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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君如伴虎——人对人的依赖关系
时间:2008/6/29 22:53:50,点击:0

 
在中国古代史上,有一种很奇特的现象。每一开国皇帝,在其未得天下时,总是思贤如渴,对属下的名臣能将倚为心腹,言听计从;因而形成了君臣鱼水交融的“人和”局面。然而,一旦削平群雄,统一中国之后,君王总是毫不留情地恩将仇报,以“莫须有”的罪名剪除功臣。例如,春秋时,越国大夫范蠡、文种在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并俘虏时,仍忠心耿耿地追随他,为他东山再起出谋划策。勾践依其计而被吴王放归故国。随后,君臣肝胆相照,奋发图强。二十年后,越国终于卷土重来,攻灭吴国并称霸中原。但是,胜利后的越国演出的却是“君王得志名臣亡”的惨剧。范蠡有先见之明,弃官隐去,保住了生命。文种不听范蠡的劝告,继续仕越,终被勾践无情“赐死”。再如,秦亡后,楚汉相争,一代名将韩信、英布、彭越出生入死帮助汉王刘邦对抗西楚霸王项羽,最后在垓下逼死项羽;使刘氏得以建立汉朝。然而,刘邦得天下后,并没有对功臣们的“帮助”表示感谢,反而对他们无端猜忌,借故凌辱,最后定下种种诡计,使他们一一“归天”。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杀戳勋臣之事更是不胫而走。仅是明初的“三大案”中,倒在血汩中的冤死鬼便有十几万,流放者更加不计其数。当时直杀得开国元勋几乎无一幸免,稍有名气的文人也所剩无几。最后,连朱元璋的大儿子皇太子朱标也看不下去了,多次劝朱元璋刀下留人。朱元璋听烦了,就把一根棘杖(象征朱家王朝的权杖)扔在地上,叫儿子拿起来,见儿子面有难色,朱元璋当下有分教:“你怕有刺不敢拿,我把这些刺给你砍掉,再交给你,岂不是好?”

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史学家们往往用君王个人的道德作根据,认为流氓式的帝王得天下,是因为“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然而,“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因此他们必然搞出“伴君如伴虎”的局面。殊不知,韩信对此早已一语破的,得出了不知比他们高多少倍的慧识:“果若人言‘狡兔死,良狗亨(作“烹”解——笔者引);高鸟尽,良弓藏;敌国破,谋臣亡’天下已定,我固当亨!”[1]依据韩信的解蔽,帝王使用人材,本为“谋破敌国”,今敌国已亡,人材若再“谋”,必“谋”帝王自身。这样,君主为了一姓天下的长治久安,株杀功臣也就成为理所当然之事。从这个角度反思,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材始为帝王所用,终被其陷,这一事实正反映出“人依附于人”的社会关系具有难以理喻的野蛮性与荒谬性。

人依附人的社会关系是由个人依赖集体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发展而来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曾被许多教科书刻意美化为“财产公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国家、没有剥削”的远古时代。这是极大的误解。事实上,在生产力极端低下,个人离开集体就无法存活的严酷社会中,历史的逻辑非常简单:既然每个人都只能依赖集体才能生存,那么,财产公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就成为生存压迫下的被迫选择;既然能否成为集体成员事关个体的生命,那么,集体对付个人的办法就用不着国家式的强制,只须将个人驱逐出团体,任凭自然界的豺狼虎豹来收拾他就行了;既然生产力低下到不能养活多余的人,那么,将战争的俘虏、失去劳力的老人煮吃了,也就剥削、压迫不了任何人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剩余价值的出现,社会演化成私有制形态,个人依赖于集体的关系也就嬗蜕为等级依附的关系。这其中的必然性在于:

其一,从历史规律看,由于生产方式落后与剩余财富匮乏,人类只能以大部分人的牺牲来换取少数人的发展,以此促进类的整体性演进。这样,掌握国家权力的少数统治者当仁不让地占据财富与发展的主导地位,而其余的多数人只能成为服务于他们的“附属物”。

其二,从历史事实看,人类由无阶级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国家成为脱离社会母体并凌驾其上的权力资源,因而据有国家权力的统治者也名正言顺地凌驾于其他社会阶级之上。再加上,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以战争作催生剂,而战争不讲理性的,它赋与战胜者以无可违逆的支配权,使他们能把自己的意志与规范强加给战败的部落与氏族,迫使失败者在无可奈何的境遇中认同战胜者的价值认同标准,从而成为前者的依附性存在。

其三,从心理基础看,尽管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由公有制演化为私有制,但由于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物,个人仍然对社会集体怀有归属感。而此时的“社会集体”已转型为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的“私有财产”(如,在中国,就公开提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样,个人归属社会集体,也就必然变形为个人依附统治者。

这种人依附于人的私有制社会在西方表现为政教合一的中世纪形态;在中国则落实为以“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框架的封建范式。这是一种全然抹杀人的自由自觉本质的等级社会模式。其最基本的结构为:整个社会构成经纬参差的文化网络,经线是一种等级,纬线是阶层,每个人都被定格为经纬网络中某一位置的符号,隶属于构成整体网络的各个子网络(在西方,子网络为各级教会;在中国,子网络为宗法组织)。为了维持这种整体秩序的千年故我,封建社会在政治上实行“权力——依附”型的主奴结构:每一种政治权威都被设定为绝对权威,对其下的社会阶层具有不可违逆的支配性与强制性。它根据“等级身份原则”,要求不同的个人依据其身份的贵贱承担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其中,被统治者的个人被规定不享有独立人格与任何人权,只能充当接受统治——尽义务的角色。这种社会形态的最大特征是“权力私有制”:整个统治集团只不过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雇佣集团,而且这不是契约式的自由雇佣,而是指令式的隶属雇佣。各级统治机构与统治人员的权力都不过是最高掌权者个人权力的延伸。最高掌权者的任何行为,包括剥削行为、压迫行为、享受行为,都具有权力合理性的支持。于是,像帝王杀戳功臣那样的“兔死狗烹”的不道德行径也找到了自足的“合道德”理由:既然帝王专制是天下唯一合理的治理模式,那么,剪除对这种模式构成威胁的勋臣名将,自然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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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马迁:《史记》,甘肃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第7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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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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