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次性卫生筷的出口大国,为了改变过去在对外谈判中“单兵作战”的状况,1996年初,国内300多家有关企业成立了“中国北方箸业协会”,决定联合一致对外,将对日出口价格提高百分之二十。日商无可奈何,只得接受了这价格—这意味着箸业协会每年可为国家增加2500万美元的外汇收入。此举成功后,许多报纸以《中国筷子一致对外》、《先绑在一块儿,再与日商讨价》等为题,作了报道。然而好景不长,个别会员企业出于私利,不久就以低于协会规定的价格和日商私下进行交易,充当了“汉奸”。日方抓住这一契机,给其他企业施加压力。一些企业不仅纷纷让步,还竞相压价,这使得坚守协会章程的企业受到打击,就连最初“倒戈”的企业也没有捞到好处。由此可见,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理伦上的一致性,并不能保证它们必然在实践中融会合一。 这一事例说明,在许多场合要实现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像统一会遇到许多困难。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在实践中处理好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呢?众所周知,个人和社会这一关系的双方都是可以进行选择、做出决策、采取行动的能动者;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是对对方负有责任,同时又从对方那里享有权利的价值主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合理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准必须是:既能保障双方权利,同时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对于个人而言,要求他把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都看成和自己一样,是禀有自由本质和个性价值的人,充分了解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并由此体认到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因为只有在对每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个人才能对社会采取合乎道德的态度—充分尊重社会价值。由于社会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因此,个人对社会的态度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态度。所谓尊重社会价值,也即把尊重他人权利,履行对集体和社会的义务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每个人都有权利充分发展自我,但是自我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的发展相一致。因此,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价值实现时,不能把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以及自己的活动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弃置不顾。每个人都有权利而且也应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自主性,但是每个人又需具备必要的合作精神,使个人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发挥不致成为破坏社会生存条件的不协调因素。总之,个性价值的正当性取决于:个人行为是否有利于自由发展和自由联合这个人类根本利益。因为这既代表了自由个性本身的需要,同时也符合所有个人共同获得发展的普遍价值目标。如果个人的期待超越了这一界限,那就是以不正当的纯主观的需求来要求社会和他人。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矛盾的公正原则就是个人服从社会,必要时可以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做到这一点。 公正原则对于社会而言,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社会应该成为个人自由本质和个性价值发展条件的“真实的集体”,而不是作为个人枷锁的“虚构的集体”。在这个前提下,社会有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履行其维护社会团结以及合理的社会秩序的义务,履行其参加必要的公共事务并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但是,社会所要求于个人的一切,归根到底只能是为了人。由此决定了社会对个人也负有义务,即社会必须保障个人的各项正当权利。这里,首先要求社会区分个人活动中属公共领域的方面和私人领域的方面。社会对个人没有无孔不入的权利。社会对个人活动进行干预的权利只能限定在公共生活领域,个人活动的私人生活领域则应享有完全的自主。这也就是说,社会有义务保障个人的隐私权、思想权以及个人的独立、自由。然而,对于一个公正的社会而言,仅此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在全社会贯彻平等的原则。平等决不是削平一切个体差异的平均主义,而是指应当这样来安排社会:第一,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前提下,承认人与人之间在地位、人格上的平等。第二,给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以均等机会。第三,在对人的社会价值的衡量上,不是以其职务、身分等外在因素为根据,而是以个人自身的素质及其潜能的发展程度、发展方向为根据。总之,社会价值的正当性在于:社会应当成为所有个人自由本质及个性价值发展的可靠保障。如果它的利益与此相悖,就说明矛盾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健全。在此种情景下,公正原则则要求社会本身改变其不合理的制度。 总而言之,公正原则符合人类的价值追求规律,并同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实际关系相适应。可以预料,公正原则必将战胜一切漠视人的抽象原则和偏私原则,生气勃勃地进入社会,对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起支配作用。 ----------------------- 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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