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很容易诗人联想到“道德”“伦理”间的区别。在哲学上,“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被称为自由意志发展的三个阶段。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类同实践不断加以实现的根本目的。抽象法是客观的、直接的,即自由意志必须靠外物才能实现自身;道德则是主观的、间接的,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规定。这两方面都是没有完成的,都是不完整的;因而,自由意志必须继续向前发展,进入伦理阶段;它只有在伦理关系中才能完全实现自己。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的、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属于自由发展的更高阶段。“主观的善和客观的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 这就是说,道德是就个人主观内心来说的,是主观内心的法。但是这种主观内心的法只有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才能实现,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就是伦理。 在一定意义上,行政伦理学就是要研究自由的发展和实现的环节和规律。 行政伦理,我们可以将之看成一个集合名词,即“行政”与“伦理”的结合。至于行政伦理这个词中究竟哪一部分体现了它的实质,是“行政”,还是“伦理”,恐怕会在不同的学派间引起不同的意见。 首先,关于“伦理”。特里·L·库珀在《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引用普类似吨(Preston):“伦理是关注公正、公平、正义或者善”。(第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尽管,关于“伦理”的定义恐怕还有很多种,在此就不一一罗列,我觉得“公正、公平、正义或者善”已经可以涵盖“伦理”这一概念置于行政学范畴的意义。 其次,关于“行政”,我想从Woodrow Wilson 的 “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到FrankJ.Goodnow 的“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以至于Norton E .Long, Dwight Waldo 都作过定义。于是,将他们的定义综合,或许我们可以认为“行政”是一个政府过程。换而言之,是政府履行其职责的过程。 总之,“行政”与“伦理”是互为彼此的。伦理可以指导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行为可以实现伦理价值。在我国古代,“行政伦理”推崇:克明俊德、以民为本、立身惟正、明道善策、举贤任能;现在所谓的行政伦理,就是行政领域中的伦理,准确的说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伦理,也可以说市政府过程中的伦理。 行政伦理可以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公共行政领域里活动的人员,主要是国家公务员个体作为行政伦理的主体的意义上,行政伦理是指国家公员的行政伦理意识、行政伦理活动以及行政伦理规范现象的总和;在政府、行政机关群体作为主体的一以上,行政伦理是指政治体制、行政体制、行政领导集团以及行政机关或者执行行政职能的其他部门,在从事公共行政领导、决策、管理、协调、监督、控制、服务等事务中所应遵循的法律、道德与伦理的总和。 (文/李琳娜) |