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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理论视野与中国经验
时间:2008/12/13 15:47:31,点击:0

鸦片战争把晚清帝国推进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之中。晚清的覆灭,民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启动。然而,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尽管经历了许多曲折,但只有在具有现代化取向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建构和完成。总结当代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是,对于中国这幺一个多民族的超大国家来说,民族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究竟是什幺?毫无疑问,民族国家的建构需要政治合法性来保障,那幺这种政治合法性的根基在哪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又有什幺内在的关联?对于这些复杂的问题,我们试图从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理论视野,结合中国的经验,进行理论探讨。
   
     一、民族、国家及民族国家
   
     在中文语境中,“民族”这个概念经由不同的解释而负载了许多含义。因此,在进行分析之前,必须明确我们是在什幺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
   
     马戎在《民族与社会发展》中,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从族群论的角度,区分了族群、民族与国家的概念,辨析了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认为现代汉语中的民族应该作族群(ethnic group)解释(马戎,2001,158),而“中华民族”应该在“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概念框架中才能理解。在西方文献中,用 nation来简化nation-state不会引起误解,他们讨论一个具体族群的时候,是在Ethnicity的意义上进行的。在《民族与国家》中,宁骚试图厘清国家、国族、民族、族体等概念。他从族类共同体的概念,区分了“作为部落的民族”、“作为部族的民族”、“作为国族的民族”和“作为狭义民族的民族”(宁骚,1995,15),认为族类共同体的历史发展脉络,是从部落到部族,从部族到民族,再经由民族锻造出国族的过程。因此,民族的概念只有在“ 族类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才能把握,从而体现了历史与逻辑辨证统一的逻辑思维。
   
     我国的民族政治学者试图合理地界定和解释“中华民族”这一社会共同体。马戎以族群理论来解释“中华民族”。他认为56个民族其实是56个族群。因而,所谓“民族关系”、“民族矛盾”、“民族冲突”等等,就是区域性的“族群关系”、“族群矛盾”、“族群冲突”。而“中华民族 ”(Chinese nation)就是由56个族群所形成的一个现代民族共同体。宁骚把 “中华民族”解释成国族或广义民族,而56个民族依然称之为“民族”。周平则从民族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来界定“国族”,认为执掌国家政权的那个民族是“国家民族”或“国族”。
   
     无论是族群论还是国族论,所分析的对象都是进入了现代国家的民族。这样的现代民族,尽管不能等同于国家,但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与国家建立了水乳交融的联系,并朝着民族-国家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从民族-国家建设的理论来看,族群、民族、国族等概念都应该放在国家认同性政治建构的大视野中才能获得有意义的解释。我们研究“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是各民族群体(族群)之间的关系对建立和巩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意义。在民族- 国家的框架中,“民族”与“国家”实际上是一体两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迅速发展,所谓单一民族(族群)的国家实际上不存在了(马戎,2001,158)。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多族群所构成的。民族缔造了国家,国家塑造着民族,这就是民族与国家的互动。
   
     政治学家们对于“民族”概念是如何理解的呢?美国政治学家迈克尔.罗斯金、罗伯特.科德等在《政治科学》对“民族”的界定是:“民族是个具有自我意识、凝聚力、共同的态度和观念,并且经常(但并非总是)有一个共同的语言的人群。”(罗斯金、科德、梅代罗斯、琼斯,2001,30)。这个定义侧重从社会文化角度出发的,强调民族成员在文化心态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是从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结合程度来界定民族,认为“民族可以界定为一种名义上的人类共同体,它有着一个共同的祖先、历史传统和划一大众文化的神话,拥有一块领土,所有成员都有劳动分工和法定权利,其中包括种族文化(种族民族主义)因素和现代‘公民’特征”(邓正来,1992,490)。当民族的种族性强于公民性的时候,民族与国家相融合的可能性和程度就比较大。现代的民族大都生活在一定的领土空间,并受一定的主权国家保护的人群共同体,并且,民族与国家的结合呈日益紧密的趋势。
   
     同时民族一样,国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以阶级斗争学说为导向的国家理论,强调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和权力功用的暴力性质,随着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家学说,强调世界格局中国家的主权地位和性质。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国家理论,强调国家的理性建构,主张公权民授、有限政府等民主宪政。从民族国家的理论来看,国家是单一民族的政治建构或多民族共同缔造的产物。《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如此解释现代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意味“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融合,一种是政治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民族的概念所具有的二重性和模糊性影响着它随后与国家的融合。民族的公民要素和领土要素越明显,其融合过程便越为容易;反之,民族概念中种族要素越突出,国家与民族间融合和合一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 “绝大多数所谓的民族国家是一种多民族的混合体,将它们称之为国家民族可能更为贴切。”(邓正来,1992,490)。
   
     可以说,民族国家是一个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性政治实体,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多民族所构成的现代国家制度。各民族对这个政治实体的认同也就是国家认同,构成民族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二、民族国家建设理论视野
   
     民族国家建设理论,是总结西欧国家从封建神权政治走向现代主权政治的历史经验的产物。民族国家理论从民族与国家相结合的历史及其制度建构的动态分析,系统地解答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所面临的战略目标、危机和历史任务。
   
     民族国家建设,简单地说,就是指具有民族特征的人民建立国家、组织政府、维护权利的政治制度建设过程。民族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主要是:第一,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安全,保障本国不受外来国家的侵犯,因而民族国家一般都要建设国防、组织军队和警察,并积极开展外交活动等;第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使得国民有良好的社会安全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所以现代民族国家一般都会制定法律,并通过一系列行政和司法机构来保障法律的实施;第三,谋求社会的公共福利最大化,发展国家经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现代民族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系统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第四,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社会公共政策能进行实现,在内容上涉及到教育、能源、产业、环境保护等等方面。民族国家的政府就是为了实现这些战略目标而设立的公共权力体系。
   
    图1民族国家建设的因素分析
   
    
    因素 政治建构的意义
    认同性 促使村落的、族群的、种姓的、地方的认同向统一的主权国家认同的政治转型。
    合法性 建构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来源的升新体制,变世袭制、教会制、革命制为普选制。
    延伸性 加强中央权力对地方的延伸,建立受中央监制的地方政权,保障中央政府的权力资源(制度、军队、官僚队伍、财政、信息系统等)。
    参与性 解决现代化中的公民政治参与膨胀与制度化滞后的参与性危机,扩大民主范围、提升民主层次。
    分配性 建构社会福利制度,调节国民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预防区域性、阶层性的经济极化及其矛盾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民族国家的建设及其政府体制的设置都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单一制和联邦制是民族国家建设中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它们都是为了解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设计。民族国家建设所要解决的历史性任务或主要面临的危机是,认同性危机( identity)、合法性危机(legitimacy)、延伸性(或渗透性)危机(penetration)、参与性危机(participation)以及分配性危机(distribution)(Binder, 1960)。尽管这些问题一般不会并发,但它们之间有内在的关联,而且危机处理的效应具有传递性(郭正林,2003,15-16)。也就是说,这五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没有处理好的话,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其它危机的出现。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所要和所能解决的中心任务不能多,往往只能一项中心工作,但要从战略的高度合理安排国家建设工作的轻重缓急。既要避免全面出击、不抓主要矛盾,又要防止顾此失彼,缺乏全局意识。
   
     三、中国的经验:当代中国民族国家建设过程分析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民族国家建设面临制度创新,也需要观念更新。政治认同性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政治合法性的来源渠道要拓展和维新,中央-地方关系面临制度化重塑,基层民主参与亟待横向扩张和纵向提升,地区差异、社会两极分化在呼唤分配的公平与社会公正。当然,这些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和面临的问题,也就只能在发展中破解、在建设中解决。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从过去的“五族共和”到如今的五十六民族大家庭,既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发展权利的尊敬和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形成了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的中国特色。概括起来,当代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基本特征,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包含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域自治的单一制现代民主国家建设。由此决定了当代中国在政治认同性、合法性、延伸性、参与性和分配性等制度建设上的基本方针和措施。
   
     1、认同性建构
   
     认同性建构是指认同性政治建设,由此形成民族国家的观念,加强公民对国家及国家制度的认同、接受和自觉服从。传统的政治认同往往是统治者个人的服从,而现代性的政治认同,是对国家制度特别是宪政制度的认同。无论是帝制向共和的转型,还是从革命政权向建设政权的转型,都会伴生着从统治者个人崇拜向国家制度认同或制度忠诚的现代性转换。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由于全能政府体制的存在以及总体性社会的特征,国家的政治认同性建构,主要依靠“舆论一律”或意识形态控制等手段,通过对强化对革命历史及领袖个人崇拜来形成和加强社会的政治认同。
   
     在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民主化、网络化以及全球化等浪潮拍打下,总体性社会(total society)瓦解了,公民社会在迅速发育,社会思想与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因此,“一个主义”、“一个信仰”是行不通的了,而且也不合时宜。转型中的中国,如何在市场化、民主化和多元化的社会发展中,创新政治认同建设的机制,加强和巩固各地方社会以及具有公民身份的各民族成员对国家制度的认同,应该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文明建设的中心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形式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建似乎蔚然成风。以宏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宗旨的各类晚会、报告会、音乐会、艺术节、画展、祭孔仪式以及爱国主义影片巡展等,都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甚至民族主义复兴的活体。正如有些学者总结的那样,“中华民族”的符号已经由原来的‘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等政治性符号演变成了‘黄帝’、‘炎黄’、‘黄河’、‘长江’、‘长城’、‘龙’等文化符号”,“儒家文化和传统再次被认同,奉为代表中华民族的符号,以象征民族的政治团结和文化统一”(徐迅,1998,151)。民族主义的思潮成为改革开放后最能够整合民族与社会的力量,其顶点性事件莫过于2002年的中国申奥成功和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进军世界杯决赛圈,这两件事情本来都只是体育事件,却引发了社会民族主义思潮的勃兴。时至今日,民族主义思潮依然在中国大陆社会中具有很强的认同感加强功能。但是,不管是依靠意识形态、革命领袖还是民族主义,其本质上都不是一种现代社会的理性政治认同。真正的理性政治认同应当是建立在宪政国家的基础之上。宪政的精髓,就是国家公权不为一己一党之私器,而是来源于公民权利,受制于社会民主,服务于公民社会。以非理性为基础建构起来的政治认同,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只有建构在现代宪政制度之上的政治认同,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基础。
   
     中共十六大以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将成为加强党和国家认同性政治建设的基本方针。这种建立在理性政治和法治精神基础上的建政方针,使僵化的教条主义、狂热的民族主义以及洋奴哲学尽失人心。
   
     (二)、合法性建构
   
     与认同性建构紧密相关的是合法性的建构问题。这里所讲的合法性其实是指正当性而言的。政治合法性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前现代的政治统治权,靠三种方式获得及维其合法性,一是武力,即胜者为王的逻辑;二是神授,即君权神授或世俗权力来自神权;三是世袭,即权力嫡传。而现代政治权力的正当来源,从实质合法性来说就是统治者的公民权利政治取向及现代化取向;从程序合法性来说,就是坚持主权在民、公权民授的民主原则,以普选制、任期制等民主制度来约束公共权力。毫无疑问,缺乏实质正当性的权力,即使通过了合法的程序,也是没有合法性的。而具备实质合法性的权力,如果缺乏程序合法性的制度建构,也会逐渐磨损其政治正当性。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不仅来源于武装革命夺取了政权,更来自于其人民民主的政治取向,来源于其以中华民族的独立自主和强国富民为己任,来源于以实现中国的现代化为战略的实际行动。作为一个现代化取向的执政党,不仅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欺侮,而且使中国迅速从农业大国过渡到初具规模的工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摈弃指令性计划的经济体制和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更使中国迅速崛起,成为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不可轻视的力量。同时,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也基本建立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村民直选选举制度等,都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制度化渠道。总结我们过去的经验教训,就是过分注重实质合法性的建设和维护,而忽视或轻视了程序民主和法治秩序的制度建设,导致我们的真民主看起来不真。究其根源,就是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人治,什幺事情都是书记挂帅,一声号令,权大于法或者以权压法,而且民主选举、民主表决往往是走过场,导致民主监督、权力监督制度形同虚设,这些离开程序民主和法治秩序的做法都是对执政党和国家权力实质合法性的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转移,民主和法治建设工作补入正常轨道。随着宪法的不断完善,宪法的权威在不断提高,人大的地位也在增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制度机制正在加紧建设。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推进了民主和法治建设,强化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观念。在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上,国家在总结10多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上,于1998 年颁布了正式的《村委会组织法》,在进一步完善村民选举制度,提高村民自治水平的基础上,加强和改善农村党支部的领导,巩固执政党在农村基层的合法性根基。有限但却有效的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党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法性政治建设。总之,要把实质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适应市场化、民主化和全球化的新形势要求。
   
     (三)、延伸性建构
   
     延伸性是针对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的,它的主语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即中央政府是否有足够的权力资源(包括制度、军队、官僚机构、财政及信息系统等)来控制地方,也就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渗透和控制能力问题。这是关系到一个民族国家能否统一、能否保持政治稳定的关键所在。分析这个问题,我们所划的分界线不能再简单地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而应当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度。
   
     我们知道在实行分税制度以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随着政治斗争的形式而不断变化,在财政体制上先后采用了统收统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等,而且无论是在行政、财政或者政策执行上都缺乏制度化的调节途径,结果总是陷入“一分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又分”的恶性循环局面,延伸性极强和极弱的局面交替出现。中央与地方的博弈经常是以非制度形式展开,整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都处于动荡变化时期。1994 年,我国正式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的返还数额等,确定中央税种、地方税种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分税制改革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从财政收入—支出关系上规范了长期以来另人头疼的中央—地方关系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工作开了一个先河。实施的结果是一方面保障了中央对地方应有的渗透程度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地方政府的相对积极性。分税制开了个好头,但是并不代表它就包治百病了。事实上,由于分税制的改革成果仅仅限于单纯的财政税收方面而没有涉及到敏感的政治和行政方面,所以其改革效果是十分有限的,例如地方在分税制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两个比重”下降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转移支付制度还只停留在形式上等(辛向阳,1999)。自由主义宪政学者们还提供了建立新型的复合共和式的联邦主义国家思想和制度资源,并建议未来中国民族国家建设可以考虑建立复合共和式的联邦主义国家(刘军宁,2002)。这些思考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然而对于政治精英而言,下一步努力的工作应当是如何巩固分税制的实施成果,建立配套的制度体系,并尝试从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上进一步理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将其成果制度化,避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恶性循环局面再次出现。增设解决中央与地方争端的协调以及司法评判机制。中央集权必须以合理的地方分权和民主自治作为配套,只有真正建立在合理分权的制度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国家,才能真正保证中央的权能够有能力集中起来,才能从制度真正保障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充分的延伸性。
   
     (四)、参与性建构
   
     实际上,参与性问题主要是一个公民政治参与的问题。政治参与是社会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它是政治关系中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体现着政治关系的本质。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政治参与程度的高低实际上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发展程度。适当的政治参与程度能够加强民族国家的认同性和合法性,所以民族国家一般都十分看重提高政治参与度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社会,一般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政治参与的需求主要来源于社会与政治精英阶层;而作为对应的,国家对于政治参与制度的供给很少,维持在低水平的供需平衡上。而在有限的政治参与中,政治参与的非理性程度很大,主要以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为形式,军事化、群氓性色彩很浓,突出的表现就是“文革”中所出现的大规模的的政治运动,参与的社会民众对于政治的理性认识程度很低,只能充当社会政治斗争的工具。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经济改革的成果加大公民对政治参与的需求,政治合法性增强的也要求扩大政治参与的范围。因此,政府首先从农村基层开始供给直接选举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公众舆论的管制,以满足公民的需求,但是总体上政治参与的制度仍然供给不足,表现在直接民主的空间和层次都十分有限,因为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民主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新闻监督的独立性不够强等等。政治参与的理性程度有所增加,知识精英再次成为推动扩大政治参与改革的主力军。执政党必须充分重视社会和知识精英对于参与政治的这种需求,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吸收更多的社会和知识精英参与到政治决策过程中来。如果他们的政治参与要求得不到制度满足的话,很有可能会演变成领导民众反政府力量的领袖任务,从而增加社会政治不稳定的可能性。综上所述,21世纪中国政治参与的改革方向是在范围和层次上要扩大,在质量上要提高效度,吸收精英参政。巩固和总结村民自治制度推行的经验和成果,进一步扩大基层自治空间,满足社会公民对政治参与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非政治途径扩大公民政治参与途径,同时加速其制度化过程,如设立行政价格听政制度,开放部分舆论监督等,避免因为政治制度化水平无法满足公民政治参与要求而导致社会出现“参与危机”现象(亨廷顿,1968)。
   
     (五)分配性问题
   
     分配问题可以说是涉及到人类政治生活本质的一个问题。如果说经济生活是人类创造财富的过程的话,那幺政治生活就是人类分配财富的一个过程。一个社会各类资源分配的公正问题,是关系到该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方面。关注中国社会的分配问题,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影响中国21世纪民族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
   
     1978年以前的中国是奉行“经济平均主义”的社会,社会公民在经济收入之间的差距十分小,而差距主要表现在政治待遇上。人与人之间的差距不在于经济方面,而主要在于政治地位方面。政治精英相应垄断了许多资源的分配,但是这种差别是不明显的、不易为公民所知的。由于这种分配危机是带有很强的隐蔽性的,再加上经济领域的分配过程不足以导致危机的产生,因此整体社会几乎没有爆发分配性危机的可能性。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社会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各种迹象表明:步入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一个“贫富悬殊”社会,表现为不同地域及行业之间的公民收入差别剧增;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组织所规定的警戒线;社会分配形势不容乐观。根据国家统计局去年对中国4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让人大吃一惊——20%的高收入者拥有相当于42.5%的财富。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8,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可以说,在民族国家建设理论的五个因素中,分配性问题是目前中国社会面临最为直接、最为突出的问题,有学者甚至认为分配不公的问题足以成为影响未来中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康晓光,2002),例如下岗职工问题、“三农”问题、富人偷税漏税问题等等。此外,政治权力的分配问题也是一个被提上议事议程的的问题,如何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使政治权力资源的分配公开化、公正化、民主化,满足政治弱势群体对政治权力的要求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分配性问题说到底,就是在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怎样才能够使得这些先富起来的地区、行业和个人带动大部分人共同致富。在改革理念上,政治精英们应该意识到:由于正常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分配不均现象是正常的,在一定程度上要加以鼓励和保护,但是政府必须运用多种手段保证富有阶层的国家义务的履行,最重要的是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扩大政府税源,加强政府提取税源的能力,重惩偷税漏税行为及个人;而由于寻租行为所带来的官员腐败现象,执政党、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加大反腐力度,司法机构应当加大介入力度。对于低收入地区和阶层,政府要运用多种手段采取优惠政策,增强其自身的发展能力,扩大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规模,提高收入水平,避免其的经济上的不平衡心理转变为政治的非理性行为,例如推行“西部大开发”以及“ 光彩工程”等。在政治权力分配方面,主要应当依靠扩大政治参与的形式来赋予社会公民更多实在的政治权利,以便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从而让社会公民真正在心里有当家作主的平衡感觉。
   
    四、结论
   
     民族、国家以及民族国家是政治学上的特定研究范畴,而民族国家建设理论就为研究这些特定范畴之间的关系及其政治实践过程的研究提供了十分有益的思考。从民族国家建设理论的视野出发,认同性、合法性、延伸性、参与性与分配性是分析民族国家建设过程的五个思考维度。结合当代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实践经验,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国家民族建设一方面必须从五个思考维度吸收以往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另一方面更应该在市场化和民主化的双重挑战背景下进行政治理念和体制创新,从而维护民族国家的统一,促进各个民族之间的平等发展,并建构起中国的现代民主宪政制度。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 徐迅:《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 3. [美]迈克尔·罗斯金、罗伯特·科德、詹姆斯·梅代罗斯、沃尔特·琼斯著,林震、王锋、范贤睿等译:《政治科学》(第6版),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 4. [美]詹姆斯.R.汤森等着:《中国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5.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 郑宇硕、罗金义编:《政治学新论:西方学理与中华经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 陈明明、陶东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 辛向阳:《百年博弈——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100年》,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 钟晓敏主编:《地方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 郭正林编著:《地方政府与地方政治》,中山大学地方治理研究所(未刊书稿),2003。 12. Leonard Binder:Crises and Sequences in Political Developmen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0.
   
    作者简介: 郭正林,男,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中山大学地方治理研究所所长 刘鹏,男,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硕士研究生,地方治理研究所所长助理联系方式:020—84115364 E-mail: zsulproc@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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