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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恐怖”与强盗逻辑——人权是人的价值的具体表现
时间:2008/6/29 22:52:25,点击:0

 
在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中,荒唐之事触目皆是。其中包括这样一件:1966年8月下旬,公安部长谢富治召集部分省市公安局长到北京座谈对运动的看法。当时有一位局长问:“我们那里造反的红卫兵打死了一个地主婆,这些红卫兵是不是要判刑?”谢富治答道“打死人的红卫兵是否蹲监?我看打死了就打死了,我们根本管不着。”那位局长接着问:“拘捕起来总可以吧?”谢富治说:“打死人,如果把打死人的人再拘捕起来,你们能拘捕得光吗?全国九千万红卫兵,到时,他们不冲你们公安局就好了。捕起来,你们就要犯错误。”他还说:“过去规定的东西,不管是国家的,还是公安机关的,不要受约束。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跟他们取得联系,和他们建立感情,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分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根据谢富治的逻辑,国家的司法机关要站在随意“打死人”的红卫兵一边,而对“被打”的公民连最起码的生存权也不予保护。这是何等的践踏人权的强盗逻辑。果然,在谢富治一伙的纵容下,红卫兵掀起一股抄家打人,残害无辜的“红色恐怖”,几乎把中国变成了人间地狱。

由上例可见,“四人帮”一伙的封建法西斯主义对国人的最深重摧残,莫过于剥夺个人的人权。人的价值在于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其具体体现就是人权。人权一旦被剥夺,人不被当作人看待,其价值又岂能有存在的余地?

何谓人权?人权是一个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前提、以肯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概念。在理论渊薮上,它导源于人道主义的价值意蕴。人道主义发轫于古代人对自己在宇宙中的地位、本质、目的等人生意义的思考;逐步演化为近代人类寻取世俗幸福,追求个性发展与本质力量表现的价值观。作为形而上探寻的结果,人道主义一方面揭示出人的理性能力是人优越于万物的根本标志;人正是由于理性能力才与万物之间构成了作为认识者、实践者、评价者的主体与作为认识、实践、评价之对象的客体的关系。因此,人据有主体地位,由此引伸出“人是目的”的根本价值。另一方面,人道主义揭示出往往被社会关系及形形色色的群体所遮蔽的个人独立价值。对个人的发现,是近代以来人类取得巨大成就的秘密所在。因为正是本真的个体突破了长久被神学禁锢着的生命冲动,才使社会获得了无数的个别的创造灵性,从而导致了近代科学的发皇与商品经济的确立。与个性觉醒共生的是人类突破地域、文化界限的一体化的博爱观念。正是人道主义的这些慧识,导出了自由、平等与民主的人类普遍价值,从而成为人权概念的直接诞生地。

17世纪之后,从人道主义演变而来的自然权利概念已成为人权的正式表述。几乎所有的近代思想家都认同: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任何人在这种天赋权利上都是平等的;并据此推绎出,合理的人类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而不是“专制”。有关“人权”的这种思维方式曾被某些人批评为一种虚构;但这种虚构的内在真实性却不比实存的现象少。,因为它反映了人对自身本质的深刻领悟,与深藏于人类本性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尽管人类历史纷繁驳杂,但其沿革历程却昭示出一种规律性的趋向:不同人种、不同文化以及不同制度下的人,只要经济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其精神必然走出蒙昧状态而确立自我意识;哪怕在相互隔绝的空间中,人们都或迟或早要表现出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的追求。这种追求基于一个事实:人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舒展开自由自觉的本质,并且打开人性无限发展和深化的通道;人只有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和自我选择的自由都得到保障时,才能表现自己作为有理性的存在和创造性主体的种种本质力量,也才具备了履行对世界的责任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人的尊严才能确立起来。至于平等,作为个人独立价值的体现,当然也是确立人的尊严的基本要素。这个事实几乎具有类似于自然规律的性质。

建国后有一段时间,“左”倾“阶级路线”盛行。坚持左倾路线的人以“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血统论”为理论基础,人为地将公民划分出“血统高贵的人上人”与“出身反动的人下人”,在青年一代读书、就业、参军、提干、入党等各方面都实行“优先照顾”与“有意歧视”的不同待遇。然而,它在当时被全社会当作“理所当然的马列主义真理”所认同。难得有一“出身不好”的青年遇罗克,看出其反马克思主义之处,撰《出身论》批判道:“它(血统论—笔者注)的错误在于:认为家庭影响超过了社会影响,看不到社会影响的决定性作用。说穿了,它只承认老子的影响,认为老子超过了一切。实践恰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社会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影响,家庭影响服从社会影响。遇罗克痛斥“血统论”的卫道士:“依照他们的观点,老子反动,儿子就混蛋,一代一代混蛋下去,人类永远不能解放,共产主义就永远不能成功,所以他们不是共产主义者。依照他们的观点,父亲怎样,儿子就怎样,不晓得人的思想是从实践中产生的,所以他们不是唯物主义者。”遇罗克的这些观点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但在当时,这竟为他换来了杀身之祸。据史料记载:1970年3月5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遇罗克被“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参加宣判大会的群众有十几万之多,并且都表示出对遇罗克的极大“仇恨”。这就是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二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并没有什么人出来宣布“阶级路线”的错误并予以废除;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意识的扩延,人们对“阶级路线”早己不屑一顾:不仅遇罗克被公认为“反专制”的英雄;而且荣毅仁、董建华等人也并没有因其“资本家出身”而被排斥在政权的大门之外,相反,他们都被“民主”地推选为国家和地方的领导人。此外,“血统论”不批自倒,各行各业都以“平等竞争”而不以“血统”作为人们进身的合理理念。由此可见,“随着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一定要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这是一条自然发生的规律”;此言不虚。

正因为“人权”的被认同是一种客观规律,所以,近代以来,它一直呈现着不可遏抑的发展势头。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不可侵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在人民中间产生政府。如果政府损害了这种目的,人民有权利改变它或废除它,再建立新政府;必要时也可使用武力,这是完全合法的。美国在1787年颁布实行的宪法以及以后的一系列修正条款,都详细规定了人民的各项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9年,法国大革命取得胜利后发表的《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不知人权或蔑视人权,是人民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宪法根据《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此后,其他国家颁布的宪法,也都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承认每个人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它并把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不虞恐惧、不虞匮乏的权利正式确立为基本人权,把以法治来保护人权确立为全人类的共同任务。这个宣言标志着,源自人道主义的伟大潮流,经过人类自我体认和深刻反省而形成的人权观念已经规范化。它还标志着,由于蔑视人权所带来的灾难已越出地域、文化和种族界限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灾难(指:二战期间,法西斯主义与形形色色的极权主义对人权的世界性践踏—笔者注),因此,目睹并经历了这种灾难的人们认识到,人权是需要全人类共同加以保护的人类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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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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