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一个问题无法回避,就是如何对待民族文化遗产、特别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对此,应该说早有定论,这就叫“批判继承”。但是近些年来有些人对这一方法颇有微词,而且究竟怎样批判继承,也众说不一。所以在此想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同人。 一、批判继承法有其人类文化发展的内在根据 实现现代化.这是近现代中国人一直追求的目标。而实现现代化总有一个正确对待自己民族的文化遗产和吸收外来文化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提出的批判继承方法,是解决这一问唯一正确的、并且是在人类文化自身发展过程中有着深刻内在根据的方法。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必须从何谓现代化及现代化与传统的关系谈起。何谓现代化呢?显然,它是在人类冲破封建社会、步入近代之后,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出现以及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建立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概念,但是它的内涵又不是一个有着固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模式或水平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随着时代步伐前进的、永远代表着新时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经济、政治、文比制度和状况的概念。然而,尽管这一概念是在近代之后才出现的,但按照其动态的内涵。我们不能从理论上否定,在人类的古代社会,亦有当时的“现代化”。这样,现代化便与传统形成了一种互相渗透和交织在一起的状态。现代化中渗透着传统,体现着传统,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传统的现时态;而传统作为历代现代化的积淀,也渗透着历史上的“现代化”,因而也可以说是现代化的过时态。所以说,传统之中有现代化,现代化之中亦有传统,两者看来是对立的,实际上却有着密切的同一性。当然.现代化与传统显然又是有区别的,现代化作为传统的当代表现,包含着传统.又突破传统、大于和高于传统;而传统作为现代化的积淀,也不是历代现代化的叠加,而是其某些共同特质的凝聚。因此,对于现代化与传统,既不可将它们割裂开来,亦不可把它们混淆起来。 之所以说批判继承法有其人类文化发展的内在根据.就在于,现代化固然在总体上代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但并不是在现代社会上由于突破传统所出现和在传统中所存在一切都是进步的、文明的,而会在现代化文明成果的夹缝中,裹夹着某些保守、落后、甚至腐朽和劣根性的东西。毫无疑问,这些劣根性的东西永远不会成为主流,但是,民族传统作为现代化的积淀,也不可能仅有优秀的品质凝聚成的精华,那些保守、落后和劣根性的特质,也会凝聚起来,这就是民族传统中被称为糟粕的部分。当然可以肯定,世上任何一个能够自立于民族之林的优秀民族,在其民族传统中,其优秀特质,即精华,总是占主导地位的,其劣根性特质,即糟粕,则是次要的。不仅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切优秀民族为了自强、自立,总在力求克服自身的弱点,继承和发扬自己的优秀品质,这就是人类对自身缺点的自我批判功能,也就是因此,才有人类历史的不断进步。 现在,伟大的中华民族正在觉醒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但现代化绝不是从天上凭空掉下来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从已有的基础出发。通过变革我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体制,脚踏实地的苦干,这样经过几代乃至十几代或几十代共同不懈的努力,不断提高我们民族的科技、文化和伦理道德素质与水平.才能得以实现。这里所说对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变革”,其实也就包含着对我们的“基地”进行清理或批判继承的工作。我们的“基础”或“基地”是怎样的呢?显然,我们是一个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实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有着五千年悠久文化传统、特别是有着两千多年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主干的封建伦理道德传统、而商品经济尚欠发达、现代科技和经济实力相当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从这个基地出发,一切脱离开这个国情的设想,显然都是空想。既然如此.批判继承祖国的文化遗产,其中当然亦包括对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主干的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批判继承.就成为完全必要的了。 然而我们看到,在现代化与民族传统的关系上,一些人只见对立,不见同一,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辩证联系因而把传统看作好像垃圾一样必欲彻底抛掉的东西,从而提出了“全盘西化”的主张;而另一些人则只见同一,不见差异,因而在提倡“国学”的旗号下,对人们说,民族传统,如儒学的特质,“对于现代人,只有正面的助益,而无负面的影响”。[1]甚至有人主张用儒学来代替马克思主义的地位。这两种观点,显然都是片面的,也是我们所不能赞同的。特别是还有人公开提出要大陆学界抛弃对传统文化区分为精华与糟粕的“习惯”和批判继承的继承法[2],这显然也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在其现代化和传统中,都是一分为二的,都有精华与糟粕两部分,不可能只有糟粕,也不可能只有精华、因此,必须对它们加以分析,进行批判继承。至于以系统论的出现为由,就认为对民族传统作精华与糟粕的区分是“机械地切割”[3]的指责,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一部机器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它总是由零部件组装起来的,因而人们就可以按照其组成进行拆卸,并“诊断”其哪个部位出了毛病,进行改造或改进,一个人也是一个有机的“完整的体系”,医生也是按照其不同部位进行诊断和医治的;一个社会虽然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在存在着阶级剥削的情况下,总是区分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两部分,等等。可见对所有这些系统人们都是可以分析和区分为不同组成部分的,哪里有不能析分的道理呢?这些系统能析分,为什么一个完整的文化体系就不能析分呢?而且分析一个文化体系所具有的优缺点,为什么就是“机械地切割”呢?可见,那种所谓“机械地切割”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当然更重要的是在我们民族的文化遗产、特别是传统的伦理道德中,有没有精华与糟粕这样两部分?在此我们不可能把传统道德中所有的精华与糟粕一一开列出来,但只要指出,像封建社会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之类的观念,不就是明显的封建性糟粕吗?难道在今天我们还要把它继承下来吗?可见,对传统文化遗产和伦理道德进行批判地继承,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那种以各种借口否定批判继承法的观点.只能说是“食古不化”、精华与糟粕兼收并蓄或提倡复古。这种观点不仅与二十世纪的时代潮流不相容,而且也是有违于先贤“一日三省吾身”古训的。 总之,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都说明.在对待文化遗产和传统伦理道德问题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继承的方法,是绝对放弃不得的唯一正确的方法,否则,若放弃了它,就等于放弃了我们手中的武器,从而亦就无以区分和辨别正确与错误了。 二、重要的在于要找到批判继承的具体原则 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如何对待民族文化遗产、特别是民族传统道德问题上,我们大陆的学者绝大多数是赞成批判继承方法的。但究竟怎样个批判继承法呢?至今没有人能提出一个为多数人所赞同的公式。“文革”前只有冯友兰先生提出过“抽象继承法”,当时还受到很多人的批判正是因此,在“文革”前和“文革”中,虽然大家也都说要批判继承,但实际上实行的是“否定一切”、“打倒一切”的“左”的政策,一切古人、洋人的东西,大多被扣上“封、资、修”的帽子,打入另册,弃之一旁,哪里还谈得上继承呢,有的只是“大批判”!这显然犯了列宁早就批评过的“无产阶级文化派”的错误。可见,光说批判继承还不行,重要的还须解决如何批判继承的问题。 如何批判继承?我以为在今天,根本的就是要把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伦理道德、包括儒学的核心、也是作为整个封建社会伦理纲常的“三纲”、“五常”中有利于社会团结、稳定、发展人民民主和人类进步的思想从中剥离出来,继承下来,发扬光大之,而对其中仅利于封建专制和压抑人性的思想,则要予以合理和有力的批判。这也就是说,要对“三纲”、“五常”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在这里,可以说破与立是同时进行的,有破有立,破也是为了立,既要强调对封建主义的批判,同时一也要强调对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的确立。这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初是在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地上建立起来的,在经济领域虽然经过新民主主义的土地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地主和封建富农,建立了国营和集体经济,实行了计划和产品经济,但整个农村基本上依然是自然经济的经营方式占主导地位,封建宗法势力有着相当大的影响;这反映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就是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毛泽东同志所犯错误时指出的:“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和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4]。正是因此,他明确向全党提出了“要继续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在党内外思想政治方面的种种残余影响,并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社会上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消除这些影响”[5]的任务。 显然,要做到这一点,这里仍然有一个如何、或者说遵循什么原则,才能从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中剥离出有利于社会团结、稳定、发展人民的民主法制和促进人类进步的伦理道德思想的问题。在以往,为什么人们说的也是 批判继承,而在实际上是光有批判而无继承呢?显然那时并不是人们不想继承,而是由于不适当地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所以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伦理道德的时代性、阶级性,而看不到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伦理道德之间的联系和同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阶级的伦理道德之间,从区别中看到联系,从联系中又看到区别,不以联系否定区别,也不以区别抹煞联系。按照这个原则,那么我们也就比较容易找到批判继承的具体原则性做法了,这就是在具有强烈时代性、阶级性的伦理道德传统中,去发现蕴含于其中的人类社会共有的一般性或普遍性伦理道德规范。这是否与伦理道德的时代性、阶级性不相容或者说是一种悖论呢?不能这样说。因为这实际上是个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所以不是互不相容的悖论。 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冯友兰先生提出的“抽象继承法”尽管错误,但却是朝着这个方向进行探索迈出的第一步,因而是有积极意义的。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认为,任何社会和阶级的伦理道德都有其时代性和阶级性,没有什么超时代、超阶级的伦理道德规范。照这样是否意味着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之间的伦理道德就不可能有什么继承关系了呢?在“文革”前和“文革”中虽然没有人公开否定继承性,但一具体化,就只有批判而无继承了。因此,冯友兰先生为了解决伦理道德继承性问题,挖空心思,提出了个“抽象继承法”。在他看来,任何时代或一个阶级的具体的伦理道德都是无法继承的.但人们可以继续使用那个词,也就是从抽象意义上继承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例如他认为.无产阶级不能继承封建社会臣民对皇帝的“忠”德,但我们可以说忠于党、人民和共产主义事业。这就是所谓抽象抽承法。从上述的例证可以发现,无论臣民对皇帝的“忠”,还是党员对党、对人民和对其产主义事业的“忠”、其中之“忠”都不是抽象的,而是有着自己的具体涵义和内容。因此,这里显然不存在什么抽象继承。所以,当时人们对冯先生的批评不无道理。但是,冯先生提出的“抽象继承法”,所指示的方向已经接近于解决问题了。这就是批判其阶级性,扬弃其时代局限性,而继承其所具有的人类社会最普遍和一般性伦常关系。这是否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没有超阶级、超时代的伦理道德规范的观点呢?不。这是因为,自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虽然各个时代的道德规范都带有各自的时代阶级性,但其中又包含着人类社会长期积淀下来的一般或普遍遵循的内容,并往往与其时代和阶级要求结合在一起。这说明任何时代、任何阶级的伦理道德规范,都不存在什么抽象意义,但却包含着人类社会最一般性和普遍性伦理道德要求。这两者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很明显,在今天,如果有谁还要我们继承对封建皇帝的“忠”德,显然是荒唐的:同样,今天如果有谁还要我们完全像过去的封建社会那样对父母行孝,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但毫无疑问,对党和人民要无限忠诚,对父母也还要讲孝敬,此外,也还要讲仁、讲义、讲礼、讲智、讲信。这是否可以说是对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继承呢?对此显然不能用简单的是或否来回答。因为我们今天所讲的忠、孝、仁、义、礼、智、信,已不是封建社会的忠、孝、仁、义、礼、智、信了,而是有着自己特定涵义和内容的,因而不能说是对封建伦理道德的简单继承。但是,这些伦理道德规范同旧的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是同一个词或同一概念,其间显然有着某种联系。这里的某种联系也就是某种意义上的继承。这是不是单纯地对这些概念的抽象继承呢?显然也不是,因为我们使用这些概念也有自己特定的涵义。这种继承只能说是批判地继承。这里所说批判,显然是对封建伦理道德的批判。那么继承了什么呢?我以为,无论是孔夫子、孟夫子、荀夫子或董夫子这些历史上的大儒,虽然他们在当时所提出的这些伦理道德规范都带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阶级内容,但是,其中显然并不是仅仅反映了地主阶级的阶级性,而是还包含着人类社会一般做人所应遵循的某些伦常道德原则。例如,为人要忠诚,不能做奸诈之徒;对朋友要讲信义,不能做背信弃义之事;对父母要孝敬,不能像畜类一般;对子女要慈爱,不能动辄训斥体罚;对长者乃至任何相识不相识的路人,要讲礼貌;对日常工作和生活,要勤奋、简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严峻的考验面前,要“威武不屈,贫贱不移”;为维护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要有“留取丹心照汉青”的民族气节和英雄气慨等。这些显然不是仅为地主阶级所倡导和遵行,而是在人类社会中一般做人都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除此之外,也还有少数在相近的几个时代所共有的一些道德规范,如不贪污、不偷盗、不淫邪等.这显然也不是专属某一阶级、某一时代所倡行的。上述所有这些道德规范或原则,显然并不是只对封建地主阶级有利的,否则,那就很难想像被后一时代的人们所继承;同时,这些道德原则也并不是抽象的、没有内容的名词或概念,而是有着非常具体的内容。当然这些道德原则在不同的时代,也都或多或少地渗透或贯彻了当时统治阶级的精神或意志,因而往往带有极强的时代性或阶级性。因此。在继承这些道德原则时,必须将其中具有时代局限和阶级性的内容易剔除掉,而把其中所包含的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般原则或几个时代共有的一般原则剥离出来、拯救出来,加以改造,为我们当代所用。这种剥离的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批判继承。这也就是我们今天对传统文化和传统伦理道德进行批判继承应予遵循的具体原则。 注: [1]中国台湾,王更生:《儒学与现代化》,见《儒学与廿一世纪》,第335页。 [2][3]张践:《儒家文化“消极因素”的积极价值》,见儒学与廿一世纪》,第135页 [4][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368页 原文载于《社会科学论坛》1997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