判定罪刑。凡制定刑罚,人易犯的轻法不作赦免的规定。刑是成型的意思,人体一旦受刑成型就不可改变了,因此君子审理案件不能不十分尽心。
   
     在《地官?媒氏》中有曰:“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这是说,凡是涉及男女阴私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在上下封闭的亡国的社中审理;其中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构。  
    
     综上所述,《周礼·地官司徒》、《礼记·王制》中有关理念与制度安排中,体现了中国先民的原始人道主义,体现了中华民族以“仁爱”为核心的价值系统与人文精神。其中,有不少制度文明的成果值得我们重视。如有关应对灾荒、瘟疫,予以组织化救治的制度,有关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贫困者等社会弱者的尊重与优待的制度,都是极有人性化的制度,且后世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发展,这都有类似今天的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的因素。有关颁职事及居处、土地、赋税、商业的制度与政策中对老百姓权利与福祉的一定程度的关注与保证,有关小民的受教育权与参与政治权的基本保障,有关对百姓施以道德与技能教育的制度,有关刑律制定与审判案件的慎重、程序化与私人领域的保护方面等,也都涉及到今天所谓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只要我们用历史主义的观点去省视,同样是在等级制度中,以我国先秦与同时代的古希腊、古印度、古埃及的政治文明相比照,则不难看出中国政治哲学理念与制度中的可贵之处,这些资源至今还有进一步作创造性转化的价值与意义,希望国人不要过于轻视了。   
    
    [①] 钱玄等编:《三礼辞典》,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②] 详见任铭善:《礼记目录后案》,济南:齐鲁书社,1982年版。
   
    [③] 参见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页。
   
    [④] 参见钱玄:《前言》,钱玄、钱兴奇等注译:《周礼》,长沙: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5页。
   
    [⑤] 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5页,《前言》第2页。
   
    [⑥] 参见郭齐勇:《先秦儒家论公私与正义》,陈来主编:《孔子与当代中国》,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版。
   
    [⑦] 本文关于《周礼》的原文与今译,依据于《十三经注疏》中的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又参考了前揭钱玄等注译《周礼》,以及吕友仁译注:《周礼译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⑧] 本文关于《礼记》的原文与今译,依据于《十三经注疏》中的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又参考了杨天宇撰:《礼记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⑨] 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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