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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进化的三条路线——人类实践对世界状态的影响
时间:2008/6/29 22:37:07,点击:0


生物的进化是时间过程,又是空间过程。一切生物都起源于共同的原始祖型而具有或近或远的亲缘关系。生物界是一个统一的自然谱系,又是一个统一的生态系统。菌类、植物和动物组成为生态系统的三个环节,也是生物进化的三条路线。

绿色植物(真核植物和原核兰藻)是自养生物,是自然界的生产者。它们通过叶绿素进行光合作用,肥无机物质合成有机养料,供应自己,又供应异养生物。没有植物,一切其他生物(除少数自养细菌外)也将不能存在。菌类(细菌和真菌)是异养生物,是自然界的分解者。它们从植物(或动物)得到食料,又把有机食料分解为无机物质,反过来满足植物的需要。动物亦是异养生物,它们是消费者,是地球上最后出现的一类生物。没有动物,植物和菌类仍然可以存在,因为它们已经具备了自然界物质循环的两个基本环节。但是,没有动物,生物界不可能象目前那样丰富多彩,而将长期停留在低级水平。没有昆虫,地球上不可能有艳丽的显花植物。没有动物的感觉神经运动系统的逐步发展,人类也不可能出现。

光合作用是植物摄取营养的基本方式。植物生命活动的根本问题是“光合”,核心要求是“抓光”(光照)。植物进化的主要矛盾表现为植物机体对光照的争夺和适应过程。光合作用决定植物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

菌类取食的基本特点是“吸收”,主要作用是分解。吸收营养的一个关键在于接触面大,因此,攻类生命活动的核心问题是“抓面”。不仅是“抓”机体本身与营养物质的“接触面”,同时也联系到“食物面”和“分布面”。菌类的进化过程,反映为这三个“面”的统一发展过程。

动物的取食方式是“摄食”,核心问题是“抓食”(反面是“避抓”)。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大多数动物都朝着一个活动的、“抓食”和“避抓”的方向前进,从而形成生物界的最高级机体结构。

由此可见,生物进化遵循着三条路线:植物的“光合路线”,菌类的“吸收路线”,动物的“摄食路线”。植物的进化是适应于“抓光”的斗争,菌类的进化是适应于“抓面”的斗争,动物的进化是适应于“抓食”的斗争。正是这三种取食方式(或营养方式),决定了生物适应的三大方向、进化的三条路线和三种水平。

生物进化是菌类、植物、动物三条路线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单环时代,早期的生物都是分解者;第二阶段是双环时代,随着合成者的出现和分解者组成双环生态系统;第三阶段是三环时代,随着摄食消费者的出现而使生态系统复化为三个环节,促进了生物适应的多样性。取食斗争是自下而上斗争的核心。正是取食的三种基本方式,决定了适应的三大方向、进货的三种水平。

(摘自《自然辩证法通讯》1980年第5期)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大师的典型代表虽然对“状态”作了前所未有的深刻阐释,但是这一切都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上完成的,需要加以“倒个儿”。这项既简单又困难的工作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能完成。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是以商品、交换关系、劳动、资本等等为实体,去系统地探究资本主义的存在状态的。马克思就是要寻求资本主义现象的规律,研究一系列已知的状态及其关系。所以,“状态”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也是经常使用的。正因为如此,所以“状态”应该上升为一个普遍的哲学范畴。

  宇宙中任何事物内部总是包含着两种相反的方面,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质态、不同状态的集合。因此,对立面的统一无非是反映两种相反的存在状态的矛盾关系。在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过程中,可以找到对立双方,其中任何一方都是由一些客体状态构成的,比如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其中任何一方都是固有自己本来状态的存在。要理解对立统一规律就必须从对立双方和不同状态之间的关系出发。

  事物都是现实的具体存在,它首先具有一定的质和量,而事物的质和量的客观情况就构成事物的全貌(其中也包括它的内部组织状态);而事物中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无非是指与事物的现有质相符的状态和与现有质不相符全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质量互变规律,还是否定这否定规律都是揭示事物的状态及其转化过程和转化规律的。

  从静止的角度看,我们所看到的事物是宇宙无限发展过程的一个片断,它是质态和量态的统一,在事物主要处于与现有质态相符合的状态下,事物保持质的稳定性,被看作是暂时静止的存在。我们考察事物的时候,首先碰到的就是这样的客体。如上所述,客体总是显现为这样那样的状态,所以,我们看到的事物是客体和状态的统一,在这里,客体被当作状态的载体,它相当于历史上人们所说的“实体”。因此,静止的事物可以认为是以客体、状态形式存在的。

  但是,运动、变化是宇宙万物的基本法则。任何事物都不会永远停留于某一种既存的状态。相反,由于任何事物总是同时又包含着与现有质态不相符合的状态(否定的东西),而且它的势力和范围要不断扩大,这样,现有的状态终究会转化为新的状态。而新的状态也是以新的实体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新的事物可以看作是新的客体——状态。

  宇宙间任何事物都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它终归会转化为其他事物,这就是:客体—状态→新的客体—状态。

  实际上,新的客体—状态取代现有的客体—状态并没有使过程终结,相反,它还会转化为更新的客体—状态。这样:客体—状态→新的客体—状态→更新的客体—状态……就是无限的。简单地说来,这个无限过程就是:客体0—状态0→客体1-状态1→客体2-状态2→客体3-状态3→……。

  在事物的变化、发展中,也有实体保持不变,而它的外部状态却发生变化的情况,也就是说:有的状态变化是保持质的稳定性的,亦即:[客体0-状态0→客体0-状态1→客体0-状态2……]→[客体1-状态0→客体1-状态1→客体1-状态2……]。

  从运动、变化的本质来看,任何状态的改变都最终会导致质变。质变不仅是事物外部状态的变化,而且也是事物内部状态(内部组织、结构)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客体-状态的相互更替看成是运动、变化的实际过程。但是,事物的运动、变化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中间状态或过渡状态。所谓过渡状态指的是这样一种运动、变化的情形,在这种状态下,客体0-状态0和客体1-状态1两种力量对比保持暂时的平衡,即事物既不是客体0-状态0,也不是客体1-状态1,而是两者同时并存。事实上任何运动、变化都会经历这样一种中间状态。例如,在商品交换中, 基本的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在这里,货币就是一种中间状态,在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中,最基本的过程是:货币→商品→资本,其中商品是过渡状态。如此等等。所以运动、变化的过程可进一步表示为:客体0-状态0→过渡状态0→客体1-状态1→过渡状态1→客体2-状态2→……。

  至于发展,也是遵循这一格式的,只是运动、变化的趋势是上升性的罢了。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就是为了揭示上述变化格式的结构。所以,我们把这一变化模式看成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模式”。由此,我们通过“状态”范畴不仅说明了状态本身在事物联系和发展中的作用,而且说明了唯物辩证法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状态”范畴在哲学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们知道,在许多具体科学,如物理学、信息论、系统论等等都普遍地使用状态范畴,并用相应的定量公式去描述客体。但是,与这些具体科学中的“状态”范畴相比较,作为哲学范畴之一的状态概念具有独特性。

  哲学中的状态范畴具有以下列特点:(1)抽象、普遍性:(2)客观性;(3)辩证性;(4)整体与部分的统一性;(5)不可定量性。

其中,第(1)特征指的是哲学的状态范畴往往要抽象地讨论什么是“状态”,它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怎样,它的本质是什么?等等。这些也体现了事物自我运动的能力。再者,状态范畴总是同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性不可分,凡规律实际上就是事物状态转化的规律。在具体科学中,状态范畴本身并不能反映这些辩证法内容,揭示这些内容的是的具体定律、公式等。

  第(4)特征是指哲学的状态范畴往往是把状态理解为事物在各个方面的客体面貌的总和,它是事物的整体性面目,并不揭示事物各个部分的状态及其变化规律。比如质量互变规律就是揭示任何事物的整体运动、变化的规律性的,质变本质上是事物的实体发生转化。相反,具体科学则只揭示各个部分的具体状态,如物理学揭示物体的物理状态及其变化规律,化学揭示物质的产状态及其变化规律。

  第(5)特征指的是哲学的状态范畴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用精确的数量和公式来揭示事物的状态及其运动规律,它只能用非形式化的语言来描述。

以上是哲学的状态范畴与具体科学的状态范畴的主要区别。其实,状态范畴不仅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事物状态的改变在有了人类之后在极大程度上要受到人的实践活动的影响。人的实践活动对世界存在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具体事物状态从而对整个世界状态的改变有着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1]“很明显,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2]

人类实践活动,在本质上是主体(人)与客体(活动对象)的相互作用,是主体与客体的双向运动,因此,人类实践的结构是“主体-客体”。而客体首先是以某种状态存在的,客体本身是一种实体,我们看到的正是客体的种种状态,而状态的变化总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所以,实际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四维结构”: “主体-客体-状态-规律”,这实际上是人类实践的基本模式。

  在“主体-客体-状态-规律”结构中,“客体”指客体自身或者作为实体的客观存在。在这里,就状态范畴本身来讲,状态与客体(实体)的关系,状态与状态的关系怎样,状态与规律的关系等都决定着一系列实践问题的解决。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是由“状态”概念和“主体-客体-状态-规律”的关系原理为初始“公理”的。这也决定着状态范畴在实践唯物主义中有着极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总起来说,我们认为,状态是一个普遍的科学概念,同时也需要通过对各门具体科学的“状态”概念的考察,使它上升为一个普遍的哲学范畴。这不仅是为了丰富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而且也是为了更深入地解决人类实践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但哲学的状态范畴应该吸取具体科学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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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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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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