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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类”理由的哲学思考
时间:2008/7/15 23:14:11,点击:0

 

人有两种生命:一是生理生命;一是精神生命。人是两种生命二合出 三的圆和体。人作为社会发生的主体,就是社会“圆和场”的“智慧 生物”。人已经超越了动物的单一生命,具有双重生命、两重本性 (“两重生命”并不意味生命有两个,它主要是指人的生命通过发生 方式的变化两重化了自身)。只有从这种双重生命、两重本性的观点 出发,才能理解人所特有的善恶两种品性、自我中心又本性外投、与 一切相异又内质相通、肯定自我又不断否定自我的性质。据此分析, 人要成为“圆和人”,不仅要超越自在生命,完成“自主生命”;又 要超越个体自我,与类人的本质合为一体,实现“社会生命”;还要 超越物种界限,贯通个体精神与世界精神的圆和,达到“自由生 命”。由此,人就不再与他人、他物孤立的存在,而成为具有“类本 性”的圆和发生事实。类本性就意味着人性中内涵了“种”(物种) 的规定,又超越了种的界限,在自觉性的活动中与他人和他物建立了 本质的二合出三圆和关系。“种”的概念具有天然性、给予性、单一 性和不变性的特质;而“类”概念则具有自在的发生性、历史的生成 性、否定的统一性,超越的自我性、自由的整体性等属性。只有在既 自由又自觉活动的高级生命才会具有“类”的属性,即它的智性。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从自己在现实世界中的事实出发,以自觉的生命 本能为意志,用自己的视野来观察、分析和发现世界联系与规律的立 场,就是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主体地位体现在人类对外部世界的认 识、态度和立场中,这是哲学思想和理论体系建立的前提。因此我们 必须首先认识人的发生事实。

自然人从诞生起,就是拥有共同的“类”本质规定,但不能互为附属 或联体实现自己的单元智慧生命存在物。智慧生命与低级生命的区别 就在于个体的生命存在形态不同。生命体的个体独立存在是指同一种 群和种属的生命体中,单元生命个体有其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生命特 征,即生命基因是独特的,并具有独立的自我意识。低级生命的种类 存在形式则不同,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是以种群为单位。在同一种群 中,并非单元个体都具有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生命特征,而是按生命种 群的分工,相同工种的个体之间基因完全相同,而且个体后天的经历 也不能改变它们个体的行为特征。它们只是组织生命体的一个细胞, 它们与细胞的区别只在于具有独立的存在形式和行为能力。它们所具 有的是群体意识,而不具有个体意识,它们的生命对个体并无意义, 而只对群体有意义,例如工蜂和蚂蚁都是如此。古猿虽是一种灵长类 动物,也有程度有限的自我意识。但它无法在思想意识上将自己与其 他个体完全区分开来,这与具有完善的自我意识的人是有着本质不同 的。

由于人是单元存在的,所以人与人是互为独立的,自我完善的生命圆 圈,即“自主的生命”;由于人是不能附属或联体而只能合作与竞 争,所以必然是相互平等的,即“社会生命”;又由于人不仅受自然 力法则,也受自由力支配,是具有自由意志的智能生命物,所以人又 具有自由的本性,即“自由生命”。这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特 质,也是自然发生的客观原理。由此可见,独立、平等、自由三点成 圆,缺一不可,是发生原理对一切自然人生命实现圆过程的规定。人 的独立属性必然产生社会意义上的个体意识;人的平等属性必然导致 社会意义上的民主意识;人的自由属性又必然发展为社会意义上的创 造意向。因而人的独立、平等与自由,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个性要 求、民主要求和自由创造要求,不是意识形态确认不确认的问题,而 是一种天然的法理。正如自然本身不能不自然一样,由物质与精神二 合出三分娩出的具有自由意识的人也不能不自由。人与人之间只有来 自自然意义上的体力强弱、智力高低之分,或其存在归属意义上的种 族与国别之分,而没有本性上的A与非A之分,或观念上的等级、阶 级之分,以及权力上的主奴之分。任何从观念出发,将共同享有独 立、平等、自由本质的人分割为敌友对抗关系的理论,都不仅是对人 性本质的背叛,也是反自然法理的。

所谓人的本质也即本性,本性只能发生不能创造,本性的存在和形成 是精神与物质二合出三的演化发展使然。人有别于其他生命体的大脑 机能和肢体行为能力,决定了人类生存活动的自由性、复杂性和广泛 性,不象其他生命活动那样与存在和延续直接、直观地联系在一起。 智慧生命的生活与低级生命的生存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其活动领域的不 同。人类生活包括生存和享受、愉悦生命两个部分,生存和延续是生 命自然力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所有生命均具有的本能;享受和 愉悦生命才是人所具有的精神本性,这便是智慧生命有别于低级生命 的特性。有了愉悦和享受生命的精神本性,人的意识才有自由的经 验,人类的活动就不总是由自然力驱使的功利和目的了。人以功利和 目的的活动为基础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但在生存条件基本满足的情 况下,人类的自由本性就可以间接地指向生存和延续,表现出无明显 的目的性和功利性。

人是物质与精神二合出三的产物。当宇宙自然力与自由力二合出三, 节约发展,演化出生命物种的高级形式──智慧人时,人的生命形 式,就是宇宙自然力与自由力表现为心圆体和、感觉与知觉统一的现 实。人的自然力体现为生命的体力;人的自由力表现为人的智力;人 的必然力则表现为人的命运。命运就是包含着时空概念的“人生场” 的内容;而由人类共同群体活动所形成一定的生态、文化与历史,就 是人类存在与发展的“社会场”。当生命场内自然力与自由力构成和 谐圆运动时,人则乐观、健康与幸福,反之人则忧郁、病弱与痛苦; 当社会场内自然力与自由力构成和谐圆运动时,社会则稳定、发展与 繁荣;反之社会则动荡、倒退与衰落。一切社会性事实是否具有合法 性,也就是是否符合于自然的发生规律。什么是规律?规律应是不以 任何人的意志、不以任何相对条件为转移的、客观的、必然的、普遍 的物物关系、运动程序、思维法则等等。

中国传统儒教认为,社会存在“两心调谐”,即“人之所以为人”应 遵循大本大源之理,即“灵性-两心-调谐”原理。这种观点与东方 圆和新哲学不谋而合。东方圆和新哲学认为,人类是自然的生物。生 物的本性是以获取能量,维持生存为前提的。因而人的需求本能是由 自然力决定的,也是利己私心感性的;而由精神感悟而生的利他公 心,则是智性的,是由自由力导致的。由此两心互动,相互制约,方 能防范利己主义极端化,驱使天赋己有的心灵创造能力循着圆和节约 轨道发展,以实现利己与利他的两心圆和。这就是人类能够得以圆和 存续与节约发展的原理。所谓“两心调谐”,就是人的利己私心与利 他公心之间的互补与圆和调控。人是社会之本;心灵是身体之本;精 神是行为之本。而唯有自由意志才代表着人身上的纯粹的精神。无论 是社会的教育理念,还是宗教信仰,或是哲学主张,唯有倡导灵魂管 理,调和两心统一,才符合圆和运动,节约发展的宇宙发生大法则 (即大本大源之理),使人的心灵高尚、纯粹与圆满;使人的身体健 康、纯洁与和谐。

因此东方圆和新哲学所倡导的积极人生观就是“心圆体和”。

(文/牟传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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