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公告】 1. 本网即日起只接受电子邮箱投稿,不便之处,请谅解! 2. 所有文章的评论功能暂时关闭,主要是不堪广告骚扰。需要讨论的,可到本网留言专区 
学界动态 |  好汉反剽 |  社科论丛 |  校园文化 |  好汉教苑 |  好汉哲学 |  学习方法 |  心灵抚慰 |  好汉人生 |  好汉管理 |  学术服务 |  好汉网主 |  说好汉网 |   English  |  学术商城 |  学术交友 |  访客留言 |  世界天气 |  万年日历 |  学术吧台 |  各国会议 |  在线聊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好汉网主 好汉网主
论坛转帖是否违法的探讨
时间:2008/6/25 17:50:54,点击:0

论坛转贴是否违法?这个问题随着爱我桂林论坛(www.25gl.com)大量抄袭桂林人论坛(bbs.guilinlife.com)的帖子引起的口水大战,而渐渐浮出水面,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

由于本人知识的匮乏,不得不借助大量的旁征博引,就论坛抄袭帖子的有关法律问题作粗浅探讨。

1、如何界定抄袭

引述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摘自《中国信息产业网》原文:〈“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作者:张红霞


引述二:

以提供反抄袭、反剽窃服务而著称的“好汉网”创始人何云峰教授在回答抄袭、剽窃和引用的界定标准时这样说明:
“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学术性作品的观点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没有注明出处的或引用别人观点或文字,没有加以注明,但在参考文献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参考作品的则可能存在变相剽窃。但引用数据、新闻、名人明言、语录、标语、文件和法律规定、go-vern-ment工作报告等产生的相同文字不能算作雷同。”

“‘引用’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须:
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
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

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观点没有加注的话,分几种情况:
1、作者在文章中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这种情况下,如果文字跟原作者的文字部分或全部相同,在西方一般也算剽窃(文字剽窃),按照中国人的习惯,这个算雷同吧;如果文字跟原作者完全不同,用自己的话重新表述,这在西方也算剽窃(plagiarism),但在中国这个不算抄袭,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创作方式。
2、作者在文章中没有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这个时候,又没有加以注释,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认为是抄袭或剽窃。如果如此引用的观点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可以界定为抄袭,如果如此的观点占整个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使用,就要算剽窃了。所以,不管如何引用,都应该注释。最差的方式也起码要在文章中能够让人分得清哪些观点是自己的,哪些是别人的。”
——摘自搜狐—《科学论坛》 原文〈原忠虎院长剽窃事实及相关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规定〉 作者:freegroundman

就第一点,爱我桂林论坛(www.25gl.com)明显侵犯了桂林人论坛(bbs.guilinlife.com)上发贴者的权益,已经违法。


2、网络文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数字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桂林人论坛上的贴子大部分为口述作品与文字作品,这点上爱我桂林论坛(www.25gl.com)亦违法了。

3、抄袭网络文字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郭庆存编著的《知识产权法》中说明,剽窃他人作品实质上是将他人的作品部分当成是自己的作品、并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这是一种较严重的侵权行为,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包括行政责任,即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摘自搜狐—《科学论坛》原文、作者同上


4、如何平衡网络信息资源的充分使用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对此问题,引述如下:

网络作品作为一种可贵的信息资源,无论使用或者传播都十分方便快捷,如果让著作权人全部保留著作权利,事事必经许可才能使用,将极大阻碍信息的网络速度,必然影响网络的繁荣。再者,网络上的作品和作者数量不计其数,找到一篇文章的作者实如大海捞针,十分困难,事事必经许可将导致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规则同样适用于网络作品,彻底摈除了上述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同时,该条也说明,作品在网络上向公众公开,属于“发表”。如无相反意思表示,发表以后他人即可合理使用了。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原文〈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理解和适用〉 作者:高云 马章凯

用这点解释似乎倒可以替爱我桂林论坛(www.25gl.com)脱罪.


5、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

《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依照《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一)、起诉权。在发现侵犯自己著作权的内容后可以控告侵权人,这是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每个权利人都应该积极主张的。
(二)、警告权。当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当然,著作权人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
(三)、先予执行请求权。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解释》规定“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网上署名权。

当前中游出现的民间打抄行动,多是由第三方自发的搜集证据,进行指证。这种做法对准确界定是否抄袭,存在较大困难。因为你搜索到甲ID之A文章发表之前,有乙ID之雷同或类似之B文章,那么甲乙是否为同一个人,还须求证,而且这一步是最困难的。同时,如果诉诸法律,其主体应该是著作权人。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打抄者,其有益工作,只能止步于提供初步证据的程度。至于包括认定抄袭与诉诸法律等事情,都是著作权人的事情,他不应越俎代庖。

6、结语

尽管目前关于网络文字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规尚不完善,对抄袭的指控存在搜集证据难、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等诸多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抄袭网络文字,依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依然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从这一角度讲,抄袭问题不仅涉及论坛定位以及网络道德问题,而且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律问题。俗话说,不知者无罪;然而,对法律而言,不知法而犯法,亦难辞其咎。因此,认真学法、做到知法、严格守法,做文明、健康、规范的网络公民,是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亟需我们面对和解决的全新课题。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 分享到百度搜藏+ 分享到淘宝+ 分享到网易微博+ 分享到Facebook脸谱网+ 分享到Facebook推特网+ 【打印】【关闭
上一篇: 学礼仪,强素养,塑形象
下一篇: 创造性地使用教材——第二届有效教学的理论..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