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孙龙“白马非马”论被判为“诡辩论”是历史的一大冤案。公孙龙的《白马论》实际上并不是指向“白马是马”判断命题的。所以,“白马非马”与“白马是马”,实际上是两个并行不悖、相互包含的判断命题。 关键词:公孙龙;“白马非马”;“白马是马” 中图分类号:B2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32(2003)02-0003-03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历来被人视为“诡辩论”,这似乎已是定论。但笔者以为,这个罪名实在是一大冤案。他的所谓“白马非马”论,实际上并非是指向“白马是马”判断命题的。两者看似相反,实则却是并行不悖,甚至可以说是相互补充的。为此,本文拟对以往人们将“白马非马”判为“诡辩论”的观点提出质疑。 在中国古代的学术思想史上,确实有许多名家批评公孙龙“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辨者之囿也” 【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M]. 北京:中华书局,1983(P896)】;乃至说他“欲正名实”,而“名实愈不可正”。但历史上亦有肯定之者,例如,除了据说是由其弟子撰写的《公孙龙子•府》讲公孙龙“疾名实之散乱”,“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外,《四库全书》之《公孙龙子》注中亦讲:“公孙龙之作论也,假物为辩,以敷王道之至大者也。夫王道之所谓大者,莫大于正名实也。”但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有不少自视为辩证论者的中国哲学史家,竟然主要依据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将其定为了“诡辩论”,以至把以公孙龙为首的名辩家统 称之为“诡辩学派” 【庞 朴. 公孙龙子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79。(P71)】。其理论逻辑和主要依据就是,在他们看来,公孙龙根本否认“白马是马”的判断,认为在白马与马之间“只应用‘非’字当系词”,所以,“形式地看来,公孙龙倒是恪遵形式逻辑‘A=A’的规则的。问题在于,他根本地违反了辩证逻辑,违反了思维辩证法”,要借助“白马是白马”“这个单调的同语反复,来证明他的‘白马非马’的诡辩” 【庞 朴. 公孙龙子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79。(P78)】。这样便笃定他的“白马非马”是对“白马是马”这个包含了“个别就是一般”矛盾的辩证法命题的否定。在这里,他们显然是把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看作为了“白马不是马”的同意语,因而也就是与“白马是马”根本对立、并属于诡辩的判断命题。这种观点应该说在哲学界已相当普及,初看似乎也确是很有道理的,然而实际却是对公孙龙《白马论》的莫大误解。 公孙龙在哪里把“白马非马”说成“白马不是马”而与“白马是马”完全对立起来了呢?他们并没有拿出像样的论据来,不过就是望文生义的把公孙龙“白马非马”的“非”字当作“不是”二字,而使其与“是”字根本对立起来罢了。然而问题就在于,公孙龙“白 马非马”的“非”字,在其《白马论》中能释为“不是”二字吗?笔者以为不可。因为他在《白马论》中从未赋予它“不是”意,而给予它的确定含义只能是“异”或“不等于”义。这可以从公孙龙的整个《白马论》所论述的主旨,并非是要论证什么“白马不是马”,而要论证的是:虽然“白马属于马”,但它却“异于马”,或“不等于马”。由此即表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绝非是对“白马是马”的否定。 其理由或根据呢?可以说公孙龙在其《白马论》中关于白马属于马的论述很多,例如,在《白马论》的开头,他就从白马与马的内涵上指出,马命形,而白马命色,从而将二者作了区分,肯定了“白马非马”的论断,并在对方提出“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的责难时,他又明确指出: 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己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庞 朴. 公孙龙子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79。(P14)】 这样公孙龙就从内涵上把二者作了区分:一者(马)仅仅作了形体的规定,一者(白马)则是形体加白色的规定。但他也就是在这个论述中非常明确的指出了“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 马无色,“安取白马”;以及“白马者,马与白也”,显然这就明确地肯定了马属之中包含有 白马,或说白马属于马属之列,以及白马在其内涵中就既包含着白颜色的规定性,又包含着马形的规定性。由此亦就说明,在公孙龙那里,白马属于马,或者说是马属中的一种,这应是不容置疑的,因而是根本不会成为问题的。因此,有的人说在公孙龙看来,在白马与马之间,“不能用‘是’当系词” 【庞 朴. 公孙龙子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79。(P74)】,这显然是没有根据的。我不知道在公孙龙的这些引文前面,那些认为公孙龙否定“白马是马”的人,又该如何说? 既然公孙龙未否定“白马是马”,那么他又讲“白马非马”是什么意思呢?显然其中之“非”字不应释为“不是”,否则便与“马固有色,故有白马”或“使马无色”,“安取白马”,发生了矛盾。这样,“非”字恐怕就只能是上面所说的“异”字或“不等于”了。这一点还可以从公孙龙在外延上区分白马与马概念时得到证明。例如,当对方提出“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庞 朴. 公孙龙子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79。(P13)】的问题时,公孙龙的回答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 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庞 朴. 公孙龙子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79。(P13)】 公孙龙在这里,显然是进一步又从白马与马概念的外延上,把两者区分开来:一者(白马) 在外延上不包含黄、黑马,一者(马) 在外延上则包含黄、黑马。这样,他就进一步论证了白马非马。这里的“非”无疑就是“异”。因为,在这段话中当他假设“求马”与“求白马”为“所求一者”之时,在他看来那就是“白者不异马也”;后来他又说“所求不异”,那么回以黄、黑马“有可有不可”,“其相非明”。在这里他所说“求马”与“求白马”的同与不同,都是说的“马”与“白马”两个概念的异与不异,等于不等的问题。所以,假若有人说要一匹马,那么只要给他一匹黄马或黑马,就可以做数了;但是,如果那个人不是一般的说要一匹无颜色规定的马,而是指定要一匹白马,那么你再给他一匹黄马或黑马,那就不行了。然而这里所说的白马与马的差异或不等,显然都是公孙龙在肯定“白马属于马”或“马包含白马”的基础上的差异或不等,而不是把白马与马作为异类基础上的那种差异或不等。由此亦就再次说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即是白马不等于或异于马之意,而决非“白马不是马”之意,就是非常清楚的了。 对此,公孙龙在他的《白马论》最后总的论述中还有一段话,就更清楚无误的表明了“白马非马”之“非”实乃“异”字。如他说: 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 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庞 朴. 公孙龙子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79。(P15)】 他在这里所说“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与马也。异黄马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 就非常明确地把“非”字解释成了“异”字,并用以说明了黄马与马的相异关系。其实这不也就表明了他所说“白马非马”即是“异白马与马”的意思吗?所以,在这句话之后他作出了“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庞 朴. 公孙龙子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79。(P15)】的结论。 至此,从公孙龙在《白马论》中的论述,应该说已经完全表明了“白马非马”之“非”的确切涵义。不过,这里还有一个“白马非马”与“白马是马”两者,在理论上说是否相悖的问题。对此,笔者以为只要是真正地而不是形式主义地掌握了唯物辩证法和辨证逻辑,这并不是什么难题,因为,在已经了解了公孙龙“白马非马”即“白马异于马”的本意之后,只要认真分析“白马是马”的确切涵义,我们便可以看到,“白马是马”这个判断或命题,显然说的就是“白马属于马”,或说“白马是马属之一种”的意思;而且可以说这个判断只能是在这种意义上、而不能在“白马等于马”的意义上肯定白马“是”马。这样,它当然地也就暗含了“白马不等于马”或“白马异于马”这样一个看似与“白马属于马”或“白马是马属之一种”、乃至与“白马是马”相矛盾的论断于其中;因此,从深一层的理论高度看,“白马是马”与“白马非马”这两个判断,它们彼此就把看似与自身相对立的判断包含于其各自的命题中。由此也就表明,这两种相对立的论断其实并不是不相容或根本对立的,而是并行不悖和相互补充的。 正是有鉴于此,公孙龙在其《白马论》中,在论证“白马非马”即“白马异于马”时,一方面他明确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另一方面他又指出“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 【庞 朴. 公孙龙子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79。(P14)】这样他就在明确肯定“白马属于马”的前提下,揭示了这个看似与之矛盾、而实则并不相非的“白马非马”论断所表示的“白马不等于马”或“白马异于马”的方面,从而反驳了把白马等同于马的观点。就这一点来说,同公孙龙相比,那些把公孙龙的论述看成纯粹“诡辩论”的人,显然是只看到了“白马是马”判断中包含的“白马属于马”或“白马是马属之一种”的方面,而忽视了“白马异于马”或“白马不等于马”的方面。所以,尽管他们在批判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时,也讲了不少“白马是马”这个“个别就是一般”所包含的矛盾,但却都是抽象的,而未曾深入和具体地揭示出“白马是马”判断中所蕴含的个别与一般的矛盾所在,特别是并未揭示出其所包含的上述含义的两个方面,因而也就没有发现其“白马非马”的判断实乃“白马异于马”的意思,却将其误当作了与“白马是马”根本对立的“白马不是马”的判断,从而得出了“白马非马”为“诡辩论”的结论。所以,那些批评“白马非马”为“诡辩论”、并自以为是在坚持思维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的人,实际上却离开了个别与一般的辩证法和辩证逻辑。在这一点上,他们的逻辑水平,显然还不及公孙龙。既然如此,在把“诡辩论”的这顶帽子扣到公孙龙的头上,恐怕就不合适了吧? 原文刊发于《邯郸师专学报》 2003 年 6 月 第 13 卷 第 2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