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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
时间:2008/7/8 23:18:08,点击:0

 

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对上负责还是对下负责。下面的一些具体情况,上级不可能知道得很清楚。如,群众需要什么?群众有哪些困难?有些国家公务人员为了对上负责,为了让群众看上去很幸福,做一些表面工作。如:上级到某一城市检查工作,很多市民过早不方便,买小商品不方便。因为城市的主要路段在上级检查工作期间严禁小商小贩经营。更有甚者,公共厕所不开放让人们出现意想不到的尴尬。这一切都是因为上级在决定一个城市主要领导干部的去留问题。所以,市长宁可得罪市民,也不愿意得罪省长。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是个抽象的概念,权力是上级给予的是个具体的概念。所以,国家需要改变一下公务人员任免的具体规则。如,各级政府一把手必须实行差额选举,让各级人大代表在选举领导干部的时候,“被迫”多思考一下,该把选票投给谁?而不是在赞成和不赞成上进行选择。这也是上级获取民意的一种有效途径。很多人大代表在选举的时候,之所以投赞成票,更多的是对党的一种信任,而不是基于对唯一候选人的信任。正是这种等额选举,使我党因对某些干部缺乏全面的认识,而让一些看上去很革命的腐败分子混进重要领导岗位。我们应该相信人大代表,应该相信人民群众,并且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给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更多参政议政的权力和义务。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保护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智慧,有利于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也许有人会说,对下负责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事实上,上级对下级经济指标的考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自身利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上法院也无济于事。因为法院也参与地方保护。为什么法院也参与地方保护呢?因为地方法院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要对产生它的地方人大负责。也就是说,地方人大保护地方利益,地方法院不得不支持。而且,地方法院的人员工资和其它各项开支均由地方财政负担。这就决定了地方法院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法院很难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行使审判权。当然,地方检察院也会遇到类似情况。因此,我认为,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应该分别对它们的上级法院和上级检察院负责,而不是对同级地方人大负责。当然,地方人大应该拥有建议上级法院和上级检察院罢免同级法院院长和同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拥有罢免同级法院法官(不包括院长)和同级检察院检察官(不包括检察长)的权力,在得到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的签署后就可以立即生效。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推迟签署罢免令。这种推迟的期限可以由法律根据不同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的情况来规定。
地方政府对下负责是因为每一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具体情况不相同,而且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地方的特殊利益,有利于调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利于集中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智慧。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对上负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利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普进峰 200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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