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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科学的母亲
时间:2008/7/17 20:51:13,点击:0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过去,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它的反认识逻辑性、危害性和主观性,很少认识到它的价值逻辑性、有益性和客观性。
一、宗教的本质
宗教是理论化和系统化的伦理道德,它以“上帝”、“真主”、“天公”、“诸神”等神秘偶像的意志为一条逻辑主线,把各种零碎的、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联系起来、统一起来,这些神秘偶像实际上就是社会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的化身。总之,宗教的本质就是用主观的、虚假的形式来反映客观的、真实的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用唯心的外壳来包装唯物的内核。例如,“生死轮回”理论反映了社会发展连续性的客观要求;“因果报应”理论反映了人际交往的等价性规律。
二、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世界上有两种类型的客观存在,一是事实关系类客观存在,二是价值关系类客观存在。人分别通过两种方式来认识这两种客观存在:科学与宗教。
科学是关于事实关系的学问,其本质是以严谨而精确的逻辑形式把各种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系统地联系起来,并使其理论化、现实化、形象化。宗教是关于价值关系的学问,其本质就是以虚幻的逻辑形式把各种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系统地联系起来,并使其理论化、现实化、形象化。
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社会里,人们对于事实关系的认识是零散的、模糊的、直观的、反逻辑的和主观的,此时的科学缺乏理论性、精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客观性。人们对于价值关系的认识也是如此,宗教就是汇集人类对于价值关系认识的主要成果所产生的理论体系,在其表现形式上具有高度的零散性、模糊性、虚幻性和反逻辑性,但它反映的社会事物的价值关系及其运动变化规律却是相对深刻、相对抽象的,宗教所表现出的零散性、模糊性、虚幻性和反逻辑性与科学所表现出的系统性、精确性和现实性和逻辑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计的,此时,科学与宗教是相互促进、平行发展的。在人类发展的早期,科学是从宗教理论中分化出来的:首先,从宗教学中分离出哲学,再从哲学中分离出物理和化学,然后再分离出众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语言、文字、绘画、舞蹈、诗歌、音乐等,往往通过宗教的形式进行了广泛的传播,有力地促进了科学的发展;许多宗教人员同时也是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的发明者和创造者。
到了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的认识越来越趋于系统化、精确化和客观化,宗教所表现出的零散性、模糊性、虚幻性和反逻辑性与科学的系统性、精确性和现实性和逻辑性形成越来越鲜明的对比,形成了越来越巨大的矛盾与冲突,此时的宗教信条已经不能作为人们确定其人生信仰的理论依据,无法适应人的精神需要,否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巨大的社会危害。
总之,在人类的早期宗教孕育和哺育着科学的发展,是科学的母亲。到了现代社会,宗教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科学的对立力量,又反过来阻碍着科学的发展。
三、宗教情感及其价值根源
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情感是一种特殊的、神圣的、神秘的情感,既没有历史的、社会的源头,也没有现实的价值根源,它的产生完全来自于人的天赋,是一种神秘的、虚幻的情感。另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情感来源于信徒某些特殊的称之为“宗教经验”的心理体验,通常产生于人的幻觉,是信徒经过长期的愿望期待、观念强化、道德修养、行持修炼(如道教的坐忘、止念,佛教的禅定、诵经,印度的瑜珈术等)、药物使用以及接受催眠术后,人的意识长时间、高强度地集中于一点或一个观念时出现精神疲劳和心理混乱的结果,这种观点虽然承认了宗教情感的历史源头,但没有发现其现实的价值根源。
宗教情感来源于客观存在,是对特殊价值事物的主观反映。从表面上看,宗教情感所指向的对象是神灵,而神灵是人间不存在的、纯粹虚构的东西,但这并不表明宗教情感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也是纯粹虚构的东西。事实上,神灵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化身,神灵的意志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具体体现,神灵的行为方式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表现方式,神灵对于人的行为所要求的禁忌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于人的行为所形成的限制,神灵的审判、约束和惩罚在本质上就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审判、约束和惩罚。当人朦胧地感觉到某种自然力量或社会力量的作用而又不知道这种力量产生的内在机理时,只能想象是神灵的力量。由此可见,虽然宗教情感所指的对象(上帝、真主、诸神等)是虚构的,但它所反映的客观内容是社会现实的价值关系,上帝、真主、诸神等只是作为社会利益的替身而存在,只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四、宗教情感的表现形式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是复杂多样的,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宗教情感也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最典型的有六类:
1、对神灵权威的敬畏感。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约束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使人自觉不自觉为自己或他人设置各种行为禁忌,并使自己和他人严格在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所限制的范围内活动。
2、对神灵万能的惊异感。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强大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是人对巨大的自然力量、壮观的自然景象、神秘的自然变化、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惊奇与迷惑,它使人自觉地、积极地听从服从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安排。
3、对神灵存在的依赖感。它是人对于自然和社会的依赖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使人能够积极地维护自然的生态平衡,自觉地、积极地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公众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增强个人对于社会的凝聚力。
4、对神灵审判的罪恶感。它是自然法则、社会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对于人的行为活动的决定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使人自觉地用自然法则、社会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来检查自己的错误,忏悔自己的恶行,忍受社会的压迫,从而自觉地服从社会利益的需要。
5、对神灵交往的神秘感和期待感,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于人的融合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使人自觉不自觉把自己融入大自然、回归大自然,人本身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任何行为归根结底是自然物质的复杂运动形式,人的最初出发地是自然界,最终归宿地也必然是自然界。
6、对宗教理想的虔诚感,它是人生的价值目的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使人的一切行为自觉不自觉地服务于人生的最终价值目的,宗教理想的核心是与神灵合一,灵魂得救,永享天国之乐,这些唯心主义的内容实际上蕴含着唯物主义的本质,由于宗教理想集中了宗教的精髓,体现了宗教信徒的根本追求,因而对教徒的诱惑力最大,最能激发他们的强烈情感和牺牲精神,许多宗教狂热往往都是在实现或保卫宗教理想的名义下兴起的。
五、宗教情感的社会功能
宗教的“原罪论”有助于预先设置负向情感,从而提高人对于痛苦、挫折与灾难的心理承受能力;“功名虚无论”有助于降低人对于功名的情感强度,从而缓冲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果报应论”既有助于提高人对于他人恶行的情感忍受能力,还有助于提高人对于自己丑恶事物的情感节制能力;“生死轮回论”有利于降低人对于死亡的恐惧感,使人能够坦然地面对死亡,从而降低人在死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价值;“天堂地狱论”有助于人树立对死后虚拟正价值的向望和对虚拟负价值的恐惧,从而协调和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神灵意志论”有利于人平衡功利心态,解释人生痛苦,寻找精神寄托。
六、宗教的历史作用
宗教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宗教通常发源于下层群众,是他们摆脱苦难、对抗统治、寻求精神寄托的一种“出路”,但到后来逐渐演变为统治阶级用以煽动宗教狂热、奴化下层群众、神化统治政权的工具。
2、宗教最初包容着大量的科学、文化、艺术等内容,并对其发展和传播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科学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门又一门科学不断从宗教理论中诞生和分化出来的历史。但是,随着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宗教对于科学的容纳能力越来越差,宗教的虚假外壳越来越暴露其致命的弱点,宗教逐渐蜕化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破坏性力量。
3、宗教在统一社会意志、增强社会凝聚力、协调社会关系、降低社会内耗、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往往起着其它政治力量所难以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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