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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湖女侠” 赤血救同胞——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时间:2008/6/29 22:51:04,点击:0

 
秋瑾,1877年生于浙江绍兴。他少女时期目睹民族危机,决心以身许国,挽救祖国于危难之中。为此,她努力学习各种代表时代精神的(与中国封建旧文化判然异趣的)“新学”,习武健身,把自己培育成救国的栋梁之材。 1904年,已婚并有两个子女的秋瑾为寻求救国之道,毅然抛家别子东渡日本留学。在留学期间,她先后加入了民主革命的团体“同盟会”与“光复会”,自号“鉴湖女侠(鉴湖为绍兴境内之湖),实践着“我欲双手援祖国”、“频倾赤血救同胞”的反清革命大业。1907年,秋瑾回国组织浙江起义;不幸事泄被捕,从容就义于绍兴的轩亭口刑场;年仅二十九岁。秋瑾的深刻之处并不局限于她将个人价值溶于救国伟业(这是近代绝大多数爱国者,如林则徐、谭嗣同、孙中山等,共有的特征),而突出地表征了中国妇女底层人性的历史性崛起。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价值认同系统中,从事国家大事只是男人的专利,女性被贬为卑贱不祥之物,只配充当男人的性奴隶。这是比阶级压迫更为深层的文化压迫。秋瑾反其道而行之,敢于向“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整个旧文化系统挑战。她不仅把自身塑造为救国的栋梁之材,而且办《中国女报》,发起组织妇女团体“实行共爱会”,成为中国女权运动之第一人。她在面临被捕时向战友们说:“中国自近代以来为救国而牺牲者都是男人,这是女界的耻辱,今日我愿意为国牺牲,为妇女在历史上争一席之地。”这是何等撼人心魄的底层人性觉醒的呐喊,它简直可以看作是中国妇女登上历史舞台的宣言。

秋瑾的例子说明了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互为前提的唇齿相依关系。事实上,社会是由个人构成而非超然于个人之外的独立实存,个人就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细胞,而社会又是个人生存发展的条件,因此,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人的个性价值必然要与社会价值相联系;因为个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物,他发展自身的自由自觉本质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与展现。因此,一个人是否真正具有价值,归根结底要看他是否对社会进步起了有益的作用。

从个人方面看。人是宇宙万物中唯一赋有自由自觉本质,并且一旦失去自由就丧失其他规定性的存在物。人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个人最直接的追求就是自身价值的实现。同时,个人的这一活动也是社会活力的源泉所在。现实个人通过联合劳动创造社会,发明各种制度,制定各种规范,并不是为了社会,而是为了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人及其价值实现。个人只有在自由的条件下创造性才能发挥,而个人创造性的发挥正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唯一动力。这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动力源,而社会提供给个人实现自由度的空间与社会自身获得的演进动力成正比。因此,如果个人争取个性价值的自由创造性受到无理束缚,这在实质上也等于捆住了社会向前发展的手脚,并势必造成社会生活的呆板和缺乏生气。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发展的根本标志应该是:社会中的多数个人得到肯定和发展的条件的形成过程。因此,所谓社会价值,在质底上就是看社会是否成为有利于个人自由自觉本质发展的“真实的集体”。因为只有作为历史主体的具体个人在自由条件下的价值演进才是社会的根本目的。一个不利于多数个人实现其德、智、体、美价值的社会,自身不会有多大价值。而个人为实现这样的“社会价值”而奋斗,也是无意义的。

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应该把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有机统一起来;即“应当避免把‘社会’当成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1],因为社会主义制度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为现存社会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2]共产主义的先驱李大钊先生在给“社会主义”下定义时指出:“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个人是群合的原素,社会是众异的组织。真正的自由,不是扫除一切的关系,而是在种种不同的安排整列中保有宽裕的选择机会;不是完成的终极境界,是进展的向上行程。真实的秩序,不是压服一切个性的活动,是包蓄种种不同的机会使其中的各个分子可以自由选择的安排;不是死的状态,是活的机体。”[3]

社会价值与个性价值的统一性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秩序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如果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不要说个人的自由和发展,就是生存也受到威胁。由此可见,个人在社会中生活,社会为个性价值的形成、生长和发展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社会的发展水平制约着个人的发展水平。因此,个性价值除了得到社会价值的认同外,没有任何别的认同标准。而这又决定了:人的自我价值只有有利于社会演进时,才会被历史所肯定;反之,一个危害社会利益的人,纵然“才高八斗”,也只能成为不耻于人类的狗屎堆。

汪精卫青年时投身推翻清朝政府的民主革命。他曾因谋刺摄政王未遂而被捕,在狱中赋诗明志道:“慷慨歌燕市,从容作楚囚;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其气势之磅礴,决不逊于“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因此,历史承认他的个性价值,因为其行为有益于华夏民族的社会价值。辛亥革命后,汪精卫成为中国社会的名人。然而,此公晚节不保。抗战其间,他为自身名位考虑,逃出重庆,在河内发表“艳电”,表示甘心充当汉奸。此举理所当然地受到日本侵略者的青睐,立马将他迎到“皇军”治下的南京去当“国民政府主席”,成了“满洲国皇帝”之后的又一个大卖国贼。这一回,汪精卫的个性价值与中华民族的社会价值背道而驰,历史对他进行了无情的否定。最后,不仅汪氏的伪政权被中国人民所消灭,汪本人也落得个“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的可耻下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性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张力。因为每个自我实现者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文化情境来界定其价值目标的,或者说,任何自由个性都是一个特殊的价值,并且都期望达到最佳的实现效果。这样,即使社会根据无数个自我实现者的价值偏好来选定价值模式,这种社会价值模式的均值也不等于各个自我价值之和,而只能是一个概率分布的偏好模式。它只能部分地满足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不能使之达到最佳极限。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现实个人提供了合秩竞争与合作的规范,使个性价值赢得了计划经济下不可想象的自由空间。但是再好的社会规则也不能十全十美地与个性价值结合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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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9页。

[3] 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37—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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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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